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撫養權」?(下)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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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先前另一期「法律101」,《法庭線》今期繼續想同大家探討撫養權問題:假如父母能達成共識,法庭還會介入嗎?假如法庭介入,通常會頒下「共同」還是「單獨」的撫養權?法庭又會否命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呢?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父母如有共識 法庭毋須介入

一般而言,假如父母能達成共識,法庭便不會介入。例如,父母同意「共同管養」,由母親單獨「照顧和管束」,父親則定期探視子女。在這情況下,法庭可依照父母的共同意願,頒下同意命令(Consent Order)。父母可親自或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同意命令。有別於父母私底下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同意命令是獲法庭批准的白紙黑字,有助減少爭拗,加強約束力。

同意命令可包含不同細節,例如子女在甚麼地點與甚麼人士同住、子女在甚麼時間與父母分別見面、父母之間怎樣交接子女,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例如看醫生、出國旅行、有特別原因無法遵守命令)的安排。

至於法庭會在甚麼情況下介入,一般會是當父母的共識,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例如有意獲取照顧和管束權的一方,可能因健康欠佳,沒有時間,或有不良嗜好等原因而不適合,法庭便可能要另作考慮。

共同管養與單獨管養

就管養而言,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庭一般會頒下共同管養命令(joint custody),即父母離異後,仍會繼續共同保護和管養子女。另一方面,若父母無法和諧合作,法庭會考慮頒令單獨管養(sole custody)。例如在本港上訴庭 2013 年案例 CCMJ v SSM 中,法庭考慮到父母之間存有巨大分歧,欠缺互信和難以溝通,最終命令自女兒出生起一直照顧她的母親獲單獨管養權。

就照顧和管束而言,較常見的命令是單獨照顧和管束(sole care and control),因為這安排實際上較為方便。另一方面,若法庭頒令共同照顧和管束(joint care and control),代表子女會有相當時間,分別與父母居住及相處,一般需要父母能夠高度合作。

此外,有一種名為共享照顧和管束(shared care and control)的命令,假如父母無法合作,但安排子女與他們各自共處,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庭會考慮頒下這命令,清楚劃分子女與父母每周共處的時間。

爭取撫養權敗訴須否賠訟費?

假如父母無法達成共識,例如母親要求自己單獨管養,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最後無論哪一方勝訴,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法庭通常不會要求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雙方只須負責各自的律師費。但法庭有酌情權,例如在完全沒有勝訴機會的撫養權案件,命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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