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一个谱系
The Sovereign State: A Genealogy
本章是斯金纳2009年发表文章(指A Genealogy of the Modern State)的缩略版。邓肯-贝尔(Duncan Bell)、格雷格-克莱斯(Greg Claeys)、约翰-邓恩(John Dunn)、彼得-霍尔(Peter Hall)、亨特-卡尔莫(Hent Kalmo)、苏珊-詹姆斯(Susan James)、珍妮特-麦克莱恩(Janet McLean)、诺埃尔-马尔科姆(Noel Malcolm)、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戴维-伦西曼(David Runciman)和吉姆-塔利(Jim Tully)在我的完整陈述中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
I
当我们追溯一个概念的谱系时,我们会发现它在早期可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这样,我们就有了批判性地反思当前如何理解这一概念的手段。基于这些考虑,我试图在下文中勾勒出现代国家的谱系。不过,在开始这个项目之前,我需要对其范围的局限性提出两点警示。首先,我假定,我们要想有把握地确定具体作家对国家概念的看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研究他们在什么情况下引用和讨论国家一词。因此,我尽可能地关注这个特定的词是如何出现在历次关于公共权力性质的辩论中的。我需要说明的另一个限制是,我只局限于英语国家的思想传统。我之所以这样做,部分原因是我需要将我的历史材料置于某种控制之下,但主要原因是在我看来,只有通过研究单个语言社区的历史,才能对道德或政治概念的词汇变化进行富有成效的研究。如果试图进行更广泛的分析,就会假定 lo stato、l'État 和 Der Staat 等术语表达的概念与 state 一词相同,而这就会预先假定需要证明的东西。因此,这将近乎专断地限制我的历史视野。
研究国家的谱系就会发现,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可以与国家一词相对应。有人认为,我们有希望得出一种原则上可以得到普遍认同的中性分析,我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1)我甚至认为,任何一个道德或政治术语,如果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如此深地卷入如此多的意识形态争论,就必然会抵制任何这样的定义努力。随着国家谱系的展开,它所揭示的是这一概念的偶然性和可争论性,以及证明其有任何本质或自然边界的不可能性(2)。
这并不是否认某一定义已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政治理论手册经常指出的那样,近代以来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认为国家——通常是恭敬地向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工作方向致以问候——只不过是一个既定的政府机构的名称而已。(3) 然而,问题仍在于,我们的思维是否因为放弃了一些早期的、更明确的规范性理论而变得贫乏,而谱系学的考察正是揭示了这一点。谱系学能否让我们以不同的、或许更富有成效的方式重新想象国家?在介绍了我的历史考察之后,我将在本章的结尾部分讨论这个问题。
II
在 16 世纪末和 17 世纪初英语国家的法律和政治理论中,我们最早遇到了关于国家、国家地位(statehood)和国家权力的广泛讨论。这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学者们对 summa potestas(总体的权力或主权) 的讨论,(4)以及越来越多的法国的主权论著(5) 和意大利的关于“政治”和国家理由的小册子被引进英语世界。(6) 随着这些思想的融合,国家一词开始被越来越自信地用来指一种特定类型的universitas(法团)(罗马法中的社团在中世纪是一种阶序性的观念,整个的王国即是松散的法团按照等级次序组成的整体性的universitas,见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或民间团体,即生活在一个公认的君主或统治集团的主权权威之下的人民的universitas或共同体。
这并不是说国家(state)一词是最常用来描述作为公民政府之基础的统一体的术语。一些作家更喜欢谈论王国(realm),一些人甚至谈论祖国(nation),而最广泛使用的术语则指向政治的身体(body politic),这通常暗示着政治的身体应当朝向和顺服于一个主权的头颅,否则将无法采取行动。尽管如此,“国家”(state)一词被纳入这一系列却是通过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文艺复兴时期为王子们提供建议的书籍所探讨的问题之一一直是统治者应如何采取行动来维护他们的国家,即维护他们作为王子的地位或身份。马基雅维利只是众多强调“维护国家”重要性的政治思想家中最著名的一位,(7) 当爱德华-达克雷斯(Edward Dacres)于 1640 年出版他翻译的《君主论》(Il principe)时,他适当地让马基雅维利讲述了王子必须如何“为维护国家”而行动,以及一位谨慎的王子必须如何“采取他所能采取的最可靠的方法来维护他的生命和国家(State)”(8)。
如果我们向法学理论家请教,就会发现他们经常以类似的措辞进行论述。然而,根据这些作家的观点,如果统治者希望避免政变或对其国家的打击,他们就必须维护一些更具个人意义的东西。他们必须维护政治体的福祉,他们被警告说,如果不能保证政治体的安全和健康,他们就不可能指望维持自己的地位。正是在这个时刻,一些法学理论家在提到这个基本的政治体时,开始将其描述为国家(state)。由此造成的语言上的滑坡是轻微的,但概念上的变化却是巨大的:这些作家不再关注统治者维护自身地位或国家的必要性,而是开始谈论统治者维护其所统治的国家的义务(9)。
为了说明这些趋势,我们最好翻阅让-博丹(Jean Bodin)的《共和国六书》(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该书于 1606 年首次被翻译成英文,译名为《共和六书》(The Six Bookes of a Commonweale)。(10)在第一卷的开头,博丹给出了他的译者理查德-克诺利兹(Richard Knollys)所说的“城市或国家”的定义。(11)博丹认为,“构成城市的既不是土地,也不是人,而是人民在同一政府主权下的联合”。(12)他承认,这种主权可以是人民自己的权力,但他接着表示,与所有其他形式的政府相比,他倾向于君主制。他解释说,建立君主制是为了建立一种公共权力,在这种权力中,“全体人民(就像)在一个身体里‘宣誓’忠实地效忠于一位君主”,将其视作国家的头颅(13)。
这种关于国家的思维方式(我将称之为绝对主义理论)(14) 很快在 17 世纪早期英国的法律和政治话语中被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所接受。其一是源于学者们对 suprema potestas(最高权力) 的讨论,尤其是由维多利亚、贝拉明和苏亚雷斯等经院哲学第二波浪潮(Second Scholastic)(即以阿奎那为标志的晚期经院哲学运动,在英国以司各脱为代表)的杰出人物进行的讨论。尽管这些哲学家承认,人民的universitas(在此可以理解为整体/普遍)必然是最高权力的原始承担者,(15) 但他们坚持认为,服从政府的行为总是涉及苏亚雷斯所说的政治权利的“准剥夺”。(16)我们在马修-凯利森(Matthew Kellison)的《教长的权利与管辖权》(Right and Jurisdiction of the Prelate)和 1621 年的《王子》(Prince of 1621)等著作中看到的就是这种论证思路。 (17) 凯利森认为,一旦人民“选择了国王”,结果就是“共同体丧失了自己的权力”,将自己置于一个绝对统治者的统治之下,而这个统治者此后将对整个国家行使绝对权力。
绝对主义理论的另一种更具影响力的阐述方式是作为君权神授学说的一部分。罗伯特-菲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在其《父权制》(Patriarcha,约 1630 年)(18) 一书中,一开始就将对人类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的信仰视为危险的异端邪说(19)。他认为,这一论点没有认识到的是,所有统治者的权力都不是来自人民,而是直接来自“上帝的旨意”(20)。君王是主的受膏者,是上帝在地上的副手,因此对共和或国家的身体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容置疑的权力。
詹姆士一世国王经常引用这些术语,尤其是在就其主权权利的范围对议会进行训斥时。(21) 但这一时期最自信地使用这一习惯用语的英国作家是罗马法律师约翰-海沃德爵士(Sir John Hayward)。(22) 海沃德在其 1603 年的《回答》中首次阐述了他对国家权力的看法,他在其中指出,所有权力都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上帝,因此即使异教徒统治者也是上帝的受膏者。(23) 潜在的“政治的身体”不可能是主权的原始拥有者,因为它只不过是“无头无脑的群众”,没有指向或政府。(24) 海沃德借鉴博丹的观点,得出结论说,“一个国家,无论大小,都应该由一个人‘担任国家元首’,这总是更加自然的”。
这些论点反过来又被一些论战家所采纳,他们的主要关注点是——针对凯利森等天主教辩护士——为世俗统治者对教会事务和民事事务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主张进行辩护。海沃德也为这场辩论做出了贡献,他是最早将埃拉斯图斯主义的承诺描述为关于“教会与国家”之间适当关系之论证的人之一。(26) 在另一位罗马律师卡利布特-唐宁(Calybute Downing)(27) 的著作中可以找到最充分的论证,他的《国家教会论》(Discourse of the State Ecclesiasticall) 于 1632 年首次出版。(28) 唐宁宣称,必须承认英格兰国王是教会和“公民国家”的“最高公民元首”(29)(大概在十六世纪晚期和十七世纪初,civil一词在英语中接连被赋予了对立于野蛮的文明之含义与作为个体的公民含义,在此之前,civil多指向民法)。与所有绝对君主制国家一样,“国家是这样建立的”,即有一个人拥有无可置疑的权力来管理所有 "国家中不同的、有组织的社会"(30)。
III
虽然绝对主义理论在 17 世纪最初的几十年里得到了广泛的辩护,但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攻击。批评家们同意,当我们谈论国家时,我们指的是一种公民的联合,一个在政府领导下团结起来的公民的身体或公民社会。但他们反对这样一种隐喻,即这个社会或universitas只是一个无头的躯干,需要一个君主来指导和控制它。他们声称,主权同样可以由人民自己的联合来拥有。因此,我们发现这些作家使用“国家”(state)一词时,并不是指生活在主权的头颅下的被动和服从的共同体,而是指被视为主权所有者的人民自己的躯体。
对绝对主义理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挑战沿着这一思路发展,最终形成了我所说的平民主义国家理论。一个挑战来自于一群被称为政治解剖学家的作家,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比较世界各地不同的政府形式。正如他们所观察到的那样,在当代欧洲有许多社区,人民不是由君主统治,而是自己管理自己。他们关注这些政体的特殊性,经常将其称为大众国家(popular states)或简单称之为国家,以区别于君主国和公国。
这种用法无疑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社区通常由立法议会管理,人民根据其不同的社会等级或所处“等级”(estates)(在英格兰,三个等级最初指神职者,男爵和平民,后来指神职贵族,世俗贵族和平民)派代表参加立法议会。这些议会通常被描述为“等级”会议,而其成员据说是凭借某种资格或身份出席会议的。但是,无论国家一词是指人民的主权机构,还是指这些由人民代表组成的集会机构,其效果都是将君主制与国家截然区分开来。
例如,在埃德温-桑迪斯 (Edwin Sandys) 1605 年的《关系》(指A Relation of the State of Religion)中,这种区分就非常明显,他在书中对欧洲不同地区流行的宗教和合宪安排进行了调查(31)。 桑迪斯始终将君主制与“国家”区分开来,将后者保留给那些人民自治的政体,尤其是意大利的政体。(32)乔瓦尼-博特罗(Giovanni Botero)的《世界关系》(Le Relationi Universali)(33) 也是如此,该书首次于 1601 年被翻译为《最著名王国与共和之关系》。(34) 当博特罗谈到瑞士时,他将其描述为“一个人民的国家,不服从于任何王子”,(35) 而当他研究尼德兰联合省的宪法时,他同样将其描述为一个国家,(36) 并解释说这是一个“人民和公民有如此多的声量和权力”以至于他们能够管理自身之事务的共同体。
对这些作家中的许多人来说,在描述共和政体与颂扬这些自治制度的所谓优越性之间存在着微妙的界限。这种偏好通常基于一种观点,即我们如何才能在服从政府的同时又能最好地保留我们的自然自由。人们经常说,在君主制下生活,就是把自己置于国王的特权之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国王的意志而生活。然而,正如《罗马法摘要》所规定的那样,依赖他人的意志就意味着成为奴隶。(38)因此,如果你希望在政府统治下保持自由,就必须确保建立一种不允许特权的政治秩序。因此,这些作家得出的具有煽动性的结论是,如果你想 “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你就必须确保生活在一个自治的共和国。因此,他们不仅开始将这种政体描述为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国家,而且更具体、更招人非议地将其描述为与各种形式的王权统治所强加的依附和奴役相对立的自由国家。
这一思路的主要灵感可以追溯到罗马历史学家以及他们对罗马早期从君主制向执政官制过渡的描述(39)。菲尔蒙-荷兰德(Philemon Holland)在 1600 年出版李维《历史》(指《罗马自建城以来的历史》)的第一个完整译本时,将罗马国王被驱逐描述为从暴政向“自由国家”(free state)的转变,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时刻。(40)荷兰德接着叙述了当拉斯-波希纳(Lars Porsenna)试图就塔克文国王的回归进行谈判时,他是如何被咄咄逼人地提醒“罗马人民不在国王的统治之下,而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并打算“继续自由(free),并且在他们自己的自由(liberty)之下”。(41)人民的身体不再需要一个头颅;他们已然凭自己掌握了主权。
一些早期现代评论家恢复并强烈支持这种对“自由国家”的偏好。特拉亚诺-博卡里尼(Traiano Boccalini)的《帕纳索斯山来信》(Ragguagli di Parnasso)就是一个有影响力的例子,该书的英文版于 1626 年出版,书名为《新发现的政治》(42)。博卡利尼在嘲笑和谴责了当时欧洲的君主制国家后,以一系列演说结束了他的讨论,在这些演说中,一群博学的发言人竞相赞美威尼斯。是什么让她的公民在保持自由的同时,又帮助他们的城市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答案不一而足,但所有人都认为,威尼斯成功的关键在于她始终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她的公民一直保持着相同的共和宪法,这反过来又提供了“真正坚实的基础,使他们的伟大得以最牢固地建立,并使他们的自由得以永恒”(43)。
此时,对绝对主义国家理论的第二种更激进的攻击路线开始出现。这一发展主要源于学者们对 summa potestas(总体的权力或主权) 的讨论,以及胡格诺派政论家在 16 世纪最后几十年对这些讨论的改写。(44)西奥多-德贝兹(Theodore de Bèze)和《反对暴君》(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一书的作者等激进的胡格诺派人士热情地采纳了这一论点,后者一再坚持认为,普世民众的权威仍然优于或大于其偶然将原始自治权授予的任何统治者(45)。
这些论点扩大了支持“自由国家”的理由。我们开始接触到一种更广泛的主张,即在所有合法的政府形式下——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主权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归属于人民的普遍性(universitas),或(如一些人开始所说的)归属于国家的身体。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人民就只能依附其君主的善意而生活,这将使他们从原始的自由状态沦为非自然的奴役状态。
最早提出这一论点的英国政治理论家是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在他发表于 1642 年的《评论》(指《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见《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八辑)》中康向宇的译注和导言)一书中,帕克满怀信心地谈论“整个英格兰国家”和“整个国家的身体”,他还说,正是我们的“民族统一体”使我们成为 “一个完整的国家”。(46) 对帕克来说,关键问题是如何在王室和国家之间分配政治权力。他的否定答案是主权不可能像保皇派所争论的那样,在于作为国家元首的国王。国王可能尊贵于个体(maior singulis),大于政治体中的个体成员,但国王渺小于普众(minor universis),其权力和地位小于全体人民的universitas(47)。帕克的肯定性答案虽然多有避讳,但他认为主权最终必须属于全体人民,而这个政治体的名称就是国家。
四
平民主义理论一经流传,就遭到了各种保皇派和绝对主义者的强烈谴责。其中一些人只是重拾查理一世的父亲为支持其神权而提出的主张。但另一些人则试图以自己的观点来回应君主制的批评者。例如,约翰-布兰霍尔(John Bramhall)于 1643 年出版了他对帕克的《评论》的逐条批判,书名为《蛇膏》(The Serpent Salve)(48) ,他承认“权力本是人民与生俱来的”,并将作为公民政府基础的“集成的身体”描述为“国家的身体”。(49) 但他接着重申了学术正统观点,即当人民服从政府时,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将主权“剥离”自己,其结果是统治者成为国家的“整个身体”的绝对首脑(50)。
还有一些绝对主义的捍卫者则提出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国家理论,在这种理论中,臣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被前所未有地概念化了。在这些作家中,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他在 1651 年出版的《利维坦》(Leviathan)一开篇就宣布,在提出他的公共权力理论时,他将“不是对人”而是“抽象地”谈论公共财富或国家的自然(51)。
霍布斯在开始分析时,首先反思了他所描述的人类的自然状况。他立即对“主权最初必须由人民的身体拥有”这一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抨击。他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描绘成下流、野蛮和短暂的著名景象,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坚持认为,人民作为一个统一起来的身体的形象是毫无意义的。自然赋予我们的条件是,我们完全“脱离”彼此而生存,在“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敌人”的孤独状态中仅仅作为一群人以维生(52)。
然而,霍布斯对绝对主义者及其竞争理论并不满意,根据这些理论,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适当关系是一个被动和服从的身体对一个国家至高主权的头颅。他完全赞同议会派的论点,即合法政权得以存在的唯一机制是“经每一个臣民的同意”(53)。他还补充说,即使在一个群体的成员将自己置于主权权力之下之后,他们仍然是那些被赋予主权的人随后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授权人”(54)(注意“author”一词的早期含义即权威的来源)
由于这些承诺,霍布斯从未以绝对主义理论家的典型方式谈论国王作为主的受膏者或主在人间的副手所应受到的尊敬。他始终认为,即使是最绝对的君主,其地位也不可能高于被授权的代表。(55)(此处的“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有在神学语境下的对应,见太28:18-20) 此外,他还对君主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阐述,认为君主的基本义务是在任何时候都要以“符合公平和共同善好”的方式治理国家,从而“维护共同利益”(56)。
霍布斯在表达对流行的国家理论的反对意见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对立理论。他首先解释了君主作为代表的含义:(57)
个人,是指其言行被视为其本人的言行,或被视为代表他人或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行的人,无论这些言行是真实地还是通过虚构而被归于该人。(所谓人要不是言语或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便是其言语和行为被认为代表着别人或[以实际或虚拟的方式归之于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语和行为的个人。——商务印书馆译本)
当它们被认为是他自己的东西时,他就被称为自然人:而当它们被视为代表他人的言行时,他就是捏造或拟制的人(58)。(言语和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就称为自然人,被认为代表他人的言语与行为时就是拟人或虚拟人。——商务印书馆译本;“Artificiall person”即法学中的法人,需注意)
霍布斯在这里告诉我们的基本意思是,“代表”是一个人的名字,他以他人(或另一事物)的名义说话或行事,这种“拟制”的方式使代表的言行可以归因于被代表的人。
通过这一论述,霍布斯提出了一个早先的国家理论家都不得不提出的问题。如果君主是代表,那么他们所代表的人的名字是什么?(59)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否认人民的身体与指定的君主之间能够以亨利-帕克及其同类所假定的方式达成这种协议,原因很简单,因为根本不存在人民的身体。因此,如果要有政治契约,它只能采取人民中的每一个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形式,他们同意授权一个人或集会以他们的名义行事。
但是,授权这样一个代表意味着什么呢?霍布斯在第 16 章讨论“拟制人”的作用时给出了答案:
在拟制人中,有些人的言行归其所代表的人所有。如此,这个人就是代理人(Actor),而拥有其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AUTHOR):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通过权力(Authority)行事的(60)。(注意中古英语中“author”写作“autor”,经常与“actor”混淆,而“authority”与“author”同源,此处文法微妙)
霍布斯在这里告诉我们,当我们授权某人代表我们时,我们必须愿意将自己视为我们的代表随后所言所行的“所有者”。原因在于,通过我们的授权行为,我们赋予了他以我们的名义说话和行事的权力。因此,我们必须准备为他的言行承担责任,就好像这些言行是我们自己说的或做的一样(61)。
通过这一分析,霍布斯得出了他关于政治契约含义的核心论点。当我们授权给一个君主时,我们就从仅仅是一群人变成了一个统一的群体。我们现在团结在一起,因为我们共同同意生活在法律之下,而且我们有一个唯一的决定性意志,即我们的主权代表的意志,他的言行等同于我们所有人的言行。这就是说,我们现在不再彼此“分离”,而是能够以一个人的身份表达意愿和采取行动。正如霍布斯所总结的,“一个人的众多成为一个人,当其被一个人,或一个位格所代表”(62)。(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商务印书馆译本;注意大写“Person”和“Represented”背后的神学语境)
因此,可以说立约行为产生了两个人,而这两个人之前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一个是拟制人,我们授予他以我们的名义说话和行事的权力。这个人的名字,我们已经知道,叫君主。另一个人是我们通过授权一个人或一个集会作为我们的代表而获得单一意志和发言权时产生的人。接下来,霍布斯在一个划时代的时刻宣布,这另一个人的名字是“共和”(commonwealth)或“国家”(63),“统一在一个人身上的众人被称为共同利益(COMMON-WEALTH)”,(64) 而共和的另一个名字是“共和国”(CIVITAS)(拉丁语中最初指公民处于城邦内的诸状态,后来有共和国之含义) 或“国家”(65)。
我们现在可以解决霍布斯最初提出的所有合法君主都只是代表的论点所引发的难题了。他们代表谁?霍布斯的答案是,他们代表国家。(66) 他明确地将国家与君主的形象区分开来,而且还将其与君主在任何时候统治的众人的统一体区分开来。虽然君主来来去去,虽然民众的统一体会随着其成员的生老病死而不断变化,但国家的位格是永恒的,它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远远超过其任何臣民的一生(67)。
与我所研究的其他国家理论一样,霍布斯的(我称之为)虚构理论基本上是为了提供一种判断政府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合法的方法。根据绝对主义理论,只要这些行动是由公认的主权国家元首实施的,就是合法的。根据平民主义理论,此类行动只有在符合人民的主权身体的意愿(或至少是其代表者的意愿)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而根据虚构理论,政府的行为只有在满足两个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和“合乎公平的”。(68) 第一个条件是,政府的行为必须由一个主权者——无论是人还是集会——执行,而这个主权者必须得到民众之成员的正式授权,以国家之位格的名义说话和行事。其次,这些行动的基本目的必须是维护这一人/位格的生命和健康,进而不仅仅是在行动之时,而是永久地维护其臣民的共同善好或公共利益(69)。
V
霍布斯的虚构理论对英国的政治辩论几乎没有产生直接影响。(70) 在 1679-81 年的宪政危机期间,辉格党试图将推定继承人排除在王位之外,他们主要是通过恢复和巩固平民主义的国家理论来使他们对斯图亚特王朝君主制的新攻击合法化。(71)与此同时,托利党的反对者在击退他们的进攻时,主要是回到国王必须被承认为上帝赋予的被动和服从的国家身体的头颅这一主张上来捍卫王权。
然而,在同一时期,虚构理论开始引起欧洲众多万民法和自然法评论家的注意。最早大量借鉴霍布斯论述的重要哲学家是塞缪尔-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他在 1672 年出版了《自然法与万国法》(De iure naturae et gentium)。(73) 不久之后,普芬多夫的著作在其译者和编辑让-巴贝拉克(Jean Barbeyrac)的努力下在法国广为人知。(74)此后,弗朗索瓦-里歇尔-奥布(François Richer d'Aube)在 1743 年的《论述》(Essais)(指《关于法律和道德原则的论述》[Essai sur les principes du droit et de la morale])和马丁-胡布纳(Martin Hubner)在 1757 年的《论述》(Essai)(指《关于自然法的历史的论述》[Essai sur l'histoire du droit naturel])中也阐述了同样的理论。瓦特尔(Vattel)同样用了大量篇幅论述了作为一个独特的道德主体的国家,他的分析在英国政治思想吸收这一思想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76)。
可以说,这一同化过程始于怀特-肯内特 1717 年出版的巴贝拉克版普芬多夫著作的译本。(77)据其说国家“像一个人一样存在,具有理解力和意志力,并执行其他特殊行为,有别于构成其臣民的私人成员的行为”。(78) 普芬多夫还说,“霍布斯先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份非常巧妙的公民国家的草稿”,他在制定自己的定义时与霍布斯的论述如出一辙。
普芬道夫接下来承认,国家作为一个纯粹的道德人不能指望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它需要一个代表来代其名义说话和行事。(79)普芬道夫强调,任何被任命为国家代表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会——都因此被赋予了不可抗拒的主权。(80) 但他也同样强调,当君主行使这些权力时,他们只是作为代表,因此是作为附带职责的职务的持有者。君主的具体职责是确保人民的安全和国家的“内部安宁”。(81)此外,这项任务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在任何时候促进民众的共同善好。任何一群民众建立国家的初衷都是为了建造霍布斯所说的持久的大厦:
因为,他们这些最初的共和缔造者,并没有打算让国家在最初组成国家的那些人死后衰落和解体;相反,他们的出发点是希望和期待,他们的孩子和整个后代能从目前的建制中获得持久和永久的好处(82)。
普芬多夫的这一论断最早明确地指出,国家位格不仅是主权的承担者,而且是保证政府行为长期合法性的手段。
1760 年,埃默-德-瓦特尔(Emer de Vattel)关于国际法(law of nations)的论著的英译伦敦出版,这是虚构理论接受过程一个更为重要的时刻。瓦特尔将万民法(ius gentium)定义为规范独立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据此开始分析国家本身的概念。(注意“ius gentium”概念在现代早期从“万民法”向“万国法”或“国际法”的嬗变,另见吴彦的《“自然法与万民法”抑或“自然法与国际法”? ——“ius gentium”的汉译及其理解》)作为个人的统一体,国家被认为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有的理解和意志”的独特的“道德人”的名称。(83)一个个不同的国家反过来又可被视为“共同生活在自然社会中的道德人”,“每一个以任何形式管理自己而不依赖于外国势力的民族都是主权国家”(84)。
瓦特尔承认,国家的位格本身并不具有行动能力;如果它要说话和行动,就必须有某种公共权力之一致同意的形式来代表它。(85)然而,这些权力“最初和本质上属于社会的主体”,所有君主只是作为受托“为国家安全”行事的代表行使这些权力。(86)君主来来去去,但国家的位格永存,这就是为什么国家的利益必须得到最优先考虑。与普芬多夫一样,瓦特尔最后也提出了国家的愿景,即国家不仅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保证,而且具有长期约束整个国家履行承诺的力量。
在这一阶段,霍布斯的虚构理论已开始引起英国法律理论家的注意,这一进程无疑是由自一个世纪前《利维坦》出版以来,1750年在英国出版的的霍布斯的第一部政治论文集(指The Moral and Political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而推动的。在受到霍布斯理论吸引的律师中,没有人比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享有更高的声誉,他于 1765 年将霍布斯理论的基本信条纳入了其《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的绪论。然而,由此提出的问题是,“许多自然人,每个人都有其特定的意愿和倾向”,不可能“通过任何自然的统一”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从而产生“一个统一的整体意愿”。 (88)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布莱克斯通所说的民众的“政治统一体”,他还补充说,这个联盟的名称就是国家。“国家是一个集体机构,由众多个人组成,为了他们的安全和便利而联合起来,并打算像一个人一样共同行动”。(89)主权的显著标志——拥有立法的权威——同样可以“居住”(reside)于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但权力本身始终是“属于国家主权的自然而固有的权利”的一部分(90)。
VI
到 18 世纪中叶,主权国家作为一个独特的虚构人物的观念在英国以及欧洲大陆的公法和国际法理论中根深蒂固,然而,在本世纪末,我所追溯的这一谱系的英国分支开始以一种强烈反差的方式延伸。(91) 布莱克斯通刚刚将虚构理论介绍给广大英国读者,它就遭到了几乎致命的攻击。此外,在这种激烈的敌对反应中,出现了一种关于公共权力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中,国家作为法律人格的概念几乎完全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
可以说,这种攻击是分两波连续进行的。第一波与古典功利主义的兴起有关,特别是与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改革法学有关。边沁最早发表的作品是 1776 年的《政府论片段》(Fragment on Government),正是以蔑视和抨击的形式批判了我所提到的布莱克斯通《释义》中的那些部分。边沁在抨击中宣布,“虚构的季节已经过去”,现在应该将法律论据建立在现实个人的可观察的事实之上,尤其是建立在他们在政治权力面前体验约束的痛苦和自由的快乐的能力之上。(94)因此,他对布莱克斯通关于自然状态、民众的统一体和国家创制的描述的回应是宣布这些段落毫无意义,充其量只是一连串的虚构,而这正是法学理论必须学会避免的。
边沁对法律虚构的否定对后来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方向产生了压倒性的影响。我们在其他早期功利主义者——威廉-佩利、威廉-戈德温、詹姆斯-密尔——中寻找任何关于国家的持续讨论都是徒劳的,只要我们在后来的功利主义理论中遇到这样的讨论,它们总是与边沁的常识性解释相呼应。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832 年关于《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的讲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96) 奥斯丁告诉我们,他自己对国家的理解是,“国家”一词仅仅指“在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中拥有最高权力的个人或众多个人组成的身体”。(97)后来,我们发现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在 1891 年出版的《政治学原理》(Elements of Politics)中总结了同样的观点——以及功利主义信条中的许多其他观点——国家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装置,被赋权要求在它之下生存的众人效忠于它。(98)
诚然,到了这个时候,针对这些常识性解释的反动已经开始。在 19 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里,人们下定决心,要在英国的法律和政治理论中重新引入国家作为一个独特的人的名称的思想。一些法律理论家,特别是梅特兰(F.W. Maitland)和他的弟子们,将法团(corporations)作为拟制人的理论扩展到了国家,将其视为众拟制中的最“凯旋”者。(99) 更有争议的是,一批有影响力的英国道德哲学家转向卢梭,特别是黑格尔,以帮助他们阐明国家是一个具有自身真实意志的人的名称这一主张。对这一论点最全面的阐述见于伯纳德-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于 1899 年首次发表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100) 。博桑凯认为,国家拥有自己的实体意志,其内容等同于我们自己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的意志。因此,他提出了所谓的“将国家与个人的真实意志相提并论,在个人的真实意志中,他将自己的本性作为理性的存在”(101)。公民的道德自由被认为在于他们能够符合其真实意志或理性意志的要求,从而符合国家之道德人的意志。
这种思维方式曾一度风靡一时,但很快就引起了强烈反扑,人们转而支持我所说的“常识性方法”。(102)1918年,霍布豪斯(L.T. Hobhouse)在其《形而上学的国家论》(Metaphysical Theory of the State)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尤其暴躁的回应。霍布豪斯反驳说,国家不过是一个“政府组织”的名称,在谈论国家权力时,我们只是在谈论政府行为。(103) 一年后,哈罗德-拉斯基出版了《现代国家的权威》(Authority in the Modern State)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了非常类似的论点。他宣称,当我们谈论国家时,我们仅仅涉及一个法律和行政权力的通行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官僚机构和强制力(104)。
拉斯基发表这些思想时,常识论的第二波攻击已经开始。拉斯基仍然坚持认为,国家依旧是需要分析的主宰性概念。(105) 然而,到了这一阶段,一些政治理论家开始怀疑的恰恰是这一信念。
在鼓励这种怀疑态度的进展中,最突出的或许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国际法律组织的兴起。特别是 1899 年和 1907 年的海牙会议广泛限制了主权国家根据自身条件采取军事行动的权利。(106)更重要的是,国际联盟于 1922 年成立了常设国际法院,从而建立了一个法律权威机构,其判决至少在理论上能够推翻个别国家在许多领域的管辖权,而这些国家此前一直认为自己在这些领域享有不可侵犯的主权。
反思这些变化,越来越多的评论家开始认为,主权国家这一概念已经时过境迁。 1914 年诺曼-安吉尔在《国际政体的基础》一书中已经提出这一论点。他断言,将国家作为政治分析的基本单位已经过时,“与事实不符”。(107)近来,国家的衰落已成为政治理论的陈词滥调(cliché)。(108) 毫无疑问,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是有权推翻单个国家地方管辖权的国际组织的不断发展。然而,更重要的可能是两个有目共睹的进展。其一是跨国法团(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和其他类似机构的崛起,它们通过控制投资和就业,迫使各个国家满足它们的要求,即使这些要求可能与有关国家的社会和经济优先事项相冲突。(109)另一项发展是人们越来越接受人权的总体理想。欧洲人权法院的成立明确规定,如果成员国的地方管辖权被证明违反了 1950 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该法院有权推翻这些管辖权。最近,一些国际法律理论家甚至认为,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可以允许对所谓主权国家的内部安排进行干涉,必要时可以动用军事力量。(110)
这些发展使越来越多的评论家相信,单个国家的力量正在走向衰落。我们被告知,国家正在萎缩、退却,“逐渐消失在阴影中”。(111)因此,国家的概念在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正在失去意义。(112) 弗兰克-安克斯密特(Frank Ankersmit)最近甚至得出结论:“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第一次走向消亡”(113)。
VII
追溯国家的谱系,就会发现这一概念一直是争论不休的主题。然而,近来我们在面对这一思想遗产时,却选择了一种令人吃惊的无话可说的方式。我们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于重申,国家一词只是一种指代既有政府机构的方式,而且在我们这个新近全球化的世界中,这种政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
我对这一结果深感不满。近来许多讨论的一个弱点是过于急于宣布国家的死亡。(114)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单个国家已经丧失了主权的许多传统属性,主权概念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其早先与单个国家权利的联系。(115)然而,世界主要国家仍然是国际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人道主义干预的理想尚未被援引到挑战任何大国主权的地步。(116)此外,到目前为止,这些国家迄今为止仍然是本国领土内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体。(117)它们近来变得更加咄咄逼人,以越来越高的警惕性在边境巡逻,并对本国公民保持着无与伦比的监控水平。它们还变得更加干预,面对崩溃的银行体系,它们甚至愿意充当最终贷款人(lenders of last resort)。与此同时,它们继续印钞、征税、执行合同、发动战争、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惩罚犯错的公民,并以无与伦比的复杂程度进行立法。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国家“逐渐消失在阴影中”似乎是片面的,甚至是漫不经心的。
然而,即使我们同意国家的概念对于法律和政治理论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仍然需要问一问,使用我所说的常识性解释是否就足够了?我的系谱学所揭示的关于国家早期的以及更明确的规范性思维方式在遭到广泛的否定后——如果说有什么损失的话——使我们损失了什么呢?
我自己的回答是,如果我们反思一下我所说的绝对主义理论和平民主义理论,就很难避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它们如今只具有历史意义。然而,如果我们转向虚构理论,我们就会发现一种本不应该被搁置的思维方式。正如一些法律和政治理论家开始呼吁的那样,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提及国家是一个拟制人或道德人,以区别于统治者或被统治者,我们就很难有希望连贯地谈论公共权力的性质。(118) 最后,我想解释一下为什么我同意我们的思想遗产中的这一要素需要得到重新评估,甚至需要恢复(reinstatement)。
我们首先需要回顾一下,为什么虚构理论的支持者们如此急切地要在政府机器与国家位格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他们这样做有两个相关的原因。其一是希望提供一种检验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手段。根据虚构理论,当且仅当政府的行为有助于促进国家个人的安全和福祉,进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善好或公共利益时,政府的行为在道义上才是可接受的。
无可否认,这一思路存在明显的异议,至少自 1971 年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来,这一思路一直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罗尔斯在其论文开篇就宣称,所有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就是正义。因此,评估国家行为合法性的正确方法必须是询问这些行为是否公平或公正。如果我们问正义需要什么,答案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部分将是,必须优先考虑个人权利,而不是任何促进共同利益等包容性目标的尝试。“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19)。
然而,可以说这一案例的一个弱点是,它拒绝承认有时可能有必要——特别是在危机时期——让维护个人权利让位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希望将虚构理论重新引入我们的政治讨论核心的一个原因是,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检验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手段,而且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证明政府有时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行动的手段。如果存在真正的国家危机,就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最迫切需要拯救生命的人是国家之人格。
最后,我想谈谈用这些术语构想公共权力的另一个更有力的理由。我们需要能够理解这样一种说法,即政府的某些行为不仅具有约束全体人民的效力,而且还具有约束他们遥远的子孙后代的效力。例如,考虑一下梅特兰认为具有示范意义的情况:政府决定举借公债。谁成为债务人?(120)我们很难按照平民主义理论的方式回答,债务必须由人民的主权身体承担。如果债务数额足够大,人民就没有能力偿还。但如果用常识性的语言来解释,债务必须由产生债务的政府来偿还,这也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政府更迭或倒台,这对取消债务没有任何影响。
相比之下,接受国家虚构理论的一个决定性理由似乎是,它为这一难题和若干相关难题提供了一个连贯的方案。该理论宣称,唯一持久到能够拥有并最终偿还这些债务的人必须是国家。作为一个捏造的人,国家能够承担任何政府和任何一代公民都不可能履行的义务。我甚至可以说,在合同法的现状下,除了援引国家作为一个人的概念(用霍布斯的话说,就是拥有拟制的永恒生命)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来解释这些义务。(121)我们需要认识到,国家之所以可能在当代世界保持强大的代理人地位,原因之一就是它们的寿命将超过我们所有人。
1 But for a recent attempt see Morris 1998, esp. pp. 45–6; for a more pluralist approach see Vincent 1987.
2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s along these lines see Geuss 1999; Bevir 2008; Krupp 2008.
3 Forsyth 1991, p. 505; Morris 2004, pp. 195–6. For Weber's definition see Weber 1984; for discussions in which it is presupposed see Poggi 1978; Jordan 1985; Caney 2005, esp. pp. 149–50.
4 Brett 1997; Höpfl 2004, pp. 186–223. 5 Skinner 1978, vol. II, pp. 254–75.
6 Mattei 1979; Borelli 1993. On England see Baldwin 2004; Malcolm 2007, esp.
pp. 30–73.
7 Hexter 1973, pp. 150–72. 8 Machiavelli 1640, pp. 139, 141, 169.
9 On this transition see Mansfield 1996, pp. 281–94; Harding 2002, pp. 252–335;
Skinner 2002, vol. II, pp. 382–7.
10 For Bodin on the state see Franklin 1973 and 1991; Skinner 1978, vol. II, pp. 284–
301, 355–6.
11 Bodin 1962, 1.2, p. 10. 12 Bodin 1962, 1.2, p. 10.
13 Bodin 1962, 1.8, p. 99.
14 Following Poggi 1978 and Vincent 1987, pp. 45–76.
15 Höpfl 2004, pp. 204–17, 224–30.
16 Suárez 1975, 3.4.2, p. 49: 'non est delegatio sed quasi alienatio'. Cf. Höpfl 2004, pp.
248–62.
17 On Kellison see Sommerville 1999, pp. 60–2.
18 Sommerville 1991a, pp. xxxii–iv shows that, although Patriarcha was not published
until 1680, the manuscript was completed before 1631.
19 Filmer 1991, p. 2. 20 Filmer 1991, p. 7.
21 King James VI and I 1994, pp. 143, 145, 147, 149. On James as an 'absolutist' see
Sommerville 1991b, pp. 247–53; Sommerville 1999, pp. 107–10, 227–30.
22 On Hayward see Levack 1988; Sommerville 1999, pp. 51–2, 68.
23 Hayward 1603, Sig. G, 3r.
24 Hayward 1603, Sig. B, 3v; Sig. H, 3r; Sig. K, 2v.
25 Hayward 1603, Sig. B, 3v; Bodin is cited to this effect at Sig. D, 3r.
26 Hayward 1607, pp. 2, 6, 8, 14.
27 On Downing see Levack 1973, pp. 115–17, 187–8; Sommerville 1999, pp. 40–1.
28 Downing's treatise was reissued in an extended form in 1634; I quote from this ver-
sion of the text.
29 Downing 1634, pp. 58, 68. 30 Downing 1634, p. 46.
31 On Sandys's Relation see Rabb 1998, pp. 21–46.
32 Sandys 1605, Sig. N, 3r; Sig. P, 2v; Sig. S, 3r.
33 On Botero's Relazioni see De Luca 1946, pp. 73–89.
34 On Botero see De Luca 1946; Mattei 1979. I quote from the final, most extensive ver-
sion of Botero's Relationi, translated by Robert Johnson and published in 1630.
35 Botero 1630, p. 310.
36 Botero 1630, pp. 200, 206.
37 Botero 1630, p. 206.
38 Digest of Justinian 1985, 1.6.4, p. 18.
39 Skinner 2002, vol. II, pp. 308–43.
40 Livy 1600, p. 44.
41 Livy 1600, p. 54.
42 On Boccalini see Tuck 1993, pp. 101–3.
43 Boccalini 1626, pp. 191–2.
44 Almain 1706, col. 978: 'Nulla Communitas perfecta hanc potestatem a se abdicare
potest'. On Almain see Burns 1992, pp. 138–45; Skinner 2002, vol. II, pp. 255–62.
45 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 1994, pp. 74, 78. For a discussion see Garnett 1994, pp.
xxii–xxxi.
46 Parker 1642, pp. 29, 45.
47 Parker 1642, pp. 2–4.
48 On Bramhall's 'moderate royalism' see Daly 1971; Smith 1994, pp. 220–3.
49 Bramhall 1643, pp. 17, 21, 89.
50 Bramhall 1643, pp. 14, 21, 23.
51 Hobbes 2008, Epistle Dedicatory, p. 3; Introduction, p. 9.
52 Hobbes 2008, ch. 13, pp. 89–90.
53 Hobbes 2008, ch. 16, p. 114; ch. 28, p. 219; cf. ch. 21, p. 150.
54 Hobbes 2008, ch. 16, p. 114; ch. 17, p. 120.
55 Hobbes 2008, ch. 19, pp. 130–1.
56 Hobbes 2008, ch. 19, p. 131; ch. 24, p. 171.
57 For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see Pitkin 1967, pp. 14–37; Jaume 1986; Skinner 2007.
58 Hobbes 2008, ch. 16, p. 111.
59 Hobbes speaks of two ways in which political authority can be established: by 'institu-
tion' or by 'acquisition'. It is only in respect of the former case, however, that he fully works out his theory of authorization and representation, which is why I concentrate on 'government by institution' in what follows.
60 Hobbes 2008, ch. 16, p. 112.
61 For Hobbes on authorization see Gauthier 1969, pp. 120–77; Baumgold 1988, pp.
36–55; Skinner 2007.
62 Hobbes 2008, ch. 16, p. 114.
63 For further discussion see Tukiainen 1994; Skinner 1999.
64 Hobbes 2008, ch. 17, p.120.
65 Hobbes 2008, Introduction, p. 9 and ch. 17, p. 120.
66 Jaume 1983; Skinner 1999; Loughlin 2003, pp. 58–64.
67 Hobbes 2008, ch. 19, pp. 135, 221.
68 Hobbes 2008, ch. 24, pp. 171–2; ch. 30, pp. 239–40.
69 Hobbes 2008, ch. 17, p. 120; ch. 19, p. 131; ch. 24, p. 171; ch. 30, pp. 239, 241.
70 Parkin 2007, pp. 334–44, 361–77 reports a largely hostile reception, with no specific
discussions of Hobbes' theory of the state.
71 Houston 1991, pp. 101–45.
72 Houston 1991, pp. 69–98.
73 For Pufendorf's dependence on Hobbes see Palladini 1990.
74 On Barbeyrac's translation see Othmer 1970, pp. 124–34.
75 Glaziou 1993, pp. 62–3, 65–7.
76 Jouannet 1998; Beaulac 2003, esp. pp. 254–60.
77 Pufendorf 1717, p. 465.
78 Pufendorf 1717, p. 475, cols. 1–2. For discussion see Denzer 1972, esp. pp. 185–8.
79 Pufendorf 1717, p. 476, col. 1.
80 Pufendorf 1717, p. 517, cols. 1–2.
81 Pufendorf 1717, p. 569, col. 1; p. 571, col. 1.
82 Pufendorf 1717, p. 481, col. 1.
83 Vattel 1760, p. 1.
84 Vattel 1760, p. 10. For the context in which he formulated this principle see Toyoda
2009.
85 Vattel 1760, p. 21.
86 Vattel 1760, p. 19.
87 For Blackstone on law and the English state see Cairns 1984; Lieberman 1989,
pp. 31–67.
88 Blackstone 1765, p. 52.
89 Blackstone 1765, p. 52.
90 Blackstone 1765, p. 49.
91 For this contrast see Dyson 1980.
92 For Bentham on Blackstone see Burns 1989; Schofield 2006, pp. 51–7.
93 Bentham 1988, p. 53.
94 Schofield 2006, pp. 32–44.
95 Bentham 1988, p. 113. For Bentham on fictions see Schofield 2006, pp. 14–27,
74 –7.
96 On Austin and Bentham see Lobban 2007, pp. 173–87.
97 Austin 1995, p. 190n.
98 Sidgwick 1897, p. 221.
99 Maitland 2003, p. 71.
100 Nicholson 1990, pp. 198–230; Boucher and Vincent 2000, pp. 87–126.
101 Bosanquet 1910, p. 154.
102 Nicholson 1990, pp. 189–90.
103 Hobhouse 1918, pp. 75–6.
104 Laski 1919, pp. 29, 37.
105 Laski 1919, pp. 26, 32.
106 Keefer 2006 and 2007.
107 Angell 1914, p. xxviii.
108 Bartelson 2001, pp. 77–113.
109 For examples see Strange 1996, pp. 91–109, 122–79; Hertz 2001, pp. 40–61, 170–84.
110 See Tesón 1997; Wheeler 2000; Caney 2005, esp. pp. 231–46; for a survey see Weiss
2007.
111 Strange 1996, pp. 82–7; Creveld 1999, pp. 420–1.
112 See, for example, Creveld 1999; Hertz 2001, esp. pp. 18–37. For other writers who con- verge on this point see Bartelson 2001, p. 1n.
113 Ankersmit 2007, p. 36.
114 Bartelson 2001, pp. 149–81.
115 MacCormick 1999, pp. 123–56; Bellamy 2003; Prokhovnik 2007, esp. pp. 105–16,
183–246.
116 See the examples discussed in Tesón 1997, pp. 175–266; Wheeler 2000.
117 As Troper argues in Chapter 7 of this volume, there are even good reasons for remain-
ing sceptical about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e undermined the traditional sovereignty of member states.
118 See Runciman 1997, 2000, 2003; McLean 2003, 2005; cf. Bartelson 2001, pp. 149–81.
119 Rawls 1971, p. 3.
120 My discussion is indebted to Maitland 2003, pp. 39–45, 70–1.
121 For further discussion see McLean 2003, esp. pp. 175–6, 1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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