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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选举迁户,会构成妨害投票罪吗?

遇到投票大选时,你都怎么做?

最近和国外的朋友聊到了投票选举的事,发现不论是哪个国家,每当遇到有选举、投票的场合时,似乎很多人都会在几个月前,迁移自己的户口好在该区做投票,但是,你有想过这样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民事问题吗?

选举前迁户,真的是可以的吗?

我想很多人应该都跟我一样,会有这样的疑问,那我针对这个迁户的问题,我也跑去问我我一位在做台北律师的朋友,他就也分享一个类似的案例给我。

案例:

甲为某乡之乡长选举候选人,其妻乙、儿子丙、丁为了在选举中支持候选人甲,意图使甲当选乡长,由甲同意实际上并未持续居住在其户内之乙、丙、丁于选举投票日前一年将户籍迁入甲户内,乙、丙、丁并于选举投票日前往该乡投票所投票予甲。

本件检察官对甲、乙、丙、丁以刑法第146条之妨害投票正确罪起诉,地方法院判处渠等均有罪,甲、乙、丙、丁不服上诉高等法院遭驳回,上诉最高法院后发回更审,经高等法院更审后改判无罪。

若意图使某特定候选人当选,需负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我那一位有律师事务所的朋友也告诉我,他说其实按照《刑法第146条》规定:「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或变造投票之结果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以虚伪迁徙户籍取得投票权而为投票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146条之妨害投票正确罪,旨在防范以诈术或虚伪迁徙户籍等非法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故96年1月24日增订第2项时,其立法理由已说明:因就业、就学、服兵役未实际居住于户籍地,或为子女学区、农保、都会区福利给付优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迁籍于未实际居住地者,有数百万人。

「然此与意图支持特定候选人当选,进而迁徙户籍之情形不同,并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参与投票均须以刑罚相绳,是以第2项以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虚伪迁徙户籍投票者,为处罚之对象」。

亦即,因求学、就业等因素,致「籍在人不在」者,与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而「虚伪迁徙户籍」者,不能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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