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郁婕(Chang, Yu-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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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不要再有下一個水俁」集體訴訟,大阪地方法院判賠

大阪地方法院 27 號判定,日本中央須賠償 128 名不符合現行《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賠償對象的水俁病受害者,成為首例。

大阪地方法院 27 號判定,日本中央須賠償 128 名居住在近畿地區、不符合現行《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賠償對象的原告,成為首例。目前相關訴訟在東京、新潟、熊本地方法院同步進行中,其他地方法院是否會做出類似判決,備受矚目。

窒素公司與水俁病

日本窒素公司 1932 年在熊本縣水俁市設廠,專門生產氯乙烯、醋酸乙烯、乙醛等化工原料。這些化工原料在生產過程中需要使用水銀(aka 汞)作為催化劑,窒素水俁工廠為了節省成本,將未經妥善處理的含汞廢水直接排入水俁灣,這些含汞廢水和水中生物作用後形成有機汞化物,進入生態鏈。自 1950 年代起,先後傳出魚類大量暴斃,食用這些魚類的貓咪、牲畜等行動詭異,接著也有居民陸續出現四肢麻痺、運動失調、言語功能障礙等中樞神經系統中毒的症狀。

當地雖然早就發現異狀,但水俁保健所遲至 1956 年才正式對外發表這項「怪病」。熊本大學研究團隊在 1959 年便指出水俁病的原因和有機汞有關,暗指問題的源頭就是窒素公司惡意排放含汞廢水,但卻苦於找出窒素排放的含汞廢水怎麼會變成有機汞化物的決定性證據,遲至 1968 年 5 月窒素水俁工廠才暫停製造乙醛,同年 9 月日本政府才將水俁病認定為公害病,中間浪費了近 20 年的時間。

受害者求償之路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雖然將水俁病列為公害病,但受限於嚴格的認定標準,有不少受害者並無法申請到賠償。日本全國截至目前只有 2,998 名患者取得官方認定,截至 2022 年 11 月的數據,只有 357 人仍在世。

日本最高法院在 2004 年要求放寬認定基準,日本中央因而在 2009 年推出《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只要同時符合:(1)在窒素水俁工廠排放甲基汞廢水的水俁灣周邊 1 年以上,且(2)在窒素暫定排放廢水的隔年 1969 年 11 月前出生,並出現相關症狀,即可申請 210 萬日圓的補助金。

然而,補助金申請資格有「居住地」與「出生日期」的限制,有些民眾因為不符合居住範圍及年齡限制,而被退件。此外,也有民眾符合申請資格,但卻來不及在新制上路 3 年內提出申請,而沒有取得補助金。當時一共有 4 萬 8,012 人申請,最終只有 3 萬 8,320 人成功領到補助金,意即有 9,692 人申請失敗。

第二次「不要再有下一個水俁」集體訴訟

因此,在《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上路之後,散落在日本各地、沒有辦法(或來不及)申請到補助金的受害者們,向目前居住地的地方法院(熊本、新潟、東京、大阪)發起集體訴訟,要求日本中央(、熊本縣)及窒素公司賠償,稱為第二次「No More Minamata(ノーモア・ミナマタ/不要再有下一個水俁)」訴訟。

「不要再有下一個水俁」集體訴訟爭點有二:

(1)窒素排放的含汞廢水及其衍伸出來的甲基汞是不是只有污染水俁灣水域,還是連整個不知火海域的水產都受害?(日本政府主張,距離排放地點越遠,污染就越少,不知火海域的漁獲體內的甲基汞沒有累積到會發病的程度,所以拒絕居住地距離水俁灣較遠的受害民眾申請補助)

(2)自從日本政府官方認定水俁病已過半世紀,早已超過民事侵權行為衍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 20 年有效期間。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性,這起訴訟是否仍可向政府及窒素公司求償?

這次大阪地方政府認定中央該賠受害者,如果同類型訴訟東京、新潟和熊本地方法院分別做出不同判決結果,就可能要上訴二審,甚至三審,由最高法院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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