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印象裡的)Matters訴狀及其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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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s是有訴狀機制的。只要有人發起「訴狀」,並有10人附議(曾設定為5人與20人),就能對單數或複數的對象提出控訴。我在剛加入Matters不久,即注意當時的Matters判決是有延續性的,就如普通法,上一個判例可以成為下一個判例的依據,甚至無需訴狀,簡易裁示。不過當時寫的簡陋,就將該篇文字隱藏了。

「訴狀」沒有格式規定,大抵以讓大家看得懂你在訴訟什麼為主。大家的做法傾向寫明1.控訴對象,2.提供截圖證據,3.希望的裁決。原則上採相對多數決。

不過,雖然眾人之力可決定訴狀成功與否,但第3.事涉如何判刑,仍然由Matters決定。回看訴狀記錄,不難發現其用意:提出訴狀的一方,不少希望將對方做死刑裁決,即永久禁言或撤銷帳號。但是在實務上,Matters對用戶之間的糾紛裁決,往往只有有期徒刑,也就是僅能在限定時間內禁言。

這點也不難看出Matters的特色。至於用戶的反應,也一如現實世界裡部分支持死刑論述,覺得屢勸不聽和懲罰力道太低,缺乏作用。

至今為止,用戶所提「訴狀」大多圍繞在幾個面向,其中以侮辱用辭(不文明用語)最多,其餘則是小號、抄襲和詐騙。

侮辱用辭vs 言論自由

發起針對他人侮辱訴狀的環境,大多是在政治(公共政治,而非政黨政治)討論文裡,自然的就延伸到「言論自由」的界限。即便是同一國的國民,對「言論自由」的界限也不一致,透過不斷的訴狀,討論與調整,有助於釐清Matters上的界限。

目前結果顯示,大抵人們對政治討論的自由較寬鬆,可容許對政治人物與國家使用較激烈用辭(例如FledgeXu vs.用愛心說誠實話,控訴後者使用「為什麼不是習近平挨炸」等言辭,以10 比4否決懲罰)。用戶傾向不以公共侮辱,而是個人接受差異解釋決定,因此更常建議使用個人的「封鎖功能」,而不是Matters公權力介入。

在這組討論中,有兩個經典判例值得回顧:

2009/11/12:lishuhang vs. 用愛心說誠實話

用愛心說誠實話是一直到今年上半年仍活躍的用戶,其特點之一,是自稱台灣人(身份存疑),並會在與「中國」有關的文章下,批評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沒人權等事項,但因其措辭關係,常遭控訴。目前兩次訴狀無效,一次有效。lishuhang vs. 用愛心說誠實話是唯一有效的判例。

事件起由來自於用愛心說誠實話寫了一篇〈大陸人非人類論〉,光從標題就挑釁意味十足的文章。目前已被強制隱藏。

依據「愛心」解釋:人類有人權,大陸人無人權,因此大陸人非人類。大陸政策不人道,將大陸人變成非人。若順從「愛心」的推論,可爭辯點應該是「大陸是否無人權」、「大陸政策是否非人道」,以至於可被推論到「大陸人非人」?

這則訴狀的精彩之處,在於底下展開的一系列留言討論,爭辯點包括:1.使用過於簡單的推論,以便達到「大陸人非人」的結論,是否能被容忍?2. 「大陸人」並不是光譜一致的固定群體,「非人化」(dehumanization)是否可被接受?

最終以14 vs 13,通過懲罰。Matters裁定強制隱藏文章。

這份訴狀體現Matters早期以公共討論為主的作者的討論方式,推薦閱讀。

2020/4/25:xunger vs. 多名用戶iamnobody vs. xunger

這是Matters唯一互相發起訴訟的案例。事件起因於xunger認為多名用戶涉及人身攻擊與煽動仇恨,而「多名用戶」之一的iamnobody則認為是xunger攻擊在先。點進訴狀,即可藉由截圖看到雙方所指的言論證據。

兩起訴狀皆以3 vs 4 & 4 vs 8,不贊成懲罰,再一次對Matters採取較寬鬆的言論限制立下判例。

這次的互訴曝露訴狀的缺點:互訴一開始容易被定調為私人糾紛帶上訴狀,而很少引起公共人介入。問題在於,訴狀是採多數決,投票初期變成彼此互搬人頭,固有支持者可任意決定對方去留。

因為這次的投票狀況,我特別體會到「沒有人來Matters的本意是討論公共事務和看訴狀」這件事,大家(包括我本人)都只想閱讀和書寫。訴狀想藉由公共參與,凝聚共識與邊界,但「公共參與」會不會是一個錯誤的預設?

所幸這兩宗訴狀最終仍因其他非爭議方的公共人介入,才免去進一步的追問。

小號、刷讚與抄襲

這幾個最近引起討論的關鍵字,實際上也是Matters古老的難題。

Matters有不少機制是在假設一個帳號等於一個個體,例如:訴狀要求10人支持才成立,如果「10人」背後是同一人,這個條件將顯得毫無意義。又如獎勵如愛心發電與活動徵文,如果「支持」的背後是同一人,支持巨額LikeCoin(左手到右手,沒有損失),同樣無法彰顯讀者多元喜好。

就此而言,Matters理應是不能容忍小號的,在判例(),Matty也確認若經查屬實,可以未經訴狀程序,永久凍結帳號。不過就實務上,站方似乎只能對最直白的小號與刷讚做出辨別。這點很合理。對於有疑慮的帳號,理應由公民/用戶主動提出,而不是Matters直接截斷。

傳統的小號與刷讚行為,常與抄襲相關。不過,在拒絕為創作建立門檻的Matters平台,「原創」並不是一件太難的事:一句話簡短的文字,亦是原創。小號與刷讚在後來逐漸與抄襲脫離必然關係。不明飛行兔的訴狀,是針對這三點討論的經典訴狀:

2019/11/16:不明飛行兔 vs. Friend

不明飛行兔的指控,包括1. Friend在未註明的情況下,轉載他人文章,認定抄襲。2. 簡短幾句的評述(請查看訴狀內截圖),是否可稱為創作?不明飛行兔主張轉載合理,猶如策展人,但必須註明來源。Friend的簡短評述只是「政治灌水」。

最後裁決5 vs. 3,贊成懲罰。強制隱藏抄襲文,並裁決:當轉載他人文章時,需要明確註明轉載和原文出處,否則站方將可能進行強制隱藏。

這份訴狀伴隨一系列,雖然無解,但很有意思的討論:

@MinakoKojima關於轉載與翻譯的討論。討論制度上可改善之處,如強制隱藏文章後,造成有價值的留言區一併消失、隱藏後的顯示文字未說明隱藏理由,彷彿是牆內的404、以及二次創作能否分紅與原創者。

@fide【回應】關於轉載與翻譯的討論。Fide主張應持續開放,由廣場決定內容,實驗開放的可行性。

@Horo转载、衍生作品、二次创作和 Matters。重新釐清幾個概念,原則上還是傾向原創文章,同時也提出一點:灌水文哪裡都不缺,需要留在Matters嗎?

系列討論持續,遠超出當時的訴狀範圍,我就不一一列舉,只附上幾個我個人很喜歡的討論:

@糾古給Matters的建議:上位貨幣MAT(上)

@米高與小狗ThankYou區塊鏈內容平台上的創作與轉發現象,與及給Matters的建議

@不明飞行兔通过转载赚取 Likecoin,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

冒充身份

直接進入經典訴狀:

2019/10/3:loscrimmage vs. Matters

這次訴狀起源於loscrimmage指控LikeCoin為推銷假幣,遭Matty主動以「刻意誤導其他用戶」,執行處罰。Loscrimmage在同一天,發起訴狀,認為Matters上的「吳敦義」冒充他人身份散播欺騙性言論,卻一直被容許。

吳敦義,2017年-2020年間擔任國民黨黨主席。本次訴狀中的「吳敦義」(如今改名「吳郭義」),是Matters用戶之一,與曾任黨主席者無關聯。早期用戶默認這層關係,常以「主席」相稱,而Matters也確有現實世界的「名人」,對後來者容易產生混淆(包括我本人)。

不過,用戶自行混淆是一回事,規則上,能不能使用現實名人為用戶代稱,又是另一回事。Matty當時的回應非常簡短:

「關於你提到的用戶“吳敦義”一事,用戶“吳敦義”曾經發言表達過自己實際並非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本人,社區已對此形成共識,他的言論更非故意誹謗,與你的發言不同。」

坦白說,我不知道共識的誕生經過。

Matters上有用戶名為江泽民,後期已不太出現,偶爾仍見郭台铭參與討論。旋轉木馬的終端在一篇文章的留言裡,質疑這層默認:「盜用知名人士的「身份」,獲取不知情者的注意力。白話一點解釋,你不叫吳敦義而是別的匿名名字,第一時間會獲得如此多的關注嗎?」

在「吳敦義」改名後,只簡短出現「Matty」和「张洁平」,並未引起社區後續針對「冒充身份」的討論。

訴狀還在運作嗎?

最後兩篇訴狀,分別是在今年7月5月。我相信減少的原因不是大家更有共識,或是Matters已無爭議。訴狀裡的大宗「侮辱用辭」通常發生在政治相關討論文,而這類文章銳減,自然減少發生機率。另一個原因,則是洗板刷讚,已經從「訴狀」轉到「社區異常狀況」,只需回報即可。

最近兩次的小號爭議,都未能帶上訴狀做集中討論(但有分散到好幾篇,缺點是日後較難累積查看),我認為是很可惜的事。Viner提出蟑螂一說後,大家紛紛表達自己同感異樣,顯然只缺臨門一腳(Viner解釋缺乏證據才未直接指控)。在事件之後,我們能否透過訴狀,去建立針對分身/小號權限的邊界呢?

訴狀,作為其中一個劃定規則邊界之事,還可以有其他玩法嗎?我同樣沒有答案。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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