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詐欺

小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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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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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Pray, and Fraud

第一章  緒論

   作為詐欺類型之一,宗教詐欺案件量於實務上明顯較少,然而一旦經揭發或進入司法程序,所涉人數、金額往往相當驚人、信眾人數眾多。台灣著名案件/事件包括宋七力分身照片、妙天靈骨塔詐欺、妙禪信徒以勞斯萊斯供養新聞,至2020年因自稱能治療武漢肺炎受媒體矚目後遭檢調偵辦之少龍。國外亦有脫口秀節目探討電視傳教者如何透過宗教頻道傳道,以獲取驚人奉獻,過著可買私人飛機的奢華生活。

藉由期末報告的機會,試圖從心理學層面找出宗教詐欺被害人、加害者的心理狀態,描繪此類犯罪中角色的特殊之處,比較宗教詐欺與一般詐欺類型上的同與不同,最後探討宗教騙色是否屬於詐欺的一種,訴訟實務上是否應與金錢詐欺做相同處理,或有本質上的不同。


第二章 難以挑戰的宗教騙局

第一節 信仰本質

俄裔心理學博士瑪莉亞‧柯妮可娃2016年出版《騙局:為什麼聰明人容易上當》一書指出,信仰是人們最深刻又最單純、對世界運作的觀念與生命本質的信念。人們相信因果、萬物自有道理而非隨機而生,希望老天看著人世的起落並適時出手干預。渴望影響力,想相信自己的重要性,人生背後有偉大計劃,混亂無序中有更崇高的理由。然而騙子訴諸人性善良本質,操弄人們上開信念,成立團體或邀請被害者加入其計畫,使追求良善之人成為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節 邏輯失效

《騙》對於一般詐欺提出犯罪腳本步驟包括選定被害者→建立關係→詐騙理由→獲利誘餌→被害者付款。又被害者下列心理狀態,使其邏輯失效、無法理性評估:

一、沉默成本效應:被害人因投注過多情感、精力,而不願意面對現實,甚至自願加碼博取翻本。

二、善於自我欺騙:被騙後不願意聲張造成犯罪黑數的情況。

三、低估自己被害的機率:相信自己是例外幸運兒、好心有好報所以我值得。

四、維持現狀偏誤:肯認當下狀況最美好,拒絕改變。

五、高估自己退場能力:即便有些人會設下界限,自認只要驚覺不對勁就會退出,實際上卻是雙重高估自己能及時停損的能力。

然宗教深入信眾生命、生活之中,除一般詐欺特徵外,宗教更進一步有以下特徵,使得惡意詐騙者一旦介入,被害者就更難脫身:

一、人們生命中時常遇到無法合理解釋的事件,只好訴諸更崇高偉大的宏觀視角。此部分與宗教教條一樣抽象並難以驗證,於是信眾只能選擇追隨。

二、人們常因遇到生活中無法解決的困境而接近宗教,然而情緒變化本即使人難以理性思考,則宗教詐騙者此際容易趁虛而入。

三、信仰成為信眾的世界觀基礎,被害者必須完全推翻其人生觀與信念才能獲得解救。


第三章  被害者為何拒絕相信科學與證據

第一節 概述

承前述,宗教詐欺之被害人特徵之一為寧願選擇相信難以驗證的神聖信仰,邏輯失效,拒絕以顯而易見的科學與證據解決認知不協調的問題。關於此點,亦可見於持地平論(Flat Earth ideology)之群體。2018年Alex Olshansky大眾傳播碩士論文對於地平論者心理狀態之有詳細理論基礎的介紹,並以實驗法對於地平論、陰謀論及宗教相互關係進行研究,或可作為宗教詐欺被害者心理狀態之初步說明。

第二節 相關理論

一、知識欠缺模型與減少認知不協調

一般直覺性認為地平論是導因欠缺相關基本科學知識(例如進化、氣候變遷、球形地球),只要使其論者理解上開知識,即可改變其想法。此模型的前提是個人是透過認知與知識審議進行事件的判斷、思考模式與科學家相同,透過思辨資訊與證據,得到具有事實基礎的結論。

然而,研究顯示個人經驗才是影響並形塑其對科學接受度的原因,包括信仰、態度、價值觀、意識形態、世界觀及其他立基點。在某些情況下,具備更高科學素養的人能提供更多科學證據的反證以支持其信仰與價值觀。

二、透過動機性推理解決認知失調

根據Festinger認知一致性原則,為了維持其態度、價值觀、信念的一致性,人們會產生動機性推理。透過拒絕、輕視新訊息,或轉換說法使之符合自己的信念與行為。選取偏誤、不成比例的訊息來符合一開始的推理動機。對於相反訊息不屑一顧,因為該類訊息會導致不協調或焦慮。

在地平論的情形,論者的動機可能出自於主流科學與其宗教觀點的衝突,包括演化、地球形狀及地球年齡。科學顯示人類在宇宙中微不足道,與聖經文字裡的世界觀相衝突。

陰謀論者不相信政府與科學機構有理由對公眾誠實,認為接受主流意見是天真的,最大的陰謀就藏在我們的腳下。因此當地球形狀的科學證據造成認知失調時,他們傾向直接認定NASA製作假證據。

三、以陰謀論進行動機性推理

Miller, Saunders及Farhart認為擁抱陰謀論是為了解決意識形態及心理需求的動機性過程。具有高政治知識但對其不信任的人們,更傾向以陰謀論進行解釋。例如氣候變遷理論是科學家為了維持資金來源、傷害美國經濟的左翼陰謀。

陰謀論者認定為了隱藏邪惡終極目標,勢必有一群強而有力的演員們合作演出,包括科學家與其他專家,都被指控為自私或具有邪惡目的。這類指控提供陰謀論者拒絕相信證據的正當性,並減少其認知衝突。與其爭辯事實,不如質疑論者的可信度,這樣的說法使不具科學知識又不願求證的聽眾容易理解並接受。且若試圖審查陰謀論,只會觸發個人尋找更多偏誤以鞏固其信念。

四、認知動機

發展精準且具一致性世界觀的關鍵,是具備解釋因果關係的能力。因果關係解釋能減少訊息衝突時的不確定、困惑,並對偶發事件提供意義。陰謀論的因果關係解釋是推測、複雜且不可證偽,暗示有隱藏行為、多人協力,並將所有質疑都打為陰謀的一部份。

有些研究發現許多相信陰謀論的人們傾向從生活環境中找意義,例如相信超自然現象。且當人們因不確定性而感到挫折時,會更強烈地相信陰謀存在,當面臨的事件規模龐大且顯著時,會造成人們對於事實解釋的不滿意。研究已發現陰謀論與低分析思考、低教育水平之間的關聯性。

五、社會動機

陰謀論也受到其他社會動機影響,將負面消息歸責於他人、表示受大巨大威脅,以維持自身及直屬團體的正面形象。陰謀論與集體自戀情結有關,相信所屬團體的偉大並認為他人不懂得欣賞。相信自己曾被害的人更容易接受陰謀論。

儘管如此,關於擁抱陰謀論如何滿足社會動機的研究仍不夠清楚。該論點導致機構、政治人物及科學家的信任度下降,消除社會信任、抑制與社會交流的欲望。陰謀論引發人們的動機,而非滿足它。

六、陰謀論心態

陰謀論心態是指對於政府機構的不信任,感到政治無力感、犬儒主義、藐視權威。陰謀論提供人們理解複雜世界的機制、對於微小事件提出表面的邏輯解釋。

許多探討陰謀論者心理特徵的研究專注於性格與態度,例如偏執或分裂傾向、妄想、失序及自戀、低信任、低自尊、容易受到認知謬誤影響,例如高估事件同時發生的可能性。研究顯示陰謀論心態與開放性的個人特質具高度正相關,包括好奇心、活躍的想像及新主意。此類開放性特質使人更容易處於陰謀論想法的環境之中。

陰謀論心態的兩項特徵:傾向發覺不尋常事件背後意圖,例如超自然現象及宗教信仰;渴望將歷史事件分為善惡之爭。試圖簡化複雜事件的成因,提供舒適的見解並使人生看起來容易掌控。具陰謀論心態者通常相信多種陰謀論,甚至相互矛盾的陰謀論,因此被認為這是一種具普遍性的政治態度。然而仍須注意具備陰謀論心態不代表個人相信所有陰謀論。

七、懷疑論與陰謀論

陰謀論通常表現出一種對事實主張的反射、批評及懷疑。無視懷疑論認知推理與精神信仰的差異,將二者結合論述。以捏造數據、扭曲解釋的方式拒絕承認科學發現,並以刻意製造的另類事實取代。

陰謀論者認為自己具備懷疑天性、勇於不同思考、跳脫既定框架、將萬物打上問號。許多地平論者承認自己一開始認為地平論是荒謬的,於是致力於發掘其謬誤,最後無法提出反駁的證據,便承認地平說的理論。透過分析測試信念,本質上是科學懷疑論。

地平論者靠己力進行實驗,表示對科學方法並無異議,只不過他們的方法與主流意見不同,並歡迎辯論、展示他們找到的證據。

八、懷疑論與拒卻科學

Lewandowsky研究顯示陰謀論心態與科學接受度之間的負相關(另有相反結論研究)。並有研究指出陰謀論心態能預測對於假新聞、反進化論的接受度,並進一步發現論者將假新聞與科學陰謀做連結。

第三節 實驗設計與結果

本篇論文進行兩項實驗,分別為「有信仰者、陰謀論者,於多大程度上會相信地平論?」、「陰謀論者(含地平論者)是否認為自己更具邏輯與推理能力?」。

一、實驗一的假設

(一)  檢驗地平論者的宗教信仰:H1a地平論者比全國樣本更相信宗教、H1b地平論者比全國樣本更不相信演化論

(二)  檢驗地平論與陰謀論的關聯:H2相信陰謀論之地平論者比全國樣本比例高、H3地平論者與陰謀論的關係比與宗教的關係更強

(三)  檢驗地平論與宗教信仰的關聯:H4宗教比陰謀論更容易預測是否相信地平論

二、實驗二的假設

地平論者自評批判性、理性、邏輯能力:H5a地平論者認為自己比全國樣本更為懷疑論、H5b地平論者認為自己比全國樣本更具理性、H5c地平論者認為自己比全國樣本更具推理性。

三、結論

(一)  宗教信仰部分,H1a並無顯著差異;演化論部分,H1b地平論樣本100%不相信演化論。

(二)  陰謀論部分,地平論樣本與全國樣本具顯著差異。

(三)  關於預測地平論部分,陰謀論明顯高於宗教。

(四)  自評懷疑論部分,地平論樣本與全國樣本具顯著差異;理性部分,樣本間不具顯著差異;推理性部分,地平論樣本與全國樣本具顯著差異。

第四節 討論

於宗教信仰上,地平論者與全國樣本並無顯著差異;然而地平論者則明顯高比例為陰謀論者。聖經文義解釋者無法預測地平論傾向;但宗教結合陰謀論則可以。地平論者比較相信自己的經驗。媒體(YouTube)對於地平論發展發揮重要影響力。陰謀論者認為自己是懷疑與批判的思想家,地平論者認為自己比全國樣本更具懷疑與邏輯性。


第四章  詐欺犯思維

第一節 詐欺本質[4]

一、美國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ACFE)將詐欺行為分成三類:資產挪用、詐欺性財務報表、貪腐,其中以竊取或濫用組織資產的資產挪用(Asset misappropriation)為案量大宗。詐欺犯思維理論包含:

(一)  詐欺三角:無法分擔的壓力、發覺犯罪機會、合理自己行為的藉口(Cressey, 1953)

(二)  白領犯罪來源(Stotland, 1977)

(三)  詐欺量表(Albrecht, 1984)

(四)  詐欺犯罪者性格:霸凌者、自我主義者、控制狂、老鼠(Allan, 2003)

(五)  詐欺鑽石:詐欺三角加上實現機會的能力(Wolf & Hermanson, 2004)

(六)  領導者與追隨者進行詐欺的動機與性格(Bucy, 2008)

(七)  融合心理學、社會學的會計課程(Ramamoorti, 2008)

(八)  擴張詐欺三角:加強詐欺三角壓力註記(MICE)、偶然詐欺者與掠奪型詐欺者(Dorminey, 2010)

(九)  黑暗三合會:自戀、馬基維利主義、精神變態(Epstein & Ramamoorti, 2016)

二、詐欺作為白領犯罪的犯罪典型,可用以說明一般人對於白領犯罪的下列誤解:

(一)  非慣犯:因白領犯罪不容易被察覺,故有此誤解,實證研究發現白領犯罪被判刑者通常是慣犯,透過反覆的行為試探犯罪界線。此外,於求職時即鎖定容易遂行詐欺犯行公司之掠奪型詐欺者(predatory fraudster)的存在,亦為此誤解的反證之一。

(二)  與個人性格無關:心理學上對於詐欺犯的解釋除貪婪與不誠實外,另有研究顯示白領犯罪者具反社會人格障礙、自戀、精神變態(psychopathy)的性格特質(Perri, 2011)。

(三)  非暴力:學者認白領犯罪並非與暴力無關,而係研究不足。關於同時涉及暴力之詐欺犯罪案件,發現犯罪者為阻止詐欺計畫被發現而可能訴諸暴力,又名紅領犯罪(red collar crime)。

第二節 宗教組織中的詐欺

挪威奧斯陸商學院教授Petter Gottschalk於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 Management發表有關宗教組織中白領犯罪的論文,以兩件案例說明宗教組織中有哪些要素,會造成詐欺等犯罪行為的發生:

一、伯大尼案(Betanien Case):

Are Blomhoff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衛理公會牧師,曾由挪威國王授勳,卻挪用其負責經營的基金會之所屬醫院、大學、日托中心及療養院的公款。

由於Blomhoff在挪威社會上的極高聲譽,因此一開始兩名初級員工擔任吹哨者,試圖揭發Blomhoff違法行為時,基金會董事會沒人相信該指控,導致Blomhoff挪用公款的情形維持多年才真正被舉發。

二、謝爾沃于案(Skjervøy Case):

路得宗教復興運動Laestadianism在謝爾沃于自治市內的教區,教友依其宗教律法生活,認為即便違反挪威法律亦非罪過。

透過服從理論(Obedience theory),個人受到服從權威的壓力,必須從事違反其價值觀的行為,會將所有責任歸於該權威,進而合理化自己的行為(Baird and Zelin, 2009)。對於基督徒而言,其終極權威是神,由牧師及其他組織成員對教義進行詮釋,服從的壓力來自於宗教權威而非挪威法律。在違法的情形下,罪的赦免來自於教會。

另外滑坡理論(Slippery slope theory)使人難以區分個人行為是否違法;中立化理論(Neutralization theory)使犯罪人認為因為難以找到被害人,就不用有罪惡感;自我控制理論(Self-control theory)認為缺乏自我控制將導致非行或犯罪;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認為應順從教會的規範而非偏離之。

三、犯罪偵測

由於宗教組織內查獲白領犯罪的情形較非宗教組織的情況少,較低的查獲風險會反過來觸發犯罪的發生。當偵測到犯罪發生時,一般對宗教組織內執行人員的懷疑程度較低,較不會將其列為嫌疑人;或將信眾視為犯罪的從犯或被害人。

在某些領域宗教人員幾乎壟斷式地被視為無辜者,例如護理、健康、環境領域。牧師及其他人員強力探討倫理道德、社會責任,幾乎不會有人將其視為罪犯,因此犯罪偵查效果較低。此外,白領犯罪通常專注於大型金融機構,較少針對宗教組織,偵查人員亦容易誤解宗教人員的角色。

偵查人員對待宗教組織內嫌疑人的態度也有所不同,以避免誤踏宗教歧視的紅線。宗教組織條款有可能提供隱藏犯罪的環境,犯罪者可主張他只是在遵循律法。具有宗教影響力的犯罪者可利用其人脈,防止產生罪犯形象,並享有他人對其信任的優勢地位,方便隱藏其犯罪行為。

宗教組織內的犯罪者受惠於其保密性質而不被發現,組織內的共犯仰賴集體不法行為,協力隱藏犯罪。當所有成員的期望都被滿足,交易成本降低,故形成互惠行為。

四、犯罪中立化理論

中立化理論應用於白領犯罪,可以解釋為什麼許多犯罪者認為其過去、現在、未來的所作所為是可接受的。他們拒絕承擔責任、否認損害及被害人的存在。反對批評聲浪,並宣稱其忠誠及深思熟慮。他們消除自己的罪惡感,認為其所為是一個最佳的交換。本文作者提出13項白領犯罪的中立化技巧:

(一)  否認責任:認為問題已超出自己的控制範圍,故毋需負責。

(二)  否認造成損害:認為自己行為並未傷害任何人或產生可見損失。

(三)  否認被害人的存在

(四)  反駁批評者:質疑外界批評的動機、譴責司法體系及媒體。

(五)  以忠誠度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否認動機是為了自利。

(六)  宣稱錯誤在合理範圍內:宣稱自己花費多少時間把事情做得多好,應該豁免於錯誤。

(七)  法律錯誤:認為其行為本來就不應該被視為違法。

(八)  行為符合道德:認為所有人在相同情形下都會做一樣的事。

(九)  行為是不得不為:宣稱自己是在非常大的壓力下所為,或事件可歸責於被害人。

(十)  解決之道出現困境:宣稱行為的好處大於成本,自己進行了合理的交換。

(十一)        合理化犯罪的必要:其犯罪行為是進行合法行為過程中所必要。

(十二)        自己擔任社會的重要角色

(十三)        自己也是被害者:認為自己被警方調查、媒體報導,所以也是被害者之一。

五、小結

本文提供數項宗教組織內的白領犯罪為何較難被察覺的理由,包括對宗教的信任、尊敬及保密性。教堂及類似宗教基金會等組織,應做到財務透明。宗教組織中有太多的信任、自由、個人權威與忠誠;太少懷疑及財務方面的控制。雖然社會學及犯罪學一向認為宗教信仰與不當行為間有潛在關聯,但在犯罪的威嚇力方面,並無實證證明宗教犯罪與一般犯罪有何不同。


第五章  宗教騙色

第一節 概論

學者陳建霖(Jianlin Chen)於台大法學評論發表以台灣宗教騙色案件(religious fraudulent sex)為題的論文,認宗教騙色同時具備宗教詐欺與性詐欺的特色,二者都極具爭議:包括信仰難以舉證及概念化、宗教自由內涵,以及性關係中時常具備欺騙要素等。

台灣刑法以第211條作為宗教騙色之刑罰依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實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類犯罪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權,屬於強制性交犯罪類型。本文對於此類案件提出三項子議題:

一、假設宗教騙色被視為強制性交行為而入罪,「脅迫」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則為何本罪並未歸類為宗教脅迫行為,而屬宗教詐欺?又,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錯誤」扮演什麼角色?

二、最高法院見解強調本罪為「被告對被害人心理脆弱狀態進行性剝削」,然而一般法院於審理時卻增加「合法宗教實踐的教義」作為基礎,否認任何將性行為視為必要的超自然或宗教儀式,換言之,法院實務操作已侵害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

三、對於宗教騙色案件應根本去除「錯誤」的要件,回歸被告是否對被害人心理脆弱狀態進行剝削之審查。法院不再為「真正的宗教」背書,同時增加刑罰對行為人的威嚇力。

第二節 實務見解

一、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

最高法院透過此判決為宗教騙色案件提供下列審理指引:被害人處於心理脆弱狀態、被告提出無法以科學驗證的方式、該方式的表現及目的有違普遍社會價值、壓制被害人主觀思維並暗指與被害人的問題有關、要求進行性行為,而該性行為違反被害人利益且為一般人均不會同意。

二、     近年判決顯示,法院認定「詐欺」屬於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指引中「該方式的表現及目的有違普遍社會價值」,引申出兩個問題:超自然或宗教的虛假/錯誤聲明,是犯罪的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在憲法宗教自由原則下,法院如何認定被告主張的虛假/錯誤性?

三、     承上,本文作者蒐集分析台灣宗教騙色案件之判決,發現所有有罪判決中,法院均一併認定被告之超自然或宗教聲明為虛假,有時甚至金錢詐欺部分被認定無罪(按:金錢詐欺以施以詐術為構成要件)。亦即,於宗教騙色案件,法院對被告聲明是否虛假不但進行評價,且可能出現矛盾情形。

四、     至於法院如何認定被告之聲明是否虛假,由實務判決中可知,法院似乎懷疑所有涉及性行為的宗教儀式。再延伸說明,等於法院藉此區分何謂合法宗教、何謂迷信,此舉將可能違反憲法上的宗教自由。

第三節 小結

本文認為,實務上只要堅守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之指引即可。該判決並未要求法院審查被告超自然或宗教的真實性,僅將宗教騙色行為視為被告對被害人心理脆弱狀態進行性剝削。法院毋須審查被告的宗教教義是否「合法」,故不會有是否侵害宗教自由的問題。防止被告對心理脆弱的被害人進行性剝削也同時達到為確保被害人性自主權而限制該宗教活動的憲法審查。


第六章 結論

《騙》一書中有一「異教臥底人員」大衛‧蘇里文(David Sullivan),其職業是與執法機關合作、接受信眾親人的要求潛入狂熱異教中進行臥底調查。蘇里文學習團體語言用詞、特定儀式及成員對生命的看法。若有機會,他會說服信眾脫離團體。蘇里文避免自己於工作時陷入宗教騙局的方式包括設立原則、了解相關知識,並告知信任的親友,以防自己耽於騙局之中無法脫身。

蘇里文表示:人們不會刻意加入異教或預期自己會被騙,他們只是加入一個為生命帶來意義的團體。正如前述,宗教騙局無論騙財或騙色,被害人的傷害都是深入生命本質。期盼能透過心理學的層面,對此類犯罪被害者、加害者有更多的了解及關懷,並分析宗教詐欺與一般犯罪是否具同質性而應相同或分別處理及預防。在關注此類犯罪之餘,崇敬帶來平靜與秩序的真正良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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