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
這幾天台灣的網路上都很關注宗教團體沒有被歸入財團法人法。網路鄉民一面倒的認為宗教團體裡應受財團法人法約束,理由是財務公開。
我認為這是錯誤的想法,或者說,只看到一部分問題,而忽略了更重要的問題。
我同意宗教團體的財務報告該公開、該被監督,但是劃入新版財團法人法,難道不會有壞處嗎?
要求財務報告公開,說白了,就是希望宗教團體能被受監督制衡。然而,依照會計常識,財報是有操作空間的。換言之,公開財報,不保證錢沒被亂花、挪用甚至圖利,公開財報只是大家需要花錢找會計師來作帳,需要一筆額外的開支。如果想貪錢的人,可能需要花更多錢請一個厲害一點的會計師罷了。
雖然宗教團體劃入財團法人法,財務報告將會「表面」的公開,那還會有什麼壞處呢?
有的,而且很重要。那就是到底法人的最高組織是董事會還是誰?如果是董事會,那誰可以遴選董事?董事如何產生?
依照新版財團法人法,我如果資訊無誤,董事的遴選是:上一屆董事選下一屆。
請問這樣有被制衡的可能嗎?如果董事會被特定有心人士把持,信徒能拿他們怎樣呢?如果董事會玩弄財政遊戲,信徒能要求查帳嗎?如果董事極不適任,信徒能換掉董事嗎?我看這些都不能。這才是宗教團體不適用財團法人的關鍵。
今天宗教團體將戰場開在要不要劃入財團法人法的約束,這是個幌子。如果劃入了,鄉民們就覺得正義伸張,天下太平。然而,宗教團體們只會覺得世界更美好了,只要花錢聘個無良會計師,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所以,這次財團法人法沒有劃入宗教團體,該罵還是該歡呼?說實話我也心情很複雜。因為不被約束的問題,被失焦了,將重點放在財務透明根本是錯誤的。同時,宗教法人法遙遙無期,我也的確不看好。
宗教團體的最高主權,應該是信徒。這跟財團法人的最高權力在董事會不同。如果要真正有效管理(制衡)宗教團體,應該要朝向,以成立「信徒大會」為最高主權的方向。但同樣的,誰算「信徒」(有投票權)?這又是另一個棘手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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