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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今日:《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決定香港命運 (1984年12月19日剪報)

2021年12月19日,香港舉行「被完善」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37年前的同一日,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赴北京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以下是一些舊剪報及其他紀錄,主要來自已停刊的《華僑日報》。

英首相抵北京 今日簽署協議

觀禮團赴北京

能有機會出席歷史時刻 個個成員深感榮幸

英首相啟程前接受訪問 重申信心協議受到尊重

預料地產市道 逐漸趨向好轉

專業人士掌握香港未來前途

霍加盼積極參與建設順利過渡

港股市交投仍然感暢活

做價普遍反覆叩堅

「昨為中英簽署香港前途聯合聲明之前夕,人心並未因此受到影响」


台北決不承認英與北京協議

北京人民日報祝賀簽署協議 強調促進香港繁榮政策不變

以下是New York Times的報道:

Thatcher visits China to sign Hong Kong Accord

"Western diplomats say the warmth expressed for Mrs. Thatcher is genuine, reflecting a widespread gratitude that she made it possible for China to redress peacefully what has long been regarded as a symbol of the 19th-century depradations wrought on China."
"Moreover, the diplomats say, British agreement to surrender Hong Kong has added enormously to the personal prestige of Mr. Deng, who needs all the momentum he can muster as he presses his economic modernization program in the face of opposition."

以下是一些相關影像紀錄

1984年香港大事回顧

時代的記錄 鏗鏘集 - 1984年《中英協議草簽特輯 一》 1984年《中英協議草簽特輯 二》(Internet Archive)

「時代的記錄 - 鏗鏘集」是從「鏗鏘集」三十多年,過千個故事當中,嘗試梳理出香港脈搏的起伏高低,以專題形式跟觀眾回顧香港走過的路。
第三十七集「時代的記錄-鏗鏘集」 1984年《中英協議草簽特輯一》1984年《中英協議草簽特輯二》
第一節《中英協議草簽特輯一》: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在北京就香港前途問題,草簽了一份聲明,確認英國政府,將於1997年6月30日,把香港交還中國。文件正式簽署後,香港正式踏入回歸中國的過渡期。
第二節《中英協議草簽特輯二》: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在北京就香港前途問題,草簽了一份聲明,確認英國政府,將於1997年6月30日,把香港交還中國。文件正式簽署後,香港正式踏入回歸中國的過渡期。

主持:李家文

嘉賓:李鵬飛、周梁淑怡


2017年,中國外交部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只是歷史文件,己失去現實意義

《環球網》報道全文


附:《中英聯合聲明》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1984年1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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