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內戰」:從 4 個典範差異到藻礁公投對立

劉李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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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第三天然氣接受站設立在大潭藻礁外海,面積縮小十分之一、再外推的方案,藻礁保育團體認為仍然會嚴重影響生態,應該遷移。(圖片來源:環境資訊中心孫文臨)

四年前還在國會擔任法案助理,有一次報導者的朋友因為六輕議題來訪時,聊到當時部份環團對詹順貴副署長的指責,以及環團在空污治理機制上的矛盾。當時我看到的是環境運動的典範之間的衝突與差異,而今年公投引發的「環團內戰」也是沿著同一條軸線發生。

身為參與環境運動十年有餘的後進,我看到的核心衝突並非「誰成為執政黨走狗」標籤指控、黨同伐異,而是對於政府角色、政策形成以及環境治理的理解(或不理解)上,有著根本的差異。

如果將環境團體作為主詞,我試著用 4 個句子,來簡述台灣環境運動的 4 種典範,分別是反對特定建設的「請你不要那樣做」倡導政策主張的「請你設法這樣做」提出具體政策方案的「請你照著這樣做」形成多重與共同治理機制的 「我們一起這樣做」。這些典範實際上可以是演進與共存的,但在實際上卻因為認知、見識、人際網絡,甚至是某些特定事件而有所斷裂、形成衝突。

「請你不要那樣做」:反對特定建設

為了避免工廠、掩埋場等開發帶來污染或生態破壞,許多自救會或保育團體因應成立。從鹿港反杜邦、反對國光石化到近期的藻礁保育聯盟,大抵都是為了「反對特定建設」而發起,對開放方訴求「請你不要那樣做」。

在國民黨統治威權時期,也是裙帶資本主義最為嚴重的時期,一味追求經濟成長的開發主義,創造了許多政府領頭的不當開發案。在缺乏民主機制,也沒有環評制度的當時,國民黨與行政體系說了就算。在這個時空背景下,政府被視為最核心的問題來源也理所當然。

但到了解嚴後的民主化時期,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經濟發展優先的思維經常還是成為朝野共同的主張。導致各地時不時就會冒出問題重重的開發案,讓環境團體疲於奔命,也催生了各地的自救組織,課責並要求政府單位「請你不要那樣做」。

「請你設法這樣做」:倡導政策主張

不管是為了強化論述的說服力,或是不想被視為「為反對而反對」,環保團體意識到環境保護需要在社會輿論上,與其他不同的價值進行角力。要形成民氣對於政府的壓力,就不能只是高喊價值,也需要提出相對應的政策。

就像是反蘇花高運動,不只是在反對蘇花高速公路的建設,也提出來強化軌道運輸、藍色公路,以及一套不同的在地發展想像。但在運動階段、組織特性或資源不足的狀態下,環境團體不見得能夠提出具體的方案,而是訴諸一個大方向,並要求政府依照這個方向提出規劃政策。

這種典範大抵還是預設了「說服大眾、規劃解決方案,還是完全落在政府身上」,而政策形成過程仍然會是由上而下,必須挾著高度的社會支持度,來請託政府「請你設法這樣做」。

「請你照著這樣做」:提出具體政策方案

但這裡存在一個極大的風險,就是陷入技術與工程細節論戰時,很容易被牽著走或無法達成核心訴求。另外一個狀況則是,當議題越來越複雜與深入時,行政或立法單位不見得有足夠的知識去制定政策或法案。

因此我們也可以看到有些環團著手進行具體的方案估算,或者直接進入政策規劃與法案撰寫。像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不只是反對核電與主張能源轉型,也進行了情境估算並提出相對具體的策略與方案。又或者像是地球公民基金會與蠻野心足協會,在推動礦業法改革時,也實際上進行法案撰寫並遊說立委送進國會審查。

我們可以看到兩個清楚的變化。第一個是環團透過內部培養或外部協力,讓議題專業進展到能夠撰寫法規政策的程度。第二個則是政策的實際形成過程中,民間團體由下往上與更加主動地介入,更容易透過國會遊說、擔任專家委員來影響政策,也能夠形成更紮實的論述去說服公眾。也就是說,能夠提出具體的方案,就更能要求政策發展朝向己方的方向靠近,對公部門說「請你照著這樣做」。

「我們一起這樣做」:多元與共同的治理機制

圍繞著政策法規的環境運動,需要預設一件事,那麼是「政府有足夠的效能進行環境治理」。效能包含了是否有足夠的員額、預算、政策工具,能夠進行有效的管理、查核與溝通教育?或者面對新的議題趨勢(如碳計價與循環經濟),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

我們必須面對一個殘酷的事實,就是公部門在環境治理上的資源嚴重不足。一方面當然是由於整體預算與員額的配置都嚴重傾斜,一方面是需要管轄的對象與內容眾多,光是依靠政府由上而下的監督機制無法解決問題,加上防弊為主的扣分思維,讓公部門更難導入創新模式來驅動正向效益。

理解到政府的有限性,以及環境問題來自於整體產業與消費結構,需要仰賴生產者與消費者一同改變才能解決,這樣的環境團體在倡議策略上,會更強調整體、長期的變革路徑,以及對應的政策工具。例如循環台灣基金會嘗試將循環經濟的商業模式導入公共採購,以引導企業進行轉型。

甚至也有環團設計出一套公民得以參與治理機制的模式。像是地球公民基金會與 g0v 社群協力製作的 disfactory 農地違章工廠舉報系統,讓公民能夠上傳照片,或在雲端看圖,揪出新建的違章工廠並加以舉報。或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設法導入首爾市成功的「減少一座核電廠」行動,希望讓地方政府與居民相互合作,大幅減少能源的需求。主婦聯盟則是成立綠電合作社,直接推動解決方案的產生。

這種治理導向的典範會傾向更系統性地看待與推動環境改善所需要的工具與路徑,環境團體與政府的互動關係,除了過往的批判、監督的對立關係,也多了協力或平行治理的可能。環境運動的主體不再限於環保團體,能夠和公民、跨領域的專業者一同協力,變成「我們一起這樣做」的運動模式。

典範衝突時,有哪個比較好嗎?

雖然環境團體對於經濟成長掛帥的開發主義,都有著共同的反對。但對於政府、企業與政策形成過程有著不同的認知時,就有可能產生判斷不同與衝突。

有些團體的政策訴求,就是持續地加嚴標準與加強稽核,不考慮公部門是否有足夠的員額與預算,也反對利用市場機制的治理措施。這與設法運用不同政策工具的團體間,就有著潛在的矛盾。像是針對高屏地區空污總量管制計劃,就有修正強化跟直接廢止的不同看法,背後就代表著不同的典範思維。

但我們能夠說哪個典範比較好嗎?如果說環境運動的成功與否,要從長期、整體是否能夠推動環境品質的提升來判斷的話,我認為尋求具體進步路徑、推動多重與共同治理機制的思維,會是更貼近目標的典範。但這不代表我們能夠否定自救會或保育團體,只關注自身相關的開發案或保育對象,也不能因此全然忽略其所主張的價值。

從典範差異到公投對立

發起三接遷移的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從成立宗旨與行動,就是為了自然保育反對特定開發案的運動典範。先是提出質疑,後又提出了台北港替代方案,最終還是肯認了三接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但是優先以藻礁保育為考量,也更凸顯了這點。

反對遷移的環保團體與專家學者,則從氣候行動、能源轉型與空污治理的角度出發,並認為再外推方案不會對藻礁生態產生嚴重影響,因此願意接受這樣的妥協,則是強調整體環境治理的運動典範(地球公民基金會聲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聲明)。

雖然我也是基於整體環境治理的角度,接受再外推方案的妥協,會對三接遷移投下不同意票,但也不認為能因此去否定藻礁保護聯盟所主張的生態價值,或認為這樣的典範一文不值。

不過,遇到訴諸全民公投的情況時,邀請全民一同來做出判斷與決定時,我會認為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環境團體,就必須要擁有更全面的思考與評估。否則整個公投案很可能無法促進環境議題的進展,反而導致更嚴重的衝突與停滯,最終淪為政治動員的勝負之爭。

如同戴興盛老師所呼籲的,我們的專長或偏好,會讓自己受到「特定小系統考量的侷限」而陷入本位主義,唯有我們願意「考量不同子系統與整體大系統的觀點,然後在整體決策與個人觀點有出入時,體諒這些可能性」時才有可能找出最適合的解答。

不論明天公投結果如何,我們可能都必須重新思考,這座島嶼與行星所需要的環境運動典範。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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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李俊達劉李俊達。島國台北出生,山海花蓮長大,劉是母姓。唸哲學。未婚,育有一女二貓。關注氣候議題、永續發展與循環經濟,目前在實習會社擔任資深專案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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