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正确如何毁灭公共讨论空间---以「男性说教」、「男性资格」为例

陳彥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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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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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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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最近发明了两个新词,男性说教和男性资格,而且个别有一本书与以介绍,分别是「不只是厌女」和「男言之隐」。 「不只是厌女」指出,男性通常仅仅因为他是男性,就赋予他某种资源资格感,认为可以向女向索取服务。 「男言之隐」则指控,男性通常仅仅因他是男性,就赋予他某种知识资格感。暂解不论这两种社会观察是否在学术上有依据,本文想要说明,这两个概念在现实中是如何常见的被误用,以至于摧毁所有公共讨论的空间。


男性说教,和男性资格这两个词的发明,基本上对公共讨论毫无帮助,这些词只是一种被发明出来文雅的羞辱别人的【学术脏话】,通常败坏了,而非提升公共讨论的品质。

我举一个真实案例,差不多一年以前,一个单亲妈妈因为亲手勒死了他两个小孩-一个六岁七岁男孩和一个六岁女孩。被法官科以死刑,有位女性主义[至少她是如此自我认同的],就痛骂法官是白痴,父权主义者,不能看见母职的困境,而这个判决根本违反两公约,法官自己缺乏基本法律智识,怎么不干脆去死死算了。

我就很疑惑的问她,何以见得这个判决违反两公约?依据到底何在?她首先认为我在质疑她,而我之所以自认有此质疑她的资格,仅仅是因为我是男性,所以我在进行男性说教。

于是我换个说法,那她就当作我很笨、很无知好了,能不能帮我解释一下到底为何这个判决违反两公约。结果那位女士做出另外一个指控,她认为我为何会自认为有资格向她索取资讯,这是因为我是男性,所以男性这个地位就自动赋予我一种特权,自认有资格向女性索取服务,包刮资讯和她的专业--这当然也是出自于[不只是厌女]这本书【男性资格】的概念

然后我就忽然发现,如果要按照这种模式来操作这种男性说教、和男性资格的概念,事实上破坏了所有公共讨论,让所有的公共讨论都不可能继续。

以上的案件并不只是个案而已,男性说教和男性资格这两个概念的发明,至少可能有两个谬误,会破坏公共讨论。

首先,这两个词混淆因果和论证:

[1] 动机与内容真假无关

所谓的男性资格,是指在证明一个男性的言论是错的之后,进一步追问,是出于什么动机,才让那个男性犯如此显而易见的错误。也就是说,所谓的男性说教是种讨论因果关系的理论。但是它却常常遭到超过它理论范围的误用。

比如说,即使我们知道男性说教这个词,这个词对我们判断一个男性的言论真假基本上毫无帮助,男性说教的功能仅仅是在。证明了一个男生说的话是错的【之后】,对于那个男性为何会犯错提出一种因果关系的【动机假说】,然而在论证上,很多人往往误以为只要攻击了发言的男性有男性说教的动机,就可以证明他的内容犯有明显的谬误,然而,事实上一个人发言的动机和一个人发言的内容真假并没有逻辑上的证明关系。

而事实上,在大多数的讨论当中,关于何种言论始为正确常常根本就没有得到充分讨论-甚至学术上也根本也还无所谓的标准答案,而很多时候,直接攻击和羞辱对方的动机,说对方在男性说教,对帮自己的言论找证明毫无帮助。最终,讨论通常会沦为一个人格羞辱的比赛,而非一个找论证和找答案的过程。

[2]男性资格错可能错误归因

当一个男性与你的意见不同时,即使追溯动机而非论证内容,那么事实上可能的动机也有很多种,男性说教往往会指引一个人认定,[说教]是唯一可能的动机,然后过早排除其他可能性。

比如说上述的女性主义者可能没想过,我之所以会质疑她的言论,是因为我看过两公约的条文,我确认她对两公约理解错误,比如说她认为,两公约仅允许国家【对实施种族灭的人科以死刑】,事实上两公约的意思是说,死刑不能【被用来实施种族灭绝】。

另外一个促使我质疑的可能的原因是: 我有法律硕士的学位,她没有。然而,这如这个动机当然不能保证我的言论正确,正如: 我是否为男性说教这个动机也不能证明我言论错误一样。

动机是否可敬/可耻的讨论,不能替代对言论内容的论证。

其次,男性说教误解了公共和私人的分界。

如果一个人[不论男性或女性],对另外一个人的【私领域】任意评论,那么这种评论就是一种说教,但是,如果大家讨论的议题是【公共议题】,这时,使用男性说教和男性资格这个概念批评对方简直是不知所谓。

所谓的公共讨论,本来就是一个彼此【公开不求回报的使用理性和知识的过程】,我分享你的知识给你,并非说教,我要求你为你的主张提出知识上的论证,也不是一种出于男性资格的索取。

事实上,从汉娜鄂兰的理论来说,当一个人从私密的、不见光的私领域当中,走进一个所有人共见共闻,严格审视的公共讨论中,他就要有被批评,被检证,甚至---在希腊民主中,被流放的准备。投身公共讨论本身就是一项【勇敢之举】

【不论男女】做出这种勇敢之举当然都需要勇气....甚至是在无知和盲目的情况下,事实上,正是因为所有人相较于永恒真理都是无知和盲目的,所以这种参与才被认为是勇敢之举

在【公共领域】之中,将这种【所有公民都应该被鼓励拥有】的勇气贬抑为一种男性特有的说教性质,事实上不论对男性、对女性都没有什么帮助------最后产生的结果,就是取消所有公共讨论的空间。

当然,这篇过分长和认真的回应文恐怕也会被指责为无趣的说教,因为毕竟【不断检证怀疑的公共讨论消逝】、【先验而不容讨论的政治正确长存】已经是一个难以改变的现象。所有的讨论都难免变得越来越浅碟和肤浅。比如说台湾知名女性主义者朱家安,批评所有在堕胎议题中,认为胎儿拥有生命权的人都仅仅只是想男性说教,他说:

【平常没人在乎的哲学问题忽然变得好像很重要,似乎女性都应该乖乖把小孩生下来,以防哲学家忽然发现其实20周或16周的胚胎也算是人。 】

我很想讲,德国基本法对于堕胎,就是采【原则禁止】、【例外容许】的立法政策,因为其在基本法当中严正宣示,人性尊严应予保障,且解释上应将胎儿纳入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指出,这是: 对于纳粹政权对于「不值得存活之生命的灭绝(„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最终解决(„Endlösung“)」以及「肃清(„Liquidierung“)」的反省。基本法第2条第2项第1句就如同第102条死刑废止的规定一般,是一种对人生命基本价值的承认。

不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这个见解正确不正确,这个论争【就是很重要】,而不是【好像】很重要。承认胎儿的人性尊严,也绝非毫无例外的,要求女性只能乖乖的把小孩生下来,只是在创设例外合法的堕胎事由的时候,需要给予严肃的讨论,而这种原则禁止,但广开例外原则容许,是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台湾],目前的立法模式。

有鉴于邻国强制堕胎、和强制杀害女婴的案例未远...对于这些被杀害的对象是否有其尊严的争论,朱家安的的答案和立场不是已在学术上被证明为绝对正确的立场,在这个议题上,也还并没有提出什么具有开创性的证明,或是真的提供了什么充分的背景资料和讨论。

倒是在开创新词羞辱与自己公共立场不一样的人的人格这件事上,倒是贡献良多,深具学术创意。如果我没误解,这似乎是许多左派知识份子的共性-----我希望我误解了,否则我们将会见到的,不会是我们所期待的【时代进步】,而是【古典的公共讨论领域】的不断倾颓。

朱家安的论证:

https://www.facebook.com/krisnight/posts/pfbid0dsRyCaHhE6BJcSWTvX74mhqAGbSP4KrmNbH2BsxJkD6PtkEBD7M7az5Sw8xkW6G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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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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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鼎我希望能左手寫政治哲學,右手書寫法律, 法律人當然熟知規定、但是法律人常常不察,適用規定維持法治的的工作,必須要在特定的政治價值秩序下才能開展,對於如何維持或開創那個秩序,法律人是不知道的,法律人常常是徒知法律規定,而不知法秩序秩序的現實條件與作為法律規定前提的政治上的價值決定的。 我希望辯護說明的不是法規定,而是法秩序的根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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