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女性墮胎爭議,談論為何我們不該羞辱保守派
一 、序言 : 為何我們需要尊重保守派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否認了墮胎權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更進一步說,是否認了墮胎權是憲法隱私權所保障的內涵。有很多人都覺得,此一法院判決讓美國的女權倒退了五十年----這或許是真的吧。但是原因何在 ? 很多認為這保守派及他們的價值觀應該要為此負上責任,並對保守派極盡羞辱之能事,大抵上就是指控保守派都是一群父權主義者,他們根本就不在意小孩的生命,通過禁止墮胎的法律只為了系統性的壓制女人。
我不打算介入這個爭議,我想說的只是,如果我們回顧過往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隱私權的判決,或許我們會出乎意料的發現,美國過去之所以可以做出宣告州政府禁賣避孕器的法律違憲、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禁止同性戀結婚違憲,這些「進步」的判決,並不是因為那時的大法官全部都是自由派。而是因為在這些案件當中,使用了保守派的語言和價值觀充實了自己的論證。
即使是從保守派的觀點出發,也可能得到支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和宣告政府禁制賣避孕器給未婚女性違憲的結論,而且從論理上,同時使用保守派論據的判決,也會叫儘使用自由派論理的判決較為堅強,這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我可以了解自由派對墮胎案受挫甚深,但是為此羞辱對方的價值觀可能也不是有用的事(只是彼此更加憤怒和對立),反而歷史告訴我們,除非自由派能爭取到保守派的支持,要不然根本不可能在任何實質的進步議題上有所成就。
二、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法律觀差異
什麼是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法律觀? 舉例來說,美國社會對於是否允許女性墮胎、同性戀是否能夠結婚這些議題上,皆認為是有道德爭議的。
保守派的法律觀認為 : 美國多數人有權利將自己的道德觀點透過民主程序轉換成法律,法院在解釋法律的時候,也必須要做實質的道德論證。
自由派的法律觀認為 : 美國法院不是爭論道德的適當場所,國家應該在道德爭執中維持中立,擱置爭議,把做決定的權力還給每一個人自己,尊重每一個人的自由
然後自由派和保守派有不同的人生觀,雖然他們都希望人生應該要活的有意義和有價值,但是對於有價值的人生而言什麼是必要的,有所差異。
自由派著重每個人自由,認為如果我們希望每個人能夠活出有意義的人生,就要尊重他的自由,讓他能夠自主的選擇、探索、什麼是對他最好的美好人生。而對於其他人的選擇,儘管我們不喜歡,我們也有「容忍」義務
保守派著重義務與責任,保守派認為人生是藉由完成自己在組織的當中的角色,善盡自己的責任當中才能成就價值,因此保守派會強調個人對家庭的責任、對國家的責任、對上帝的責任。因此,保守派希望自己和別人,都能成為「道德上可受尊敬的人」
另外,或許是出於基督教的影響,保守派的人生觀和法律觀都受「神聖」這個詞與所影響,保守派喜歡講「神聖的義務」、「神聖不可侵犯」。而自由派則對不論人生還是法律,採取了更加的世俗主義、去宗教價值的觀點。
接下來我們可以看看,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價值觀差異,如何影響到過往美國最高法院對於是否允許女性墮胎、是否允許同性戀結婚的論證,然後或許我們發現,如果當大法官願意同理保守派的價值而不是羞辱他們時,大法官一樣可以成就進步的判決。
三、女性墮胎的權益
美國隱私權最初是源於侵權法,而非憲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接觸到隱私權的問題,是Poe v Ullman 案,在此案過後大法官又遇到了 Griswold v Conneticut案,這兩案件都是關於州政府禁賣止販賣避孕器給女性的案件,在Poe v Ullman 案中,認為此法案違憲的還只是少數意見,但四年後,認為此類法案違憲的人成為了多數意見。令人驚訝的是,在這兩案當中,主張法案違憲的人都以「隱私權」作為論據,但是他們的隱私權並非「個人有權排除國家任何干涉」,而是認為「婚姻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價值」。
在Poe vs Ullman 案,道德拉斯大法官認為 : 「如果我們想像一個完全執行法律的政權,我們就能想像的到,警察拿到搜索票的受權,進入別人家的寢室裡調查發生什麼事,這是何等景象….如國家可以制定這種法律,就可以執行這種法律,要拿到違法的證據,就必須質問丈夫與妻子之間的關係。」
在Griswold vs Conneticut案,道格拉斯大法官進一步討論婚姻這個社會制度的神聖性 : 「婚姻這種關係,是無論禍福都相互扶持,運氣好的話持久不惜,並且親密到近乎神聖的地步,它是種結盟關係,為了促進某種生活方式...生活的和諧....雙向的忠誠….是為了達成如我們先前決定一般神聖之目標的結盟關係。」
不過,當美國聯邦法院所遇到的議題從禁止女性避孕,轉化成禁止女性墮胎的法案(比如Roe v Wade)之後,美國大法官對於隱私權的內涵就轉換了論述,從「私領域神聖不可侵犯」,轉換為「個人自主的權利」
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和大衛叟特在判決意見書表示,隱私權保護的是「人一生中可能是最親密也是最私密的選擇,是攸關個人尊嚴與自主性的許則。」、「自由的核心,在於人有權利定義自己的生存、意義、宇宙和人類生活奧秘之概念。在國加強迫之下所形成前述事務之信念,無法定義出人格歸屬」
不過,我認為其實於此案大法官也還是動用到了某些保守派的術語,比如他們談到定義自己的生存、意義、宇宙和人類生活奧秘之概念,也提到了「人格歸屬」,這在非基督國家,這樣的用語似乎難以想像,因為這些用語也涉及了「神聖」的觀念,而這正是保守派看重的價值,於此案,大法官沒有羞辱保守派的人生信仰,而只是提醒保守派,這種涉及人生的神聖事務,如由國家強迫為之反而是一種冒犯。
達成進步的最好方式不是羞辱保守派,把他們對上帝、對個人責任的敬重當貶斥為神經病發做或是「迷信和落後」的價值觀,而是素諸彼此之間的共同信念,鼓勵保守派和自己站在一起。
四 、同性戀的性行為與婚姻權
擱置保守的道德爭議,僅素諸個人自主選擇,和要求其他人對於他人道德上有爭議的行為有寬容義務的法律觀有什麼侷限,在同性戀婚姻/性行為是否應該合法化就比較容易看的出來
在(Bowers v. Hardwick)案,上訴法院就重新引用了Griswold vs Conneticut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對於婚姻的論述「婚姻這種關係,是無論禍福都相互扶持,運氣好的話持久不惜,並且親密到近乎神聖的地步…」,宣告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是受憲法隱私權所保障的。
而在1980年,(People v Onofre)案中,紐約上訴法院就採用了一個完全自由主義式、從法律的道德中立和容忍義務的方式去論證。法院認為,如果人民有權利從「藉由被譴責為猥褻之物品滿足性慾望」那麼也應該有權利,「從至少被社會視為違常的物品當中尋求性滿足」,「我們對將雙方同意的性悖軌行為,並不表達任何神學、道德或心理評估的觀點,受過教育且能勝任的權威與個人,對系爭議題的前述面向可能也確實有不同意見。」
坦白來說,自由主義以「個人權利」,和「國家對個人不做道德評價」作為論證是不足的,因為一個真正對同性戀和性少數友善的社會,他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別人對他們的容忍,還需要別人對他們至少有些「敬重」,除非涉及保守派的語言,從保守派的角度出發,論證這些行為為何也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價值,而不是把所有在意神聖價值的保守派都貶斥為迷信的神經病,是無法做到的。
五 結語
有很多人說,美國最高法院宣告女性墮胎權不受憲法隱私權所保障的權益,使美國的女權倒退了五十年,對此我可以敬表同義,問題只是在原因為何,以及我們應該怎麼做。我的想法其實很簡單,就是提止羞辱對方、也不要將對方妖魔化,我想藉由簡單的回顧一下美國憲法的歷史,提醒自由派,如果我們真的曾經成就偉大的事業,我們依靠的是什麼 ?
我認為,曾經有那麼一個時刻,美國人儘管彼此意見不同,但是卻能「彼此敬重」,所以他們才能夠在重要的議題上放下歧見、達成共識,共同的促進價值與人權的深化。我想講的是,那樣的價值不應該只是自由派的價值,而是「我們」的價值。
我認為,正是因為自由派誤解了這些曾經的勝利的涵義,將其描述為「自由派的勝利」,而不是「我們的勝利」,羞辱保守派是一群沒有憲法、人權觀念自私自利的父權主義者、噁男,把這樣的「羞辱運動」和「進步運動」畫上等號,所以才在五十年後,反而遭致憤怒的反撲。
以上的歷史不只是美國的歷史,也是台灣的歷史,每當涉及墮胎議題,自由派的論點總是伴隨著對婚姻制度和婚姻價值的羞辱,然而自由派或許忘了,使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釋字748號,其立論的基礎正恰好在於婚姻的制度價值,而不僅在於個人的性自主。
在釋字748號大法官認為 :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共同經營、社會秩序、法律承認、穩定、社會之盤石
我不知道我這種論點是不是顯得過於天真、異想天開、或者不夠進步。但是我仍然認為不管在美國還是在台灣,保守價值仍然是社會很重要的成分而且是不可或缺的。我相信,將對方妖魔化為父權主義者、異男、噁男、迷信基督教的神經病、落後的人、無知的人不能解決問題。如果撰寫「進步的文章」,就等同於要「羞辱對方」對此我不能贊同。
我相信敬重對方式可能的、傾聽對方是可能的、對方不是妖魔而只是價值和觀點與我們不同的人,當我們願意與對方攜手前行,不管在什麼事情,甚至連在「進步議題」上,我們都有可能做的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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