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誕被重罰到冒犯經濟學|到底誰躺贏到最後|瑪力再說
Hello大家好,我是瑪力。這是一個長期脫更,但致力於提升你思辨能力和手撕五毛的小頻道,每一期我們將結合一個政治經濟案例,幫你分析下它背後的原因和不同的思考維度。
自從今年4月以來啊,中國市場監管部門連續開出重磅罰單,從4月的對阿里的182億罰單開始,到騰訊被罰100萬,滴滴、蘇寧、美團無一倖免,幾乎覆蓋了中國整個互聯網產業。再加上K12教培行業的禁令,才不到半年,中國政府開足馬力痛下殺手,作為國家門面的新興經濟可謂是哀鴻一片。
8月24號,北京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又發表了一個通報,是關於脫口秀演員李誕在今年初微博發布了一個女性內衣「廣告」,因內容含有“一個讓女性輕鬆躺贏職場的裝備”等字眼,被指文案內容低俗,有辱女性尊嚴。所以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225573.77元,罰款651147.54元。合計處罰87萬餘元,他所在公司笑果文化也被罰了23萬元。也就是說,一條「違規」微博帶來的違法成本也超過了100萬元。
此文一出,李誕自然又喜提熱搜,十足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對於「托拉斯」們,對於明星們的仇富快感,社會輿論一片叫好之聲絡繹不絕。我不想去評價這一系列的重磅炸彈是否跟「共同富裕」「財富在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針政策有沒有具體的關係,然而一個赤裸裸的現實是,殺富並沒有濟貧。
關於平等(公平)、公正、正義的話題,網上大家也討論的非常多了,關於這幾個詞不管是中文還是英文,意思都非常接近,繞來繞去每個人的看法也不太一樣。這裡我就借用一張個人覺得還蠻有意思的圖來簡單說明下這個問題。
我們從這個圖可以看出,如果有一面牆擋住了球場,三個身高不同的人要看到球賽的話,可能只有高個子的人能看到,中個字和矮個子就看不到。假設社會資源有三個箱子,那麼為了公平呢,每個人都可以墊一個箱子,那高個子的人看的就更舒服了,中個子也可以看到了,雖然矮個子還是看不見,但解決了一些社會問題,矮個子只能怪自己太矮。那如果給矮個子兩個箱子,中個子一個箱子,高個子你比較高就不要浪費社會資源了,如中間那張圖所示,這樣就解決了弱勢群體的問題,即所謂公正。那我們再來看最後一張圖,如果把牆換成了矮一點鐵絲網,那所有人都不用墊箱子也能看到球賽,同時節約了社會資源,這就叫正義。
如果我們用三個成語來表達以上三種場景的話,第一個叫雨露均霑,第二個劫富濟貧,第三個叫消除壁壘。雖然這張圖可能不能特別準確的定義平等、公正和正義。但可以反映一個社會現實是,如果社會體製本身不公平,那不管再怎麼人為矯正,始終都會傷害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從根本上解決制度的壁壘和不公,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今天,我們就以李誕廣告風波為例,結合中國社會的現狀,試著從三個角度來分析這種想像。
第一,我們來談談「冒犯心理」
現在的社會大家似乎都喜歡談「冒犯」。從心理學的角度講,所謂冒犯就是有人有意或無意觸碰到了你的「心理邊界」,或者叫做「心理防線」,人本能的會對這種越界的行為產生抵觸和抗議。不管是「有被莫名冒犯到」這種自嘲調侃的說法,還是辱華現象、或者像女權主義這種全球性的話題,人們似乎越來越介意被「冒犯」。冒犯本身也存在個人和群體的差別,即個人對個人的冒犯,個人對群體的冒犯,群體對個人的冒犯,以及群體對群體的冒犯。關於個人對個人的冒犯,主要涉及到個人尊嚴和人格分析的問題,這裡我們不過多討論。我們重點看下個人和群體之間的問題。
知乎上有一個問題曾經問道,如果一個人感覺被一群人冒犯了,那個人有異議的話,那群人往往不以為然,還會被那群人說壞話。而一個人如果冒犯到了一群人,這個人就很容易被指責。有人用勒龐的《烏合之眾》曾經解釋過這個問題,即所謂人都是從眾的,人們會利用群體的信念來判斷自己的觀點是否正確。
一群人做了一件事冒犯到了一個人,雖然是冒犯,但只要是經過了群體的認可,它在群體看來就是正確的。比如層出不窮互聯網的道德綁架事件,最典型的莫過於鄭爽代孕事件,不管鄭爽有沒有侵害到群體的利益,只要大家認為你道德有問題,你就活該被封殺被口誅筆伐,而群體中的每個人並不需要承擔冒犯別人的責任。鄭爽的行為或許不值得鼓勵,但她是否也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和尊重呢?
反之,如果一個人做了一個事情冒犯到了一群人,那這個人大概率會被群起而攻擊。比如之前的脫口秀演員楊笠因為說了段子調侃男性,被認為是侮辱男性。同理,這次因為侮辱了女性,所以李誕就活該被罰。很多人會問了,難道楊笠和李誕不是在性別歧視嗎?作為他們的對立性別群體,難道沒有感覺被冒犯嗎?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人往往很容易帶入群體意識的陷阱中去,只要有人說你冒犯了我們的群體,那越來越多的人會覺得我就是那個群體的一員,即所謂的被帶節奏。當李誕發了那條微博之後,或許言語間確實有輕佻的意思,但他隨後也立即道歉和刪帖了,雖然我也認為這個廣告詞有點低俗,那他是否真的有冒犯和侮辱到整個女性群體嗎?嚴格意義上說,除了感覺被冒犯的女性,是不是也有無所謂的女性呢,是不是也符合部分女性的價值觀呢? (當然如果有這部分女性她們也是不會承認的,可以理解)
所以,關於冒犯和侮辱,是一個主體和客體之間信息交換的理解機制。如果客體感覺有被冒犯到,你可以跟主體方提出你的質疑並要求停止傷害行為。如果客體是群體的話,則需要看你願不願意把自己帶入到群體的共識中去,對於冒犯來說,有時群體的利益並不代表你的利益,很多時候你只是扮演了一個損人又沒有利己的角色。按照勒龐的說法,群體是無智慧和無意識的。因為群體最渴望的不是自由,而是服從。這也為群體中的某些人想要操控群體話語權提供了藉口。
接下來我們就來談第二個問題,關於「矯正正義」。
矯正正義源於亞里斯多德的理論,是指對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進行補償的一種符合正義要求的規則和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對沒有達成自然正義的現象和行為進行人為的矯正,這裡實施的主體則是代表群體的公權力。
「矯正正義」符合大部分人「補償」和「報復」心理。也就是說,對於弱勢一方,我們要盡可能去幫助給予支持,這也是典型「白左」價值觀,比如歐洲的難民政策,美國的黑人平權運動,都是屬於典型的「補償性矯正正義」。而中國人更容易接受的是「報復性矯正正義」,如果一個人傷害了別人的利益,必然要受到懲罰,所以他造成傷害就成為一種「法律義務」,即所謂的「有法必究」。這裡並不是說西方都是補償性正義,而中國都是報復性正義(這個在東亞國家也很常見),而是說這兩種矯正正義很容易走入一種群體無智慧矯枉過正的陷阱。比如拐賣兒童的應不應該死刑?又或者到底應不應該廢除死刑?還有我們之前談過很多次的政治正確(不管東方還是西方)就是屬於典型的矯枉過正。而中國的矯正正義的絕對話語權和正義性都是由公權力來定義。
比如李誕的這次處罰,法理依據是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該行為構成了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的行為。我仔細看了第這條規定,原文是「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何為公共秩序?何為社會良好風尚?這裡就給輿論和公權力一個極為寬鬆的解釋空間。如果他代言的是一張行軍床或者瑜伽墊,是不是「躺贏職場」就不算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了?
這裡我想到一個類似案例,文案鬼才杜蕾斯可是經常觸碰社會良好風尚的紅線,頻頻被罰,最著名的莫過2019年與喜茶、淘票票、餓了嗎的聯合廣告被罰了80萬。我們不妨換位思考下,作為一個性用品品牌,我除了說那點破事,我還能怎麼宣傳我的產品?作為消費者,你喜不喜歡我的文案和宣傳方式是完全主觀的,你可以說我俗,你完全可以不買、鄙視、唾棄都行,但你不能因為覺得被冒犯就去報復啊。作為群體,我們看到的是一種公共道德的虛偽:一旦關乎所謂的公正、利益、尊嚴、權利,大家群情激憤,正義感爆棚。一旦關乎諒解、理解、奉獻的時候卻不認為是也是「正義」的一部分。而作為公權力機關,借用群體的輿論道德標準來定義社會良好風尚可謂是名利雙收。
久而久之,人民已經進入一種只要是劫富就會精神快感的的狀態(報復),幾乎沒人去管也不能管能不能濟貧(補償)。所以「矯正」也許永遠不會帶來真正的「正義」。
第三**,我們來談「程序正義」。 **
程序正義是英美法系國家裁決中一個通用的標準,即不僅結果要合法,且造成結果的所有過程也要合法。我開始談的「矯正正義」的前提既是要「程序正義」。而中國人似乎對於「程序正義」並沒有太多的感覺,一個是法律體係原因,一個是歷史和現實的雙重原因,這裡我們不過多討論,總而言之,不管是「黑貓白貓」理論,還是「彎道超車」,還是「叢林法則」,都體現了中國人對於結果即正義,成敗論英雄的根深蒂固。
我還是回到李誕的例子,關於李誕的罰款法理依據是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簡單來說就是第五十九條規定瞭如果違反了第九條,對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還會沒收廣告收入所得。這裡我有幾個疑點跟大家討論下:
1、這裡的廣告發布者就是李誕,他正好違反了第九條的第七項。所以他的罰款看似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我們回顧一下北京海淀市場監督局的公告聲稱李誕沒有單獨收取廣告發布費,那為何要沒收非法所得?這個非法所得的來源在哪裡?
2、既然廣告法規定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法律都要罰款,那本案中廣告主也就是內衣品牌方,為什麼沒有看到相關的處理結果?是沒有發布?還是就不罰了?還是就私了了?我們都不得而知
3、也是最弔詭的一點,今年7月26日,李誕的公司笑果文化也因同樣的原因被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犯款23萬,原因是沒有起到監督審核義務。開始我還不明白為什麼李誕被罰他的公司也要遭殃,仔細看了官方的解釋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笑果文化是李誕的獨家經紀人。笑果文化授予海峽西岸(北京)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西公司”)在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為李誕等14名旗下藝人的經紀代理人資格,對其藝人在接受各種新聞媒體的採訪前或在個人博客、微博、網站等媒介上發表、披露演藝活動相關信息有審核權。
笑果文化在扣除海西公司代理費、李誕廣告代言費和所繳稅款後得廣告費33003.01元。終上所述,笑果文化為廣告經營者,其違法廣告的廣告費33003.01元。
如果笑果文化為廣告經營者,那它的代理海西公司又在裡面承擔什麼法律角色?為什麼海西公司不是廣告委託經營者者呢?為什麼海西公司又沒有被罰?
對於以上問題,大家可能已經有點暈頭轉向了(包括我自己),很多人會認為只要不良風氣受到製裁就好了,何必在於這些細節。問題的關鍵自於如果這些細節不能做到透明和環環相扣。即說明法律本身就存在司法漏洞和空隙,那就給司法者和違法者提供了大量的尋租空間。罰是罰了,問題解決了嗎?
我在網上看到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苗罕在2012年,發表了一篇叫做《美國聯邦政府監管中的行政罰款制度研究》的論文,其中跟我國法律比較的部分或許有一些啟示:
其一,罰款制度的目的是追求威懾和補救的統一
除了消除違法者通過違法行為受益的可能性和威懾之外,美國立法允許將所徵收罰款資金用於設立專門資金以救濟受害者,這也體現了威懾和補救的統一。 .而在中國《行政處罰法》則是將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作為並列的處罰類型加以對待的,罰款金額與非法所得之間並無關聯,也不關注相對人採取預防措施的需要,這就很難對相對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度,也無法促使相對人積極採取措施預防違法。而在受害者救濟方面,忽視受害人利益是我國行政處罰立法存在的系統性問題。
其二,罰款金額的確定追求一致性和靈活性的平衡
在結合個案確定罰款金額時,為了追求行政罰款金額的一致性,避免過輕過重,美國監管機構制定的裁量基準區分了罰款基數和調整係數,並明確了相應的考量因素,從而有效壓縮了監管機構在罰款數額確定方面擁有的裁量權,體現了對監管對象的公平對待。同時也根據個案的特殊性,如鼓勵違規方自首、鼓勵先制定有效的合規計劃,根據違規者的支付能力進行調整,這就體現了高度的靈活性。而中國《行政處罰法》儘管在總則中規定了“過罰相當”的原則,但是並未對行政罰款的額度提供任何具體指導。大量法律法規通常僅籠統規定罰款幅度,存在較大的任意性。為了克服這種靈活度過度而一致性不足的問題,我國各地監管部門先後製定了罰款裁量基準,但是大多只是細化違法行為類型,縮小罰款幅度,在確定標准上仍然缺乏系統科學的計算方法,而在這方面,美國的經驗正是值得我們藉鑑的。除此之外,關於罰款實施的注重程序公正與效率的平衡,這邊論文也有相關的分析,我就不繼續闡述了。
總而言之,追求公平正義是全世界任何體制的國家都在追求和不斷努力的普世價值。我們需要指出的是,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只有弱勢者、強勢者、違法者、受害者、執法者任何一方遵循了基本原則,有道德上的,有法治上的,有程序上的,才有資格談公平正義和共同富裕的問題,要不只會被善惡本身綁架了自己的立場,損人卻又沒有利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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