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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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由主义者,一个摄影师,一个现代化起源研究者。关注政治学,政治哲学,历史学,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经济学。

合法性叙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编辑过)

首先要感谢赵鼎新教授,本文写作缘起于赵鼎新教授的《为韦伯辩护》,是这篇文章给了我重大启发。此外,赵教授别的著作也给了我很多启示。还需要说明的是,这篇文章的基本思想来源于马克斯.韦伯,赵鼎新教授的那些重大见解是对韦伯理论的发展,而本文是对赵教授理论的发展。

合法性叙事与韦伯的启发

合法性对一个政权的存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政权不追求合法性,那么这个政权将很容易被推翻。中国有句古话“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其实谈的就是合法性的重要性。这句话语出《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贾反问刘邦“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这句反问其实是对秦帝国二世而亡的一个总结。

秦帝国以法家思想治天下,法家思想并不追求合法性。韩非讲得非常清楚明白,像海瑞那种自以为忠于皇帝而劝谏皇帝的人是属于没有任何用处的人,“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谓之无益之臣,吾所少而去之者也”。在法家思想里,他并不追求臣民忠于统治者,相反他希望自己的臣民都是贪生怕死、嫌贫爱富之人,这样一来统治者的赏罚才能调动臣民。法家思想认为统治者能够依赖的只有“法、术、势”,法就是明文制定的律令,术指的是权术,势指的是严刑峻法制造的恐怖氛围。事实上,法家的这些做法确实非常成功,击败了六国统一了天下。而且我们今天看那些出土的秦律,对于政府的行政事务的规定非常细致入微,历史上的秦帝国的行政效能也确实非常厉害,比后世很多王朝都要高效得多。比如秦将章邯组织骊山的囚徒就能连续击败陈胜吴广、田儋、项梁等一批反秦义军。

但是这个缺乏合法性的政权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一旦权力落在某个觊觎权位的大臣/将领手里,对皇帝毫无忠诚度的官员将立马转头效忠于他;相应的,一旦政府军被叛军、流民或者外敌击败,对国家毫无忠诚度的民众将纷纷揭竿而起,夺取统治权。在没有合法性的情况下,全国所有人都成了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所以,赵高轻而易举的就控制了秦帝国。

与之相反的案例,可以参考唐安史之乱。安史之乱,由于李隆基的瞎指挥,导致唐朝政府军精锐团灭,著名将领封常清、高仙芝、哥舒翰相继殒命,潼关也被攻破,都城长安被叛军占据,要是放在秦帝国早就灭国了。但是在大唐,叛军占领区内的唐朝官绅发起了规模浩大的抵抗运动,著名书法家颜真卿就在河北光复了大片地区,使得叛军始终没能获得一块稳定的根据地。时间一长,叛军就支撑不下去了。这里面,官绅阶层以及普通百姓对唐皇室的忠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这说明,唐王朝在他们心中具备相当高的合法性。

韦伯论及权威,把权威分三种:传统型、克里斯马型、法理型。这三类也就是一个政府合法性的三种类型。传统型是指一种基于古已有之的并且成为一种传统的权力。克里斯马型,指的是领袖的个人魅力对被统治者的吸引力。法理型指的是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赵鼎新对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做了改进,归纳出了三种理想类型的合法性来源:1.意识形态合法性,包括宗教意识形态和世俗意识形态 2.绩效合法性 3.程序合法性

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指某个意识形态对政权的支持。绩效合法性指的是政府的执政绩效(给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等)给自己带来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性是指统治者的权力是经过了某种程序的认可(主要是选举)。

韦伯在《世界宗教》里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洞见—不同宗教对于其自身与政治之间关系的规定,会对政治权力构成不同程度的制约。宗教(在古代社会是最重要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为世俗政权提供了合法性,世俗政权为宗教提供保护。

理论上来说,一个政权可以自己创造一个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或者改造某个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来为自己的政权提供合法性。但这通常只有在国家权力在所有社会力量(如市民、商人、城市、宗教)里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才能顺利实现。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宗教的起源要远早于国家,待国家建立的时候,政权通过只能依靠拉拢某个宗教来为自己的合法性提供支撑。这样一来,上述韦伯发现的规律就要发挥作用了。宗教自身教义和思想中对自己与政治权力的规定,以及宗教本身的组织发展水平,对统治者的权力会形成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制约。

赵鼎新总结了世界主要宗教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作用:1.基督教的性质使得它自居于政府之上,而且不时与之争斗。因此,传统的欧洲政府往往是弱势的。2.伊斯兰教适合于以部落为基础的中东社会。它强调的是部落的力量,而不惜以牺牲政府为代价。3.婆罗门教对于地方村庄的活动具有极强的组织能力,从而使得政府显得可有可无。印度政府的力量在历史上因此十分微弱。4.儒教是唯一一个几乎就是完全为国家而造的信仰。自从儒家上升为统治意识形态之后,政治力量就和意识形态力量融为一体。(注1)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一个获得政权的统治者,为了宣示自己的合法性,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宣扬自己的合法性(部分民主国家除外)。在现代非民主国家或发生过革命的国家,统治者在获取国家权力前后都会创建自己的意识形态(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原创)。在获得政权之后,这些统治者更是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来宣扬自己的合法性。这些宣扬内容我称之为合法性叙事。

合法性的两个层次

赵鼎新在多篇文章和著作中指出,西方学界之所以没有预测到东欧剧变,与他们没有注意到合法性的重要性有关。东欧国家在巨变之前,经济上其实发展的还算不错,虽然比不上西欧,但相比过去福利也算是有了很大改善,而且国家机器非常强大高效,可以扑灭一切反抗力量。也就是说,在巨变之前其实没有什么力量可以威胁得了东欧国家的政权。可是,为什么在短短一两年内,东欧各国的原共产党政权纷纷垮台了呢?

如果我们把合法性仅仅定义成统治者在被统治者心中的合法性,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东欧剧变。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例,我们很容易就能发现,民众的不满固然对一个政权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但仅仅只是这一点,显然并不足以推翻一个政权,尤其是在现代武器装备保护下的政权。在古代,民众起义还有击败政府军的机会(例如太平天国击败清军),但是在飞机大炮坦克以至于核武器武装下的政府军面前,今天的反抗者武装没有任何获胜的希望。东欧各国面临的就是这样的情况,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和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就是这样被镇压的(镇压者实际上是苏联)。

揆诸于史实,我们就能发现,大部分东欧国家巨变,其实都是最高统治者自己放弃权力导致的(当然,在此之前苏联已经放弃武力干涉东欧)。像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国,都是最高统治者邀请反对派参与政治选举后,把自己给选下台的。在秦晖看来,这三国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跟这三国民众对最高权力当局两方面的施压有关系。这三国民众左手要福利,右手要自由,不停地跟政府争取福利,使得统治者在福利开支上压力巨大。实际上,东欧各国差不多在60年代后为了给自己本国民众提供高水平的福利,想尽了一切办法(从苏联、中国要援助,国企改革,贷款投资),甚至不少国家还向西方国家借了大量外债。另一方面,统治者借着改革的机会搞腐败,则被民众抵制得非常厉害。秦晖认为这些国家的统治者一方面背负着很重的压力,另方面又得不到太多的好处,所以到最后就自己放弃了统治权。

秦晖的这个说法,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秦晖的这个论述,其实只有放在最高统治者合法性缺失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而且是最高统治者在统治者阶层内部缺乏合法性这个背景下才能起作用。道理非常简单。在一个专制国家,除了舆论上谴责一下为非作歹的统治者之外,并无别的办法可以约束统治者。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如果铁了心玩“左手化私为公,右手化公为私”或者“化国为家”,是没有什么人能阻挡得了的。民心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什么用。

如果一个政权的合法性仅仅是指统治者在被统治者心中的合法性,那么我们从中可发现,最高统治者失去在被统治者群体中的合法性,对一个政权的损害其实非常有限。真正导致东欧剧变的合法性缺失,其实是指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合法性的缺失。这里的统治阶层既包含国家暴力机器—军队、警察、宪兵等,也包括文官阶层。

东欧国家(我这里主要指波罗的海三国和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共产党政权并不是自生的,而是苏联在刺刀的威逼下强加给东欧各国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东欧各国政府的国防部长之类的重要职位都是直接由苏联人担任的,将这些东欧共产党政权称之为傀儡政权没有任何问题。东欧各国在二战后,原本组建的是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斯大林指示在东欧各国组建共产党与工人党情报局,清洗了各国联合政府中的非共产党人,于是政权落入共产党手中,东欧各国也就顺理成章的建立起斯大林体制,成为苏联的傀儡政权。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再加上这些国家原本就有着悠久的民主传统(如果不是苏联干涉,原本也是会走上民主道路的),苏联扶持的东欧各国的最高统治者即使在统治阶层内部也缺乏合法性。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如果不是苏联武力干涉,匈牙利在那个时候就要“巨变”。而苏联最后决定武力镇压,恰好也是因为中共代表认为如果再不干涉匈牙利就要变天了。同样的,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如果不是苏联武力镇压,捷克斯洛伐克在那个时候就要发生“巨变”。所以,一旦苏联武力镇压的威胁不存在,东欧剧变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而追求公开化、民主化的戈尔巴乔夫恰好给了东欧各国自主处理本国事务的自由。

从这个视角来观察东欧各国60年代以后举债办福利的行为,就比较容易理解。在经历苏联镇压导致合法性丧失殆尽后,只能靠派发福利来慢慢修复自己的绩效合法性。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意识形态合法性非常重要,靠派发福利发展经济之类的手段提高绩效合法性有很大的局限性。

值得指出的是,一个政府表面上宣传的意识形态与其真正依赖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未必是同一个。文革期间,中国在反传统方面的激烈程度似乎是中国历史之最,革命意识形态的张扬上了天。但是从文革期间流行的两句话—“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天地父母都是儒家最重要的概念),以及红卫兵跳忠字舞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文革期间的中国最高统治者,其实他暗地里更依赖儒教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来源。同样的,虽然今天中国官方宣扬的意识形态依然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但是据笔者观察,今天中国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其实更依赖儒教意识形态合法性,而不是马列毛思邓小平理论等。

此外,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所依赖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与其在被统治者那里所依赖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其权重也可能有所差异。这里最典型的区别就是绩效合法性。传统中国王朝士大夫享受着皇帝赏赐的优厚待遇,以及因权力而获得的各种好处,最高统治者皇帝在官僚队伍里的绩效合法性显然是非常高的。文天祥就说过“国家养育臣庶三百余年”这样的话。但最高统治者在普通老百姓那里的绩效合法性则要差得多。类似的情况也可以在今天朝鲜观察得到。

合法性叙事的类型

前面有提到一个统治者为了宣示自己的合法性,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来宣扬自己的合法性。那么这些宣扬的内容,我基本上将其分成四类:1.获取政权过程的合法性 2.过去对国家实行的统治的合法性 3.现在统治的合法性。4.政治经济体制的优良与公正性。

这里我主要以中国为例来说明这三类合法性叙事的区别以及他们是如何渗透到我们大脑中的。

1. 获取政权的合法性。在一个民主国家,统治者依赖选举上台,它自然是不需要解释自己获得政权的合法性。但是在一个非民主国家,或者发了过革命/转型的国家,统治者就需要反复论证自己获得政权的过程是合法的,或者革命/转型后的体制是合法的。中国大学有一门必修课《中国近代史纲要》,只看标题的话,你或许以为这是一门历史通识课。其实这门课是思政课,而且考研究生这门课也是必考。思政课的身份说明这门课并不是研究历史的,而是用来论证共产党夺取政权过程的合法性。论证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论证只有共产主义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当然,其实早在上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期间,共产党就已经在论证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救中国。

2. 过去对国家实行的统治的合法性。这个主要论证统治者此前执政期间做的事都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都是成功的,因此也就具备合法性。当然,一个政权执政期间不可能干的所有事情都是对的,绝对不会犯错。那你就得论证“成绩是主要的,问题是次要的”。因此,我们的教科书以及各种宣传材料,就会把两弹一星和156项苏援工业项目这些仅有的拿得出手的成绩大为宣扬,对各种重大事故与人祸就避而不谈。对于像“反右”这种必须要谈的政治运动,即使在99.9%的右派都被平反的情况下,也依然要坚持说反右运动是正确的,只是不小心把它扩大化了。像大跃进这种瞎搞,则将原因归咎到旧中国重工业的落后上。

3. 现在统治的合法性。这个就比较简单了,就是为当前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和行为做辩护做论证。由于政府强大的舆论宣传能力,以及因为言论控制而导致的信息蔽塞让我们看不到反面的信息,再加上国际舆论潮流的影响。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宣传,能让民众深信不疑。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真正强制实施之初,恰逢国际上人口过剩资源短缺的论调盛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给计划生育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在这个背景环境下,政府的舆论文宣机器进行了铺天盖地的计划生育宣传。在今天,中央政府机构已经完全转变计划生育政策,改为鼓励生育的情况下,在许多人口相关文章下边依然有众多留言深信中国的问题就是人口太多了。在他们看来,只要中国人口能萎缩到六七亿,中国人就能过上欧美那样富足的生活。可见当年对计划生育的宣传是多么的成功。

4.政治经济体制的优良与公正性。这一点主要是对这个政府所依赖的主要意识形态进行宣扬。就中国大陆而言,那就是马克思主义(马恩)、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其后的各任总书记颁发的各种思想理论。

在一个全能型国家里,政府是如何宣传自己的合法性叙事的呢?基本上可以总结成三种渠道,教育、舆论、文艺。教育从娃娃抓起,从幼儿园的合法性叙事小故事起,到大学研究生考试考政治,博士考试考政治。政治教育渗透到我们教育的方方面面,思想道德与思想政治课自然会不遗余力的宣扬政府的合法性叙事,就是语文课、历史课也是充斥着政府合法性叙事(现在理工科目也在宣扬)。由于历史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官方对历史叙事是严格管控,官方叙事模式几乎贯穿到了所有历史著作中。这样的教育洗脑,再配上恰当的社会家庭环境,是非常有效的。

新闻舆论方面,从出版社到报纸、杂志再到电视,几乎是完全被政府垄断的,政府通过这些舆论宣传渠道来不停向全国民众进行宣扬。就新闻来说,1960年的《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弟兄》这篇新闻显然是拿来宣扬政府的恩德。它既是一种对当前政府绩效合法性的宣扬,同时也在唤起被统治者心中的潜意识的儒教思想。中国政府更常用的新闻宣传手段是针对一些社会问题,常常从看似“平等”的角度做出有利于政府的述评,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奴隶的平等。由于中国人潜移默化受到的熏陶,内心里对奴隶的平等这套叙事几乎缺乏任何反思(参考范冰冰罚款事件)。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电视。由于电视的高度普及性、方便性和无门槛性,非常适合用来做宣传,而且电视作为综艺、晚会、电视剧、电影的主要播放平台,通过通俗文艺作品潜移默化的影响人的思想观念方面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西安反日游行U行锁打人者就受到抗日剧影响),全能型国家对电视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迄今为止,中国大陆没有一家民营电视台。

至于文艺,自延安文艺座谈会以来,我党就高度重视文艺为政治服务。各种主旋律作品,五个一工程项目作品层出不穷。作协、文联之类的机构,严格控制着作家们的创作方向。

合法性叙事的转变

无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无论是经历过革命不久的国家还是早就建国的国家,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进行改革。那么,这个时候通常就会发生意识形态方面的转变,相应的就要对其合法性叙事做出转变。

比如美国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推行新政,那么就有新自由主义(或者新政自由主义)为其施政做背书。而1978年的中国,则是极权国家改革的典范。这里我们需要探讨下,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政权可以对自己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做出大的调整修改。

在本文前面部分我们概述了韦伯的一个重要思想,一个政权所依赖的意识形态会对其自身的行动空间构成制约。其作用机制可以简单概述为:政府依赖某一个意识形态来给自己提供合法性,那么政府就不得不在自己统治区域内宣扬这些意识形态。而这些意识形态里通常都包含一些与政治有关的内容,它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行为才是正当的,甚至规定了政府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另一方面,它又严禁政府采用某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严禁政府从事某种政治行为和经济活动。这样一来,如果政府的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那么政府就会丧失意识形态合法性。共产主义(指共产党国家依赖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恰好在这些内容方面有很多细致的规定。

上文的这个逻辑其实很容易理解。假设一个政府反复宣扬卖淫是可耻的,但是突然有一天政府任命一个知名妓女为高官。那么这个政府的合法性肯定会受到动摇。

相应的,一个政权自从其成立以来,其所发布的种种合法性叙事会对这个政权的种种行为、为这个政府的政治经济体制等进行辩护。而政府一旦改弦更张,那么他之前所做的那些合法性叙事就无效了,相应的政府就会丧失合法性。所以一个政府在进行改革的时候,一定要先为改革制造舆论,创造新的合法性叙事来给政府提供合法性支持(仅针对非民主政府)。

中国在1978年后通过对毛的批评和对文革的否定,以及新创造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概念,创造了新的支持改革开放的合法性叙事。通过对毛的批评,强调了党内民主和干部任期制的重要性,把党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并且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建设的目标。为市场经济进行了正名和辩护,也就为引进外资和发展民营经济提供了基础。新的合法性叙事能够这样顺利的建立起来,跟文革让统治阶层普遍遭罪有关。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合法性叙事的转换并不能百分百的弥补此前合法性叙事作废后留下的合法性漏洞。不过,对当时的中国而言,此前的革命意识形态在九一三事件中就已经部分破产了(参考朱学勤等人的回忆)。文革又让革命意识形态在统治者阶层内部破产。因此对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来说,即使不改革,也需要想办法弥补此前意识形态的破洞。那么改革对他们来说,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方面就是加分项。

通过中国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法性叙事的转变不可避免的需要对此前的最高统治者进行批评。因为你采取的与此前相反的措施如果是对的,那必然意味着国家此前实行的政策是错误的。如果此前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已经有了很大漏洞,则更能促进最高统治者创造新的合法性叙事。

合法性叙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前面提到意识形态对政治和经济的一些规定会限制政府的行为空间。那么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叙事会对一个政府的权力构成什么样的制约呢?这里我们用几个威权国家和极权国家的案例来做细致的分析。

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叙事,会对政府的成立、历史和现状做辩护,会对政府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做辩护。除此之外,政府的合法性叙事通常还会包含一些具体的承诺,这些承诺可以是经济指标,可以是社会指标,也可能是政治经济制度方面的指标。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所以很容易破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对未来社会定了一个极高的经济指标(共产社会)承诺。那么一旦这个承诺不能实现,政府的合法性就会被动摇。

一些威权国家,由于特殊的历史机缘,比如威权政权的创始人的个人思想,或者外在政治压力,或者殖民地遗产等等。导致在他们的合法性叙事里包含了对民主宪政制度的承诺。比如孙中山在《建国方略》里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三步走的建国战略,承诺最后要建立一个宪政国家。而孙中山又是中华民国国父,蒋介石又恰好是一个非常虔诚的孙中山思想信徒。孙中山的思想自然就成了国民党政权合法性叙事的核心内容。此外在各界压力之下,国民政府在1946年制定了一部高度民主的《中华民国宪法》,并在1947年行宪。国民党政权迁台后,这部宪法也成为国民党政权的法统之一,成了其合法性叙事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在台湾追求民主宪政本身就是国民党政权合法性叙事所提倡的行为。如果国民党政权镇压民主活动,那么就会面临着丢失合法性的问题。有人在这里可能会说,丢失就丢失呗,国家暴力机器在我手里,根本就不怕你们这些屁民造反。如果合法性仅仅是指一个政权的最高统治者在被统治者那里的合法性,那么在现代社会丢失合法性对一个政权来说确实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我前面提到,合法性同时也指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的合法性。当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也失去合法性的时候,最高统治者就是孤家寡人一个,根本不可能指挥得动军警力量去镇压民主运动。这一点其实跟韦伯论述的法理性权威是一致的。在一个法理性权威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官员忠诚于法律而不是个人,因此其上级不能指挥其去做违法的事情(比如尼克松调动伞兵保卫白宫)。

韩国的情况与台湾类似。韩国在美国驻军保护下制定了一部非常民主的宪法,而自从朝鲜战争后,美军常驻韩国。1961年朴正熙政变后也没有废除这部宪法,即使经过第7次修改的《维新宪法》,也是一部包含相当宪政因素的宪法。1979年朴正熙遇刺,不出意外韩国将要重回完全的民主宪政体制。但全斗焕半路杀出发动政变夺取了政权,然后还用军队强力镇压了光州的学生运动,打死学生市民多达200多人。

很明显,全斗焕发动政变是不得人心的,他政变后夺取的政权在民众心里缺乏合法性。但是全斗焕为什么能指挥得了军队铁腕镇压民众,还打死那么多人?

在“合法性的两个层次”段尾,我指出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的合法性可能和其在被统治者心中的合法性不一样。全斗焕显然有另外的办法,让军队完全忠诚于他。但是全斗焕并不能一直做到如此。政府机构和军队这些体制内人员的行为会受到民意的影响。也就是说最高统治者在被统治者那里合法性的缺失,会影响最高统治者在统治阶层内部的合法性。全斗焕在7年后的6月抗争中,就没有办法再次动用军警镇压民主活动,被迫下台,韩国随之开启了民主化大幕。

朝鲜和古巴,则是合法性叙事转变的反面案例。朝鲜由于没有类似中国文革那样造成意识形态合法性破产的事件,金氏家族三代统治,最高统治者的合法性严重依赖于其血统(类似华国锋不敢抛弃毛泽东路线而提出两个凡是))。朝鲜最高统治者既不能批评自己父亲和爷爷(对金二来说是不能批评父亲,对金日成来说是不能批评自己),也难以在其统治阶层内部另建一套合法性叙事来转换意识形态合法性。所以,尽管朝鲜非常羡慕中国的改革开放,并且早在1991年就建立了罗津特区。但罗津特区始终没有打开改革开放的大门。对朝鲜最高统治者来说,进行中国式的改革开放,不仅可能导致原有主体思想意识形态合法性在民间的丧失,还有可能激发统治者阶层内部的动乱。兄终弟及的古巴,虽然其统治远不如朝鲜那般严酷,但也面临着与朝鲜类似的困境。劳尔.卡斯特罗不可能批判自己的哥哥,也无法另建一套合法性叙事来替代此前的合法性叙事。

秦晖在历史的节点与路径的对话中,曾经论及英国的《大宪章》。秦晖认为英王被迫签下《大宪章》这个行为,对英国后来的民主宪政制度意义并不是特别大。更重要的还是要看后来国王与市民的博弈。这话只能说一半正确。因为英王签署《大宪章》承诺自己遵守《大宪章》的条款,其后如果他再撕毁《大宪章》,就会导致他信誉尽失,失去他在臣民心中的合法性。在后来的国王军与议会军的内战中,就有可能出现国王军阵营投奔议会军的现象。也就是说如果撕毁大宪章,国王在自己的统治阶层内部也可能会因此失去合法性。

我们的启发

上文已经详细论述了合法性的重要性,以及合法性叙事是如何制约政府行为的。那么,这个理论对我们有什么启发呢?

我们拿这个理论来分析中国未来的民主转型,结论显然是悲观的。因为中国的合法性叙事从来就没有做过任何关于民主宪政自由之类的承诺,相反官方舆论一直都是反对这些价值观的。其次,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在其统治阶层内部的合法性基本上我们可以认为就是儒教。红N代里,除了极少数像秦晓、沈志华这类支持民主的人外,身处权力中心的他们把天下看做是自己的私产,绝不容许其他人染指。中国统治者阶层内部的这种意识形态跟巨变之前的东欧各国几乎完全是相反。这意味着中国的民主道路必然是一条极其坎坷弯曲的道路。

我们再拿这个理论来分析世界上其他国家。像朝鲜和古巴这类国家,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可见的未来他们都几乎不可能搞什么改革开放。另外,则有一些国家未来的民主转型则可能会比较容易。比如像委内瑞拉这种国家。这类国家原本实行的是民主制,拥有一部相对来说基本上符合民主宪政原则的宪法,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政变或者民粹主义)变成了独裁专制。那么,由于宪法里对民主宪政做了一个承诺。这个承诺对政府施加的合法性压力,可能会驱使这个国家在未来的某一天再次回到民主宪政的轨道上。

注释:

1) 引自赵鼎新《为韦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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