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運動給台灣法律人的新課題

陳彥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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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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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台灣發生的2014年太陽花學運過後,台灣法律人確定了以一個以非暴力為原則的公民不服從的權力,但是參考之後的香港反送中事件,就知道,為什麼應該要以非暴力作為公民抗命的原則,其理據是可疑的,這對台灣法律人成為了新課題,台灣法律人有必要對公民不服從的疑難去做更深入的探討。

我前天去看了「時代革命」,香港反送中的紀錄片。

對我來說,2019年香港反送中的運動所帶來的思考上的困惑,到現在一直都沒有結束。而有些困惑是發生在法律議題上的。

2014年台灣發生太陽花,經過法院做了「超越法規範、不成文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續造」後,我們大概承認了一個以非暴力為原則的公民抗命的人民權利。但是看了香港的案例,我們可以不斷的去質疑這個以「非暴力」作為公民抗命的限制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因為沒人可以否認,事實上香港抗爭運動事後就是變得滿暴力的,在理工大學攻防戰時,拿弓箭射穿警察小腿、和朝警察丟汽油彈的行為被認為很平常,而這些行為最後,儘管未必得到香港社會的支持,但至少得到了輿論上的寬容,這可以從「和勇一家」、「不割席」的口號、以及最後香港立法院選舉的9比1的大勝結果可以看的出來。

這是很令人驚異的結果,尤其是在香港這個民風保守的地方,事實上,香港人對於和平應該非暴力的這個信念的傳統氛圍,還比台灣強的多,可以說,香港反送中運動毫無疑問搖了香港的政治文化。

香港反送中事件,丟回給香港社會,甚至丟回給台灣的議題是,如果非暴力的抗爭就是沒用,那到底堅持要以非暴力作為公民抗爭的合法理據何在?

我們看看以下這一小段,7/2,學生闖入立法院時,香港人對於暴力與非暴力之間的痛苦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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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示威者反擊自己,「我們200萬人出來遊行沒用,就算300萬人也不會有用,你告訴我,怎麼做才有用」。張超雄坦言,他當下真的「答不出來」,難以回應示威者的質問。他認為,這些人看著事件中陸續有參與者死去,才會做出如此行動,決定一起以死相搏。因此,當晚的行動並不是一種毀壞的行為,而是「集體自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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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些想法,但在這裡難以盡述,因為不成文法規範的續造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那要用一整篇論文去交代。)

但是,即使看起來非常簡單的法適用,也可能會受到香港反送中運動的動搖。

學生一看到警察就朝警察丟汽油彈,因為他辯稱,非常可以預料,那些拿著警棍逼近的警察一旦近身,就是要亂棍毆打抗爭者,甚至別說近身,在香港抗爭運動期間,警察共發射了1萬六千枚催淚瓦斯,這些應該都算是「不法侵害了」吧,那抗爭者到底可以「正當防衛」到什麼程度?

台灣刑法第23條教導我們,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人民得予以必要的防衛,甚至當然可以用暴力去防衛,但是當不法攻擊來自於警察的時候,這條的適用就會顯得很爭議。

按照文義,你只能防衛「現在」的侵害,換句話說,不能防衛「未來的」、和「過去的」,但是在大規模的抗爭中,這個界線變得非常模糊,在一般狀況,你制服毆打你的人之後,你對不法攻擊者予以逮捕、然後侵害就「過去了」,你不可以再對對方施以暴力,你只能依刑訴第92條送交給警察,你不可以「私了、私刑」,因為審判和處罰是國家專屬的權限。

可是這個教誨對香港抗爭者顯然是很難堪的教誨,打你的人本人就是警察,你把他制伏了然後呢?送交給警察?開什麼玩笑,你要是送交給其他警察,被逮捕的就是你本人,不送交給警察?那你制服攻擊你的警察後,你到底要制服那個警察到什麼時候,侵害才算「過去?」

也就是說,儘管不談困難的法續造的問題,光是談刑法23條和刑訴92條,香港反送中事件都給我們帶來了一些衝擊和疑難。

台灣學者(林鈺雄)對類此問題的回答其實很....大意就是說如果事情發生到這種地步,本身就應該是「成王敗寇」的問題,勝者就是開國元勳,輸者淪為階下囚,在「無法時代」的「政治時刻」,法律問題沒啥好談的。

但其實不是,從歷史來看,即使政權輪替交接,法院仍然會穩固的發生作用,誠如那句諷刺的話「法律人是改朝換的能手」,我們很可以期待,法院和其所依據的法規範系統,會存活得比政權更久遠,當新政權、或舊政權,將其政治的失敗者送交給法院審判定罪的時候,所有審判者都要嚴肅地去思考,到底法律不得已介入政治領域當中(尤其是刑法)的時候,法律人該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在結至2019年12月之前,香港因反送中被逮捕的人數,高達了八千多人。被以暴動罪定罪的上到60歲老人下到12歲兒童-我不懂香港法律,我不知道警方的逮捕到底是不是「依法」逮捕、法院的審判到底是不是「依法」審判。但是無疑問的是,刑法在這裡已經「失能」了,這種依法是「無價值的」。

作為法律人的法律工作,最後竟然成為可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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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鼎我希望能左手寫政治哲學,右手書寫法律, 法律人當然熟知規定、但是法律人常常不察,適用規定維持法治的的工作,必須要在特定的政治價值秩序下才能開展,對於如何維持或開創那個秩序,法律人是不知道的,法律人常常是徒知法律規定,而不知法秩序秩序的現實條件與作為法律規定前提的政治上的價值決定的。 我希望辯護說明的不是法規定,而是法秩序的根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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