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頂到點的博恩夜夜秀
看完博恩夜夜秀後,其中討論「公然侮辱除罪化」的段落讓人有種不夠深入、頂不到點的感覺,有種不夠暢快的失落感。
博恩夜夜秀標榜自己是台灣第一個美式政治時事諷刺秀,目的在於「告訴大家該為甚麼事情生氣」,既然是諷刺秀,想必未來會諷刺許多人,因此製作團隊選擇將「公然侮辱除罪化」作為第一集的主題,但可惜的是節目內容沒有真正碰觸到公然侮辱罪的問題所在,反而從旁枝末節作為基礎展開節目。
先講結論:製作團隊沒有意識到「公然侮辱除罪化」屬於立法政策層次的問題,「除罪與否」的關鍵問題在於是否公然侮辱這件事並不適合用刑法處罰。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除罪化」是通案性的問題,節目援用的判決中涉案的「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等言論則是「個案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問題,但「個案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與「公然侮辱是否應該要除罪化」在邏輯上並無直接關聯。
核心的問題意識在於:儘管被罵「王八蛋」、「幹你娘」、「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會被害者很不爽,但為什麼我們還是不應該用刑法禁止人民辱罵他人「王八蛋」、「幹你娘」、「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
然而節目腳本並沒有從這一方面製造笑點來帶領觀眾反思「公然侮辱罪」的適當性,反而是直接把法院判決送上舞台,公開展示「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作為節目效果引人發笑,但是卻沒有帶領觀眾回頭思考現在的法律就是規定了公然侮辱罪,因此依法論法的法官就必須將這些被告論罪科刑,進而造成這些荒謬結果。
法律立的不好,被批判的卻是法官,這大概就是台灣司法實況困境。
當節目點出「王八蛋」、「幹你娘」、「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這些言論因為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受到處罰後,應該進一步思考的是這樣的規定合理嗎?在日常生活中,情緒性字眼應該受到禁止嗎?更何況構成公然侮辱罪也不限於情緒性字眼,也包括將洪秀柱的臉P到A片封面上(圖畫)、公開故意拔掉邱毅的假髮(動作)等等,這樣的行為是否都不應該以公然侮辱罪禁止、處罰?
將判決見解與事實割裂的作法反而造成誤會,正如節目播出後網路上出現許多Fact Checker查證後發現該些判決認定行為違法應無疑義,博恩夜夜秀在這部分的處理顯然有張飛打岳飛的謬誤,也因此招受許多不必要的批評。
除此之外,節目腳本將問題的矛頭指向「你沒有辦法知道法官的標準在哪裡」、「不起訴率過高」、「以刑逼民」等旁枝末節去,雖然有稍微碰觸到「箝制言論」,但是卻在公然侮辱蔡英文的段落完全沒有傳達到蔡英文貴為總統必須接受人民及媒體之批評,為了避免箝制言論,司法實務上很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罪這樣的資訊,這部分也讓我覺得製作團隊的功課做的不夠完整。
此外,道具的處理不夠細心,例如最後面的書狀仔細看內容很明顯錯誤百出,但這部分就是雞蛋挑骨頭,不要太認真XD
法律議題並不容易處理,因為法律一方面作為社會制度而不能脫離社會文化風俗民情來理解,法律同時又具備高度的個案性質而必須結合案件事實來認識,博恩夜夜秀既然是討論社會政治議題,未來製作內容上如果尋求需要專業的法律團隊來幫忙(法律白話文?XD),應該能夠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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