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牛
陳牛

香港記者,關注藝術、文化、電影。 https://linktr.ee/cowcfj

一个普通香港人看国安法条文

进入正题之前,先说个苏联笑话吧。

莫斯科一家小酒馆里,普通市民拉夫尔和契诃夫聊起了苏联最高苏维埃刚刚公布实施的国安法。

拉夫尔知道契诃夫喝了酒后话特别多,于是轻声提醒他:「你以后说话要小心点,不该说的别说。」

此时,契诃夫其实已微醉,嚷嚷道:「什么是不该说的话?谁知道那条法律写了什么?」

拉夫尔赶忙捂住契诃夫的嘴,小声地说:「那条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机密。」

《国产凌凌漆》



6月30日中午,港区国安法在中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但这条「即时实施」的新法律,直到夜晚十一点,仍不见踪影。这可能是香港人所经历过的最漫长的等待了。殖民地时代有等待英女皇发落,今有等待人大发落,香港人的「春袋」从来都是抓在别人的手里。

等到深夜,国安法终于由特首林郑月娥签名刊宪,掀起了它的头盖。总体来说,国安法条文的写法有一股浓浓的大陆味,有趣的是,最后的附则专门有一条是用来「繁简转换」的,将大陆和香港的法律用语作出一一对应。不知道英文版又会怎么写?将大陆法律用词直接用于香港法律的粗暴及可笑,也充分说明了,这是由一群不了解香港和香港法律的人,为香港制定的法律。估计发布得迟的原因,就是要做「繁简转换」的工作。毕竟在此之前,连特首也不知道具体条文。

一,有针对性

从国安法对各种罪行的定义可见,它的制定很大程度是针对过去一年反送中运动而来的。

比如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里,干扰中央政权机关或香港政权机关无法履行职能一条,针对的应该就是占领立法会这种行为。当然,在现行的香港法律下,占领立法会的行为同样可以入罪。他们之前不断地说国安法是「健全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修补国家安全的漏洞」,只是一种「口头禅」而已。不过把原可以定罪的行为纳入国安法,也是方便国家直接插手,而不再需要「偷偷摸摸」派人渗入香港警察执法,或仅限于打打嘴炮「行使监督权」了。

又比如在「恐怖活动罪」一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则明显是针对破坏港铁、砸烂交通灯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现有香港法律中,同样可以入罪,国安法实是多此一举。

二,定罪很宽泛

虽然从条文上推断,其立法意图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在写法上,罪行的定义却又宽泛,并非只是针对某些行为。你有没有想过,在税务局排队造成别人无法去税局处理相关事务──亦即造成政权机关无法履行职能,今后可能触犯了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甚至于哪怕你只是在路上拦下林郑月娥申诉民间疾苦,造成她无法履行特首的职能,恐怕也可入罪。

香港抗争者创意爆棚,抗争手法多变,非中共所能想像,于是中共就用宽泛的罪行,限制抗争手段。当然,是否对你执法,又是另一回事。中国法律的特色,就是情愿法律写得严,定罪的范围宽,然后执法上从宽(选择性执法),也不愿法律写松一点、定罪范围严谨一点,然后在执法上从严(公平执法)。简单来说,人治的色彩浓厚。

在如此宽泛的定义下,把普通法下属于刑事毁坏的「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纳入为「恐怖活动」,也没什么好惊讶的。他们可能也知道国安法对于「恐怖活动」的定义,偏离了一般人的常识,因此又在其中一条下定义「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什么。

三,管得也很宽

国安法不仅定义宽,管得也很宽。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所言所行,这部法律也管。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一个台湾人如果投票支持过民进党,发表过台湾是一个国家的言论,他在香港境内出现的话,就很危险了;这也意味着一个外国政客,在外国推动过一些不利中国或香港的政策,或只是发表过一些不利中国或香港的言论,他来香港也会很危险。

四,比周星驰更无厘头

所有条文中,最无厘头的一条,就是「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憎恨」。就是说,你在外国唱衰香港或中国,包括接受外国媒体访问,也有可能触犯了勾结外国势力罪。以后香港人大概只能说「厉害了我的港」或「厉害了我的国」了。

五,颠覆普通法原则或香港现有法律

你有权保持箴默吗?不,你甚至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在定罪之前,你有权保释吗?看似有,但必须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你不会再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法官都由特首指定。窃听需要经法庭批准吗?不需要,由特首批准即可。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