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為何不搞“劃清界限”而要誅九族
“劃清界限”與“誅連制”的轉承關係
在中國漫長的傳統社會中,“誅連制”因襲相傳,是每朝每代用來威懾、剿殺犯上作亂者與根絕其後患的不二法寶。其最嚴厲者為“誅九族”,所謂“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最過者,是明成祖殺方孝孺,誅其“十族”,加上他的學生一族。
如果我們將之與中國改革開放前歷次政治運動中用來處理政治犯家庭關係的“劃清界限”方式相聯繫,我們可以提出這樣一問題,為何傳統社會中皇帝對待犯上作亂者的親族不搞“劃清界限”而非要誅九族呢?或者反過來說,為何在改革開放前的歷次政治運動中可以用“劃清界限”而不必用誅九族了呢?
顯而易見,反右與“文革”等政治運動中要求“反黨分子”、“反革命分子”的親屬要劃清與他們的界限也是一種“連坐制”。但這與傳統社會中“誅連制”的連坐有很大的不同。一個不同就是懲處的手段沒有那麼野蠻與血腥了。另一個不同之處則在於,與案犯相關的家屬可以通過解除與案犯的親屬關係而免於受到牽連或減輕牽連。比如說夫妻離婚,聲明解除父子父女、母子母女關係等。而如果不解除與案犯的關係,就會受到更嚴厲的懲處。為什麼會發生這種轉變呢?為什麼執政者可以給案犯的親屬一個這樣的選擇呢?而過去的皇帝卻想不到或者不可能給案犯的親屬一個這樣的選擇呢?答案是什麼?
我揣測,這與宗法家庭制度在傳統社會中的重要性及其解體密切相關。宗法家庭制度是“誅連制”的必然結果,而其解體則使“劃清界限”成為可能。
在傳統社會中,相對於中國社會龐大與分散,由於受到技術與手段的限制,皇權的直接控制力大大遜於當今政權的直接控制力。它必須依賴於宗法家族制度作為其間接控制基層社會的政治力量。所以,傳統社會既強調“忠”,也得強調“孝”,並將“孝”作為“忠”的基礎。那麼,當一個人不“忠”與犯上作亂時,危及到皇權時,由於“孝”,他的家人他的子女理應站到他的一邊,支持他的行為,因而“誅連制”就是一個必然的結果,是同時要求“忠”與“孝”,而當“忠”與“孝”相衝突時的必然結果。皇帝不可能給予案犯親屬一個“劃清界限”的選擇,如果這樣的話,等於是讓案犯親屬放棄“孝”,是要否定“孝”。那麼這勢必瓦解宗法家庭的價值基礎,削弱宗法家族的凝聚力,進而使得皇權也失去了間接控制基層社會的力量。
而當今政權的直接控制力超強,所以它不需要“孝”作為它的基本價值,也不再需要宗法家族制度來作為它間接控制基層社會的政治力量。它只需要“忠”就可以了。因而,背叛自己的家庭,與家庭內的“反革命分子”“劃清界限”就值得肯定,不會危及它的統治,反而會擴大支持它的力量。雖說是“劃清界限”者並不會完全免除懲處和受到同等的待遇與信任,但卻可以通過“劃清界限”而避免更嚴厲的懲處。
因而,在沒有拋棄“連坐制”的落後意識下,當中國社會的基本價值從“又孝又忠”轉到只需要“忠”後,就使得“誅連制”轉為了“劃清界限”。這就是“劃清界限”與“誅連制”的轉承關係。
從自由主義的觀念來看,個人只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不必為他人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所以,即使他真的犯了罪,也不能牽連到他的家人,也不能要求他的家人要與他“劃清界限”才能免於牽連或減輕牽連。不論是什麼形式的“連坐”都是應當廢除的。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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