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臺灣司法】法官何苦為難法官

何補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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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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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錯誤不能容忍,判決違法,撤銷!撤銷!撤銷!

  前些日子,士林地院有一位法官墜樓。隔沒幾天,高等法院一位法官在評議時突然昏倒、心臟驟停,送台大醫院急救,幸而沒有失去生命。一時間,法官過勞成為焦點,也讓司法院作出相關回應。

  法官過勞的原因,也許可以講上三天三夜。但有一段往事或可說說,也許可以思考思考:台灣司法生態下的「法律專業」,到底浪費了法官多少的人生,在沒有意義的工作上。

  案例:警察查獲一個吸毒者,在他身上查到一包海洛因,一包安非他命,一個之前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1支塑膠做的小勺子,還有20個沒用過的小塑膠袋。這個吸毒者採尿送鑑定後,尿液呈現施用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表示這個傢伙在採尿前不久,確實有施用毒品,而這個吸毒者也很上道,既然被抓到了,他就全部認了。

  像這樣一個案子,有自白、有物證、有科學鑑定,看起來是再簡單不過。大家心裡應該會覺得,不用說法官了,就算一個高中生也該知道怎麼判決吧!殊不知,台灣法院的「專業」才正要開始而已。

  這個案子該判有罪是大家都可以確定的(先不討論勒戒和戒治的先行程序)。問題就出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的規定:毒品不論屬犯人與否,都應該「沒收銷燬」之;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

  我想,依據一般人的想法,這件事很單純。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一包要「沒收銷燬」,其他東西都「沒收」,不就這樣嗎?

  嘿嘿!事情絕對不是那麼簡單的!

  經過台灣司法生態長期演化的結果,這個案子的沒收問題變得無比複雜。

  首先,扣案的毒品要送到司法院或法務部所委託的鑑定機關去鑑定,還要秤出「淨重」是多少,才能保證下級審的判決不會受到上級審法官的挑剔。即便這個案子的證據已經這麼明確了,那個扣案的毒品也許才0.3公克,有經驗的員警一看就知道是什麼玩意兒,而且還有試劑作過初步的檢驗,但在「資深法官」的眼中,這樣就是不行,非得要把毒品鑑定一下,特定其「淨重」,沒收銷燬才有堅強的證據。

  可是,鑑定是要錢的,政府每年為了驗這些零點零幾公克的毒品,不知道花了多少預算。

  更可笑的事,毒品是化合物,隨著空氣中溼度的不同,其重量就會改變。所以說秤出「淨重」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在不同的環境下,同一包毒品秤出來的淨重就會不一樣。而有些鑑定機關,秤重竟然可以算到公克的小數點以下四位,未免太過離譜。

  我就不相信判決確定後,檢察署在執行時,會真的每包拿來秤一下「淨重」是多少。如果他們真的秤了,就會發現扣案的毒品怎麼每一包的重量和判決寫的都不一樣(以公克的小數點以下4位的精度來看),這時又該怎麼辦呢?也只能矇著頭執行沒收銷燬。

  秤重的問題也就罷了!扣案的東西裡面,有一個小塑膠袋是裝過海洛因的,凡使用過必留下殘渣,因此你說要用沒收的,很抱歉,我們高等法院有些法官可不同意,因為袋子裡面的殘渣也是毒品啊!依法是要「沒收銷燬」之,怎麼可以只「沒收」呢?

  好吧!如果連這麼一點殘渣也不放過,那寫「海洛因殘渣袋1包沒收銷燬」,這樣總可以了吧!

  哦!那可不行,上級審的法官說:法律規定可以沒收銷燬的只有毒品,你怎麼連袋子也一起銷燬呢?於法無據,判決違法,撤銷!

  嗯!既然要這樣搞,有些聰明的法官就想出了一招,在判決理由中交待:「海洛因殘渣附於袋內因量微無法秤重,且無從析離」,因為無從析離,只好一起沒收銷燬了。想說交待了這段理由,應該可以交差了吧!

  不料,這下輪到最高法院有意見,最高法院的法官說,你講毒品無法析離,有沒有證據啊你?你說不能析離就不能析離啊?我看不一定吧!你是不是找個專家來鑑定一下呢?你沒做這件事,就有判決不備理由、事實與理由矛盾的違法,判決撤銷!

  所以囉!有個無奈的法官就想說,那些白白的粉末點點,就明明黏在塑膠袋裡面,刮也刮不乾淨,你最高法院簡直是雞蛋裡挑骨頭。好吧!你要鑑定我就真的送鑑定,於是乎就發函給鑑定機關問說:唉呀!這些個殘渣袋裡的殘渣,可不可以把他分離呢?

  鑑定機關收到法院這種莫名奇妙的問題,一方面啼笑皆非,另一方面卻也不能隨便回答。就回了個函給法院,說這個東西在科學上當然是可以析離的,只要使用有機溶劑把袋子沖洗乾淨,就可以把毒品殘渣洗掉,然後再把他乾燥一下萃取出毒品,這不就析離了嗎?(心中想著:你國中理化課沒有做過實驗嗎?)

  這下子,最高法院更有理由啦!你看吧!明明可以析離,你居然敢寫說不能析離,把袋子也沒收銷燬了,判決違法,撤銷!撤銷!撤銷!

  這件事情發展到最後,就這個小小的,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判決主文竟然要寫成:「附於殘渣袋一個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海洛因殘渣外包裝袋一個沒收。」判決理由還要寫一段:「海洛因殘渣的外包裝袋,是被告所有用來包裝海洛因,以便於保存,攜帶,係被告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當殘渣袋這樣子搞完之後,有些高等法院的法官認為,既然殘渣袋要這樣搞,那麼原來那一包一包毒品,也要比照辦理才對吧!所以說,本來判決主文只寫「海洛因1包(淨重0.3公克)沒收銷燬」,現在可行不通了!非得要分開來寫,外面的包裝袋要另外諭知「沒收」才可以。

  此外,案例中還扣到20個乾淨沒用過的小塑膠袋,這些沒有渣渣,總沒問題了吧!一定是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啊哈!如果你真的這樣想,你又錯了。這20個小塑膠袋,既然沒有用,你怎麼能說是「供犯罪『所用』之物」呢?沒收是要沒收,不過理由不對,這些是「供犯罪『預備』之物」才對。這種錯誤不能容忍,判決違法,撤銷!撤銷!撤銷!

  然而!問題還沒結束,那20個沒用的小塑膠袋,還有那支小勺子,到底是用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還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呢?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如果是用來施用海洛因的,要在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的部分沒收;如果是用來吸安的,要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的部分沒收。如果兩種都有,那麼二個罪的後面都要諭知沒收。

  所以在刑事法庭中,可能會出現以下的對話:

法官問:被告先生啊!你那個塑膠袋和分裝勺,是拿來幹嘛用的啊?

被告答:拿來裝毒品的啊!

法官問:這樣啊!那是裝海洛因還是安非他命啊?

被告答:不一定吔!

法官問:什麼不一定,你總要說一個看看!

被告答:我又還沒裝怎麼知道要裝什麼?

法官問:反正你之前是怎麼用的,你就老實說嘛!

被告答:哦!有時候我也會拿來給我女朋友裝髮夾,分裝勺有時候拿來泡咖啡!

法官這時候也顧不得應該不要誘導訊問的規則了,只好問:這些東西你是不是又用來裝海洛因,又用來裝安非他命呢?

被告答:對吧!

  這個問題如此才能告一段落。

  當然,以上這些「眉角」,對菜鳥法官來說,可說是步步陷阱。但只要混了一,二年,這些東西都不再是問題,自然而然變成「法律專業」的一部分。久而久之,台灣法官可能也就習慣於在這種枝微末節的繁瑣工作中浪費生命。

  殊不知,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花越多時間在這種無聊的事情上,就越少有精神可以集中在查明事實,評斷屈直的大事上。更不用說花在文書往返和鑑定工作這種公家資源的浪費了!難道國家發了這麼高的薪水給法官,是要法官把精神花在這種無關痛癢的小事嗎?

  而這一切,難道是法律規定要這麼做的嗎?還是司法院高層長官要求要這樣搞嗎?還是有民眾抗議,非要法官這樣弄嗎?

  我就不相信有幾個被告會關心他那不到一公克的毒品,或用完毒品的殘渣,或一大包才10元的小塑膠袋是怎麼被法院沒收或沒收銷燬的。這些荒謬的事情,都是(上級審)法官為難(下級審)法官而已。

  每個國家的法院,都難免有其保守,傳統,乃至於固執僵化的地方。因為這個組織在民主法治的國家中,不容外力的干預,對於「安定性」的要求甚高,以免影響國民對於法秩序的信賴。不過,雖然如此,凡事還是不可過份。審判獨立固然重要,溝通也重要,常識也很重要。當法院對法律細節的要求,明顯超過國民常識太多的時候,在這方面就不應該再走火入魔下去了。

  關於這段「毒品殘渣袋沒收」的往事,某位後來曾任最高法院院長、現已退休的法官,當年在《司法週刊》投稿專文批評,以他最高法院知名法官的高度,停止了這種「亂象」。不知是否還有人記得這件事?

  然而,往事真的只是往事嗎?在習以為常之中,大家都應當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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