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公投中的公投法、人權、違憲等問題以及反動的修辭
反同公投通過第一階段連署門檻提案成功,即將進入第二階段,這件事引起台灣社會許多討論,其中的幾個重點是:
一、反同違反人權,違反人權之事怎能公投?
二、關於基本人權的議題,本就不應公投。
三、中選會應該阻止反同公投。
四、大法官已經通過 748 釋憲,這次公投違憲,不應舉辦。
五、挺同派發起挺同公投。
我想針對這些討論,說說我的看法。
首先,根據公投法,公投的性質並非僅止於表達公民意見,並不是僅僅「諮商」而已,而是「具有強制力的提案」,行政部門必須在公投通過後一定時限內依據公投結果擬定法案初稿,立法院也必須在時限內完成審議。
但是,雖然一般都將公投視為公民創制複決權的實踐,但實際上的法條建構還是要經過行政立法兩院。公投創制權並不如行政、立法權般主動、有效率。只能視為公民向立法院陳情的加強版。
但是在複決法案(也就是廢止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上,公投的效力和立法院是一樣的,公投廢止案通過之後,法案就失效了,不需要再經過立法院議決。
會有這樣的權力差距,主要在於民主過程中「討論」和「投票」兩種行為的複雜程度的差異。立法院在審訂法案時,法條可能經過來回修改,數十次上百次投票,最後才得到結果,這樣的審議過程沒辦法透過公民投票執行。
以上是對公投法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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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本篇的重點:違反人權的提案能否進行公投?違憲的提案能否進行公投?這可能牽涉到兩個問題:人權的定義,違憲的審查。
這次討論中提到的人權,指的是基本人權中的「平等」和「婚姻」的權力。一般在討論政治議題時,都會將人權區分為「自然權利」和「法制權利」兩種,前者建立於人類的理性、倫理、道德、、等文化的演進,是一種文化建構的結果。
也就是說,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權」的內涵也會隨時間而變化。例如說,早期人類社會認為公民權有階級之分、女性沒有公民權、奴隸沒有人權。這些概念都隨著時間而被淘汰,目前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認定的人權是普及的、均等的、天賦的。
法制權利則是人類社會透過共識所建立的「國家」範圍內,由憲法所定義出來的人權的具體內涵。雖然大部分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都大致相同,但落實在法律條文上還是有些許不同,同性婚姻權就是一個爭議中(或者說改變中)的議題,進步國家大多將之視為基本人權,但大部分國家尚未承認。
所以,不管是自然權利或者法制權利,都是可以改變的;既然可以改變,那麼就沒有不能公投的理由。我個人認為反同是違反時代潮流的,是落伍的。但如果將公投限定為「進步的」「好的」才能公投,那麼又要由誰來定義這些價值?
既然我們不可能將定義「進步」等價值的權力交給某些少數菁英,那麼爭論進步與否就失去意義,所有公民都有依法提出公投的權利,進步與否只能由公投結果決定。一個公投提案如果能通過各階段門檻,就代表了這個提案得到公民認同的程度,公民決定的方向就是法律的方向,只能由投票結果來決定,不能由事前的審查來決定。
這也是去年底公投法修法中,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理由。事實上,在公投法設置通過的前十幾年裡,只有合乎統治者意識形態的議題,才能通過審查,成為公投。這種審查被視為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所以才被廢除。既然如此,如今再討論「是否要事前審查」實在是對於公投法剛通過的修法內涵的否定,不能不說是一種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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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與否的審查,則和人權問題不同,違憲與否是可以審查的,但違憲的審查權專屬於大法官,而且僅限於已經存在的法規對象。大法官不能也不會對社會上的每一件公民行為進行「違憲審查」,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法案芻議,大法官也不可能事前審查,不能事先做出允許或禁止其提議進入實質立法程序的裁決。
立法院的立法權,只有在事後會受到違憲審查。同樣的,公民的創制複決權以及由此而來的公投制度,其違憲與否,只有在事後才能審查,不能在事前審查。即使我們認為某某公投提案的內容違憲,也只能透過投下反對票的方式表達反對,不能由中選會或任何其他行政、民意機關進行事前審查。
這次中選會對反同公投的「審查」,在我看來是違反公投法的。去年底修改通過的公投法,其精神是中選會只能進行「技術審查」不能進行「實質審查」,只能查核「連署人的資料是否為真」等等技術問題,提案內容的實質審查是公投投票行為的範圍,不是中選會的權力範圍,即使只是「建議修改文字內容」都是不對的,都是違法的。
至於這次反同方所提的三個公投案,如果通過之後,是否違憲?這問題就比較複雜了。
反同公投的三個提案,第二個是「婚姻僅限一男一女」,這很明顯違反 748 號解釋,應該不用多做討論,即使通過了也會被宣告違憲。
第三個提案「禁止在國民教育中討論同志議題」也沒有什麼討論空間。舉例來說,如果教育部規定「不准在高中教三角函數」,那一定遭到反對,因為三角函數雖然對某些人造成痛苦,但卻是基礎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環。同樣的,反對在國中小教育中加入同志議題,雖然不是違憲與否的問題,但卻是同樣愚蠢的建議,基本上連公投通過的可能性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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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具有衝擊性的是第一個提案,也就是上一波同婚入法爭議中的「專法 vs. 民法」問題。748 號解釋在這部份並沒有明確指向,一般解讀為「只要有立法,不管是專法或者民法都可以」。在大法官表示了這樣的態度之後,挺同派認為:只要立法院不另立專法,那麼同婚入法就是直接適用民法。反同派則認為,必須要儘速推動專法,才不會讓同婚適用民法。也就是說,對於立法的消極和積極態度反轉,挺同派由原本的積極推動立法,轉變為消極等待適用民法;而反同派則由抵制立法的負面消極態度,轉為積極推動訂立專法。
也就是說,這次的三個反同公投案,只有一個是真正重要而關鍵的,反同派即使輸了其他兩個法案,只要第一案通過,都是在大法官解釋的合乎憲法的基礎下的一大勝利。只要這一案通過,立法院必須也必然通過「同性婚姻專法」,沒有釋憲的餘地,也完全符合先前立法院國民兩黨立院黨團的真正態度。
針對這一點,投票與民調專家則指出,這樣的「三個選項」的並列式選擇,會讓中立態度者傾向於「同意其中一項但反對其餘兩項」。例如在詢問「想要出去玩還是寫功課?」的問題時,學童傾向於回答「出去玩」,但如果把問題改成「出去玩、寫功課、考試+體罰」三選一,那麼大部分人就會選擇乖乖做功課。這是一種命題上的誤導,常常出現在立場不公正的民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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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挺同派發起的針對性公投,似乎並不是最佳對策,有點意氣用事,不僅有鬥嘴賭氣式的跟風針對性質,同時也存在著對民主的不理解。「既定的事實不需要重複確認」是民主的基本規範和共識,只有「改變」才需要重新議決。對於婚姻平權既有成果的「再表決」只是讓反對方毫不費力地再得到一次翻案的機會,是做球給對方,不僅不是攻擊,還是主動曝露弱點。
挺同派應該發起的是「立刻適用民法」的公投。但這樣的主張連大法官都沒有積極認同,更不用說原本就想另立專法的立法院。理論上來說,挺同派只要得到 1/4 民意支持,就可以讓立法院通過立刻適用民法的平等婚姻,但實務上等到年底選舉結束,公投結果確定,然後才交由行政院提出草案,立法院審議通過,時間也到了2019 年中,那不就是原本釋憲案訂下的「兩年」期限到期之日嗎?
反過來說,即使反同派的「另立專法」公投通過,一樣要經過行政院提案、立法院審議、一讀二讀三讀程序走下來,幾乎不可能在大法官釋憲的兩年期限前完成,那麼,到時候豈不是造成兩套法案同時運作的矛盾?既然如此,現在發起反同公投的人,所為又是何來?
我認為,反同方發起公投的主要利益在於年底的選舉和組織內部的團結,反同方的候選人可以藉由公投議題突顯自己的反同立場,爭取保守選票。參與反同運動的組織則可以藉由公投連署和拉票的運作行動,建立組織內部向心力,甚至擴大壯大既有組織,同時領導者可以提升聲望。這兩個理由,才是發起反同公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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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緒曼在《反動的修辭》一書中,除了指出反動保守派在面對進步倡議時的反動語言的特質,同時也規勸了進步方在說服社會時不要落入幾個習以為常的陷阱,其中就包括「因為我是進步的,所以我一定是對的」這樣的歷史決定論的態度,以及面對相同問題時前後反覆的立場,例如對於公投法的「審查」制度的態度翻轉就是一例:當議題對自己有利就支持公投、反對審查,當議題對自己不利就反對公投,支持審查,這樣的態度簡直可以稱之為「公投自助餐」了。
我認為挺同方應該做的是:積極參與反同公投的相關活動,包括公聽會和媒體倡議,爭取和反同方相同甚至更多的曝光和說服的機會,同時藉由論述展現、突顯反同方的保守和違背時代潮流。
很不幸地是,在這樣的過程中,社會的對立會激化,衝突也可能發生,甚至有些人會受到心靈或身體上的傷害,但這就是民主運作的必然過程,要得到結果,就必須付出代價,這個社會在同性婚姻問題上,所付出的代價顯然還不夠多,還不到能夠達成共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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