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微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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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漫谈:论性骚扰

性骚扰,其实涉及民法、宪法、特别法及社会认知,范围广泛,很多时候这种概念由于不同的家庭背景、价值观、舆论、偏见及文化因素影响下,不仅是否构成的概念接近道德判断,而且由第三方判断是否违法的过程不仅对当事人容易造成二次伤害,也可能由于各种意见上的偏颇或虚假导致判断失实,如今法律判断上也前述种种因素只能逐案就事论事,难以产生明确的标准及裁罚轻重的依据,今天这篇文章就针对性骚扰的判定及法律意义简单讨论。

性骚扰的构成

性骚扰的判定,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主要分为直接的肢体行为以及环境中出现的言论污辱或歧视。原则上,前述行为或言论只要让受害者感觉不舒服,无论是身体或心理的感觉,又跟性有关,基本上就在性骚扰防治法管理的范围,当然是否构成性骚扰事件,除了证据以外,也跟观感以及程度有关,所以尚需严谨的判断。尽管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这样说,然而具体一点的讲法,还是有人因为周遭环境、态度或其他人的行为对本身造成影响,而这样的影响从个人的角度感觉不舒服,并且不舒服的起因与性别有关,此不舒服的互动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可能也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时,就有可能构成法律上判断的性骚扰。

举例而言,日前台大经济系学生会竞选过程出现的歧视言论,诸如「A罩杯以下女生国防必修2学分」、「女生微积分强制穿高中制服上课」、「舞会处男禁止报名,处女强制参加」都属于前述的法规管理范围,是否构成犯行则需要再就事实谨慎判断。


法律判定上的问题

法律判定一个法律规定的罪刑是否构成的原则,需要有具体的犯罪事实,有具体的加害者个人或者群体,以及受害者个人或者群体,并且特殊罪名会有特殊的构成要件,逐一确认后,才可以认定一个法律上的事实以及相对成立的罪名。因此不能仅仅发现言论或行为就处理,从司法机关或警察机关的角度而言,此类案件通常必须要有受害人出面提出,通常需要书面纪录,并且同意根据纪录事实提出控诉,才会交给检察官开始侦查判断是否成立案件。这样繁琐的程序,主要有几个原因,性骚扰事件,是少数由于他人行为,却会在事实发生时以及事后检查时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事件。所以,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必须要当事人有意愿,才能进行调查跟判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的第二个原因,是每个人的感觉不同,必须要确实有受害人,才有处理的理由。

以前文事例中的「A罩杯以下女生国防必修2学分」而言,假设这样的主张竟然能通过学生自治规则予以实施,被实施的女生一定有许多不满,例如为什么是A罩杯以下?老娘D罩杯就得花钱选修国防学分吗?或者接近A罩杯的女生,可能会觉得老娘怎么看都不像,凭什么给老娘上课通知之类的。而且加上无论什么原因乖乖出现在国防必修课上的学员,都会由于这个主张而被贴上A罩杯以下的标签,作为当事人的女生肯定会觉得很火大,以现代社会的风气,必然出现诸如:老娘就算凹进去也不关你的事,凭什么要被男生这样看?或者,为什么不是规定男生排队不准依照身高排列,应该依照尺寸长度排队?或者男生体育课应该锻炼硬度,以确保未来配偶的舒适度之类的规范?具体而言,先不管这样的言论绝对不可能通过任何自治规定成立变成可以对少数人执行的不良主张,光就生理而言人体的各种尺寸规格都是会随着生活方式、年龄变化及个别的日常行为而发生各种不同但是符合生理医学逻辑的改变,不说无法精确测定,或者无论是根据民法人格权或个资法禁止透漏个人生理资讯等规定,都不应也不可能允许进行这样的判定,仅就常理而言,这些毫无社会实益但是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主张所系资讯,都是正常社会常情下不会需要也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揭露的资讯,并且这些资讯基于学生幼稚故意或自以为是地幽默,全部均与性别性征相关,这样的资讯无论是否涉及个人,仅公开讨论就让一般成熟的正常社会人士不太自在,所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的要件,只要有人因为这些讨论而感觉不舒服,就已构成性骚扰。

其实,依据性骚扰防治法规定的判定原则,即使仅是讨论男生的喉结跟胡子,或讨论女生裙子长短,也可以列入性骚扰防治法的管理范围,不过在讨论喉结、胡子或裙子长度时,除非有人真的动手动脚,还不至于仅仅讨论就让人感觉不适。这个部分就与社会观感感生连结,只要不是事实上涉及特定个人,并让发生采行使当事人不舒服的方式量测喉结、胡子或裙子的长短的前提下,属于相对比较不构成严重情节的事实,亦不存在可能受害的特定个人,讨论的议题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受。而这些程度上的差异以及标的,往往又在个别事件中会因人而异。也就是说经常发现性骚扰的判定很容易由于时空背景的差异而无法看到具体的标准。

例如中油曾经发生工读生找零,怕钱落地所以以手扶女性骑士的手背的方式给钱,被逼着道歉并被中油公司开除的例子。老实说,看过当事人后,认为中油工读生吃亏较大的讨论也有相当的人气...


实例讨论

关于日前台大经济系学生会竞选过程出现的性别歧视言论一事,事实具体的内容揭露于新闻的部分如前文所述,主要就主张内容为:「A罩杯以下女生国防必修2学分」、「女生微积分强制穿高中制服上课」、「舞会处男禁止报名,处女强制参加」。根据左手的了解,这个事件由于仅为意见提出,在系所规定的学生自治行为中提出言论属于合理的行为,但是言论内容的成熟与否应另行过滤,而此事件的意见明显出自于对两性认知极度不成熟也不负责任的学生,更大的可能就是哗众取宠,所以这样的言论表现不仅已遭学校管理方面制止,当事人学生也停止参选。至此,令人不舒服的言论不仅没有实施的可能,也已经被停止宣传、下架。以目前外部人士可以观察的状况判断,尽管言论宣传造成众多其他学生的不适,然而实质上应该尚无具体以受害者身分主张法律维权的个人,所以可能由校内辅导或处分了事。


笔者意见

左手不是专家,所以就不分析性骚扰的起因与解决。但是就法律处理而言,任何人都可以是受害者,被指为加害者的人可能由于事实不足以构成由法律裁罚的程度,或者由于另一方的过度解读而不存在可以被认定为骚扰的事实,光是这两种结果,从第三方来看,因为非当事人不可能了解背后真相的缘由,非常难以区分属于哪一种情状。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前两种情境中,程度未达犯罪与单方面过度解读所以不存在犯行就是不同的结果,前者不是无辜的,而后者绝对是无辜的,然而从法院公告而言都是一样的检方不起诉处分,完全无法区分,然而常情是同情被害人,所以即使不处分也可能出现仍无法获得清白的被告。再加上事件判定的过程,由于需要多方反覆检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如果事实已经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往往在这种反覆陈述确认甚至演示实情的过程,造成更多的伤害。所以性骚扰事件在法律处理上,一直都是极度谨慎且须高度专业人士处理的事件。而如今公权力能否正确处理,其实系于资源的分配,然而以政府组织而言,资源原本就已杯水车薪,个别事件到处理执行的时候,往往由于资源的不足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尽管这些事实的存在不容置疑也难以全面阻却,但是治标不如治本,加强全体公民的两性认知以及道德教育,比设法筹备更多资源以求正确的处理这类事件,有更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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