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 | 離婚後如何分配財產?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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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 But there’s something about getting married, people just have to do it. Right? They’re like, “Is this the line to losing half my sh*t? Awesome! This is gonna be great! ” (但是就是有一種魔力使人們覺得他們必須要結婚。他們就像在說:「排這條隊就能令我失去一半資產嗎?太棒了!」) —— 美國棟篤笑演員Bill Burr

早前法律 101 跟大家談過離婚的理據和程序,今期再談離婚三部曲之二 —— 分身家。

附屬濟助

法律上,處理離婚後錢銀事宜的程序稱之為「附屬濟助」。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4、5、6 及 6A 條,法庭大致可作出以下幾類命令:

  •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筆指定的金額

  • 一方向另一方定期付款 (「贍養費」)

  • 一方將財產轉讓予另一方

  • 一方出售財產並將受益支付給另一方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1) 條訂明,法庭在作出附屬濟助命令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 雙方(包括未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等經濟來源

  • 雙方(包括未來)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雙方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 雙方分別的年齡及婚姻的長度

  • 任何一方身體或精神上的問題

  • 雙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

  • 任何一方因離婚而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另一方的退休金)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2) 條則訂明,在作出與子女相關的附屬濟助命令時,法庭須考慮以下因素:

  • 子女的經濟需要

  • 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 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問題

  •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 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原則上,法庭處理附屬濟助需要符合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一案中訂立的「平均分割準則」(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即無論雙方分別的收入和資產,離婚時都是一人分得一半,除非有明確的理由使法庭認為不應如此。這一規定是旨在確保婚姻雙方對家庭的付出都不被忽視 —— 照料家人對家庭的貢獻,絲毫不比賺錢養家更少。

一了百了

若婚姻雙方的財產足夠滿足雙方的生活需要,則法庭可能會命令作出一次過的財產分配而終結整個附屬濟助,法律上稱為「清楚了斷」的安排 (clean break)。這種安排的好處是雙方都毋須繼續受離婚官司困擾,可以無後顧之憂地開始新生活。然而,如果任何一方其後發現在該安排中獲得的款項不足以支持其生活,都不可以再提出申索。

一般而言,雙方 (或至少其中一方) 需要有相當的財政能力,才可做到清楚了斷的安排。

需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4 及第 6 條,附屬濟助申請「在批予離婚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均可提出。換句話說,只要沒有做到清楚了斷的安排,您過去的婚姻就有可能陰魂不散地糾纏您的一生。甚至有在離婚 22 年後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案例:Wyatt (Appellant) v Vince (Respondent) [2015] UKSC 14。

贍養費

如果無法做到清楚了斷的安排,法庭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4 條命令婚姻的一方支付另一方贍養費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9(2) 條指,贍養費的「最長付款期」是「婚姻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獲判予命令的婚姻一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不知道各位在許下誓言之時有沒有想過,「至死不渝」的不止愛情,可能還有贍養費。

附屬濟助的程序

法庭目前採取「解決財務糾紛試驗計劃」來處理附屬濟助的問題。解決財務糾紛程序內會有兩輪聆訊,分別為「首次約見聆訊」及「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在首次約見聆訊中,法官會作出一系列的程序指引,以界定雙方的爭議點及儘量節省訟費。首次聆訊前,雙方須填寫一系列表格呈交法庭,其中較為關鍵的文件當屬《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其中會說明雙方的收入及支出,作為法庭評定附屬濟助的基礎。有時在同一案件中會有多於一次首次約見聆訊。

在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中,法官會嘗試協助雙方就附屬濟助問題達成和解。如果不成功則需要進行審訊來解決附屬濟助問題。

在審訊後,法官會根據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4、6、6A、7 條作出適當的命令。更多關於解決財務糾紛程序的細節及資訊請參閱《實務指示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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