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異己、做對自己
IPFS
#2017年1月舊文
抗議越來越多不是壞事,但抗議過後怎麼調整都有人不滿意,那就不是件好事。
法律是尺不是圓,能夠圓融的是人情,所以才說情理法。情與理都不能人和,最後才會用上法律。
但人性是自私的,只要認為自己權益受損或遭受威脅、感到惶恐,為了爭取自身利益,往往都會說出或做出傷害他人的事。
我們不該因為任何人一句忿忿不平的話,而決定我們思考的面向,應該是思考如果是我們面對這樣的事情,它或許無關緊要、又或許攸關自身權益,我們如何看待、如何表述自己的立場與想法?
如何達成彼此互惠,或在至少不侵犯各自權益的情況下達成協議?
法律只能基於大部分已取得共識的道德或理想去規範、修正。但沒有任何一條律法能一體通用、保障每一個人,或對世上所有生命公平對待,真正公平在無私與同理「異己」。
萬物共存共構,也多元呈現不是嗎?
如果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跟自己不同的族群存在,怎麼修法、怎麼改都會有抗爭。理解後的接受,並不代表認同或妥協,接受只是一種尊重跟祝福。
想要的那麼多,什麼都想爭,願意給的人卻是極少數,傷害才會無止盡發生!不過,還是只能要求自己吧,批評對這個社會或人際關係,是一點幫助也沒有的,對自己的人生更是多餘。
做好、做對自己,就是對社會最基本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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