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反抗 uncivil disobedience
假定在一个尚且公正(reasonably just)的社会,我们有到某个程度的义务去遵守法律(pro tanto duty to obey the law)。通常有两种原因来证明这种义务是正当的:实质性的和程序上的(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对于完全公正的法律,
- 在实质性上,这种遵守可以实现某些实质性的价值(substantive value),如“通过支持公正的制度来促进正义”( promoting justice through supporting just institutions),“更好地回应理性”(responding better to reasons),“以公平的方式满足我们解救他者的义务”(fulfilling our “duty to rescue” in a fair way)。
- 在程序上,这种辩护诉诸程序的非工具性(non-instrumental),如“法律是我们加之于我们自己身上的限制”,“法律是在所有有关观点都被合理考虑的情况下制定的”。
对于并非完全公正的法律,
- 在实质性上,对于正义的自然义务要求我们支持并非完全公正的制度,只要它们没有越过非公正的界限,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建立完全公正的制度,而支持当前的制度代表了我们逼近公正制度的最好机会。
- 在程序上,我们应该通过尊重民主决策的结果来尊重他者,即使决策结果并非完美。
对于暴力反抗(uncivil disobedience)呢?
要获得正当性,暴力反抗必须是有效地应对争端的必要方式,且其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必须与不公正的严重性相称。在某些情况下,暴力反抗是正当的。相比于遵守法律,它能更好地回应实质性的和程序上的要求。
在实质性上,
1)政治驱动的蓄意破坏公共财物(politically motivated vandalism),如British Suffragettes。与被剥夺的公民权利(disenfranchisement)相比,对公共财物的破坏造成的混乱是微不足道的。
a)这种情况下的制度是非公正的,因此我们无法“通过支持公正的制度来促进正义”。
b)法律禁止了我们对他者的解救义务,因此此时应该违反法律而非服从。
c)从理性上说,我们更应该支持公民权利。
2)对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use or threat of violence)
a)暴力可能源于自卫。这种自卫的权利并不因为某人参与政治活动或非正义的攻击者穿着警服就被废除。
b)如果没有更加极端的运动,警察严重的渎职行为将不会得到合理的处罚,如Ferguson Unrest。
c)这能提高非暴力群体的议价能力。
在程序上,
1)部分类型的暴力反抗是交流性的(communicative),因此反而会促进民主讨论的质量
a)吹哨可以揭露非法的或非公正的渎职行为,避免决策过程被蒙蔽。
b)黑客,因生态或政治原因而破坏他人财物可以提高大众的意识(awareness),促进公众讨论。
2)根据程序上的原则,部分被违反的法律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当部分个体或群体被驱逐出决策程序时,其决策结果是无约束力(non-binding)的,对法律的违反反而能促进决策程序的包容性(inclusive)。
a)法律禁止因生态原因而破坏企业财物的行为,但它仅仅考虑了企业的利益,而没有同时考虑大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利益,因此不符合“法律是在所有有关观点都被合理考虑的情况下制定的”。
b)那些被管制的个人在发布法规的程序中完全没有话语权,因此不符合“法律是我们加之于我们自己身上的限制”。
3)即使法规的决策程序是包容和民主的,但这并不保证它会被完全执行。
a)一些直接的行为,如通过破坏企业设备的方式保护环境,可能促成了法规的执行,反而更符合程序上的因素。
b)威胁带来的制衡作用能促使强权一方遵守决策程序。
关于暴力
1)一些暴力行为被认为是mala in se的,即不管法律如何规定,它们本身就是错的,如蓄意杀人。但在这个范围之外的暴力行为并不ipso facto不可被证明正当性。
2)虽然“国家垄断暴力的使用”,但机构/系统本身可能忽视正当诉求,以致极端的运动成为一种必要。
3)有人认为暴力引发仇恨,非暴力反抗促进和谐。但当暴力被用于促进公正的目的/震慑一方单方面的滥用暴力时,它反而能帮助所有群体遵守决策程序,使得社会的和谐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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