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后,马金瑜们如何在青海省贵德县离婚?
2月9日,马金瑜夫妇所在的青海省贵德县政府微信公号,也对此次事件发布了相关情况的调查通报:
总的来说,当地政府的公关处理做得一般,我决定帮贵德县整理一下——被家暴后,在贵德县能否离婚,如何离婚?
以下案例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有暴力,但不是“家庭暴力”,不支持离婚
1.第一对夫妻于2011年结婚,2014年8月,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妻子马某称,“在结婚后几个月就开始吵架,主要原因是被告夫权思想严重,从没有把原告当成家庭中平等成员对待,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殴打。结婚几年来多次遭到被告的殴打,旧伤未愈又添新伤。”
丈夫杨某“承认有时因家庭琐事动手打过原告”,但不同意离婚,原因两条:(1)两人已经生了一个女儿,(2)结婚后妻子长期住在娘家。
贵德县人民法院对杨某对打骂行为提出了“严肃批评”,但认为妻子对于家庭暴力事实“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4)贵民初字第557号】
2.第二对夫妻于2001年结婚,第二年生一女,2009年生一子,2016年2月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妻子蔡某称,丈夫对她稍有不满就动手,“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用菜刀乱砍,用板凳往原告身上砸”,“经常赌博、酗酒,酒后毒打原告”,还常常以妻子的饭不好吃为由殴打她。丈夫还常常在家暴后威胁要离婚,赶她回娘家。
丈夫杨某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孩子还小,而自己“保证今后一定改正错误,绝不再犯”。
妻子还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丈夫“有酗酒行为,且在酒后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丈夫对证言也“表示认可”。
贵德县人民法院认为,妻子“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故不应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程度”,且“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驳回妻子的离婚诉讼。【(2016)青2523民初267号】
有“家暴”,但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
3.第三对夫妻于2002年结婚,同年12月生育1子。妻子张某称,“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原告常年打工挣钱,但被告对原告百般挑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7月,被告为琐事用木棒对原告猛击,致使原告多处受伤。2014年8月11日又因琐事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面部严重受伤,肋骨骨折。”
这次被丈夫殴打后,张某在2天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上,丈夫承认妻子所说的都是事实,但坚决不同意离婚。丈夫认为自己当天是喝多了,没有打人的印象,而且事后给了4000元给妻子看伤。
贵德县人民法院认为,丈夫王某所做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但只给予了“严肃批评”。对于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准“离婚。【(2014)贵民初字第544号】
4.第四对夫妻于1998年结婚,女儿正在上初中。妻子宋某称,丈夫解某有酒后家暴的行为,“每当被告酒后回家就谩骂她,只要她应声,被告便会动手殴打她。婚后14年间,被告屡犯家暴行为,但她顾念夫妻感情与年幼的孩子,一直默默忍受,从不责备被告。在家依旧辛苦操持家务、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可是被告却从不理解她的好心,依旧是一喝酒就殴打她,有时也殴打自己的女儿,她与女儿只要在被告酒后就担惊受怕,生怕遭家暴。”
丈夫不同意离婚,但承认,“他酒后确实打了原告,但原告懒惰,不干家务活”。不愿意的理由有二:(1)两人感情未破裂,可以挽回;(2)离婚会让女儿“受到感情创伤”。
贵德县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动手殴打妻子的违法行为,在此予以严肃批评”,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2014)贵民初字第223号】
5.第五对夫妻于1994年离婚,妻子娘某称,2000年后,随着家庭条件改善,丈夫多某经常实施酒后家暴。“尤其在2002年5月,她怀孕在身,被告酒后殴打她,致使孩子小产,并患上了较为严重的妇科疾病。”丈夫说要悔过戒酒,妻子原谅了丈夫。但生下第二个女儿后,丈夫因为重男轻女,“用残暴的手段痛打两个孩子和她,时常以她生了两个女儿为由,借酒发疯,指桑骂槐,当众羞辱她和女儿。”
“2006年12月晚9点半,被告又一次把她的头打破”,邻居带娘某去卫生所包扎,“回到家时,被告将家门紧闭,无奈之下在邻居家借宿了一晚。第二天被告仍然我行我素,酗酒找茬。”
“2013年正月初八晚,被告醉酒后将她膝盖、腰部打伤,致使她一年关节疼痛,走路困难,对于她的伤痛被告不闻不问。2014年元月10日下午被告喝酒后又对她大打出手。”
妻子娘某说,“被告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已长达12年之久,由于长期受到殴打折磨和精神刺激,致使她现在体弱多病,失眠恐惧,头发脱落,手指关节和腿关节因打成病。”
丈夫多某对妻子“所说的有些事情他承认”,但自己不是每天都喝酒,而且“家庭闹点小矛盾是正常的”。丈夫认为妻子起诉的主要原因就是他喝酒,之后他会戒酒的,故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贵德县人民法院认为,“经常喝酒对一个家庭来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动手殴打妻子是错误的违法行为,在此予以严肃批评”,但妻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不准”离婚。【(2014)贵民初字第195号】
多严重才是“家庭暴力”?
那么,到底造成多严重的伤害,贵德县人民法院才会认定是“家庭暴力”呢?
从公开的文书里,贵德县人民法院共在2份民事裁定书、1份民事判决书中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被家暴妻子是未成年人
在(2018)青25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妻子”开庭时刚满17周岁;2015年12月举办婚礼时,“妻子”只有14周岁,丈夫26周岁。2016年两人生一子。“妻子”称,“丈夫”经常殴打自己,尤其在“2017年12月23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至轻微伤,原告报警后被告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贵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严重伤害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惩治家庭暴力等角度出发”,裁定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外加医药费2166.77元。非婚生子归“丈夫”抚养,嫁妆归还“妻子”,对于“妻子”分割“婚后财产”的请求驳回。
老人被家暴
(2018)青2523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不涉及夫妻离婚,而是倒插门女婿和女儿经常殴打年近古稀的老两口。
“2018年2月25日晚上12点左右,两位被申请人出门喝酒,回家时,因为两位申请人已经睡觉休息,没有及时开门,女婿羊正谦进门之后冲入申请人的房间,对正在炕上的丈人拳打脚踢,女儿杨贵梅对母亲实施殴打,导致两位申请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贵德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禁止女儿女婿殴打、威胁两位老人。
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又被家暴
(2020)青2523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故事,就像是前面五对夫妻的故事后续。
妻子宋某与丈夫赵某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子,已成年。2020年4月,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被法院驳回。其后两人分居生活,但丈夫杨某“多次打骂、威胁、纠缠”妻子宋某,“并于2020年6月23日将其左手除大拇指外全部折断”。
贵德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丈夫实施家暴行为,并禁止丈夫“骚扰、跟踪、接触”妻子及其相关近亲属。
贵德县存在家暴离婚案吗?
简单结论就是,青海省贵德县几乎不存在家暴离婚案——但存在“家暴”。
对于殴打妻子的行为,丈夫们在法院上大大方方承认,贵德县人民法院也作出“严肃批评”,但这都不构成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唯一一个似乎以“家庭暴力”支持离婚的案子,当事人根本未成年,没有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贵德县人民法院甚至没有支持分割“婚后财产”的请求。
对于马金瑜和前五位被家暴的妻子,她们能走到哪一步呢?(2020)青2523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给出了仅有的路——离婚诉讼被驳回,丈夫继续家暴,妻子再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这是哪门子的路?
所以请理解马金瑜们为什么不离婚。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