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四十九] 袋鼠法庭、审讯骚与威权法院

过去一星期(2021年3月1日至7日),香港人透过媒体报道或亲身经历,见证到香港新时代的「法治」和「司法独立」,亦促使社会大众反思法庭审讯的政治含义。我们习惯信奉的理想,也许是「法治是自由民主的重要支柱,司法独立是良好法治的根基」。可是,司法独立和民主是否必然互相滋养呢?

事实上,无论在民主抑或威权国家,法官即使能够行使独立意志,也可以令法庭成为腐败和剥削人权的温床。例如19世纪的美国,开始流行「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一词,有指某些法官需要像袋鼠般「跳来跳去」,在国内巡回办案,透过办案数量和被告人的罚款来决定收入,「袋袋平安」;也有用来形容一些违反法律原则、滥用法庭程序和使用不当程序来审讯疑犯的法庭,例如美国用来关押恐怖分子疑犯的关塔那摩湾,其军事委员会审讯和拘留疑犯的做法,一直被学者如Richard Abel批评是一个袋鼠法庭,以违反人权的方式去「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反恐大计。

至于威权和极权国家,司法机构完全被操控作打击异见人士的例子屡见不鲜,最著名的应该是20世纪初苏联的审讯骚(show trials)。审讯骚是苏共利用法律的面具,以公审来打击政敌和巩固统治的惯用伎俩。他们将叛国、反革命和勾结外国的罪名强加在异见分子身上,一方面威迫利诱被捕者认罪、在法庭照本宣读苏共一早预备好的陈辞,另一方面又动员文宣机器,大肆渲染这些「叛国者」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和苏共领导,甚至在审讯前后会动用群众上街,要求处死这群罪有应得的「犯人」。

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发动十月革命和结束4年多的内战后,正式夺取俄国政权,建立「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去审讯涉嫌反革命分子。列宁当时认为,公审反革命分子是必要的,能够作为「教育公众」的模范审讯,加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且要在报章大书特书。在1922年的审讯中,苏共拘捕在内战中对抗红军的社会革命党领导共34人,控告他们有反革命意图、武装抵抗苏共政权、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审讯前夕,列宁下令各地要搞群众运动去打击革命党人,党中央就向地方领导发指引,具体说明如何利用传媒和党的宣传机器在全国搞一场大型动员,要求重判这班「反革命分子」。最终,法庭「判决」22名被告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其余被告就判囚2到10年不等。几日之后,被判死刑的革命党领导承诺停止一切「非法对抗苏共政权活动」,最后改囚终身。

后来上场的斯大林变本加厉,以审讯骚打击党内对手托洛斯基的余党和反对计划经济的异见人士。 1920到1930年代期间,他和得力助手、苏共法学家维辛斯基,举行多场大型公审,制造政治恐怖,震慑人民之余,亦达到肃清政敌的效果。

1928年,50个俄国人和3个德国工程师被控在乌克兰的矿场怠惰,蓄意破坏国家的计划经济,被送到莫斯科受审。苏共找来2000名俄国人和记者「见证」审讯,甚至拍摄了整个审讯过程,用作巡回全国放演的样板戏。史料所载,审讯之前,被告多次被严刑逼供;斯大林亦指令维辛斯基要牢牢控制法庭程序,确保结果符合心意。本来法庭要判处其中22名被告死刑,但最终斯大林考虑社会和国际反响,下令只要裁决11人判死刑、6人囚终身,其余监禁1到10年不等。至于3个德国人,两个无罪释放,一个被判缓刑。原来在审讯之前,苏共外交部已知会德国大使:「主审法官维辛斯基一定会展露足够的智慧来避免破坏德国与苏联的关系。」

由此可见,这场审讯骚,不单为了维护斯大林推动计划经济的威信,也反映斯大林会考虑现实政治和国际形势来控制司法判决,反正斯大林用法庭和文宣机器作为清剿异见分子的目的已达到,被告的悲惨结局也令俄国人不敢拂逆苏共管治。

审讯骚作为苏共统治手段,箇中关键是司法完全不独立,依附在独裁者一念之间。不过,时至今日,研究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的学者透过比较不同国家案例,发现威权政体的法院已经「进化」了。 Tamir Moustafa分析了不同的跨国研究,总结出4种策略,使威权法院能保持一定的自主(judicial autonomy)之余,亦能为政权巩固权力和建立管治正当性:

  1. 一.法官基于内部压力或升迁诱因而自我约束。即使有改良主义的法官会作出保障平权的裁决,但这些人权案例无损政权核心利益,甚至有助树立威权体制完善的形象。以埃及最高宪法法院为例,它曾颁下数以十计的进步裁决,阻止埃及政府滥权,却从来没有就埃及的紧急法和政权将反对派转介到军事法庭受审作违宪审查。又例如皮诺切特治下的智利政府,传统精英控制最高法院,享有覆检和推荐司法人员铨叙权;下级法官不依从上级,以保障人权角度来办案的话,自然没有「上位」的机会。
  2. 二.政权设立特别法庭或辅助法庭(auxiliary court),以有别于正常法院的规范和程序,来审讯危害国安或政权生存的罪行,这种「法内的例外」既不触碰原有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利益和底线,也能惩治异见人士,结果是使司法制度变得支离破碎,行政部门就有更大的司法影响力。
  3. 三.收窄下级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削减可审查的范围、限制人民行使覆核权(如提高法援门槛或入禀门槛)等等,避免法庭成为直接挑战政权的场所。例如中国有《行政诉讼法》,但国民只能针对个人权和财产权遭官方侵犯而提诉,政治权利则免问。
  4. 四.政权通过一系列立法限制公民社会组织和集资,令社运人士、非政府组织和律师缺乏资源去组织支援网络,来向政权兴讼和应付司法打压。

上述跨国经验启示可见,法庭和法官可以是巩固政权治理效率的金汤,但不一定是保障人权自由的良药。历史也揭示,偏袒政权的法官,在政治转型后往往被视为暴政的帮凶,甚至成为追究对象。所以,一旦政权膨胀、法官从庸的话,任何政体的法院都有机会沦为袋鼠法庭;不过,对威权法院不抱期望,也不等于要放弃关注法庭审讯。它们是政权与异见人士角力的场所,审讯过程的种种互动、揭示的丑陋与美善,甚至是抗辩的底气,其价值可能比预知的审讯结果来得更有分量。台湾戒严时代的美丽岛大审判,正好是一个借镜。

延伸阅读:

Abel, Richard. 2018. Law's Wars: The Fat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US 'War on Terror' & Law's Trials: The Performance of Legal Institutions in the US 'War on Terr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rowe, David M. (ed) 2019. Stalin's Soviet Justice: 'Show' Trials, War Crimes Trials, and Nuremberg. Bloomsbury Academic.

Moustafa, Tamir. 2014. "Law and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 10: pp.281-99.

(明报,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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