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卷卷蛋蛋糕卷
[水巷閒思]尚立志做律師時的好友,奉守法為圭臬,曾經不以違法達義的示威者為然。一四年時,他梭巡佔領現場,驚訝秩序之井然,途人彬彬有禮,與渲染下的暴民形象相距甚遠,也埋下他日後倒戈的種子。至一九年,他亳無疑慮加入抗爭陣營。不論職場上抑或放工後,凡遇政事必據理力爭,當仁不讓,有時好友間都擔心他會遭小人報復。
生於小人當道的時代,乃蒼生不幸。麵包師傅葉耀民不服定罪及判刑,近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官潘敏琦卻屢次打斷上訴陳詞,更三度質疑對方稱木棍是麵包棍的說法,揶揄道:「可別當法官居於象牙之塔,做食物又怎會用到這類工具呢?」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蘇文隆「司法認知」出錯,認定木棍及六角匙必作破壞公物之用。潘敏琦聽畢,指裁判官亦列席陪審團,用司法認知判案並無不妥,反詰曰:「可別又說我不能用司法認知呀!一個就話整瑞士卷,一個就話整蛋卷,憑我司法認知,兩物完全不同。」
原來,當初有份幫上訴人寫求情信的僱主,聆訊時提到木棍乃為做「蛋卷」而用,有別於上訴人所言之瑞士卷。法官點明兩物有異外,更提議上訴方代表律師駱應淦問問下屬,有無人解答到瑞士卷為何會變成蛋卷。及後,他又發現駱應淦身旁的陳李隆,即原審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就再度質問上訴方「蛋卷與瑞士卷如何一樣呢」。陳李隆反駁,指出網上有資訊說兩者無分別,並澄清麵包棍用於搓麵粉,而瑞士卷只屬成品的例子。惟潘敏琦不滿,稱上訴人言之鑿鑿,即瑞士卷無疑。最終駁回上訴,執行原判,而本獲保釋的上訴人卻須即時入獄。
據聞不少人確實會叫瑞士卷做「蛋卷」,又名「卷蛋」或「蛋糕卷」,真不知潘婦哪來的自信,就憑一記司法認知便想橫行江湖。雖則我孤陋寡聞,未聽過瑞士卷的別稱,但至少知道做蜂巢蛋卷的棍與搓麵粉做蛋糕的棍相差甚大,一邊金屬,一邊木質,正常不會混為一談。葉耀良僱主開麵包舖,又豈能誤會下屬所攜的木棍竟忽爾變成蜂巢蛋卷棍呢?再者,就算僱主果真誤會了木棍的用途,那又能說明甚麼呢?難道就代表木棍做不成瑞士卷,非要用來敲碎車窗不可?憑我凡夫俗子的膚淺推理,當然無法窺探時下法官那奧妙無窮的司法認知了。
英國素來不太合群,算歐洲的壞孩子。車行右軚,度量衡採英制,用三腳扁型插座,分裂出聖公會,連食個早餐、織條頸巾都要分英式與歐陸風格。而英國留給其前殖民地的最重大財產,大概不是瑞士卷,而是普通法。瑞士卷好吃與否,見仁見智。普通法的優點則可謂「眾所周知」了,至少活於其庇蔭下的香港本該如此。不然,香港還有何「核心價值」足以稱道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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