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你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公主之死》是一本很有意思的小書。2001年由三民書局出版,作者李貞德教授是歷史專業,其母親曾桂香曾任最高法院的庭長。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研究,通常只研究到唐朝,因為《唐律》存焉,典籍完備。
唐帝國之前的法律,只能依靠其他史料記載來做推論。也就是由個別案件的判決結果或辯論過程,去推測當時代的法律規定大概是如何。
本書作者就是以一個發生在北魏(南北朝時代),某位駙馬殺了公主的案件為引,推理出當時代的法律環境,真的是相當的厲害,讀來很有趣味。
詹宏志說過:他讀余英時教授寫的《方以智晚節考》,好像在讀推理小說一樣,覺得太精采了。看到他老人家這麼說,我也去買來讀,真的是覺得「被騙了」。但這樣的閱讀情境,我在《公主之死》這本書中感覺到了。
書的內容總是應當留給讀者自己看。我最討厭有人寫讀書心得分享,是把情節介紹一遍就完了。所以,我只引用書中談到的一個小小案例,來看「儒家禮法」在中古東亞法律體系中的適用情形。
基本上,儒家真是個注重「喪禮」的教派。關於親屬間的親等計算,完全是以喪禮上的穿著及守喪時間的長短來決定。也就是常聽到的「五服」(雖然對很多人來說,可能沒有常有聽到,甚至沒聽過)。
簡單來說,「五服」就是五種在喪禮上穿的衣服,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等級,都是麻織品,越前面的越粗糙,越後面的越幼細。比方說「斬衰」就是死者的兒子應當穿的衣服,用生麻製成,還不能收邊,要毛毛的不整齊。實際上,五服制度發展到最後,極為複雜,絕對不是只分成五種,至少可分出一百多種等級。
而五服並不只是告別式上的dress code而己。整個法律制度,都是跟著這套「五服」親屬制在走。「連坐」(一人犯罪,親屬也要受罰)、「容隱」(親屬犯罪,可以收留而不告發,不算犯罪)等法律規定,其適用範圍和程度,都是根據這套「喪服制度」在處理。
看古裝劇,常聽到婦女要守「三從四德」。所謂「三從」,乃指「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這不但是道德教條,更具有法律規範的效果。
書中提到一則中古時代的案例,某寡婦其夫家的侄兒犯了搶劫的罪名,被逮到了。依親屬「連坐」的規定,這位寡婦以叔母的身分,受到嚴厲的處罰。
而當時的上級長官(可視為上訴二審)在處理本案時,同情這位寡母的遭遇,認為處罰太嚴厲了。所以就引用女子「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法律原則,認為這位女士的丈夫已經死了,所以她的法律地位應該「從子」,而非「從夫」。因此,她所受的連坐處罰,親等不應該以「叔叔的太太」來算,而要用「堂弟的媽媽」來算。
堂弟比叔叔在親等遠了一級,在喪禮上所穿的衣服不同(這就是五服制度的判斷),因此所應受的連坐處罰也比較輕。最終這位判官以儒家「五服」制度加上對女子「三從四德」的法律解釋,為這位寡婦開脫了罪刑。
這一整套「禮法」制度的運作,在清末變法時消亡。今時今日,已經是難以想像。
由這套儒家「禮法」制度所衍生出來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法之規範效力」(即具有強制力,而且是國家機關必需遵守的規定)若為吾人所不知,則在評論歷史事件時,自不免流於無知和擅斷了。
儒家重視喪禮的特徵,在我的祖父輩還頗為明顯。他們常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再怎麼樣也要生一個兒子來「捧斗」。而這「捧斗」,真是就是喪禮上的事情啊!可見這個以喪禮為中心基礎的文化基因,還真的是影響深遠。
胡適生活的年代,去古未遠。他對這種以喪服來論斷一切關係的儒家怪癖,應當是感同身受。在胡大博士「大膽假設、細心求證」之下,甘冒大不諱的寫了一篇〈說儒〉。他認為「儒」之本義,乃是主持喪禮之司儀,俗稱「土公仔」是也。孔子是「新儒」,老子是「老儒」,孔子問禮於老子,就是殯儀館的新進員工問前輩,喪禮的程序要怎麼進行才對。
胡博士的這篇文章,受到很多的挑戰與批評,比方說錢穆他老人家就很不認同。
但讀過《公主之死》這本小書後,我對於胡適他老人家當年之所以會這麼「大膽假設」,總算也有些小小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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