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查哈爾燦
蘇查哈爾燦

專欄寫手、記者 關注公民社會 | 政制改革 | 社運思考 文章見諸《立場新聞》《眾新聞》《獨立媒體》《關鍵評論》《癲狗日報》等 Email: birdy.goodluck@gmail.com

又为斯民哭健儿

(编辑过)
几点重要的「证据」,写在国安法首案判刑之后。

国安法开启香港法治的新纪元,如同习主席所言的新时代,是一个好时代的终结,是一个坏制度的开端。国安法定罪第一人,唐英杰因一句口号和危险驾驶,「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从事「恐怖活动」两罪罪成,判囚9年,令人咋舌。

煽动分裂国家,刑期轻则5年以下,情节较重可判5至10年,唐英杰因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八个字「能够」(capable of )有港独意思,具备颠覆意图,便遭来重罪。一句模糊的口号,不考虑具体语境、时间、社会背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国安法指定法官明显的选择了口号只要有颠覆意图就可定罪。与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毫无合理疑点」、「无罪推定」标准背道而驰,也即法官有权— 我话你系就系。

这样的判例影响是, 当言论作为意见表达, 随时被法官视为煽动的时候,坐监是必然。唐英杰可以因为一支旗、一句未叫出来的口号重判六年半,日后的异议评论,也会构成罪行。煽动罪正式成为香港的口袋罪。

唐英杰同时因「恐怖活动罪」获刑8年,法庭指唐英杰当时驾驶的电单车是「致命武器」,不单是罔顾(reckless)、而是故意、有计划(deliberate, pre-planned)令警员受伤。如此看来,交通警的电单车冲撞市民、深水埗的士司机撞人案,不是不够恐怖,而是出于爱国,如梁振英话斋,以国家名义杀人都是无罪。

国安法下,没有陪审团,被告没有不应被过长扣押的权利,严刑峻法,指定法官,黑箱审判。法官在行文的结论写道,「we are sure of the following」,法官们十分肯定被告的各项罪行,制造出案件毫无疑点的错觉,因为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里已不是香港。

唐英杰的罪,不过是在七一的大日子展示当权者忌讳的口号,作出一些危险驾驶的行为,便可颠覆这纸做的政权,成为「恐怖主义」。与此同时,远在北京的圣上,居然派堂堂外长接见塔利班代表,试问谁是假颠覆,谁才是真恐怖?

中国在审判优良制度里的香港人。法治失守,香港法院最后也变成中共的法院。但是良知经得起审判,天道轮回,终有一日,审判者也会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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