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法律合約的前世今生與未來
一、智能合約的基本認識、法律定性與紛爭解決機制
(一)智能合約是什麼?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是一種結合區塊鏈的加密技術,而用程式碼(代碼)撰寫或編成契約內容,且交由電腦強制執行的數位契約。它是僅供機器可讀的合約,且使用區塊鏈平台(以太坊),並保存在區塊鏈中。智能合約的概念於1994年由Nick Szabo最早提出。Nick Szabo是一位密碼學家與法學家,早在比特幣(BitCoin)橫空出世前,他就提出過比特黃金(Bit Gold)的構想。他的理念與定義是:一套以數字形式(代碼)定義的承諾,包括契約參與者可以在上面強制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智能合約的設計目標是滿足常見的合約場景,最大限度地減少惡意破壞和意外狀況,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受信任中介的需求。但直到2013年以太坊共同創始人Vitalik在白皮書採用「智能合約」概念(白皮書標題就是「下一代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平臺」)。
密碼學家Nick Szabo提出「智能合約」這個術語,並將其定義為:一組以數字形式規定的承諾,包括各方在其他承諾中履行的協議。自那時以來,智能合約的概念得到發展,尤其是在2009年比特幣發明引入去中心化區塊鏈後,智能合約是指在Ethereum虛擬機(EVM)環境中確定性運行不可變的計算機程式,該虛擬機作為一個去中心化的世界計算機而運轉。如果讓我們拆解這個定義,則智能合約只是計算機程式,其「合約」一詞並無法律上的意義。而所謂「不可變的」,是指智能合約一旦部署,其程式碼不能改變。與傳統軟體不同,修改智能合約的唯一方法是部署新的實例。
(二)智能合約的法律定性
有論者(吳俞慶,2018年9月政大碩士論文:從契約法觀點論智慧合約的內涵與應用)曾研究過智能合約的法律定性,其指出智能合約並無法與法律上的契約等同視之,且其自動執行的功能以及目前定位不明之狀態,亦可能造成其應用上衍生諸多法律爭議,但現行之契約規範亦並非完全無法適用在智能合約,只不過部分規範仍有需要顧及區塊鏈技術之特殊性而加以調整。儘管如此,立法者仍頇注意在智能合約之發展未臻成熟之前,不應驟然針對智能合約過早介入管制,以免制定出不符需求之規範,反倒弄巧成拙造成新科技的技術發展受限。而業界如欲研發智能合約於商業活動之應用,亦應考量到其目前法律狀態既然尚屬不明,故在使用上仍以謹慎為宜。(其類似見解可參考林玫君,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契約法問題,收錄於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3期,2019年4月)
智能合約具有可執行性應無庸置疑,惟其既名為智能「合約(contract)」,則法律上應如何對其加以定性,則可能產生疑義。事實上,如果單純從智能合約一詞觀察,可能會認為智能合約應係指一種新興的契約態樣。但在實務上亦有許多論者,將運作於分散式帳本之上,且在一定條件獲得滿足後,可自動執行若干交易程序的軟體程式也稱為智能合約, 於此,對於智能合約之定義及其法律定性,更增添許多的未知數。
為避免智能合約在日後擴大應用後,如產生相關法律爭議無法可解,各國立法者宜儘速明確其法律定性,始有辦法在促進新技術擴大使用之前提下,亦能兼顧交易安全之保障。現階段即有不少有關智能合約之討論,係聚焦在如何使用智能合約來呈現交易過程中,具有相當之證據力和法律效力的「文件」,而這些文件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是契約關係的證明、表彰權利的憑證、價款支付的工具等等。
但無論如何,智能合約所指涉的,並非只有唯一一種態樣,其可能涵蓋的是:將契約上的內容全部編碼化;契約內容結合部分的自然語言與部分編碼化後的條款;以自然語言撰寫契約,但契約的履行階段係採用智能合約,使契約內容在預設條件滿足後自動執行;以自然語言撰寫契約,但在支付方面採用智能合約的技術等。將契約內容之全部或部分編碼化的情況下,智能合約可能就會有以契約法概念涵攝的需要,但若是在履行或支付階段才採用智能合約,則智能合約未必需要與契約法之規範相連結,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其呈現的態樣可能反而較近似於具有支付或表彰權利的憑證或票據。
筆者認為,可將「智能合約」理解成:透過具有防竄改的特性、運用密碼學的技術,以數位形式定義「承諾」的協議,使其在特定條件滿足下,能夠執行資產所有權自動移轉的管理控制。在該合約所建立的權利與義務是自動執行,而不需要第三方的仲裁或介入。於是出現「程式碼即法律」(code is law)與「程式碼之治」(the rule of code)的說法。例如:德國有一家新創公司Slock.it設計一個由數據辨識的數據鎖,稱為「智慧鎖」(Smart Key),智慧鎖可以放在共享經濟上的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上,包括房間、汽車等等,當消費者在區塊鏈上付款後,根據智能合約就可以自動取得某時段打開智慧鎖的權利。
由於智能合約具有機器可讀性,所以常常被連結到網路的自動設備或人工智慧所使用,進行「機器對機器的交易」,故有人統稱為「AIoT」。例如:洗衣機的洗衣精快用完時,在經過機器偵測後自動連網訂購新的洗衣機,並由專人送貨到府。透過這個智能合約的程式碼,展現雙方「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在合意後產生契約的拘束力,最後因為區塊鏈開通的裝置或機器,直接促成法律上契約的有效成立與履行,甚至是瞬間就完成執行該商業交易。
(三)智能合約的紛爭解決機制
從許多方面來看,智能合約與目前的書面協議並無差別。為執行智能合約,首先當事人各方必須協商他們的協議條款,直到他們「意思表示」達成合致,才能將意思表示的「內容」記入智能合約的「程式碼」,再由「數位簽署」觸發交易活動。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再協商,或向法院、仲裁團體尋求救濟,以撤銷智能合約的效果。有論者認為,應將約定的管轄法院、仲裁機構,甚至準據法,明確地寫入智能合約的程式碼,以免出現管轄權等爭議。(其類似見解可參考林佩瑩,智能合約法律關係之研究——以契約法為中心,台北大學法學碩士論文,2022年)
傳統的合約協議和智能合約不同之處在於,智能合約有能力使用自主程式碼執行義務。這些義務透過使用編程語言(例如:以太坊的Solidity程式)記入智能合約的「程式碼」,再由區塊鏈網路的節點做分散式執行,不必依賴任何中央營運商或可信任的第三方機制。由於智能合約本質上是自主的,沒有任何一方可控制區塊鏈,因此在觸發智能合約後,沒辦法停止其執行,除非當初在智能合約上加入停止程序執行的指令或邏輯。以保險為例,將滿足理賠支付的條件寫進智能合約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滿足該智能合約的觸發條件,智能合約將自動執行,啟動理賠程式,履行後續的自動化理賠支付行為。
自從以太坊啟動以來,世界上已出現許多各類商業管理的智能合約。就「muzeum區塊鏈在音樂著作權上的應用」而言,主要是「授權與分潤機制」,以及智能合約、數位資產管理與公共資料庫的「混合協議」,這涉及到是否有必要使用完全的區塊鏈技術。當下我個人則是反思:區塊鏈技術的廣泛部署恐會剝奪藝術家、音樂劇或作家行使著作權法賦予他們專屬權利的能力,因為透過使用去中心化和自主的文件共享應用程式,人們可能更容易接觸且從事侵權的行為或活動,此時基於區塊鏈的系統減弱了上面著作人執行或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除非對個人的侵權者提起訴訟。這恐怕不是光靠智能合約就可以處理的。
綜上所述,除智能合約的法律定性尚待確定外,當事人也應以事先約定的方式解決管轄地和準據法等問題,因為避免複雜的管轄權問題,影響智能合約的使用,交易當事人在成立智能合約之前,應先決定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或仲裁庭,以防日後產生紛爭時,因紛爭解決的場域和方法狀態不明,導致無法有效率的解決爭議。
項目方有權在鏈上佈署可開啟仲裁或救濟的交易,則即可利用該機制解決與智能合約相關之紛爭。惟有論者(吳俞慶,2018年9月政大碩士論文:從契約法觀點論智慧合約的內涵與應用)應僅限於在許可鏈上運作,蓋如欲在一許可鏈上建置紛爭解決機制,則在邀請參與者時,即可先行說明機制內容,以使得接受該機制者,才可以加入私有鏈;但在公有鏈上,參與者眾多且並不存在中心化的管理機構,故應難以建置一中心化組織,協助交易當事人解決糾紛,而可能僅得於契約的條款(無論是已編碼化或仍為自然語言)中預先擬定,當使用智能合約衍生問題時,應如何對外尋求或指定公正第三方裁決。換言之,當智能合約的應用引起交易當事人之爭議時,究竟應回歸傳統司法體系或循仲裁管道救濟,或是試圖在區塊鏈上建立紛爭解決機制(包括準據法之約定或適用—應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亦係另一值得思考的問題。
而筆者認為,區塊鏈技術應用已發展出智能合約、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等型態,前者建立於以太坊,而能夠自動強制執行或履行契約,後者也基於智能合約與加密貨幣的設計,可以成立鏈上治理組織且運行。於是乎,ODR成了一種具有破壞性創新的機制,社群間成員們可以透過協議而達成共識,也具有強制力而可自動執行。因為建構於區塊鏈上,有人也稱之為鏈上紛爭解決機制。
「去中心化法庭」系統 Kleros是建立於公有鏈以太坊生態的重要關鍵基礎設施,它是針對 Web3經濟爭議的去中心化仲裁協議(Protocol)。有論者認為,像Kleros的整個價值,取決於它能夠讓大眾相信它有絕對加密的保護,而非受到中心化的操縱(或某人持有25%的代幣與投票權),如Kleros要達到值得完全信任,必須更廣泛分佈的代幣供應,與更多非代幣驅動的治理,達成可信的去中心化治理形式。
Kleros這個DAO,實際上是一組智能合約,形成一個根據特定規則與程序運行的網路組織。DAO裡面的決策過程都用電腦代碼去編碼,並部署在分散的電腦網路上。持有代幣的成員可以通過推特或Discord的方式投票參與決策。這種程序與區塊鏈的不變性,結合社群治理的方式,正是「去中心化司法」的關鍵特徵。
舉例來說,Alice與Bob之間在某網站上有簽署一份具有價值利益的電商合約,但發生爭議,則Alice或Bob可提出申請解決紛爭,相當於「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某合約或事件所導致的報酬是否有道理?」由於該網站有參與Kleros專案,此時Kleros社群裡持有PNK代幣(Kleros所發行的代幣)的成員們,可質押PNK,然後隨機地選出一些持有者為陪審員(Juror),組成所謂的陪審團(Jury)。
陪審員們在審視及分析相關證據,最後決定投票給Alice或Bob,看誰票多就勝訴。如果Alice勝訴,Bob也能看是否再上訴,若沒上訴,那份電商合約的價值利益就歸屬於Alice;若上訴,就再看上訴審的陪審員人數符合標準而移送到高等法院。若是,就進入高等法院在審理一次;若否,那份電商合約的價值利益就一樣歸屬於Alice。最終,陪審員也會取得一些代幣作為車馬費或報酬,以資獎勵。
由於電商合約及其價值利益均已上鏈與代幣化,故一切進行都是依照智能合約的程式碼自動強制執行。所以這樣的Kleros運行,就是屬於一種鏈上紛爭解決機制。而這些還在早期發展中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正在努力改善中。期待未來網路國家的成形,或Web3世界的成熟,整個生態環境也能讓Kleros這樣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有一天可成為大家線上的完美眾包解決方案平臺,實現人群智慧與分散式正義!
二、李嘉圖合約
「李嘉圖合約」(Ricardian Contract)是在2004年由金融密碼學家Ian Grigg提出的概念:一種機器和人類均可讀的合約。說穿了就是如同法律契約的智能合約,嗣後於2012年再由科羅拉多大學法學教授Harry Surden研究如何將合約義務表示為數據,產生「可計算的」合約條款。「李嘉圖合約」創建可被人類和機器理解的合約,能把合約以密碼方式簽署、驗證和儲存在區塊鏈上,可作為連接傳統法律制度與加密世界的橋樑。
智能合約的程式碼雖然可自動執行協議條款,但它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且只有電腦可讀,人類不一定可讀。所以,Ian Grigg提出一種機器和人類均可讀的李嘉圖合約。它的獨特之處在於:即使是一個數字文檔或程式代碼,也可同時為電腦程序與人類可讀的文本(主要是英文),這對於一般人與律師(包括契約雙方與多方甚至第三人)來說都容易閱讀與理解,最終呈現出一種獨特的法律契約文件與條款。
基此,第二代智能合約—李嘉圖合約(Ricardian Contract)已演變成一種結合區塊鏈的加密技術,而用程式碼(代碼)撰寫或編成契約內容(各方商定的具體內容,包括產品或服務的瑕疵、保證、救濟、不可抗力與爭議解決機制等約定),且交由電腦強制執行的數位契約。實際的應用案例包括知名風投企業a16z曾投資過的OpenBazzar,及知名區塊鏈律師Aaron Wright主導的Flamingo DAO(Open Law)等專案項目。
三、智能合約的未來發展趨勢
(一)智能法律合約
傳統智能合約的創建和執行可能是一個痛苦的過程。隨後由技術支持的智能法律合約(Smart Legal Contract, SLC),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義務由計算機自動執行。它們是動態的,連接到外部數據源,並在必要時允許人工參與。就此可參閱朱岩與王迪合著的智能法律合約:面向合約的軟件開發語言、技術及應用。
花旗銀行在2023年提出一份名為《貨幣、代幣和遊戲:區塊鏈下一個數十億用戶和數兆美元的價值》的研究報告指出,透過一個强大的監管和法律框架,允許個人和機構接受這項新技術。下一代的法律智能合約正在路上,SLC 將謂全球商業和金融提供一套全新的運行模式。換言之,大量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金融方面,尤其智能法律合約的採納,將更能使其合規。
智能法律合約可以分為三類,具有不同程度的自動化,可適用於實踐中的不同情況:(1)適合被最廣泛應用的智能法律合約,是一種結合程式碼的自然語言合約。它使用電腦程式的程式碼來執行合約義務;(2)純程式碼合約,其中合約條款和執行均由程式碼完成,在實踐中很少見;(3)混合合約,其中一些條款由程式碼中定義,一些合約義務由程式碼執行。
智能合約的發展目前已進入法學世界與商業模式(研發相關服務及產品)結合的可能性,例如已有專業的軟體公司提供撰寫「智能法律合約」的專案服務Accord Project(用於智能法律合約的開源軟體工具) 。根據Accord Project官網介紹與說明:「Accord 計畫(Linux 基金會計畫)是一個開放的生態系統,讓任何人都可以在技術中立的平台上建立智能協定和文件。Accord 專案是一個非營利、協作倡議,專門為智能法律合約開發生態系統和開源工具。 開源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並為開發做出貢獻。智能協議可望減少商業關係創建和管理中的摩擦和交易成本。 實現這一未來需要必要的工具來格式化、共享、執行和管理合法可執行的機器可讀協議。 Accord 專案以技術中立的方式為智能法律合約建立並維護通用的法律和技術基礎。」(https://accordproject.org/ 、https://github.com/accordproject )
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也推出一項名為「Project Diamond」的創新計劃。這個智能合約平台透過智能合約驅動,能讓機構能夠有效地在區塊鏈上直接創建、管理、買賣數位原生資產。
與智能合約相比,智能法律合約更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即:為實現法律合規,必須包含條款允許它們被暫停、修改或糾正。根據歐洲議會的官網公告,歐洲議會日前已經通過《數據法》(Data Act) 的最終草案,該法案草案第30條規定要求智能合約需要有終止或中斷的開關,目前須等待歐盟理事會通過法案,才可完成立法。
惟幣圈有認為智能合約以不可竄改為特色,是達成 Web3自由理念的手段。該法案若通過將可能會使目前大多數智能合約變得非法,且對於加密產業的負面效應可能不容易評估。包含 Polygon、Near、Cardano、Stellar、IOTA或Coinbase等加密相關組織或業者,都有向歐盟表達意見與建議,例如將智能合約一詞術語調整為數位合約,期望可以降低該法案對於加密產業的負面影響。
(二)智能合約與DAO
相較於傳統合約、一般智能合約是雙向或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契約關係,DAO在理解上可說是一種鏈上合作社的社群共識,在法律上是一種社會合同、協同行為或多方契約。Aaron Wright律師就曾在其X(Twitter)上說:「以太坊創造智能合約,DAO創造社會合約」(Ethereum creates the smart contract, DAOs create the social contract.)。
在分散式自治組織(DAO)的領域中,大多數組織至少部分地依賴於區塊鏈技術以執行其關鍵功能。這與傳統的法律合約形式相異,後者主要依靠法律框架以確保其條款的執行。相反地,DAO通常運用智能合約來進行操作,這些合約被編碼並存儲於區塊鏈上,其中的規則和條款由程式碼自動執行,而非人工介入。這種由程式碼驅動的自動化執行機制,是DAO中「自治」概念的核心所在。
以一個具體例子來說,若DAO的成員就從共有的財庫中撥款一事達成共識,相關的智能合約在接收到足夠的投票或必要的簽名門檻後,會自動觸發並執行該筆交易。然而,實踐中,許多DAO的運營並非完全依賴於智能合約的自動化,而是結合組織內部多種決策執行機制。這反映DAO在理論與實踐層面之間的差異,及這些組織在尋求運營效率與靈活性之間的平衡。
四、結語
自從以太坊啟動以來,世界上已出現許多各類商業管理或獲利模式的智能合約,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不論去中心化與否)或NFT交易平台的「合約交易」服務,實務上傳統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與問題不斷產生。就幣圈投資者、傳統或去中心化金融業者、程式設計人員而言,智能法律合約的應用,不僅應面對法律上的挑戰,更須貼合商業現實的需求;就法律從業人員包括律師而言,除了必須理解其技術面的操作,才能適切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為新興商業模式營造更佳的發展環境!
筆者認為,法律和密碼是兩種重要的監管機制。法律的主要缺點就是模糊與不確定,卻也成其最大的優點,因為具有靈活和適應程度的契約規則。智能合約的主要優點就是自主保證執行,卻構成其最大的限制,導致過度僵化和無法持續與環境同步。只有時間才能證明區塊鏈技術及是否會真正轉變且滲入我們的世界,也就是Web3世界的到來。而我相信智能法律合約將會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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