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時代的點滴(8):BNO護照

TakTH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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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BNO續期早在去年聖誕前夕已經收到,而這篇文章的初稿已在兩個星期前完成,只是發佈的時間有所延誤,卻巧合地碰上「李波失蹤事件」而引發了近期更多人關注BNO的續領。)

謝謝朋友的幫忙,終於成功續領已經過期多時的BNO護照──即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今次申請花了百餘英鎊,更要山長水遠寄到英國護照署(Her Majesty’s Passport Office, HMPO)申請續領,究竟所為何事?

BNO的由來
早於80年代初英國曾經修改國籍法,設立了三種國籍: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以及英國海外公民。當時法例規定所有憑香港關係取得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分,又或者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人士,皆可以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然而這個英國屬土公民的身分會在1997年7月1日起自動失效,即主權移交後香港人不能再享有英國屬土公民的權利。

面對香港的前途問題,英國政府「特別」為香港人設立一種新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申請,以便他們在主權移交後繼續與英國保持某種關係。不過這個國籍沒有賦予持有人有任何地區,包括英國及香港的居留權。他們仍須接受英國入境管制,也沒有在英國工作的權利,同時不會成為歐盟的公民。

基於任何強制及自動申請BNO的程序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英國備忘錄的字眼,申請BNO是一個非自動和非強制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在香港出生、透過血統或強制的途徑自動取得。合資格的申請者須自行提出申請及完成有關手續。

BNO於1987年7月1日起簽發,至1997年9月30日截止登記。據報當年曾有340萬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申請。BNO的國籍身分終身有效,到期亦可續領,同時不會因為已有其他國籍而失效,但國籍不能由子女及後代承繼。初期BNO的申請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處理,但當年截止登記後已不接受新的登記。目前BNO的續領申請已交由英國護照署處理。

居英權計劃
由於BNO國籍並沒有居英權,當年香港人失望之餘更引發了移民潮。尤其在六四事件發生後,移民數字不斷上升,當中多數是高學歷與高收入人士,反映人才流失的問題。

針對移民潮的問題,當時行政局議員鄧蓮如及李鵬飛曾多次前往倫敦就居英權問題向英國進行遊說。最終英國在1990年推了出「居英權計劃」:容許部份香港人取得居英權。此計劃提供50 000個家庭名額並根據《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成為英國公民。這些居英權名額主要給予曾經從事敏感職位的公務員、對香港有貢獻、對香港前途具重要性的人士,也包括一些最有能力及動機申請移民的人士。居英權擁有人可隨時前往英國定居而無需先在英國居留數年,持有人的子女更可在英國就讀公立中學。不過居英權只讓少數人得到保障,大多數的香港人只能手執一個BNO護照。

BNO護照是只旅遊證件?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及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的法律解釋,中共只承認BNO是旅遊證件,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人已於九七後被視為中國公民,他們不可在內地接受英國領事保護。當中的BNO持有人即使沒有特區護照或回鄉證,除非他們已經放棄中國國籍,或獲得入境事務處批准變更國籍,否則在內地不可接受英國領事保護。同時中共亦不承認居英權計劃,那些持有居英權的香港人仍被視為中國公民,同時日後任何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人不可以在主權移交後出任特區政府的要職。

那麼持有BNO的香港人在中國境外地方是否一定要尋找中國領事館的保護?那就要視乎入境時使用的是特區護照或BNO了。另一方面根據《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任何「無國籍」的原英國屬土公民若在1997年7月1日前未有登記BNO國籍,同日起可以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然而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人已在1997年7月1日起自動成為「中國公民」,所以大部份香港人亦不再是「無國籍」人士,不能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早在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城條約》(Maastricht Treaty)規定,擁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的國籍者均被視為歐盟的公民。後來《馬城條約》經由《阿姆斯特丹條約》(Amsterdam Treaty,1999年5月1日生效)、《尼斯條約》(Treaty of Nice,2003年2月1日生效)以及《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2009年12月1日生效)三度補充。該等條約皆是歐盟法律的一部分。然而早在1983年1月28日在歐洲共同體憲報公佈的《英國「國民」一詞定義之新聲明》(New Declarat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nationals’)中已宣告歐洲共同體法律只適用於前述三類的英國國民,卻不包括BNO。

到了2008年3月,英國委託御用大律師高仕文(Lord Goldsmith)檢討英國國籍(Citizenship Review),就國籍簡化提出建議。高仕文認為BNO續領有下降的趨勢,而BNO這種國籍分類在英國國籍法的歷史發展中是「異常」的處理,但取消BNO國籍將有違英國對BNO持有人的終身享有承諾。因為英國允許某些英國國民登記英國公民國籍,所以英國需賦予BNO同等待遇才算公平的處理。然而給予BNO成為英國公民國籍,可能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因此仍需保留BNO國籍。

殖民地歷史中的「特殊」身分
其實BNO只是當年英國以修改法律的方式為香港人特設一種有名無實的「英籍」,目的只為防止大量香港人湧入英國。隨著近年香港政治環境的變化,一些香港人續領BNO只是一個「沒有選擇下的選擇」:明知續領的實質意義不大,只為多買一個保險以防萬一,同時證明自己曾經是殖民地時代的香港人。

當然也有人以為可以藉此入籍英國或歐洲,但目前這個可能性實在極低。不過仍有網上群體組成「BNO平權運動」,聲稱可以得到歐盟國家的居留權,另外也有網民聲稱在某些國家使用BNO比特區護照便利,例如進出歐洲可以使用歐洲居民通道、31歲以下人士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申請「Tier 5 — Youth Mobility Scheme」到英國工作假期(Working Holidays)、還有在英國申請工作簽證時可獲費用全免等。不過人言人殊,這些說法未必得到官方的確認,所以究竟是真是假也要小心辨別。

有網民認為部份香港人續領BNO只是一種「港蝗」的行為。如此解讀其實忽視了今天香港人的身分迷失:BNO只是當年九七問題產生的「特殊」身分,將來也會成為香港的歷史遺物。這種目前欠缺實質意義的「英籍」只讓某個時代的香港人找尋自我身分的象徵:一種曾經擁有的「港籍」,背後反映出他們拒絕成為中共管治下的「囚徒」,也不相信可以得到中共合理的保「護照」顧,藉此抗衡近年不斷「陸化」的香港。

註:有興報了解續領BNO的朋友可以看看這個連結,內容寫得十分詳細,當然一切資料只是參考,最終仍要按照英國護照署的內容作準。
http://docs.google.com/document/d/1sccskS5ZN9vRZveWFRS0vneBNO5Fk8csOKj3H2s3sdU/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 英國國民(海外)
維基百科 — 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原文寫於2016年1月11日)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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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THHO中年大叔一名,土生土長香港人。斷斷續續寫文超過20年。從最初個人的信仰反思,到香港時事評論,還有零星的書影視歌評。現在的我很想早點退休,多些時間睇書、寫文。而我仍會繼續寫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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