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推定,公民怀疑权与实质平等
刚才在推上看到某恶臭meme,一边是所谓公知说“政府隐瞒了病例!实际死亡人数比报道的要多!”,另一边是所谓理性爱国者说“那你拿出证据啊。”,“公知”:“我没有证据!因为政府隐瞒了!”。“爱国者”:“那你还扯什么”。“公知”:“总之是政府隐瞒了!”
且不论这种风牛马不及的对话能不能成立,单看想表达的意思,如上逻辑错在何处呢?事实上,这个嘲讽能成立的前提,就是存在类似于“无罪推定”的“怀疑者需要拿出证据”。这种想法似乎是官方和许多人对待媒体或者公民质疑的共识,某新疆推友质疑当地政府权钱交易,腐败横行,也有人指责他拿不出证据;前段时间的疫情初期,官方也极力宣传“不信谣不传谣”,强调新闻报道必须要完全符合事实,并且将大量信息打成“视频再配音制作”之类的谣言。
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能够应用于公民质疑政府吗?
或许并不是。考察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会发现其内在逻辑是“维护弱者的权利”,被诉讼者较之诉讼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尽量维护公平,在二者出错概率类似但出错危害迥异的现实下,需要限制强者而保护弱者,也就是说,如果对二者完全的形式平等,就会造成严重的实质不平等。因此,在司法的无罪推定程序中,诉讼者需要给出被告有罪的证据,而被告无需给出其无罪的证据。
而对于公民与政府又如何呢?很容易发现,政府是强者而公民处于弱势地位,按照“维护弱者”的原则,应该做到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于公民或者媒体质疑政府,这时的原则不但不应该是“无罪推定”,而且应该是“有错推定”,就是说,公民只要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就不需要给出证明其实际怀疑内容的证据,而政府不但不能以没有证据为由“辟谣”,而且需要对质疑给出证明其无错的证据。因为事实上对于公民,反向取证要比政府销毁证据困难的多,如果没有有错推定,政府只需要将其有错的证据销毁,就可以很容易地避免其错误暴露。
因此,基于以上有错推定的原则,对于开头所谓公知的质疑,以及疫情初期大量质疑政府是否处理得当的信息,政府不但不能因为其没有证据就置之不理和直接打成谣言,还应该给出回应这些质疑的证据。
此外,要求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初期报道完全与事实相符,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美国一些较为严谨的媒体,在911事件初期也大都报道说死亡人数上万,但最后统计发现实际死亡不到三千人,当然我国媒体报道一般是与之相反的偏差。因此如果要求不是完全符合事实和严格查证就不能合理报道,会让大量有效信息被打成谣言,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发不出声。而且即使需要事实查证,其严格程度也不应该依据主观好恶进行区分,对于过好的偏差和过坏的偏差,应该一视同仁地给予查证。
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曾说,要打破暴政-革命-暴政的历史周期律,就需要人民来监督政府。这话很对,但很可惜的是,在毛时代几乎从来没有实行过。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和各级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具有监督权,公民监督政府至少有了法律依据。但公民不是司法部门,不能像纪检委一样对政府进行监察;公民也不是反对党或者在野党,不能对政府进行政治性的监督行动,所以实际上,公民的监督权就是而且只是怀疑权。
也就是说,公民有怀疑和发表其怀疑的权利,而不需要一定有证据才能怀疑。公民监督其实就是舆论的怀疑,而且怀疑与司法上的判断也不同,判断不能捕风捉影,但怀疑本身就是空穴来风,要求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事实上既不可能,也不应该,且不必要。因此,事实上无论是开头的公知,还是一些被打成谣言的媒体,其实不过是正当使用了其公民的怀疑权而已。
不过,既然怀疑是空穴来风,如果结果证明是不实的或者说政府给出了其无错的证据,那么怀疑者是否属于诽谤呢?政府是否被侵犯了名誉权?
事实上,其实无论是无罪推定还是有错推定,核心都是维护弱者权利,也就是有点社会主义色彩的维护实质平等,因此对于公民诽谤政府的言论判断,不应该与公民间诽谤的判断完全一致,而应该有更严格的司法判定。
美国法律对此有十分明晰的规定,对于公民质疑政府,政府如果要诉讼公民诽谤,不但不适用于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比一般公民间诉讼更严格,也就是政府必须要证明公民有”真实恶意“,即在已知是不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对政府的质疑,显而易见的是,这种证明在实际司法程序中很难进行,也就因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案最后判决纽时胜诉就是例子。而且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上,政府并不具有名誉权。也正是这种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对政府的怀疑传统,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充分的言论自由。
总结起来说,为了维护实质平等,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政府公权力的威胁,就需要公民拥有怀疑权,而保障怀疑权的根本,就在于对公民质疑政府时的有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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