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將家庭暴力歸類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有什麼優點?
之前和 @大河對岸的小王 討論家暴案件的法律處置方式,讓我想到好幾年前做過的一個口譯案子,令我印象深刻難以磨滅的案子。
幾年前,一天半夜接到電話,警察請我去做口譯,但是讓我直接到醫院急診室碰頭。醫院一般都有自己的口譯員,看來那天半夜他們找不到醫院的翻譯,才會找上我。我按照指示到了急診室,警察也來了。進去之後真的有點被畫面嚇到了,一個很漂亮的長髮姑娘滿臉是血,頭部明顯是鈍器傷,腫一大塊。小姑娘自行就醫,急診室醫生懷疑是一起家暴案件,因此叫了警察。我到了以後,女警努力一邊安撫她一邊問她事情的經過。小姑娘除了哭還是哭。最後終於平復下來後,只說家裡的事勞駕我半夜出門對我很不好意思,然後就對女警說是自己不小心頭撞到門,一直重復是自己不小心,然後就再也不肯說什麼了。
我看得出她的無奈,但是既然她這麼說,我也只能這麼翻。除了傷勢與「撞到門」明顯不符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或任何證人舉報是家暴事件。在沒有受害人的投訴和没有其他證據佐證下,女警最後只好留下名片,並且答應過兩天會上門看看她關心她。小姑娘不願意投訴,女警就無法再辦下去了。如果當初隔壁鄰居打電話報警說看見小倆口疑似起了肢體衝突或是有任何一點其他的線索,那麼無論受害者肯不肯出面指控她丈夫,警察都會繼續辦下去,甚至在受害人不願意投訴的情況下起訴涉嫌家暴的人。
家暴在許多地方都是告訴乃論罪,就是受害人需要向當局投訴,檢察官才會受理起訴施暴人。美國大部分州也都採取告訴乃論,但是在澳洲(至少在新南威爾士州),起訴家暴嫌疑人的權力和職責在於警方而不在受害人,也就是說跟台灣的公訴罪是一樣的意思吧。
很多人覺得「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之間的糾紛司法在不得已或一方堅持提告才會介入,不然一般是尊重當事人的決定,有種」「勸和不勸分」的感覺。從這個角度來說,家暴事件採取告訴乃論處理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從政策的考量來說,家暴受害人已經處於弱勢,往往也實際深陷其中,大部分時間就只有夫妻倆,沒有外人能向其伸出援手。如果把是否對施暴人追究刑責的擔子丟給已經很脆弱的受害人,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擔心舉報後會遭到進一步家暴,因恐懼而噤若寒蟬,繼續默默承受毆打暴行。告訴乃論還可能引發另一個現象,就是受害人還必須承擔輿論的壓力:「家醜不外揚,你幹嘛把家裡的事跟外人說?」、「你真的要告你老公、拆散你的家嗎?」不敢舉報,受害人只能繼續淪為拳擊沙袋。
另一方面,如果檢查機關以公訴罪處理家暴案件,警方或檢方把對加害人追究刑責的責任從受害人身上拿過去,施暴的丈夫(往往是丈夫)知道是警察要追究的而不是妻子的意思,就比較不會把箭頭轉向她。施暴者一旦知道要是再發生同樣事件,追不追究加害人的刑責由不得妻子,而是由警方全權決定,這麼一來也比較能夠對施暴者起到更好的威懾作用。
這是我畢業後第一年接到的案子,幫助我深刻體會公訴家暴案件的價值。不是每件家暴案都適合公訴,But the question is: Who is in need of greater protection? 我認為公訴家暴案件是執法和司法機關賦權 empower 給受害者的一個方式!
© 2017-2024 Kenny Wang, PhD 語言學博士、法庭口譯員(Certified Specialist Legal Interpreter)
我是 @西雪梨大學 Western Sydney University 翻譯專業 的老師☕️(對我們翻譯專業有興趣的同學歡迎猛戳上面的超連結看我寫的介紹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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