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二十六]《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基本法》的三个矛盾

2020年4月4日,是《基本法》颁布30周年,中联办和特区政府领导撰文,亲中阵营亦透过网上直播研讨会,反覆强调国家安全的重要,明示暗示要在香港落实国安法,方能贯彻一国两制云云。其实,官样文章陈腔滥调,并非新事。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思想价值观崇尚自由主义,与奉行社会主义政法制度的党国屡起政治、法律和文化冲突,是制度矛盾的结果。对政权来说,化解矛盾的方法,口头上就是反覆强调要「准确理解」基本法。

我们应该怎样准确理解基本法?本文尝试从3个矛盾解读。

第一个矛盾,是基本法背后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并非自古未有之物,它与中共初期治理西藏和应对台湾的蓝图一脉相承。 1950年,中共攻打西藏。翌年,西藏五人代表团到北京试图和谈,却与中共签下俗称「十七条协议」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不少协议条文,可与香港基本法相参照,例如:

「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第1条);

「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4条);

「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第14条)。

中藏双方建立的「一国两制」,就是要求藏方接受藏民属于中共「祖国大家庭」,得以维持既有生活方式不变,由中央处理涉外事宜。然而,中藏一国两制维持不到4年,中共颁布《宪法》,取消原有十七条协议里的西藏特殊自治状态。后来发生拉萨事件,中共派兵「平叛」屠城。但之前,中藏一国两制,其实早已报销。到了1980年代初期,叶剑英提出〈有关和平统一台湾的九条方针政策〉;官方后来公布「12条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成为香港一国两制的模型,已是后话。但总而言之,一国两制和中共管治边疆民族手段一致。甚至有中国学者如强世功,尝试论述中共中国上承大清帝国的版图,歌颂清朝针对边疆地区「一国多制」的治术。强世功这套「天朝主义」的论述,试图正当化中共的管治合法性、中国的帝国式扩张,以及一国两制的正当性。基本法就是这种治术的产物。

第二个矛盾是,基本法并非解殖的成果,只是香港历史的「权宜产物」。香港有别于其他英属殖民地,没有发生过一场改变政治命运的反殖独立运动;相反,经历文化大革命和六七暴动,香港人反而更接受英国殖民政府管治。至1980年代中英谈判,中共明确反对「三脚凳」式谈判,视香港问题为中英两国事宜,香港人无从选择。命运无法自主,反殖独立亦非主流意愿,香港的前途就被《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了。基本法的内容,本来是为了具体执行联合声明、区分中港两地制度而制定,但一方面它大体保持英殖时期建立的制度,是一种殖民传承(colonial continuity);另一方面,在解殖而独立或者经历民主转型的国家,制宪过程和宪法成文往往是反映人民经历压迫和苦难,深深体会自由民主可贵、人权法治可爱的写照。香港缺乏这段历史,香港人也无法「全民制宪」。唯一庆幸的是,香港在主权移交前通过《人权法案条例》,若干国际人权公约亦能应用于香港。但基本法始终只是少数精英由上而下的「制诰」;主观意愿下的「回归」,客观陈述是主权移交,实质上只是宗主国的更易。

对中共来说,基本法是权宜的产物,它旨在达到大一统,上述中藏历史,已可参照,此处不赘。对香港人来说,基本法之所以是「权宜」的产物,与其说是当时没有更好的选项,不如说是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本钱。梁爱诗上周在《香港家书》指出香港人要接受「回归」的事实,不就是提醒香港人这段历史吗?

第三,保障自由人权和普通法系统的基本法,本质从属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不可避免承受中国共产党的冲击。不少论者描述中共内地行大陆法,其实不尽准确。即使是欧洲大陆法,也保障捍卫人权的法治和司法独立。但中共参考苏俄,实行社会主义及列宁主义的政法制度,宪法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其前提,就是要确保先锋党专政的正当性和法律基础。换言之,宪法和成文法律,是为执政的共产党服务。对中共来说,法律和司法,是要好好抓住的政治关节,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是司法机构的领导,亦是笔者老师曾言中共没有法制、只有政法的原因。习近平治下强调依法治国,但国家宪法明文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说到底也就是党大于法。说中共行大陆法,就会掩盖中共仍然奉行社会主义法律、以政治控制法律体制的面目。当香港的社会政治发展,威胁中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而中共经济力量日益强大,毋须单单依赖香港的「一国两制」发展时,中共改造香港法律生态的诱因就更大。中共透过「一国两制白皮书」重构基本法的论述、以人大常委会决定僭建基本法的框架,成为中共近年直接冲击香港的两门「大炮」。

中联办主任骆惠宁上周撰文,指一国两制「已经进入了『五十年不变』的中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尤其是在去年『修例风波』中,发生了大量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行为,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深层次问题都到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时期」。可以预见,未来中共透过中国宪法、基本法和法律「武器」来应付香港和中共之间政治矛盾,只会有增无减。中共到底有何板斧?香港社会又可以如何应对?笔者下次再谈。

延伸阅读:

强世功(2008),中国香港——文化与政治的视野。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陈冠中(2012),中国天朝主义与香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Christian Sorace, Ivan Franceschini, Nicholas Loubere Eds. (2019). Afterlives of Chinese Communism: Political Concepts from Mao to Xi. ANU Press and Verso Books, Chapter 41.

(本文原刊于《明报》观点版,2020年4月7日,原题为「基本法的三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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