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往事

竹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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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首次诞生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道经历了无数风风雨雨。历史的天空中,也曾闪耀过无数鲜活的面容。往事已矣,然其余韵袅袅,越千载而不绝,共三光而永光!

02

1964年12月,正是中共中央召开四清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在没有被通知开会的情况下径行参会,会上讲话又屡次被刘少奇插话,刘插话的内容也与自己的意思相左。毛终于大怒,于下次会议开始时,手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本中共党章,对着刘少奇、邓小平怒喝当场:“你们一个是不让我开会,一个是不让我讲话。”他一手拿起《宪法》说:“这是一本宪法,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讲话的自由。”又一手拿起《党章》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党章,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有权利参加党的会议。”然后,他把《宪法》和《党章》都拍在桌上。全场噤若寒蝉、气为之夺。

就毛的性格而言,用毛自己的话说,自来便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以毛当时的地位,虽然已不再担任国家主席,但其唯我独尊的地位并未受到任何怀疑或挑战,对于党政第二把手刘少奇,用毛自己的话说,“我只用一根小指头就能打倒你”。因此,毛要做什么事情,根本无需诉诸宪法、党章之属,说到底,那些不过是草纸。毛之做派,犹如一个强盗,明明可以把明晃晃的钢刀一摆,就把人家家里席卷一空,却偏偏要在动手前拿出一堆不知真假的田产地契、合同借据,告诉人家“你真的欠我的”,之后才动手抢钱,确实是戏剧效果拉满。

03

1967年,文革中的刘少奇已经被打倒并屡遭批斗。在又一次的批斗中被打得鼻青脸肿之后,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道:我是中国国家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你们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可惜历史记述中没有记录下革命群众对此是做何反应,但大概率不会是因此肃然起敬,对着《宪法》三鞠躬,然后溃散;相反,很可能把《宪法》撕了甩在刘的脸上,下手的时候更重了。

此事另有一个版本。据称刘是在被批斗后回到家中,拿出宪法无比悲愤地对身边工作人员说了那番话。历史记述同样没有记录下工作人员的反应,但是,除非当时是这几个身边的工作人员在批斗他 ,否则刘对工作人员说这番话,简直就是虚空打靶、不知所谓了。

至于刘为什么会想到手持《宪法》来伸张权利,是否受到几年前毛的做法的启发,这就实在无从考究了。不过,共产运动的祖师爷马克思以及马克思的精神导师黑格尔曾经说过,历史总会重复,只是第一次是以正剧出现,第二次是以笑剧出现。皇帝能做的事情,太子未必能做啊!

此时此刻,刘就真的相信宪法有帮他脱离苦海的魔力吗?

1955年,刘对于检察院工作做过不少指示,如“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由此可见,所谓宪法、法律,在刘的眼中同样也是草纸。刘没有预料到的是,有朝一日,他也从“我们”变成了“敌人”。一啄一饮,莫非前定。如此而已。

更何况,在中国的权力架构下,宪法本身并无权威,非得依附于特定的人不可。在毛的手里,草纸也能变大棒;在刘的手里,只能更增其屈辱。如同帝制时代的中国,“朕”是皇帝专用的自称。但如果皇帝本身大权旁落,你能指望自称“朕”来“震慑群小”、帮你夺回权力吗?东魏傀儡皇帝元善见在和权臣高澄见面时,一口一个“朕”,把高澄惹烦了,跳着脚指着元善见的鼻子骂:“朕,朕,狗脚朕!”骂完不算,还让人给了元善见几老拳。元善见不仅自认倒霉,还得给高澄赐酒,而且从此不怎么敢在高澄面前称“朕”了。刘此时虽贵为国家主席,名义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但早已被打倒,再想靠《宪法》护体,实在是天真了。历史上也确实没有过刘再次手持《宪法》维权的记载。

04

2023年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外交部长秦刚回答有关台湾的问题时,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引用了序言里的两句话:“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6月25日起,秦刚从大众视野中消失。

7月25日,秦刚被免职。

我自从去年二十大之后,对于中国国内的政治就几乎不再关注,所以,等我看到秦刚手持宪法谈笑风生的照片时,已经是秦刚失踪之后了。当时马后炮地想:历史第二次发生时已经是笑剧了,如果第三次还这么演,演砸是一定的了。秦部长,您僭越了!

05

结语:

非赵家人面对赵家人时,是无权挥舞《宪法》的,否则属于没认清自己的位置,会有严重的后果;但是在赵家人内部,也不能随意挥舞《宪法》,否则也属于没认清自己的位置,同样会有很严重的后果。“宪法面前人人平等”,居然以这么一种让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得以基本实现,也是挺神奇的。

06

附录:

·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出版)对于“宪法”的解释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指出,“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在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总计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又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在2018年最后一次修订后,删除了宪法中原“中国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表述。表决现场收到赞成票2958张,反对票2张,弃权票3张,无效票1张。新华社以《历史性的庄严时刻——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报导。该报导结尾写道:“‘今天一定会写入历史!’全国人大代表、社区党支部书记罗应和走出会场时情绪激昂,‘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代表了人民的心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让我们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信心。’

宪法顶个球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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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西鸾鸟凤凰,日以远兮;燕雀乌鹊,巢堂坛兮;露申辛夷,死林薄兮;腥骚并御,芳不得薄兮;阴阳易位,时不当兮;怀信侘傺,忽乎吾将行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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