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運動給台灣法律人的新課題
我前天去看了「時代革命」,香港反送中的紀錄片。
對我來說,2019年香港反送中的運動所帶來的思考上的困惑,到現在一直都沒有結束。而有些困惑是發生在法律議題上的。
2014年台灣發生太陽花,經過法院做了「超越法規範、不成文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續造」後,我們大概承認了一個以非暴力為原則的公民抗命的人民權利。但是看了香港的案例,我們可以不斷的去質疑這個以「非暴力」作為公民抗命的限制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因為沒人可以否認,事實上香港抗爭運動事後就是變得滿暴力的,在理工大學攻防戰時,拿弓箭射穿警察小腿、和朝警察丟汽油彈的行為被認為很平常,而這些行為最後,儘管未必得到香港社會的支持,但至少得到了輿論上的寬容,這可以從「和勇一家」、「不割席」的口號、以及最後香港立法院選舉的9比1的大勝結果可以看的出來。
這是很令人驚異的結果,尤其是在香港這個民風保守的地方,事實上,香港人對於和平應該非暴力的這個信念的傳統氛圍,還比台灣強的多,可以說,香港反送中運動毫無疑問搖了香港的政治文化。
香港反送中事件,丟回給香港社會,甚至丟回給台灣的議題是,如果非暴力的抗爭就是沒用,那到底堅持要以非暴力作為公民抗爭的合法理據何在?
我們看看以下這一小段,7/2,學生闖入立法院時,香港人對於暴力與非暴力之間的痛苦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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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示威者反擊自己,「我們200萬人出來遊行沒用,就算300萬人也不會有用,你告訴我,怎麼做才有用」。張超雄坦言,他當下真的「答不出來」,難以回應示威者的質問。他認為,這些人看著事件中陸續有參與者死去,才會做出如此行動,決定一起以死相搏。因此,當晚的行動並不是一種毀壞的行為,而是「集體自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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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些想法,但在這裡難以盡述,因為不成文法規範的續造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那要用一整篇論文去交代。)
但是,即使看起來非常簡單的法適用,也可能會受到香港反送中運動的動搖。
學生一看到警察就朝警察丟汽油彈,因為他辯稱,非常可以預料,那些拿著警棍逼近的警察一旦近身,就是要亂棍毆打抗爭者,甚至別說近身,在香港抗爭運動期間,警察共發射了1萬六千枚催淚瓦斯,這些應該都算是「不法侵害了」吧,那抗爭者到底可以「正當防衛」到什麼程度?
台灣刑法第23條教導我們,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人民得予以必要的防衛,甚至當然可以用暴力去防衛,但是當不法攻擊來自於警察的時候,這條的適用就會顯得很爭議。
按照文義,你只能防衛「現在」的侵害,換句話說,不能防衛「未來的」、和「過去的」,但是在大規模的抗爭中,這個界線變得非常模糊,在一般狀況,你制服毆打你的人之後,你對不法攻擊者予以逮捕、然後侵害就「過去了」,你不可以再對對方施以暴力,你只能依刑訴第92條送交給警察,你不可以「私了、私刑」,因為審判和處罰是國家專屬的權限。
可是這個教誨對香港抗爭者顯然是很難堪的教誨,打你的人本人就是警察,你把他制伏了然後呢?送交給警察?開什麼玩笑,你要是送交給其他警察,被逮捕的就是你本人,不送交給警察?那你制服攻擊你的警察後,你到底要制服那個警察到什麼時候,侵害才算「過去?」
也就是說,儘管不談困難的法續造的問題,光是談刑法23條和刑訴92條,香港反送中事件都給我們帶來了一些衝擊和疑難。
台灣學者(林鈺雄)對類此問題的回答其實很....大意就是說如果事情發生到這種地步,本身就應該是「成王敗寇」的問題,勝者就是開國元勳,輸者淪為階下囚,在「無法時代」的「政治時刻」,法律問題沒啥好談的。
但其實不是,從歷史來看,即使政權輪替交接,法院仍然會穩固的發生作用,誠如那句諷刺的話「法律人是改朝換的能手」,我們很可以期待,法院和其所依據的法規範系統,會存活得比政權更久遠,當新政權、或舊政權,將其政治的失敗者送交給法院審判定罪的時候,所有審判者都要嚴肅地去思考,到底法律不得已介入政治領域當中(尤其是刑法)的時候,法律人該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在結至2019年12月之前,香港因反送中被逮捕的人數,高達了八千多人。被以暴動罪定罪的上到60歲老人下到12歲兒童-我不懂香港法律,我不知道警方的逮捕到底是不是「依法」逮捕、法院的審判到底是不是「依法」審判。但是無疑問的是,刑法在這裡已經「失能」了,這種依法是「無價值的」。
作為法律人的法律工作,最後竟然成為可恥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