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看嫖妓与卖淫的问题:金、权、爱、欲

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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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不会在「买与卖淫是否道德」的问题上直接立论,我只想要「泛泛而谈」,与读者一起思考才是本文的目的。以下暂且分开四个面向去略说一下这个议题,后续讨论会在树洞直播的节目继续。

原文刊载于好青年荼毒室-哲学部

作者︰MK Kong 难度︰★★☆☆☆


嫖妓与卖淫的议题仿佛很「贴身」。依稀记得很多年前,有朋友与我说,她发觉原来很多男人都曾经嫖过,觉得很震撼。这几天网路上,很多个「他」又发现,原来很多女人都曾经贩卖过身体,亦觉得很震撼。恰巧早前又听闻过,有人进入大学之后也感到很震撼,原因是「那个迎新活动里,听过的粗言秽语比她之前的人生里听过的还要多」。我想这种发现真相之后的震撼,是与「禁忌」有关的一般现象。

所有社会都会教育大家某些事是不应该做的、是社会的禁忌。但一旦接触多了社会的真实面貌时,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赫然发觉,许多人其实会不断地犯禁,仿佛这才是社会常态。有时候,我们会犹疑,究竟是教育还是这些近在咫尺的人出了问题呢?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是非黑白皆虚幻」的想法。

请先后者的想法交给那些想讨论道德客观与否的人处理,我没有几多这方面的能耐。在这里,我只有兴趣讨论买与卖淫是否不应该、如何不应该。

在这篇文章不会在「买与卖淫是否道德」的问题上直接立论,我只想要「泛泛而谈」,与读者一起思考才是本文的目的。以下暂且分开四个面向去略说一下这个议题,后续讨论会在树洞直播的节目继续。

金── 金钱可以买什么?

从金钱看,嫖妓与卖淫不外乎是在市场上自由买来与卖出一些东西,例如性服务。可是,众所周知,有些东西是不应该容许买卖的。例如,我们都会认为器官和奴隶是不应该买卖的。问题是,哪些买卖可以,而哪些不可以呢?背后的理由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性交易是不应该的结论吗?

为何我们不能够买卖器官与奴隶呢?篇幅有限,只论奴隶。关键似乎是我们认为,人作为一个自由/自主的(autonomous)个体有着不可任意让予他人的特殊价值。如果奴隶被主人强逼当成一件私有货物般在市场上买卖,奴隶主就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

那么,如果某个人自愿把自己当成奴隶般高价出售,如此又可以了吗?似乎,这种奴隶的交易即使是完全透明与自愿,都是不能容许。因为,那个自愿将自己贩卖的奴隶,本质上同样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而那个「他人」就是他未来的自己。一旦被现在的他当成货物般完成交易,未来的他便无从再自主做决定。现在的他根本无办法合理地保证未来的他也必会同意这则交易。因此,他与奴隶主一样,同样是侵害了别人的自由。

从以上的反省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论点︰(1)我们不能够容许损害人的自由/自主之交易,(2)自愿的交易不一定可受允许。

我们可以试从这两点评价一下性交易的情况。似乎,在很多社会里,性工作者与奴隶的状况很相似。他/她们的自由/自主很多时都会受到老鸨、黑道帮派甚至贪污官吏侵害。如果情况如此,他/她们没法自愿地从这种工作中抽身离开,那么这就类同于受迫的奴隶,这些交易理应同样是不道德。

现在问题是,如果性工作者可以在自愿的情况选择交易与否,那么还有没有错呢?这个情况又与自愿的奴隶类同吗?似乎两者并不类同。自愿的奴隶出卖了未来自己的所有自主,而自愿的性工作者与被强逼的不同,他/她并没有出卖了未来自己的自主。从另一方面去看,我们或许很难指出完全自愿的性交易与其他合理的交易,有什么与对错相关的分别。如有,请在明天的节目中提醒一下我吧。

权── 父权

不过,在很多现实社会里,涉及强逼的娼妓情况乃占大多数。我们得承认,这些涉及强逼的性交易侵害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但问题是,解决方法是否就是禁止这些交易呢?抑或是,我们应该提倡一个自由与运作透明的合法场所,让买卖双方都得到更好的保障?且先搁下这个实际的问题。

如果我们假设,任何性交易都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应该要做些什么呢?社会上,有一种常见的反应不得不提,就是有一班人总是会先去谴责妓女/性工作者。为何警察扫黄,通常看见的都是妓女的游街照?俄国警察更加试过要妓女裸身游街以羞辱她们。如果我们捣破了奴隶集团,我们应该先去谴责那些奴隶吗?这个类比哪里出了问题呢?

难道她们才是破坏伦理道德的元凶?我想不透。社会上常见的强逼性交易中,分明妓女也是身受其害。如果我们退一万步,认为她们类同于那些自愿贩卖自己自由的奴隶,那么,她们至多亦只是与买主一样同属共犯。但为何她们还是总是最先受到谴责呢?我实在想不到理由。

我们还是可以用一个解释力很强的概念来解释这个现象── 父权。在现代社会里,男性一般而然相较于女性拥有社会上较多权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中,男性往往占大多数,不论是在政治、经济甚至学术的范畴。

这当然有生理的因素,最大影响是女性要花十个月去分娩生育。但千万不要由此便认为女性的较低地位就因此便是合理的!为何女性分娩之后不能够获得社会权利/地位的补偿?这个问题的核心仍然是社会价值与权力的问题。

长话短说。现代历史发展也可清楚看见,男性曾经用有形(头罩/贞操带)或无形(投票权)的方式想要控制女性的自主地位。社会处理娼妓问题的态度或许只是另一个男性权力欲以控制女性身体与精神的显例。

爱── 爱情与婚姻

不过,即使我们完全认同自愿性交易的这个行为本身是可以容许,这不表示我们就解决了所有和嫖妓与卖淫相关的价值问题。

显然,现代人对爱情/婚姻的主流观念与性交易格格不入。如果你的另一半在与你一起的时候嫖妓与卖淫,我相信这会成为这段关系里的重大问题。

我们日常会用「背叛」去形容这件事。背后的预设大概是,我们一般都已经或明或暗地向另一半许下了不与第三者发生任何性关系的诺言。但是,另一半嫖妓与卖淫的问题是否只是背叛的问题呢?嫖妓与卖淫的出轨与那些与嫖妓与卖淫无关的出轨,对一段关系的破坏有没有分别?嫖妓与卖淫的出轨是否更差?有没有出轨以外的理由,能解释我们何故如此讨厌嫖妓与卖淫的出轨?

嫖妓与卖淫的出轨与那些不是买与卖淫的出轨有一个分别,与以上问题可能相关:性交易的出轨一般不意味着背叛者投入任何认真感情,但那些「有第三者」的出轨似乎暗示了背叛者在另一段关系有认真地动了情。如果真有这个分别,哪个情况又会对被背叛者会较差?

我的初步想法是,似乎对出轨关系有感情投入的话,情况会较坏。因为这表示,他/她的感情分了一些给他人,而没有感情投入的出轨还可能是全数感情给了你。因此,似乎我们没有比出轨以外理由去讨厌嫖妓与卖淫的出轨。

欲── 欲望与物质

如果你觉得性欲本身有一种邪恶的本质,那么,你对嫖妓与卖淫反感也不会令人惊讶。在同样的想法之下,你也应该会对自慰甚至任何带来欢愉的性交行为反感。

但一般人还是会在嫖妓与卖淫的议题与自慰的议题态度上有很大分别。一般人觉得,后者只要在隐密的情况下进行可能便无伤大雅,但前者即使如何隐密也好,都不能够因此便算是无私德问题。然而,那些私德问题是什么?

似乎有问题的地方,在于嫖妓者过于追求欲望的满足,而卖淫者过于追求物质的满足。何谓「过于」?次数应该不是重点。一般而言,即使只有一次买与卖淫的经验,也叫人看不过眼。

另外,每日沉溺于看脸书、打电玩或看电视,这些同样可算「过于追求欲望/物质的满足」的活动,与买与卖淫有什么分别,足以使得后者特别可恶呢?

我们不如直接尝试评价一些可能的说法︰

—「 嫖妓与卖淫的人为了金钱/快感而做不应该的事。」

短评︰那至少也要解释那件事如何不应该,这个批评才能说得过去。否则只是重申一个预设了立场。

—「 嫖妓与卖淫的人为了金钱/快感而出卖了身体。」

短评︰这回到我们在「金」那一节的讨论。问题是,为何买卖「身体」即性交易是不道德呢?

— 「 嫖妓与卖淫的人为金钱/快感而做一些很危险或代价可能很大的事。」

短评︰这个说法似乎颇有道理。只要当所得回报其实不高的话,我们可以说,这是愚蠢的,正如我们会如此评价那些只为一刻刺激而吸食硬性毒品的人。不过买与卖淫有多危险,与社会的环境因素亦有关,有时是因为黑市运作的模式才会高风险。

— 「 嫖妓与卖淫的人为金钱/快感而做这件事很危险,因为我会放你的照片上网公审你。」

短评︰这个看似荒谬的宣称,可能是不少人的想法。其实我们可能不清楚真正的理由是什么。不过你既然在做我不喜欢的事,我就只好用威胁的手段来处理你吧。如果你面对这种无理的威吓而问我建议的话,我也只好叫你不要做?对吗?

26/4 9PM 直播时再与大家一起讨论想想吧。

*当日的哲学树洞Live(广东话)︰ https://www.facebook.com/corrupttheyouth/videos/280905775691178/

后记︰

节目当日最后(大约时间︰2:56:00)特别提出一个额外的论点:即使光顾娼妓破坏掉一段婚姻关系,其责任落在光顾娼妓的人身上,而非提供性服务的人身上。

我用了一个类比论证去支持:假如和尚去快餐店买汉堡包吃,破坏了一个至少与结婚一样严肃的许诺,即宗教戒律,那么错在和尚而不在卖汉堡包的人身上。因为快餐店没责任替和尚守戒。同样娼妓也没责任替光顾娼妓的人守婚姻承诺。

节目开首讨论贩卖性器官与贩卖劳力有没有重要的分别,我们找不到好理由说前者不合道德但后者可以。中间大部分时间则在与观众交流观点。最后也很简略地讨论过「污名化」的现象。细节则未能再详论。遗憾是节目用广东话亦没带字幕。台湾的朋友可能大多都听不懂。

另外,上文我试图解释自愿奴隶为何不义时写道︰「自愿将自己贩卖的奴隶,本质上同样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而那个『他人』就是他未来的自己。一旦被现在的他当成货物般完成交易,未来的他便无从再自主做决定。现在的他根本无办法合理地保证未来的他也必会同意这则交易。因此,他与奴隶主一样,同样是侵害了别人的自由。 」

这说法应该源自哲学家Ronald Dworkin,但我后来意识到这说法可能会错误地将劳工合约也说成为不道德,毕竟合约都有阻止人改变心意的用途。一个合理回应可能是合约年期本身亦不可以过长或为永久有效,要合理地让人有机会脱离合约。这回应还是多少有点模糊了奴隶与劳工的界线。让人浑身不爽。直观上「自己侵犯自己」的概念亦有荒谬之嫌。

现在我倾向说,奴隶制度本身侵犯了 「不受宰制」的自由/权利,所以为不义。简单地说就是奴隶被剥削了正当的公民权利例如政治参与权。个人自愿接受与否不再是唯一要考虑的东西。 「侵犯自主」本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违反主观意愿」一事上。这甚至可以追溯至对公元前罗马的奴隶制度的反思!我主要参考过Philip Pettit 对「共和主义自由」的想法,亦另写了一篇文章介绍︰ https://goo.gl/NbgPjw

最后总结,自愿的性工作者是否奴隶,要看的东西亦不只是违反 「 个人自愿 」与否。而也要考虑基本权利有没有被侵犯 ︰

1. 如果当下违反个人意愿,就很可能是强逼的劳动,即与奴隶差不多,除非早在合理的环境下签了合约。

2. 如果没有违反个人意愿,亦不代表必定没有侵犯自主,因为可能还有其他基本自由/权利被剥削了。

感谢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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