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看嫖妓與賣淫的問題:金、權、愛、慾
作者︰MK Kong 難度︰★★☆☆☆
嫖妓與賣淫的議題彷彿很「貼身」。依稀記得很多年前,有朋友與我說,她發覺原來很多男人都曾經嫖過,覺得很震撼。這幾天網路上,很多個「他」又發現,原來很多女人都曾經販賣過身體,亦覺得很震撼。恰巧早前又聽聞過,有人進入大學之後也感到很震撼,原因是「那個迎新活動裡,聽過的粗言穢語比她之前的人生裡聽過的還要多」。我想這種發現真相之後的震撼,是與「禁忌」有關的一般現象。
所有社會都會教育大家某些事是不應該做的、是社會的禁忌。但一旦接觸多了社會的真實面貌時,有時候,我們可能會赫然發覺,許多人其實會不斷地犯禁,彷彿這才是社會常態。有時候,我們會猶疑,究竟是教育還是這些近在咫尺的人出了問題呢?情況嚴重時,甚至會出現「是非黑白皆虛幻」的想法。
請先後者的想法交給那些想討論道德客觀與否的人處理,我沒有幾多這方面的能耐。在這裡,我只有興趣討論買與賣淫是否不應該、如何不應該。
在這篇文章不會在「買與賣淫是否道德」的問題上直接立論,我只想要「泛泛而談」,與讀者一起思考才是本文的目的。以下暫且分開四個面向去略說一下這個議題,後續討論會在樹洞直播的節目繼續。
金 ── 金錢可以買甚麼?
從金錢看,嫖妓與賣淫不外乎是在市場上自由買來與賣出一些東西,例如性服務。可是,眾所周知,有些東西是不應該容許買賣的。例如,我們都會認為器官和奴隸是不應該買賣的。問題是,哪些買賣可以,而哪些不可以呢?背後的理由是甚麼?我們可以從中得出性交易是不應該的結論嗎?
為何我們不能夠買賣器官與奴隸呢?篇幅有限,只論奴隸。關鍵似乎是我們認為,人作為一個自由/自主的(autonomous)個體有着不可任意讓予他人的特殊價值。如果奴隸被主人強逼當成一件私有貨物般在市場上買賣,奴隸主就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
那麼,如果某個人自願把自己當成奴隸般高價出售,如此又可以了嗎?似乎,這種奴隸的交易即使是完全透明與自願,都是不能容許。因為,那個自願將自己販賣的奴隸,本質上同樣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而那個「他人」就是他未來的自己。一旦被現在的他當成貨物般完成交易,未來的他便無從再自主做決定。現在的他根本無辦法合理地保證未來的他也必會同意這則交易。因此,他與奴隸主一樣,同樣是侵害了別人的自由。
從以上的反省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論點︰(1)我們不能夠容許損害人的自由/自主之交易,(2)自願的交易不一定可受允許。
我們可以試從這兩點評價一下性交易的情況。似乎,在很多社會裡,性工作者與奴隸的狀況很相似。他/她們的自由/自主很多時都會受到老鴇、黑道幫派甚至貪污官吏侵害。如果情況如此,他/她們沒法自願地從這種工作中抽身離開,那麼這就類同於受迫的奴隸,這些交易理應同樣是不道德。
現在問題是,如果性工作者可以在自願的情況選擇交易與否,那麼還有沒有錯呢?這個情況又與自願的奴隸類同嗎?似乎兩者並不類同。自願的奴隸出賣了未來自己的所有自主,而自願的性工作者與被強逼的不同,他/她並沒有出賣了未來自己的自主。從另一方面去看,我們或許很難指出完全自願的性交易與其他合理的交易,有什麼與對錯相關的分別。如有,請在明天的節目中提醒一下我吧。
權 ── 父權
不過,在很多現實社會裡,涉及強逼的娼妓情況乃佔大多數。我們得承認,這些涉及強逼的性交易侵害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但問題是,解決方法是否就是禁止這些交易呢?抑或是,我們應該提倡一個自由與運作透明的合法場所,讓買賣雙方都得到更好的保障?且先擱下這個實際的問題。
如果我們假設,任何性交易都是不道德的,那麼,我們應該要做些甚麼呢?社會上,有一種常見的反應不得不提,就是有一班人總是會先去譴責妓女/性工作者。為何警察掃黃,通常看見的都是妓女的遊街照?俄國警察更加試過要妓女裸身遊街以羞辱她們。如果我們搗破了奴隸集團,我們應該先去譴責那些奴隸嗎?這個類比哪裡出了問題呢?
難道她們才是破壞倫理道德的元兇?我想不透。社會上常見的強逼性交易中,分明妓女也是身受其害。如果我們退一萬步,認為她們類同於那些自願販賣自己自由的奴隸,那麼,她們至多亦只是與買主一樣同屬共犯。但為何她們還是總是最先受到譴責呢?我實在想不到理由。
我們還是可以用一個解釋力很強的概念來解釋這個現象 ── 父權。在現代社會裡,男性一般而然相較於女性擁有社會上較多權力,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中,男性往往佔大多數,不論是在政治、經濟甚至學術的範疇。
這當然有生理的因素,最大影響是女性要花十個月去分娩生育。但千萬不要由此便認為女性的較低地位就因此便是合理的!為何女性分娩之後不能夠獲得社會權利/地位的補償?這個問題的核心仍然是社會價值與權力的問題。
長話短說。現代歷史發展也可清楚看見,男性曾經用有形(頭罩/貞操帶)或無形(投票權)的方式想要控制女性的自主地位。社會處理娼妓問題的態度或許只是另一個男性權力欲以控制女性身體與精神的顯例。
愛 ── 愛情與婚姻
不過,即使我們完全認同自願性交易的這個行為本身是可以容許,這不表示我們就解決了所有和嫖妓與賣淫相關的價值問題。
顯然,現代人對愛情/婚姻的主流觀念與性交易格格不入。如果你的另一半在與你一起的時候嫖妓與賣淫,我相信這會成為這段關係裡的重大問題。
我們日常會用「背叛」去形容這件事。背後的預設大概是,我們一般都已經或明或暗地向另一半許下了不與第三者發生任何性關係的諾言。但是,另一半嫖妓與賣淫的問題是否只是背叛的問題呢?嫖妓與賣淫的出軌與那些與嫖妓與賣淫無關的出軌,對一段關係的破壞有沒有分別?嫖妓與賣淫的出軌是否更差?有沒有出軌以外的理由,能解釋我們何故如此討厭嫖妓與賣淫的出軌?
嫖妓與賣淫的出軌與那些不是買與賣淫的出軌有一個分別,與以上問題可能相關:性交易的出軌一般不意味着背叛者投入任何認真感情,但那些「有第三者」的出軌似乎暗示了背叛者在另一段關係有認真地動了情。如果真有這個分別,哪個情況又會對被背叛者會較差?
我的初步想法是,似乎對出軌關係有感情投入的話,情況會較壞。因為這表示,他/她的感情分了一些給他人,而沒有感情投入的出軌還可能是全數感情給了你。因此,似乎我們沒有比出軌以外理由去討厭嫖妓與賣淫的出軌。
慾 ── 慾望與物質
如果你覺得性慾本身有一種邪惡的本質,那麼,你對嫖妓與賣淫反感也不會令人驚訝。在同樣的想法之下,你也應該會對自慰甚至任何帶來歡愉的性交行為反感。
但一般人還是會在嫖妓與賣淫的議題與自慰的議題態度上有很大分別。一般人覺得,後者只要在隱密的情況下進行可能便無傷大雅,但前者即使如何隱密也好,都不能夠因此便算是無私德問題。然而,那些私德問題是什麼?
似乎有問題的地方,在於嫖妓者過於追求慾望的滿足,而賣淫者過於追求物質的滿足。何謂「過於」?次數應該不是重點。一般而言,即使只有一次買與賣淫的經驗,也叫人看不過眼。
另外,每日沉溺於看臉書、打電玩或看電視,這些同樣可算「過於追求慾望/物質的滿足」的活動,與買與賣淫有甚麼分別,足以使得後者特別可惡呢?
我們不如直接嘗試評價一些可能的說法︰
—「 嫖妓與賣淫的人為了金錢/快感而做不應該的事。」
短評︰那至少也要解釋那件事如何不應該,這個批評才能說得過去。否則只是重申一個預設了立場。
—「 嫖妓與賣淫的人為了金錢/快感而出賣了身體。」
短評︰這回到我們在「金」那一節的討論。問題是,為何買賣「身體」即性交易是不道德呢?
— 「 嫖妓與賣淫的人為金錢/快感而做一些很危險或代價可能很大的事。」
短評︰這個說法似乎頗有道理。只要當所得回報其實不高的話,我們可以說,這是愚蠢的,正如我們會如此評價那些只為一刻刺激而吸食硬性毒品的人。不過買與賣淫有多危險,與社會的環境因素亦有關,有時是因為黑市運作的模式才會高風險。
— 「 嫖妓與賣淫的人為金錢/快感而做這件事很危險,因為我會放你的照片上網公審你。」
短評︰這個看似荒謬的宣稱,可能是不少人的想法。其實我們可能不清楚真正的理由是甚麼。不過你既然在做我不喜歡的事,我就只好用威脅的手段來處理你吧。如果你面對這種無理的威嚇而問我建議的話,我也只好叫你不要做?對嗎?
26/4 9PM 直播時再與大家一起討論想想吧。
*當日的哲學樹洞 Live(廣東話)︰https://www.facebook.com/corrupttheyouth/videos/280905775691178/
後記︰
節目當日最後(大約時間︰2:56:00)特別提出一個額外的論點:即使光顧娼妓破壞掉一段婚姻關係,其責任落在光顧娼妓的人身上,而非提供性服務的人身上。
我用了一個類比論證去支持:假如和尚去快餐店買漢堡包吃,破壞了一個至少與結婚一樣嚴肅的許諾,即宗教戒律,那麼錯在和尚而不在賣漢堡包的人身上。因為快餐店沒責任替和尚守戒。同樣娼妓也沒責任替光顧娼妓的人守婚姻承諾。
節目開首討論販賣性器官與販賣勞力有沒有重要的分別,我們找不到好理由說前者不合道德但後者可以。中間大部分時間則在與觀眾交流觀點。最後也很簡略地討論過「污名化」的現象。細節則未能再詳論。遺憾是節目用廣東話亦沒帶字幕。台灣的朋友可能大多都聽不懂。
另外,上文我試圖解釋自願奴隸為何不義時寫道︰「自願將自己販賣的奴隸,本質上同樣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而那個『他人』就是他未來的自己。一旦被現在的他當成貨物般完成交易,未來的他便無從再自主做決定。現在的他根本無辦法合理地保證未來的他也必會同意這則交易。因此,他與奴隸主一樣,同樣是侵害了別人的自由。 」
這說法應該源自哲學家 Ronald Dworkin,但我後來意識到這說法可能會錯誤地將勞工合約也說成為不道德,畢竟合約都有阻止人改變心意的用途。 一個合理回應可能是合約年期本身亦不可以過長或為永久有效,要合理地讓人有機會脫離合約。這回應還是多少有點模糊了奴隸與勞工的界線。讓人渾身不爽。直觀上「自己侵犯自己」的概念亦有荒謬之嫌。
現在我傾向說,奴隸制度本身侵犯了 「不受宰制」 的自由/權利,所以為不義。簡單地說就是奴隸被剝削了正當的公民權利例如政治參與權。個人自願接受與否不再是唯一要考慮的東西。「侵犯自主」本應包括但不局限於「違反主觀意願」一事上。這甚至可以追溯至對公元前羅馬的奴隸制度的反思!我主要參考過 Philip Pettit 對「共和主義自由」的想法,亦另寫了一篇文章介紹︰https://goo.gl/NbgPjw
最後總結,自願的性工作者是否奴隸,要看的東西亦不只是違反 「 個人自願 」與否。而也要考慮基本權利有沒有被侵犯 ︰
1. 如果當下違反個人意願,就很可能是強逼的勞動,即與奴隸差不多,除非早在合理的環境下簽了合約。
2. 如果沒有違反個人意願,亦不代表必定沒有侵犯自主,因為可能還有其他基本自由/權利被剝削了。
感謝讀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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