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s in a name? "
[What's in a Name?]
以下是我為湯淨寫下的報導前言。是她的故事,是她的作品,是她參加願景工程「伴飛」計畫,完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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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價:倖存之後》前言
2017年 #MeToo浪潮由歐美席捲全球時,台灣相對沉默。今年夏天卻因緣際會在社群媒體上爆出一波猛烈的#MeToo運動,在社群媒體上書寫自身經歷、具名指控加害人,在輿論法庭尋求心中想望的正義——有人聽見、有人聲援、知道自己不是一個人。
但是,在說出「我也是(me too)」之後呢?除了一吐為快之外,極少有人得到真心道歉,更慘的是受到訴訟威脅,要求噤聲。
在台灣尚未完全「進化」的社會文化及司法體系中,性騷很難藉由法律求得正義——即使七月底「性平三法」修正,後續成效也尚待檢驗。至於受害程度更為嚴重的性侵害,也不見得能藉著法律,求得當事人心中的公平與正義。
在願景工程獎助的《代價:倖存之後》專題報導中,即使進入司法程序,審訊過程中對受害者的不信任、檢討受害者的「你為什麼不逃?」論調不斷出現,法令規定的「減述」和「隔離訊問」也未能落實,讓原本要減少性侵案黑數的「強制通報」美意,變成受害者心中「強人所難」的規定。
藉由這波 #MeToo,台灣社會的性別觀念受到極大衝擊,但也是反省與提升的契機;作為人權防線的司法體系及執行人員心中對「完美受害者」的執念,也該進一步「排毒」,否則如本專題作者所指出的:尋求制度保護與司法正義的路上,反而成為「說出來」之後必須接受的一連串道德檢驗及傷害。這是更加令人遺憾之處。
台灣,真的準備好「接住」隨著 #MeToo而來的受害者了嗎?由《代價:倖存之後》揭露的真相,不易面對,卻不容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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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自己是「性侵倖存者」,並且拒絕用化名----即使我們勸她「這樣好嗎?」法務部門也極擔憂,包括擔心某些情節字眼不宜未成年人觸法(兒少法)、也擔心對方對她提告,提醒她有此風險。
因為她多年前曾告他性侵,卻「不起訴處分」,這是許多性侵案常見的結局。
雖然早已事過多年,但她一年前交出的初稿仍是滿紙悲憤、看不見事件梗概,讀來如墜迷霧,但體會得出書寫者紛亂如麻的憤懣。幸好同事怡瑄與文臨的細心爬梳。陪著與她這一年的來來回回,從「我寫不出來!」、「先從你最想說的開始寫起。」到「是不是有人陪著你?萬一你掉入往事,有人可以陪你嗎?」愈往內在回憶深處的挖掘,我擔心她的心理韌性.....
謝謝她回答我一路以來的各種疑問--並不以「吼,你在責備受害者嗎?」一詞來反質疑。有時我越線地大放厥詞,她寬厚地不以為意。
一年之後,我看見一名堅強溫暖的女子,為了書寫,休學,停下研究所課業,為了專心吐出如鯁在喉的往事,那是人生上一階段的「未竟之事(完形心理治療學派說的unfinished business)」。
部分報導連結在留言處。重要的是,湯淨為同是性侵倖存者成立的臉書社團「暖暖Sunshine」,已走到線下,在真實世界中成功立案「暖暖Sunshine協會」(中間少了幾個字,啊原諒我背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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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 in a name? " 名字到底有什麼重要?
當莎士比亞在《羅密歐與茱麗葉》中,寫下"What's in a name? "名言時,說的是世仇與戀情、玫瑰不叫玫瑰也是香的;大文豪不會知道對許多性侵受害者來說,必須羞愧地遮去姓名,也是性創傷汙名的一部分。
"Know My Name" 是美國性侵倖存者Chanel Miller 張小夏(有華人血統)的書名,她也是用真名面世(已有中譯本《這是我的名字》,內文譯得極好)。
或許你也和我一樣,曾經在外電中讀過她的案子,但不會知道她的名字,因為那時她仍是無名氏,法庭上代稱「無名艾蜜莉」。我只記得加害人是史丹佛大學的游泳高手(Brock Turner),家世顯赫;雖然陪審團認定「性侵罪成立」,但老男法官認為,年輕有為的青年怎可為了幾秒鐘的犯行而毀了一生?(這就是這則性侵新聞的「新聞點」啊!)因而輕判六個月。
法庭中被稱為「無名艾蜜莉」張小夏對此結果幾乎崩潰;史丹福一位也看不下去的女性教授建議張小夏將她的法庭陳述書,讓BuzzFeed刊登。結果,嚇,四天內全世界點閱破一千一百萬次,半個台灣人口數。
網路怒氣發酵及後來的發展,聯合報「轉角國際」有詳細報導,附在留言。法官遭罷免,Turner上訴被駁回,史丹福將他退學。「無名艾蜜莉」找回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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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定要用真名?」
「因為錯的不是我。」
這是湯淨和我的對話;也是我和心理師的對話。
因為我想理解,「名字」對倖存者的意義,以及這一切曝光,會對她有何影響。我覺得我有道義責任。
還有這一切無法出稿的疑慮及考量,是不是也是對「不完美受害者」的不信任呢,那我們和文章指控的文化與體制有何不同呢--這些自問與責任,壓得我好沉。
我擔心,我憂慮,湯淨可能不知道她對社會現身之後,後座力會是什麼。
對那人的名字及當年與性有關的及各種心理pua鉅細靡遺的情節,都在同事 Claire Qiu 孫文臨
來回討論及修改中,做了最大的防禦工事----更謝謝法務眾達人的提醒,大家擔心的都是:萬一他來告你呢?
湯淨不慌不忙,「我查一下構成要件。」啊,你懂法律?
嗯。為了說出來的這一刻,她的大學生涯,在本科之外,多修了中文與法律。為了說出大一前暑假發生的那些往事,以她自己的版本----她沒有機會走上法庭的、像張小夏那樣的「法庭陳述書」。
「嗯,如果他要告,就是告誹謗和妨害名譽,但是我覺得他告不成,因為不起訴書不公開,我也沒有寫出他的名字,沒有人知道是說他,除了他自己。而且,就算告了,刑度很輕,我可以。」
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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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她和他的事,不是她書寫報導的重點;而是性侵被學校通報、走進醫院、走進警局、走進地檢署之後,她所經歷的質疑與羞辱。她對這些過程的質疑,才是她想要重提往事的真正原因。法律曾經承諾人民的受害「減述」呢?說好的「隔離訊問」呢?
現任監委、前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 容 Chi Zoe 說:「啊,沒有社工陪同就做筆錄?這過程就不對了啊!」
勵馨性侵案子,有把握而去提告訴的,八成也不起訴,起訴判有罪的,更少了。「很難靠司法找回性侵受害者的公平正義。」
看看日本記者伊藤詩織寫的《黑箱》。她被媒體長官性侵,當然是不起訴,書寫是她的武器,卻冒犯了日本社會。(哎,這是另一議題了。可再寫五千字)
許多的Metoo走到司法深水區了。我們的司法體系仍是「性別盲」的機制,讓我十分十分不安。
湯淨的控訴,重點不在於那個「他」是誰,而是制度的渣。這波Metoo的結局,不該只在臉書指控就停止。但要往前,就必得面對這渣的體制。
先這樣。要說的,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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