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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reLaw_Leo

@leochen1025

虛擬資產的法律定性2024

為避免相關特別法規(包括VASP規範)頒布前存在法規適用的空窗,現階段或中短期較務實的折衷之道,最佳作法是參照本文增訂相關法條,將虛擬資產(電磁紀錄),尤其是虛擬通貨或加密貨幣等資產定性為物之動產,以示明確且為往後特別法規做鋪路及延伸適用,達到法律體系之完整性。

電子簽章與數位司法之間的距離

我國在推行電子簽章法的時候都需要謹慎考慮在實體與線上作業的可能性,並逐步推進到各個領域與程序,而不是一句該領域有特殊性就逕自排除程序上的適用,一再限縮電子簽章的適用空間。身分識別在司法程序應用場景有其需求,司法應採強度較高的數位憑證,本文認為原則上司法程序也應適用電子簽章法。

TW DIW與法源依據

TW DIW的憑證就是電子簽章法的數位簽章/QES,具有與實體簽章同等效力與地位,即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章,及身份認證、授權等作用。台灣電子簽章新法,應可為台版DIW鋪路,而有了法源依據,要進一步做DIW、防詐,甚至搞DAO(法),也是指日可待!我自己更期待它在web3應用(不論是加密貨幣、區塊鏈領域或多元宇宙Plurality)。

碳權交易與區塊鏈

在Web3相關技術──比特幣、NFT、以太坊等區塊鏈技術及相關生態系發展下,能源領域的應用與其對能源系統減碳及永續發展的影響,也發揮不少實際的運用案例。

智能法律合約的前世今生與未來

法律的主要缺點就是模糊與不確定,卻也成其最大的優點,因為具有靈活和適應程度的契約規則。智能合約的主要優點就是自主保證執行,卻構成其最大的限制,導致過度僵化和無法持續與環境同步。只有時間才能證明區塊鏈技術及是否會真正轉變且滲入我們的世界,也就是Web3世界的到來。而我相信智能法律合約將會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DAO的奧義(貳)

筆者認為DAO是一種專案,是一種社群共識,在尚無法律規範或以現行法律包裝的現況,我們就以無法為有法,以無限為有限(Using no way as way, having no limitation as limitation.)吧!

判斷AIGC合理使用的可能發展趨勢

或許仍應回歸如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與宗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來看,重點應在於生成式AI創造的內容或結果,是否能提升人類科技或人文有進一步的意義或公益,如果沒有,那AIGC就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甚至如果套用美國最高法院在2023年最新的安迪沃荷基金會案「使用在不同之性質與目的」—這個構成「轉化性使用」之關鍵判斷因素,這樣AIGC的使用也將不會是合理的!

打詐與網路治理規範—論平台商的反詐義務與責任

筆者認為應透過修法或立法適用於打詐之《刑法》或《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相關規範裡。換言之,如果要有效打詐,就應套用上開法理,在網站平台業者已明知他人利用其網站詐欺或犯罪,或可得知悉後仍不移除該資訊而縱容散布時,網站平台業者、服務提供者或管理者亦應構成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

淺談RWA資產代幣化的法律問題

我看了一整年都是RWA的報導,先前參加線上小聚「現實資產代幣化討論會」當與談人,分享自己對於RWA的法律意見,不禁讓我再三重新反思:到底什麼是RWA?為何要將資產代幣化?他們背後又有什麼法律風險與問題存在呢?本文拋磚引玉來討論看看。

參與GG18後晉升為網路公民的心得文

筆者曾在方格子平台寫過「鏈上人格」、「數位人權」等文章,多次提及ENS、DAO、NFT、DID等概念、技術與應用,自身多少有點參與經驗,但自己藉由參與「GG18」更深刻體會Web3世界的樂趣與成就,在社群裡集眾人之力與協助,我連滾帶爬地一口氣提升Web3技能與身份,經認證取得Gitcoin Passport後晉升為網路公民,更對於鏈上身分與人格在行為主體的真正對應(法律上與事實上)有更深的體悟。

DAO的奧義

這兩年來我接觸了Crypto,開始認識什麼是Web3與Smart Contract,其中最吸引我的是DAO 。DAO這個新興的組織型態,將會是人類未來世界的趨勢發展。關於DAO的基本介紹,請參閱我先前在方格子的相關文章,本文將會分享我從旁參與、觀察、研究DAO的心得與想法,嘗試探索DAO的法制、實務與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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