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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知识++] FTX 事件

(编辑过)
KO++FL《++法普知识++》系列,诚挚欢迎大家参与分享讨论议题中存在之各种法律关系,并与加加一同分析厘清想法。本次讨论时事主题为:2022年冬季让币圈人真正心寒的FTX 暴雷事件,从了解「破产程序」开始,讨论「钱包和加密货币定性」、「与FTX 的法律关系」,最后设想「若台湾发生同样事件」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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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FTX 暴雷事件

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交易所FTX 日前惊传暴雷事件,事件起源来自11 月2 日Coindesk 一篇文章爆料,加密货币造市商Alameda Research 持有的大量资产和抵押品,皆是由同系加密货币交易所FTX 所发行的代币FTT。令人质疑Alameda 的财务健康状况,担心公司是否会资不抵债,引起社群媒体广泛讨论。

全球最大交易所币安Binance 开出第一枪,表示将出售手上所有FTT 代币。从一开始双方阵营「神仙打架」言词交锋,到用户恐慌大量提币致FTX 停止出金服务。为了支持流动性供给,FTX 转而向币安求助,币安不到24 小时内态度转弯,从宣布并购转为放弃救援,因为尽职调查(DD)后发现FTX 正面临80 亿美元资金缺口,FTX 的资金问题已超出能力所及,真的是「神仙难救」了。

最终,FTX 于11 月11 日发布新闻稿, 宣布申请美国Chapter 11 破产文件,正式宣告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此次连带一并破产重组的公司并非仅一家实体,而是超过130 家公司的集合体(合称为FTX 集团),包括了FTX Trading Ltd.(FTX.com)、West Realm Shires Services Inc.(FTX US)、Alameda Research Ltd⋯⋯都名列其中。

文件中也提及,Sam Bankman-Fried(SBF)已辞去FTX 执行长职位,不过他仍会持续协助转移过程;由John Ray 继任FTX 集团的执行长, 他是当年办理安隆(Enron)公司清算的芝加哥律师。安隆丑闻案曝光于2001 年10 月,既是美国史上最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案,也是最严重的审计失败事件。



问题一:FTX 申请的「破产」是什么?

 A:​​美国破产法于1978 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属于美国联邦法律,由美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破产法庭审理破产申请案件,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审理破产案件。美国破产法有两种破产程序,第七章和第十一章。

请参照美国破产法(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de/American Bankruptcy Act)全文

(表一)美国破产法第七章与第十一章比较表

Chapter 7 第七章,破产清算(Liquidation)是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一方申请的破产程序。一旦破产法第七章的程序启动,法院会任命破产管理人(Trustee)。除了豁免财产(Exempt Assets),如退休帐户401K 或社会安全福利(Social Security Benefit)、汽车、家具甚至到自用住宅等,破产管理人都可以将其他的非豁免财产(Non-exempt Assets)变卖、出售,以偿还债务。

Chapter 11 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或称为破产重组(Reorganization),主要目的在于给予债务人或公司重新整顿的机会,因为知名公司或企业倒闭对社会整体而言弊大于利,给予一段缓冲时间看看是否有人能帮忙或接管,让其起死回生。所以申请破产重组,企业仍拥有经营权,惟独需接受法院的监督与管辖。债务人在没有法院的同意下,不得任意变卖资产、修改租赁契约或缩减企业营业范畴等等。且必须在120 天内提出一份重组计画,其内容应清楚的揭示每一项债务处理可行方案,包含有抵押的债务、无抵押的优先权债务、无抵押的一般债务及证券等等,重组期限最长可延至20 个月以上。



问题二:两种破产程序的差异为何?

 A:债务清偿的程度不同。

第七章的清算,在债务人资产全数变卖清偿后,若尚有债务,依法可予以免除;第十一章的保护,针对所有债务依规定必须全数清偿。惟公司重组过程确认失败,且公司债务超过其资产时,就会转换为第七章清算程序。



问题三:为什么FTX 要申请第十一章的破产保护呢?

 A:可以先中止债权人向公司追偿债务的法律行动。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2 条规定,一旦提出破产申请后,将发生「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的法律效果,让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的法律行动自动中止。那么FTX 的资金缺口将有一段缓冲时间不会被债权人讨债!所以有些公司也会采取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手段,作为与债权人谈判之筹码借以拖延时间,至少在重组进行时,没有任何债权人能够分得任何财产。



问题四:依第十一章重组后,债权人的钱能够拿得回来吗?

 A:『有担保债权』→『破产管理债权』→『优先债权』→『无担保债权』→『股权』

破产程序中存在债权受偿顺序,且有绝对优先原则(Absolute Priority Rule),在清偿破产程序费用后,债权按照顺序依次受偿。惟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时,依比例受偿,也就是同一优先顺序之债权都获得清偿后,才能够清偿下一顺位之债权。

第十一章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重组若未能成功,以下顺序可能改变)
针对行政相关部分, (2) 管理费用、行政费用、(3) 优先索赔,如雇员索赔、税务索赔等;
针对债权人的部分,谁承担的风险最小,谁最先得到偿还(1) 有担保债权人、 (4) 无担保债权人,如银行,供货商和债券持有人、(5) 股东。



问题五:当年雷曼兄弟连动债案,也是先进行第十一章破产保护,那台湾连动债买主是属于哪个清偿顺序?拿回多少比例?

 A:『无担保债权』,拿回比例约6 – 9 % 不等。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在2008年9月15日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进入重组程序后,因为发行的连动债券到期返还本金是由雷曼兄弟公司支付或提供保证。因此形式上属于「无担保优先债权」,其债权仅次于有担保之优先顺位,而高于次顺位债及特别股与普通股。根据银行统计资料受偿的比例,如下图所示。

(图一)台湾永丰银行债权人受偿比例图



问题六:我把加密货币存放在FTX 钱包里,那我跟FTX 有签约吗?

 A:有的。不过大家在按下全部同意键后,并使用平台服务之前,有认真审视过契约书吗? !

FTX 网站上可以找到洋洋洒洒62 页契约书!可点击看PDF 版本

(图二)节录之FTX契约书
8.2.6 All Digital Assets are held in your Account on the following basis:
所有数位资产按以下方式存放在您的帐户中:

(A) Title to your Digital Assets shall at all times remain with you and shall not transfer to FTX Trading. As the owner of Digital Assets in your Account, you shall bear all risk of loss of such Digital Assets. FTX Trading shall have no liability for fluctuations in the fiat currency value of Digital Assets held in your Account.
您数位资产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您,不会转让给FTX Trading。作为您帐户中数位资产的所有者,您应承担该等数位资产全部损失之风险。对于您帐户中数位资产相对于法币的价值波动,FTX Trading 不负任何责任。

(B) None of the Digital Assets in your Account are the property of, or shall or may be loaned to, FTX Trading; FTX Trading does not represent or treat Digital Assets in User's Accounts as belonging to FTX Trading.
您帐户中任何数位资产皆非FTX Trading 之财产,不应或不得借贷给FTX Trading;FTX Trading 不代表或将用户帐户中的数位资产视为FTX Trading 所属。

(C) You control the Digital Assets held in your Account. At any time, subject to outages, downtime, and other applicable policies (including the Terms), you may withdraw your Digital Assets by sending them to a different blockchain address controlled by you or a third party.
您对您帐户中的数位资产有控制权。您能在任何时候适用中断、停止和其他政策(包括本条款),将您的数位资产发送至由您或第三方控制的其他区块链地址。



问题七:我的FTX 钱包及钱包内各种加密货币,是契约书中所称的"数位资产" 吗?

 A:是的!先不论加密货币的定性,整个钱包都是属于用户的个人无形数位资产!

一般所谓的数位资产(Digital Asset)系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文本内容、图片或媒体资源等。另外, 以数位资产正式纳入州法的美国怀俄明州(Wyoming)为例,在2019 年7 月生效的SF 0125 法案第34 编第29 章中揭示,数位资产(Digital Asset)定义为:「为表彰经济性、所有权或近用权,并储存于可供电脑读取之格式(Computer Readable Format)中,又区分为数位消费资产(Digital Consumer Assets)、数位证券(Digital Securities)及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等三类。」以上三类皆视为个人无形资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其中虚拟货币即是可作为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记帐单位(Unit of Account)或具储存价值(Store of Value),且尚未被美国政府视为法定货币(Legal Tender)。

目前对于加密货币之监管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美国总统拜登于2022 年3 月签署「发展数位资产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 ,希望系统性地解决风险和利用数位资产及其基础技术的潜在利益。同年6月,美国参议员Cynthia Lummis 和Kirsten Gillibrand 也提出「金融创新责任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希望制定通盘性产业有所依循的数位资产法规,并且对其明确定义及法律规范。



问题八:我使用FTX 钱包及存放各种加密货币,与FTX 之间成立什么样的契约关系?

 A:依据美国法成立了委托保管/寄托(Bailment)关系。

根据美国判例法(Common Law,不同于台湾等大陆法系有明确的条文,英美法系是由许多不同个案经判决后积累而成的习惯法),动产所有人,又称为寄托人(Bailor),为特定的目的,如贮存、租赁等,将其动产的实质管有权(Physical Possession)交于受托人(Bailee)保管,该交付只涉及财产占有的改变,并未移转所有权;待特定目的实现后,受托人将财产交还寄托人或按寄托人要求之方式处置该财产。寄托期间受托人应尽一定的管理寄托财产之责任,而且非经寄托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托物。可参见案例:​​ Mack v. Davidson 391 NYS2d 497 (1977)

综上所述,根据与FTX 的契约,我把「整个FTX 钱包」包含钱包内各种加密货币寄托给FTX 保管。



问题九:FTX 平台不让用户提领出钱包内加密货币,我们对FTX 可主张什么权利呢?

 A:一般可请求直接返还「整个钱包」,惟擅自盗用情形使本案追偿不甚乐观!

在美国法的委托保管/寄托(Bailment)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FTX,非属FTX 能够控制、使用的财产,即使FTX 申请破产保护程序也非属于破产财产,对于受托人当然应全部返还给寄托人。

但是吊诡的是,倘如报导所揭FTX 擅自窃取客户钱包内加密货币,非法挪用投入高风险商品,导致严重亏损出现资金缺口,更惨的是在申请破产程序后,疑似遭到骇客入侵,使得灾情更加惨重。

(表二)链上已知FTX 钱包之资产变化追踪图表

参照目前21Shares 透过链上数据分析工具Dune Analytics 追踪已知的FTX 钱包,依据资产变化所制成的长条图可看出,FTX 内几乎已无资产,亦无能力返还数位资产(整个钱包以及内含所有的加密货币数量)予寄托人,则寄托人原先能够主张之返还权转换为向FTX 请求侵权损害赔偿(Tort Law)之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必须按照清算程序优先顺序予以清偿。



问题十:巴哈马可否让当地债权人优先受偿?

 A:不行!刑事案件资产冻结和民事清偿程序是两回事!

根据巴哈马证券委员会(SCB) 最新声明表示,委员会并没有指示、授权或建议FTX Digital Markets 优先为巴哈马用户提款,委员会也不会容忍FTX Digital Markets 对任何投资者或客户享有优惠待遇。

有鉴于FTX 擅自窃取客户钱包内的加密货币非法挪用投入高风险商品之行为,不但违反了契约,非法挪用帐户已涉刑事案件,当地法院、检察署或司法警察机关为侦办需要,会通报金融机构将FTX存款帐户列为警示帐户,全面冻结该帐户汇入、汇出与提领,并没收属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所得。不过世界各地寄托人所主张之返还权转换为向FTX 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巴哈马证券委员会在未经临时清算人同意,也不能将FTX所持有任何资产转移出去。



问题十一:如果我把加密货币放在台湾交易所钱包里,我跟台湾交易所又是什么关系呢?

 A:依照台湾法律规定,系属于消费寄托关系!若台湾交易所发生同样事件,与上述FTX 适用美国法的结论其实一样。

在台湾依据金管会、中央银行对于加密货币已有明确之法律定性认定,自2014 年起即认定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金钱。因此,不属于民法第603 条之金钱寄托范畴(寄托物为金钱时依民法第603 条推定为第602 条之消费寄托),但同种类加密货币有​​同质化特性,因此成立以代替物为寄托物,适用民法第602 条所规定之消费寄托契约。

(表三)台湾民法债编之寄托关系比较表

与美国法最大不同之处,台湾法律上消费寄托之履行上有所有权移转,自受领之时起,寄托物之风险应归受寄人负担,因此受寄人不得以寄托物被冒领或灭失为由,而主张免返还义务,期限届满后,受寄人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即可,​​如无特别约定受寄人,则无返还原物之义务。

综上所称无需返还原物,并不代表受寄人可以在非经寄托人同意下,擅自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托物。除因保管必须使用的情形(如:机车需定期发动来维护引擎功能,虽未经寄托人同意启动机车,并不违反契约内容),倘受寄人违反此规定,应该比照租金或是利息给予寄托人相当的报偿,若造成寄托物毁损、灭失、被窃等一切损害,纵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存在,也应负债务不履行之赔偿。

因此,若台湾交易所发生同样事件,与上述FTX 适用美国法的结论一样。

一般而言,可请求直接返还「整个钱包与钱包内同数量之加密货币」,倘发生擅自盗用情形,则寄托人所能主张之返还权转换为向交易所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必须按照清算程序优先顺序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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