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崩而不溃?论非法政权(上)

Ignatius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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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又怎样?本文对我们日常经验中的许多观念做了批判性反思,对公众来说是非常好的民主政治科普材料。读者将从中获取一种富有启发性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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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崩而不溃?这个问题引起过许多争论,现在也仍然在争论中。学术界在争论这个问题时,通常把问题细化到中共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上。

中共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个谜。一方面有人认为中国非民选政府和专制制度之所以能够度过重重危机延续下去,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断以多种手段来加强其政权合法性。另一方面,(尽管千方百计加强合法性建设)层出不穷的合法性危机又并没有摧毁中国政府的执政根基。这时候又有学者建议,谈“合法性”问题不如谈“合法化”问题。

所有这些争论都回避了一个假设:不合法又如何?的确,我们在追问中共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时,常常忘记反问:“不合法又如何?”我们其实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假设只有“合法政权”才是可持续的。事实上,“不合法政权”或者“非法政权”不但真实存在,还并非难以为继。那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为什么“非法政权”能够继续存在?当我们思考清楚这个问题之后,我们才能明白深陷危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一直崩而不溃。

1. 什么是“非法政权”?

“非法政权”(illegitimate regime)所指既可能是程序上不合法,也可能是政府凌虐于法律之上,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受承认的政府。在不予承认的情况下,敌对政府可能指责对手是“非法政权”。比如委内瑞拉在2019年至2022年间的临时政府,就被马杜洛(Nicolás Maduro Moros)政府指控为“非法政府”——尽管马杜洛政府并不见得就是“合法政府”(因为大选舞弊、不合国际民主选举过程、操纵或窃取选举结果等嫌疑)。

与民主国家(包括不民主但有法治的国家,比如新加坡)政府遭遇的合法性危机不同, “非法政权”遭遇的合法性危机是根本性存在危机。这种危机既可能是“全过程的”,也就是说,合法性危机从政权上台到更迭、直到覆灭始终纠缠“非法政府”,即使“非法政权” 逐渐受到承认,也仍走不出被认为是“非法政权”的质疑。合法性危机也可能是指存在于某个时间段的某一届政府从头到尾遭受的不信任和质疑,一直到这届政府倒台为止。

虽然民主政府也可能遭遇不信任动议,导致内阁辞职或议会被解散,但对于“非法政权” 却不存在这种顾虑,因为“非法政权”通常是无法用法定程序推翻的。不仅如此,“非法政权”通常是压制不信任动议的:不但不存在不信任投票,还操控宣传机器和制造虚假民调来人为拔高政府“支持率”——这种捏造的“支持率”好像起到一个渲染政权合法性的作用,但事实上这种合法性是没有根据的。

显然,我们并不能说只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政府才是“合法政权”。新加坡代表的法治国家虽然被批评不是民主政府,但由于政府处在法律有效约束之下,历届政府的产生和更迭都是遵照法治国家的常规程序进行的,你很难把在法治环境中产生和运行的政府定性成“非法政权”。此外,在有缺陷的民主国家,比如泰国和巴基斯坦,也是可能产生“非法政权”的。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有名无实,“rule of law”被偷换成“rule by law”,不论是不是仿照诞生于西方世界的现代国家形式建立的政权,你都很难说这种政府是“合法政权”:因为政府经常不受法律约束,出现政令违背法律、政令超越法律、政令代替法律这样的常态,即使被普通民众理所当然地接受,也不能认定这种政府是“合法政权”。

虽然我们并不能假定只有由代议制产生的立法机关足以约束政府行为时,政府才能保证是在合乎法治原则的情况下产生和运作的,因为我们知道有的国家的代议制要么可能是不成熟的,要么可能是徒有其表的(比如俄罗斯“国家杜马”),还有也可能是不稳定的(比如经常被军事政变推翻重来)。但是就现代国家发展到今天来看,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推行直接民主国家和成熟的代议制民主国家才能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使其符合法治精神。即使这样的国家或被批评为非民主国家或有缺陷的民主国家,法治也能赋予政府以合法性。

但在有些人看来,推行“贤能政治”(meritocracy)的国家也可能塑造“合法政权”,即使政府不是依靠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很不幸的是,这种假想还没实现就破产了。比如贝淡宁(Daniel A. Bell)依据中国儒家政治理想设想的“贤能政治”也就是如此。 “贤能政治”最大的缺陷不是领导人如何产生,而是政府如何运作。即使“贤能政治”打造出比经过代议制民主选举更优秀的政府,这样的政府不可能在真空中运作,其政府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国家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中的角色——这两种情况是中国古代社会还没有出现的新情况。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将跟“贤能政治”发生冲突,“贤能政治”要屈从于法治约束,(尤其在国家体量庞大的情况下)就不得不求助于代议制民主来产生足以约束政府的立法机构(而不是“橡皮图章”)——这样即使不实行多党制,理论上也是可能产生法治的。虽然我们实际看见不是这么回事,尤其在体量庞大、还有大陆帝国历史背景的国家,一党专政追求法治失败的案例多到不成比例(成功案例几乎没有)。这是因为立法机构没有弹劾政府的权力,反而通常遵照执政党和政府指示来履行职责,而司法和执法机构又被执政党完全掌握,于是就出现了党、国家和政府职能重叠或划分不清的情况。要求执政党主动放弃这些权力是不现实的。与此同时,“贤能政治”还必须频繁应对国际政治经济交流和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价值观念冲击。假如推行“贤能政治” 的政府无法受到法治约束,这样的政府将成为国际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乃至不稳定因素,因为政府决策无法受到本国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制约,其风险是得不到保障的,就像汽车没有刹车片和保险杠。

不是说“贤能政治”无法产生“合法政权”,而是“贤能政治”一旦处理不好法治问题、不能有效约束现代国家决策形式,国家就会出现“高风险社会”的不稳定特性,政府就有可能会变成“非法政权”。与此同时,在法治无法约束“贤能政治”的情况下,所谓民众满意度和信任度是被劫持的。这里的“被劫持” 是指不受制约的宣传机器、不自由的言论环境、严酷的审查制度和被教育部牢牢钳制的教育体系,都在制造一般社会观念和制造服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独立民调(虽然往往不可能),获取的数据恐怕也是政府希望的结果。 “被驯服的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截然不同:因为前者是单向度灌输和人为干预的结果,后者却是开放社会观念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

“神权政治”(theocracy)也可能出现政府服从教法的情况,甚至政府完全仿照西方现代国家,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政府也受宪法和法律约束,这时候我们可以说这样的政府是“合法政权”吗?最接近这种情况的“神权政治”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但巴基斯坦与伊朗不同,巴基斯坦是个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其民主政治虽有缺陷,却不存在凌虐于政府之上的宗教领袖。与沙特阿拉伯“神权政治”相似,巴基斯坦在政治上世俗化程度较高,但在社会生活上则高度宗教化,只不过沙特阿拉伯是个残留在现代社会的古代君主专制国家。伊朗“神权政治”始终有一个凌驾于政府首脑(总统)之上的宗教领袖,与推行“贤能政治”的中国始终有个总书记凌驾于政府首脑(即国务院总理)之上有某种相似性。但伊朗政府首脑是仿照西方民主选举选出来的,中国不存在这种民主选举;伊朗宗教领袖实行终身制,但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一般不实行终身制。跟中国党权大于政府相似,伊朗也出现教权大于政府的情况,而且中国的党权和伊朗的教权都是不受制约的。我们很难认定行使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合法的,即使这种权力用于限制政府,也不等于动用这种权力是恰当的,因为没有法律足以裁断动用这种权力的权限和合法性。比如习近平时代中国的“反腐运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在最高领导人示意下,直接越过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越俎代庖地进行反腐败调查,这就是典型的以“党纪”(实际上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超越“法律”的情况。在奉行伊斯兰教法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妇女不戴头巾被认为违反伊斯兰教法,直接听命于最高领袖的伊朗宗教警察绕开司法系统直接对民众执法,这也是“教法”超越司法系统的现代国家世俗法律的情况。不论是“党纪”,还是“教法”,都是严重违背法律原则、故意漠视司法系统的典型做法,而这些“党纪”和“教法”往往还是直接听命于最高领导人的,这就造成了领导人个人意志超越国家法律的情况。

对“非法政权”的判定,法治可能是最重要因素之一。至于像民众满意度、政府支持率和信任度调查,却不能够作为政府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专制独裁国家政府信任度和支持率常年稳居全球高位,在法治健全国家,政府支持率反而可能垫底。比如根据每年发行的《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美国跟一众发达民主国家政府信任度常年全球垫底。在宣传机器不够发达、言论市场完全开放、政府无法随意操控民意的国家,发生这样的情况完全合情合理。与之相反,宣传机器越发达、言论审查和监控越严厉、社会越封闭和政府掌握更多层次手段操控民意的国家,信任度和支持率是被劫持的,即使数据并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自由的言论市场敞开来争取受众,甚至连批评意见也被压制下来,只允许有一种具有强烈排他性的意见占据绝对优势。这就像中国的等额选举,投票不能说明候选人的支持率和受欢迎程度,因为没有竞争者,只要获得提名就能当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政权”来说,承认其合法性(尤其是被“合法政权”承认)仍然是颇为重要的事情。 “合法政权”互相承认,这样的情况不是什么新鲜事情。 “合法政权” 之间也可能产生质疑,比如波兰和以色列因为司法改革,就引起美国和欧盟强烈质疑。 “合法政权”不承认“非法政权”的情况也很常见,比如大部分国家都不正式承认罗德西亚(Rhodesia)——而罗德西亚被认定为“非法”主要原因还在于其由白人少数民族(多为白人殖民者或其后裔)组成的种族压迫政府,虽然当时南非也是如此。公众更少注意到的是“合法政权”被迫承认“非法政权”。这是许多“非法政权”上台后摇身一变,变成“合法政府”的必经之路:获取国际承认和互相承认。然而公众忽视的是,“非法政权”在获取国际承认之后,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政权”:国际社会承认的,与其说是其政权合法性,不如说是承认这个政权可以代表那个国家,仅此而已。但是很不幸,这一点往往被故意混淆不清,就好像受到国际承认的政府其统治就是合法的。希特勒时代的德国一样受到国际社会承认,但是同盟国却合力绞杀了这个国家,因为这个国家犯下了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国际社会承认的并不是希特勒政权合法性,而是承认该政权代表德国。即使法国维希政权其实可以代表法国,国际社会却普遍承认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流亡政府,这又说明国际承认虽然不一定能肯定政权合法性,却可以肯定政权的非法性(即不可以代表国家)和赋予政权合法性(即可以代表国家)。满洲国政府和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也是类似情况,因为普遍认为是傀儡政权,不足以代表国家,就被认为是“非法政权”。另外,“非法政权”之间互相承认也不见得赋予“非法政权”合法性,像斯大林的苏联承认毛泽东的中国,并不见得就让两个臭名昭著的极权国家变得合法起来。

不过国际承认并不总是能够判定政权是否非法。比如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试图将台湾贬低为“台湾省”,将“中华民国总统”贬低为“台湾地区领导人”,而且“中华民国”后来被“中华民人共和国” 抢走了绝大部分邦交国,迫使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变成了不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虽然这个国家曾经是《联合国宪章》签署国和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尽管国际社会不普遍公开承认“中华民国”,但是却以各种形式暗示台湾是合法国家。台湾在民主改革成功以后,正式跻身为民主法治国家,其民主指数排名还一度远超过美国。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国际社会有没有正式公开承认并不足以判定一个国家政权是不是“合法政权”。就邦交国寥寥无几的台湾“中华民国”而言,成为“合法政权”并不是靠争取国际社会公开承认,而是靠自身民主和法治建设得来的。这也说明“合法政权”也可能跟自身努力有关。同理,政府并不一定因为受到国际普遍承认就是“合法政权”(这种承认只能表示这个政权可以代表那个国家),由于其自身没有在合法性建设上做足努力,即使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政府也可能变成“非法政权”。比如2022年“俄乌战争”全面爆发后,虽然大部分国家外交上承认俄罗斯,俄罗斯的侵略行径和野蛮暴行,使得普丁政府越来越倾向于“非法政权”,这也给俄罗斯带来了空前绝后的国际制裁。

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承认对于判定“非法政权”固然有一定重要意义,但是其政权自身是否符合比较公认的国际准则和国际法,其政权自身是否通过合法性建设实质性保障了政权合法性(而不是流于虚假宣传和自吹自擂的合法性),对于判定“非法政权”也有着更重要参考价值。假如台湾的“中华民国”民主转型失败,变成一个腐败透顶的东亚极权国家,即使台湾仍有地缘战略价值,国际社会对台湾的认可程度还会跟现在一样高吗?

“非法政权”的争议性在于,这个定性可能对弱小民族国家存在歧视,至少比较容易导致这类歧视,并且为干预主义预备口实。但是“非法政权”主要用于强调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秩序的关系。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不是被剥夺的,而是主动丧失的。我们泛泛地谈“民心”是不妥的,因为历史上最恶劣的极权国家,像希特勒的纳粹德国、斯大林的苏联和毛泽东的中国,由于大搞领袖崇拜,反而是有极大拥趸的。即使是现在朝鲜政权,饥荒、贫穷和国际孤立也不见得让金氏政权丧失“民心”。合法性丧失跟政府不受法律约束、胡作非为、乃至倒行逆施有直接关系。这类行为在古代会造成丧失民心的情况,但在拥有强大宣传机器和依靠强大政党动员力的现代专制国家,是否民心所向其实并不重要,丧失民心不见得就导致政权崩溃。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国民一方面痛斥政府腐败无能、为非作歹,一方面又极力拥护政府、维护国家。这种情况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并不矛盾。这种情况恰恰说明政权正在丧失合法性,同时也说明政权丧失合法性跟政权倒台并不一定有直接联系。

当然,还不至于说“非法政权”自身就是被“合法政权”推翻的理由。这个问题并不是本文主题。但是“非法政权”丧失的不止是其政权合法性,在“合法政权”面前,“非法政权”还存在道义上的缺陷:因为这样的政府不但无法对自己国民负责,反而践踏自己国民基本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危害邻国。这也说明为什么有时候“非法政权”一边标榜自己的合法性和正义性,一边贬损和攻击“合法政权”的合法性和正义性。这种做法可以看作是弥补其道义上的缺陷。在下文我们会看到,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对于“非法政权”来说还可能关系到其生死存亡。

最后,“非法政权”跟“合法政权”不止是就政府行为是否合乎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言,这种情况当然是指法治——虽然有法治不一定有“合法政权”,但没有法治就一定没有“合法政权”。 “非法”与“合法”的界限其实并不是一条清晰边界,因为有时候国际承认可能赋予合法性,而不受国际承认也不见得没有合法性。至于像支持率、信任度、满意度这些,并不是衡量政府合法性的可靠标准。比较肯定的是,“非法”与“合法”都是围绕合法性来讲的。但是合法性是可能透过其他手段来营造的,尤其对于“非法政权”来说,通过塑造政治正确的政府形象,确实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赋予政权一定正当性(并且也将政府行为合理化)。只不过如果政权一直不断违反和凌驾于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者使法律受制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合法性危机就会一直出现,不断塑造合法性的过程,也会变成某种持续寻求“合法化”的倾向。但根本问题还在于:“非法政权”与国民之间不存在法律性的社会契约。虽然形式上的现代国家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宪法,但你很难认定有宪法的国家就与国民结成了社会契约。

(至少形式上的)现代国家与前现代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宪法(而不是根据时代划分,因为前现代国家完全可能跟现代国家混杂在同一个时代,在19世纪这个特点尤其明显。到现在我们仍然能看到沙特阿拉伯这样属于中世纪的君主专制国家,却能跟美国结为同盟)。虽然不能断定说所有前现代国家都是由“非法政权”建立起来的,但前现代国家所依靠的社会契约,与其说是社会契约,不如说是用武力、习俗和传统等手段寻求普遍的“社会承认”——但是不管个体承不承认,占据主导的政权都代表那个(前现代)国家。与现代国家追求“合法化”不同,前现代国家只追求“事实化”:事实上存在就好像是一种合法存在——虽然这种判断是一种直觉谬误,如果是我抢劫来的财物,即便放在家里实际占有,却不能说明我是合法拥有。但是许多前现代国家实际上就这样建立自己的“合法性”:用要求承认现状来承认自己合法。与此相对,现代国家往往要通过与国民达成“社会契约”,并且将国家与国民同时置于契约约束之下,以及保障“社会契约”不受挑战和破坏等形式来实现政权合法化。

但是前现代国家如果错置在现代社会,就会面临这种困惑:用要求承认现状来承认自己合法并不一定行得通。因为现代社会流行的一般社会观念已经不同于前现代社会,因为即便是极权主义国家的国民,或多或少也知道“权利”、“义务”、“民主”、“自由”等现代观念,而且许多专制国家也用时髦的现代观念来标榜自己,比如中国标榜自己是“人民民主专政”、朝鲜的国号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都是在标榜自己是“民主”政体。现代社会的一般观念与前现代国家是互相抵触的:错置在现代社会的前现代国家无法“用要求承认现状”来树立自身的政权合法性。因为在其国民看来,如果你要求我承认的事实上的统治,是以(可能)牺牲我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来实现的,并且没有(或不必)征得我的允许,我就不承认你的合法性。这也是为什么像朝鲜、中国、伊朗这样的专制国家出现大量流亡者的原因:并不一定是接受了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而是因为流亡者从前现代社会走进了现代社会,接触到现代社会的一半社会观念,成了现代人,意识到前现代国家仅仅依靠事实上建立政权不见得其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尤其是在(可能)损害自身财产和权利的情况下。

中国古代虽然是皇权国家,皇室血统固然是政权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但是血统并非鉄打不动的准绳,因为每逢改朝换代血统就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承认事实上占领皇权,即使草莽出身的朱元璋也能成为“合法”帝王。但这种做法也是非常靠不住的,比如满清入关以后,事实上占领皇权的满洲人同样可以夺取“合法性”,反而延续明朝皇室血统建立的南明王朝丧失了统治中国的“合法性” 。从这里可以看出,前现代国家即便不是非法的,也不是合法的:其“合法性”只是要求承认事实上占据最高权力(也即要求承认现状)。因为前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既不遵照社会契约和法律精神,也不见得是合理的,甚至也可能是不正当的。如果是错置在现代社会的前现代国家,你很难说这样的政权是“合法政权”。即使这种政权也用“宪法”、“民主”、“选举”和“法治”标榜自己,如果不存在一个足以同时约束政府和国民的社会契约,它就是一个“非法政权”。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塑造合法性、将政府行为合理化,显然有助于为政府政策和日常运行减少阻力,但是不见得不这样做政权就会出现生死存亡危机。也就是说,合法性的必要性是有限的,或者说合法性可能攸关政权生死存亡,但不见得真的攸关生死存亡。不合法的政权不见得就迅速走向灭亡。同样,不合法的政权也没有要奔向“合法政权”的义务——甚至根本不存在一个以实现“合法政权”为目的的目的论解释。

台湾和中东欧国家都在90年代成功经历了民主转型,但是我们并不能凭此经验就断定从第一波民主化浪潮到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表明:历史潮流是必然趋向民主化的。历史潮流这种东西只存在于我们不可靠的经验之中,其中夹杂着我们的期望和幻想。因为同样也存在民主倒退潮流,你很难一口咬定谁才是历史前进方向——当然,历史也可能是趋向倒退的。 “非法政权”也是如此,不见得它要以“合法政权”为演进目的——我们当然期望这样的事情发生,但这是我们掺杂了个人愿望的东西,不是现实,也不是历史。也可能是一个“非法政权”破产,又迎来另一个“非法政权”,直到把国家变成彻底的失败国家。当然,“非法政权”长期处于崩而不溃的状态,也不是不可能。海地就是如此,这个国家差不多跟美国同时期独立,宪法完美程度堪比美国和法国,但是一直没走出失败国家的历史怪圈。同样在历史怪圈中打转的还有中国,从秦朝到习近平时代的“人民共和国”,把皇帝换成权力空前的极权国家独裁者不见得就更趋向进步一些。没有走出历史怪圈,你就很难说有什么进步可言。

那么,对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非法政权”来说,合法性危机究竟意味着什么?

2.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危机不见得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才关心的事情。对于“人民共和国”来说,合法性危机就像一个与生俱来的诅咒。

剑桥大学附属研究员、英国政治学者Robert Weatherley 梳理了中国政治的合法性模式演变轨迹,综合起来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时代和后邓小平时代。毛泽东时代合法性模式主要依赖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领袖个人魅力和群众运动。邓小平主持改革开放以后,放弃了毛泽东时代的合法性模式,同时塑造了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合法性模式。到后邓小平时代,中共领导人继续升级了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合法性建设思路,同时通过修补性的制度建设来强化“法理型权威”合法性,并且重塑已趋于式微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强化对民族主义的倚重。 1这样的阐述大致是准确的。

中共的每一次合法性建设都是在应对合法性危机,同时也制造出来一系列合法性危机,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出在“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在中共建政后的1950年代初期,大体上是奉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马列主义政党和军事组织很多都这样仿制苏联的所谓民主集中制),并且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投票。 2中共建政初期的一系列大肃反运动、土地改革运动和所谓“三反五反”运动,极大调动了民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1953年至1954年间,为筹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18岁以上人口有超过86%参与地方投票(虽然都是等额选举)。 3超大规模全国性群众运动,是毛泽东时代控制社会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有人估计仅“镇压反革命运动”就造成至少80万人死亡——与斯大林时代的“红色恐怖”不同,中国建国初期的大规模群众运动不但煽动民众协助“党中央工作组”,各地区还以“批斗大会”的形式鼓动民众积极组织和参与批斗、公审和处决。这些群众运动以全民参与的方式加强了民众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融合程度,让平民感觉自己被包含在改造旧社会的建设中来。 4

以宣传部为主导的超大规模宣传机器就开足马力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做宣传,报纸被党牢牢抓在手里,电影、戏剧和文艺表演也拿来做政治宣传,广播喇叭伸到工厂、学校、居民区、公共交通和各种你想得到的场所随时传达宣传部门统一的宣传口径,大字标语无孔不入,毛泽东雕像也在全国各地树立起来……民众与中央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好像绕开了地方政府,这是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的事情。与此同时,全国大大小小的“学习小组”也被组织起来,几乎每一个成年人都被要求参加至少一个“学习小组”(尽管当时底层社会绝大部分人口是文盲),这些“学习小组”由识字的党员领导,专门负责对民众进行政治灌输和传达中央文件,包括教授党的历史和意识形态、讲解(当前)政治运动的目标以及大量重复毛泽东语录和对毛泽东个人进行歌功颂德,并且反复要求每个成员根据学习情况表态,确保每个学习成员准确领会党中央的意思和做出符合党中央要求的反应。至于未成年人和学生,强大的宣传机器炮制出大量的教程专门用于宣传革命理念和党的意识形态,甚至连童谣和儿童游戏都要充满对社会主义国家英雄的颂赞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虽然小孩子根本不懂这些是怎么回事)。儿童故事书里全是有关长征和反国民党、反日本的斗争故事。教科书里充满对毛泽东的颂赞更是司空见惯。旨在直接灌输和教导社会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政治教育课也在这一时期开办起来,学生们被要求依照党的政策和路线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被要求支持党的革命目标。 5

虽然说中国共产党是“反封建”起家的,并且在同一时期鼓吹的社会主义理念跟中国人的传统儒家思想观念相差巨大,后者还经常是批判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中国共产党不会利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加强政权合法性。中国共产党不但模仿儒家政治思想,把党国政府塑造成“仁政”,还仿照儒家树立道德榜样和标榜自己捍卫人民福祉,甚至连儒家的“天命”概念也拿来形容“以毛代蒋”的历史必然性,至于山呼“毛泽东万岁”和吹捧毛泽东是“红太阳”、是“大救星”也像把毛泽东当成共产主义“皇帝”。 6

与列宁成立布尔什维克党并迅速成为“超凡魅力型”领袖不同,毛泽东在共产党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并不是“超凡魅力型权威”,还有太多人跟他平起平坐,甚至地位超出他。毛泽东起初也可能不具备领导全党的才智,其领导的游击战本想采用“诱敌深入”的形式诱使国民党军队进入中共的革命根据地,再予以歼灭(所谓“反围剿”),但是这种战略失误直接导致“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在1930年代丢失了江西的革命根据地,并且差点就“亡国”。 7虽然历史修正主义事后修正了这段对毛泽东个人权威有污点的“黑历史”,将丢失根据地的罪责归咎于王明为代表的苏联派中共领导人遥控指挥,显然是无法推脱的理由,但是如果毛泽东真有事后历史修正主义宣传那样英明神武,他就应该提前预见“苏区”结局或在实施这一战略的初期就提出来的,而不是等流窜到遵义才在会议上想起做“事后诸葛亮”。 “遵义会议”给毛泽东政治生涯带来转机,但是直到1938年毛泽东彻底打垮王明派系之后才被公认是党的领导人,但全面控制全党要等到1943年,毛泽东当选中央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以后。 8从其攀升过程来看,毛泽东的“超凡魅力型权威”确实是事后追溯的结果,但这个过程也是权力向毛泽东一人集中的过程。试想假如毛泽东始终拿不到绝对权力,假如自始至终有其他人牵制毛泽东个人权力,要动用历史修正主义来篡改历史和塑造“超凡魅力型权威”是难以想象的。

对毛泽东大搞个人崇拜的风气也大致从1940年代初开始,其始作俑者是康生、陈伯达、林彪等人,这与毛泽东掌握控制全党的权力差不多是同时进行的——在某种程度上,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也可以视作是党内政治斗争手段:既打击王明余党及其他潜在对手,也驯服党内的不同意见。 9跟苏联和其他依照苏联模式仿造的马列主义政权一样,“民主集中制”原则很快就被不受控制的个人崇拜风气突破了。

依据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经济与社会》(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提出的原理,“超凡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与“法理型权威”(Legale Herrschaft)是不相容的。 “法理型权威”趋向于制度化和法规化,“超凡魅力型权威”却往往倾向于扰乱制度和法规,将领袖意志凌驾于制度和法规之上。 10与此相应,Robert Weatherley 也指出,依托“超凡魅力型权威”建立起来的合法性,也与依托“法理型权威” 建立起来的合法性不相融合。 11

1955年3月,中共核心权力圈依照“民主集中制”对“农业合作社”进行投票,结果是刘少奇和陈云为代表的多数派支持渐进式推行,而毛泽东为代表的少数派则持快速冒进态度。为强行推进自己的政治主张,毛泽东推翻了“民主集中制”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直接向地方官员下令依照自己意见迅速成立“农业合作社”。到1955年底,中国就已经有接近200万个“农业合作社”响应毛泽东号召建立起来。由于推进过于迅速,甚至还造成农业生产一度趋于停滞,不得不又逐渐逆转“合作社”运动。雪上加霜的是,1956年2月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秘密谈话”被泄露出来,赫鲁晓夫批评斯大林大搞个人崇拜,也被指是间接抨击毛泽东大搞个人崇拜。 1956年9月召开中共八大,反对“农业集体化”的多数派开始援引赫鲁晓夫讲话给毛泽东施压。中共八大不但出台了一项更务实的“五年计划”,还明确强调党内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度和反对个人崇拜,同时将“毛泽东思想”踢出党章。 12这次挫败表明当时党内是存在激烈政治斗争的,即使是受到大力吹捧的毛泽东也被迫屈服。事实上,党内出现这样大的分歧(先是少数派力压多数派强力推行政策,跟着在政策受挫引起批评后,多数派又反过来倒逼少数派),可能是“人民共和国”政权合法性危机的第一次出现苗头。

在这种压力背景下,1956年,毛泽东被迫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政策(也称“双百方针”)。在“双百方针”诱导下,知识分子开始纷纷对制度改革建言献策,有人干脆就对中共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能力产生了质疑。学生对党的不满也趁机用海报表达出来。有的地方发生了学生示威活动,有的地方示威甚至演变成暴动。 “双百方针”提出还不到一年,1957年6月,中共中央就发布“反右运动”指示,超过50万建言献策的党员和民主党派知识分子都被打成“右派”,其中大部分人被发配去“劳动改造”(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包括“夹边沟农场”),而当中的党员遭到的惩罚尤为严厉,这些人被认为对党不忠诚,甚至对党国统治比非党员更加危险。有人事后揣测,所谓“双百方针”更像是毛泽东以退为进“引蛇出洞”。 13不论是不是有意设置的陷阱,毛泽东在1955年与1956年间确实出现权力弱化迹象,但在1957年发起“反右运动”以后,却不断出现权力巩固和强加的迹象。这又为往后更严重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可以看成是对1955年不成功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反扑)、“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埋下灾难性伏笔。

从中共政权的第一次合法性危机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中共政权合法性危机本质上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带来的制度性危机。

在毛泽东“双百方针”影响下,知识分子开始质疑中共执政能力,章伯钧甚至公开提出要搞“两院制”,将政协和人大改造成上、下议院或参、众议院:这显然是对中共政权建立的社会制度持全盘否认态度。 “反右运动”不止是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发动的政治斗争,也是对质疑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苗头予以弹压,因为很有意见的知识分子并不在少数,章伯钧只是带头说出来而已。

从邓小平改革开放时代起,历届中国领导人都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如何从制度上定性社会主义。将社会主义定性成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显然毫无说服力。中共建政初期失落的三十年对此可以说毫无建树。没有人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不但存在过,还存在着,那到底什么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的做法是回避定性,采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来模糊中国社会陷入制度性迷茫这一事实——这个迷茫从建政一开始就已经存在了。正是由于这种困惑,中共历代领导人都试图提出一套“大理论”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理论阐释。对于马列主义政权来说,社会主义首先是依靠阶级斗争换来的,其经济制度只不过是反对资本主义制度而已;至于反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制度究竟是什么经济制度,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共产主义分子没有人给出过切合实际的理论架构和猜想。直接嫁接苏联经济模式的共产主义国家都面临同一种失败困境:这些国家严格说起来,并没有建立经济制度,毋宁说更像是“反经济”的制度。邓小平采取的做法是一半采用苏联经济模式,一半采用资本主义经济模式,这样就既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又成功利用资本主义建立“不反经济”的经济制度。至于政治制度方面建树就更糟糕了:历史上没有一个马列主义政权会将党派利益置于法律权威之下。这或许因为如果立法和司法权力不抓在党的手里,就可能出现党的决议被驳回、党的路线被否决、党的领导人被弹劾、乃至党国政府被解散,这样一来,就没办法保障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制度——毕竟在所有马列主义政权看来,所谓社会主义制度不但是马列主义政党长期执政和永远执政,还是党确保对社会制度的绝对控制权和绝对阐释权。

第二,中共政权从一开始就没有达成基于现代国家法律观念的社会契约。

中共政权建立初期,一方面放手血腥镇压跟肃反,一方面倚重宣传、灌输和群众运动等形式宣扬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很少用法律法规的制度性约束来定性社会主义,包括限制政府和领导人权力的常规做法。中国社会至今没有形成基于法律意识的社会契约,源头就在这里。中国的政治斗争是纯粹马基雅维利式的。从毛泽东时代发动群众运动来批斗政治对手和镇压党内反对声音,到邓小平时代提拔胡耀邦、拔除胡耀邦、提拔赵紫阳、再拔除赵紫阳、以及提拔江泽民,程序都是党内决议,性质都是密室政治,从来没授权给立法机构以正常法律程序拔擢或弹劾官员。江泽民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运动”也是写信给国家教育委员会(后改组为教育部)提要求。胡锦涛时代打垮政敌陈良宇也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反贪为借口来做的,宣布免职也是由中共中央直接做出决议,并不遵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起诉,由立法机关罢免。这一点在习近平时代尤其突出,习近平时代的“反贪腐运动”也是直接由“中纪委”遵照领导人指示进行,这些本来是国家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事实上却变成“中纪委”先立案调查,再移送司法机关。至于任免官员,也是由中共中央直接做出决议,甚至不走法律程序。同样是由马列主义政权建立的国家、同样没有法治,越南却能在2023年通过国会投票罢免两名副总理,至少在法律形式上,要比由党中央直接发出任免命令更有现代国家的法律观念。

第三,中共政权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依靠宣传、灌输和政治运动塑造合法性的“恶习”。

习近平复活了毛泽东时代的个人崇拜风气,但公众较少注意到的是:强大的宣传机器和意识形态灌输一直被毛泽东以后的历届政府当作政治遗产。邓小平发动真题标准大辩论实际上也是动员宣传机器与保守派进行政治角力。江泽民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运动”同样是复活了中共建政初期的意识形态教育运动。在江泽民派系幕后操控胡锦涛政府时代,即便胡锦涛政府大体是亲日的,但宣传机器于2005年、2010年和2012年三次掀起大规模反日浪潮,除党内利用反日运动暗中进行派系斗争之外,也有转移国内日渐升高的社会矛盾等因素。北京清华大学社会学家应星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称,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即示威抗议活动)从1993年的1万起,逐年增长至2004年的7.4万起,年均增长17%;参与者从73万增至376万,年均增长12%。 2007年“群体性事件”则高达8万余起。据北京清华大学另一位社会学家孙立平则推算,仅2010年一年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就可能高达18万起。根据人民网2009年援引的不完全统计,2005年“群体性事件”高达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而2008年数量和规模都要超过以往。 14由于“群体性事件”逐年攀升,中国国家统计局后来停止公布有关统计数据。利用反日宣传来发动群众运动转移社会矛盾焦点,事实上并不排除是在危机中重塑政权合法性,而且也是有借鉴中共建政初期群众运动经验。习近平时代借鉴建政初期经验的情况就更加明显,甚至“学习小组” 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复活过来,至于像“学习强国”之类的应用软体、“新时代学习大会”等电视节目、以及2023年中共中央通令全国学习《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2卷),这些做法都直接借鉴毛泽东时代树立政权合法性的经验。与此同时,习近平时代“反腐运动” 常态化也可以视作是效仿中共建政初期政治运动的延续,其作用除了巩固中央政治权力和打击政敌外,还有助于维持政权合法性(而且公众对于反腐败几乎是一致支持的)。这项政治运动也被当成习近平时代一项重要政绩来宣传。但是反腐运动的有效性仍然是有限的,因为以党纪超越法律仍然无助于建立“法理型权威”。不见得习近平个人有需要树立“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必要性,但是在“法理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均不能有效树立起来以保障政权合法性的情况下,诉诸个人崇拜、制造“超凡魅力型权威”,可以视作是对巩固政权合法性的必要尝试。

第四,中共政权合法性危机往往跟党内权力斗争有直接或间接关联。

这一点在中共建政初期第一次合法性危机中显现出来。中共八大明确强调民主集中制和反对个人崇拜实际上是就此前毛泽东破坏民主集中制硬推“农业合作社”,对毛泽东极度膨胀的个人权威进行弹压。这一系列斗争一直延续到“反右运动”,毛泽东借“反右”之名大肆打压异己,彻底破坏民主集中制。在毛泽东个人权威空前强化之后,“人民共和国” 实质上进入了彻底的极权社会,法律制度跟政治经济制度一样,几乎遭到毁灭性打击。

在文革结束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有关真理标准的大辩论,乃至后来到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三信危机”均表明,制度性危机开始动摇政权合法性。邓小平的做法是打垮了以华国锋为代表的毛泽东主义继承者,又力压党内保守派,先后任免以胡耀邦和赵紫阳为代表的改革派来保障自己制定的改革开放路线。但是由于危机不断攀升,先后出现“八六学潮” 和“八九学潮”造成党内斗争加剧,致使胡耀邦和赵紫阳先后下台。到相对开明的胡锦涛时期,如上所述,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再次引发了政权合法性危机。胡锦涛不仅借机打垮了江泽民派系的得力干将陈良宇,还在任期接近末尾时(胡锦涛政府权力直到晚期才稍微巩固,早期一直被把持在江泽民派系手中),拔除了江泽民派系要扶植的继承人薄熙来。这一系列政治斗争又为习近平集权之路做出预演:习近平持续十几年的“反腐运动”也被普遍认为是与江泽民派系架空中央政权进行激烈斗争。然而到习近平时代,依靠经济绩效来树立政权合法性开始失效,因为经济衰退的大趋势逐渐呈现出无可挽回的迹象。这又为习近平复活毛泽东主义重塑政权合法性创造了契机:习近平政府的做法是不但复活个人崇拜(塑造“超凡魅力型权威”),还复活毛泽东时代的革命意识形态,用强化宣传和意识形态灌输来巩固政权合法性。

第五,中共政权合法性危机呈现出中央权威与官僚体系之间的紧张关系。

Philip A. Kuhn 在《叫魂》( Soulstealers: 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 )一书中提出中国历史上同时存在两种权力形式:一种是基于行政机构、法律法规及常规流程的官僚系统权力,另一种是任意而且专断的最高权力随时可能干预各级别官僚系统。 15周雪光认为,实际上中国至今仍存在这样的情况,而且还表现成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紧张关系。周雪光注意到,毛泽东通过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是其最高潮)来反复攻击官僚体系,恰恰表明党国高层与实践官僚权力的官员之间存在持续的紧张关系。 16

这种问题也浮现在中共建政以来的历次政权合法性危机之中。从1955年毛泽东绕开官僚体系直接给地方基层下达创建“农业合作社”命令,到2020年习近平绕开庞大的官僚体系直接给全国县团级以上超过17万干部开电视电话会议,都表明这个特点:官僚系统成了中央权威的掣肘力量。从邓小平到胡锦涛的三代中国领导人,虽然暂时放弃了极权主义路线,但是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可能反而还加重了,于是出现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中央政府相对弱势的胡锦涛时代问题尤其突出。学术界普遍认为这是由财政放权导致的“财政联邦主义”。习近平时代借由打击腐败的口实,截止2021年已经进行了380.5万项立案调查,共计查处408.9万名党政军干部,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地方官僚。 17习近平的个人权威正是在这一旷日持久的“反腐运动”中,靠驯服官僚系统迅速积聚起来的。

如果说毛泽东时代是对官僚系统的持续战争,毛泽东死后围绕中央权力展开的政治斗争更像是围绕重新恢复官僚系统权力的斗争。这一次政权合法性危机,持续到90年代初才稳定下来,但是由地方分权造成的改革阻力,到胡锦涛时代开始呈现积重难返的迹象。单从胡锦涛任内三次大规模反日运动,就可看出中央政府对官僚系统缺乏绝对掌控力。即使作为与胡耀邦、赵紫阳为同一派系,作风相对开明且对日本相对友善,任内曾三次访日的胡锦涛政府,仍无法掌控国内三次掀起反日高潮。胡锦涛最后一次于2010年正式访问日本以后至今,中国领导人已经超过13年没有正式访问日本,这一冰封期比江泽民1998年最后一次访问日本到胡锦涛2008年第一次访问日本之间的冰封期还要长。习近平时代没有爆发大规模反日运动,并不是因为中日关系改善了,而是因为习近平政府历经十几年“反腐运动”驯服了官僚系统,最终绝对掌握了中央权威。然而习近平时代不得不面对经济衰退引起的新一轮合法性危机。经济衰退除了改革开放自身存在的问题之外,严厉打击官僚系统、严厉收紧中央政府权力也是扼杀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学者提出,“权钱交易”(access money)是最可能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一种腐败形式,也是中国官僚系统存在的最主要腐败形式。 18习近平以规模空前的巨大力度打击腐败,几乎不可避免会伤害中国经济活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央权威与官僚系统的斗争又重新制造出新一轮政权合法性危机。如果说1955年至1957年之间,以及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末之间,中央政府面对的首要问题是政治危机,胡锦涛时代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到习近平时代则以经济危机和经济危机可能诱发的社会危机(从维稳经费多次超过国防开支可以看出端倪)为中共政权当前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1955年至1957年之间浮现出来的政治危机,在毛泽东马基雅维利式弄权之下,迅速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全面性灾难,从大跃进、三年大饥荒再到文化大革命,深陷政治动荡的中国社会几乎没有喘息之机。尽管“人民共和国”是以血腥屠杀、残酷镇压和大规模群众运动初步奠定政权根基的,新政权其实有走向合法政权的转圜空间,“中共八大”本来是可以作为一个历史转折点比肩“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但是新政权上台以来的倒行逆施和胡作非为不但没有反省,反而经由“反右运动”扩大化演变成一场浩劫。尤其恶劣的是,中共建政自以来就没有为国家奠定法律制度化道路,领导人凌驾于国家之上、党纪超越法律这种政治传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为法治开辟道路。

被毛泽东践踏的民主集中制就算在1970年代末重新恢复过来,却又为1980年代元老政治埋下伏笔。这种元老政治和北戴河会议传统,更像黑手党家族内部协商,完全不像现代国家由官僚系统依照通行法律程序解决政治问题。这种不伦不类的政治传统一直延续到习近平时代,可以想象后习近平时代的中共政府,也同样可能活在习近平派系元老政治之下,就像邓小平时代元老之于江泽民政府、以及江泽民时代派系之于胡锦涛政府。

周雪光称,毛泽东以后历届中共政府有开始向“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模式过渡的迹象。但是这种观点未免不太符合事实。从中共政权应合法性危机的实际做法来看,中共政府一边积极推进有名无实的法治建设,一边肆意动用党纪和领导人权力凌驾在法律之上,所谓“依法治国”说来说去也只是一句空谈。

中共建政以来,政权合法性危机一再显现,其中最根本不同于民主法治国家的一点是:民主法治国家可能因为政权合法性问题导致领导人下台、党派失势、内阁辞职以及议会解散重组,比如美国总统尼克松(Richard Nixon)因“水门事件”(Watergate)下台、英国首相约翰逊(Boris Johnson)因“派对门”(Partygate)事件下台;在中国,政权合法性危机涉及的是根本的社会制度问题——不是政府下台问题,而是“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问题。从“1989年学潮”到2019年香港“反送中”运动可以看出,中共政权的合法性危机是直指制度存亡问题的。 2022年底中国大陆突然爆发“反封控”运动也有人趁机提出了“民主”、“自由”诉求,这些情况是中共政府最担心的。

正是这些问题,使得中共政权和“人民共和国”一直呈现出“非法政权”的特点。正如前文所说,“非法政权”可能因为事实上占据国家而被要求承认是合法的,但是其自身与国民之间缺乏足以同时约束政府和国民的“社会契约”。这种错位是一种合法性困境。

2015年,中共中央最高层由王岐山出面首次谈到了中共执政合法性问题。 19这不但表明中共政府意识到了政权合法性问题,而且很可能再次感受到了合法性危机。但王岐山的讲话未免过于冠冕堂皇。说中共执政合法性源于历史,这种概念是很荒唐的,本质上跟历史上改朝换代用“承认事实上占领国家”来表明自己合法没有区别。与民主国家不同,中共宣传的“合法性”是一种历史授权,一次授权就永久授权;但民主国家是每届政府、甚至每一项政策都必须得到国民授权,根本不存在一次授权就永久合法这种情况。一次授权就永久授权这种情况是经不住推敲的,部分国家有关“强奸”立法就注意到这一点:一次同意不等于永远同意。假如政权仍然一意孤行标榜自己的合法性,这就形同“强奸民意”。

至于民心和民意,反而是政权合法性最不可靠的参照标准,因为任何一个专制政权都喜欢自称代表民意,伊拉克萨达姆政权自称代表人民,利比亚卡扎菲政权自称代表人民,叙利亚阿萨德政权也自称代表人民,甚至塔利班也能自称代表人民……反而在这些国家,普通国民根本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反而中共经常批评和孤立美国政客的对华意见,称其不代表美国人民,似乎忘了美国是真正的民选政府,如果美国政府的表态不能代表美国人民,中国政府表态可以代表美国人民吗?民心和民意固然重要,但是专制政府也可能随意操纵、干预和影响其表达,甚至(通过意识形态灌输和宣传)塑造一般社会观念,所以用民心和民意来衡量政权合法性实际上是靠不住的。

再者,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甚至政绩,也不能够用作衡量政权合法性的参考标准。执政能力强的执政党,如果没有经过国民通过法律程序授权,就可能为非作歹。至于政绩就是更加靠不住的东西。比如像“粤港澳大桥”这种耗费国帑巨大的白象工程,不但国民无权授权和否决,也无权监督和核查其中的财务项目。由于该项目大而不当、甚至大而无用,甚至对抽象的“国家”概念来说,也不见得有任何战略价值,更不要说对纳税人来说可有可无。 “反腐败运动”应该是最受中国国民认可了吧?但是这项政治运动却持续打击了中国国家经济,同时由于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形成极权主义,国内外投资者感觉营商环境恶化,转而向东南亚和南亚转移产业链,又加剧了中国经济衰退。再如,争议巨大的“雪亮工程”把监控摄像头插遍全中国,但是青少年失踪或坠楼却没有摄像头记录下来。所以说政绩并不见得是衡量政权合法性的参照标准,对于未经授权的不合法政府来说是政绩,对国民来说反而可能是灾难,因为无权授权政府撤回政策或补充改革措施来弥补疏漏。至于执政理念这些东西,就更不可能用于衡量政权合法性了。中国向东南亚输出共产主义革命,也是输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但是给东南亚造成巨大灾难,引起东南亚反扑本国华族,造成屠杀和迫害,最终促使东南亚国家结盟对抗中国。显然用执政理念塑造自身政权合法性是荒谬的。

“人民共和国”是一个“非法政权”,它固然有宪法,却不能将自己约束在宪法权限之内;它固然有法律,法律却是统驭国民和方便官僚斗争的工具。 “人民共和国”仅仅因为事实攫取统治中国的权力就变成一个“合法政权”这种论断是站不住脚的。从其本质上看, “人民共和国”与前现代时期的历朝历代没有本质区别,中央权威与官僚系统的紧张关系一直存在。从《秦律》到《大清律》的历代律法都不是社会契约,更像是“帝王家规”。 “人民共和国”不见得就比中古时代更进步一些,将法律放在低于党纪的地位,不见得就比“帝王家规”更文明一些。 “人民共和国”所遭遇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反倒是比中古王朝更严峻一些,因为“人民共和国”正像是一个错置在现代社会的前现代国家:其一举一动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却常常自言自语。 “人民共和国”根本无法克服其合法性困境。

那么,为什么“非法政权”可能崩而不溃呢?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重新提起这个问题:不合法又怎么样?

(下一节:3. 中国为什么崩而不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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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Lee政治与国际关系研究,人文社科写作。 Twitter:https://twitter.com/22HomoPoliticus Substack中英双语专栏:https://substack.com/@ignatiusdhlee?utm_source=user-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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