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法律問題
安樂死的道德問題和法律問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必須要分開討論。
法律,在主要面向上只是道德的最低和最有共識的標準,在另一個面向上是社會運作的規範,無關道德。前者可以用「說謊」做為例子,說謊是不道德的,但法律對說謊的規範僅只限於某些範疇,例如合約的簽訂和作證,其他範疇的說謊,即使情節非常嚴重,例如說政治人物的刻意謊言,法律是沒有規範的。
同樣的,安樂死的道德層面雖然非常複雜,但法律層面其實很簡單,焦點在於自殺權力(或者說能力)的讓渡,不管是讓渡給第三者或者國家。
換個說法就是生命權的放棄是否可以「延伸」的問題。
有人用「死亡權」來描述安樂死相關的權力,但這並不是個新創的權力,所以我覺得這個名詞是不太恰當的。這個「權」的本身其實是生命權的一部份,也就是生命權的放棄行為。
放棄生命權的行為,其實就是自殺。不管是消極的不進食、不喝水、不呼吸還是積極的身體傷害,本質上是一樣的。在法律上,放棄生命權的行為是沒有懲罰的。自殺不能懲罰,自殺未遂也沒有刑責。所以在法律上來說,並沒有「限制生命權」的條文存在。這在邏輯上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大部分法律都遵循普世價值中的人權價值中的生命權價值的概念:一個人的生命權不受任何人干涉,所以法律也不能干涉,不能對生命權這個自由加上任何的限制。
安樂死的法律問題在於這種生命權能否「讓渡」給他者。在不涉及讓渡的狀況下,安樂死的消極部份,也就是「消極安樂死」,包括放棄插管急救、安寧醫療、、等等,都已經在大部分國家獲得通過。只有涉及「讓渡、轉移」,也就是由他人執行的部份,存在爭議。
事實上,有一種聲音表示,與其在法律上爭議著生命權讓渡問題,不如設計一台自殺機器,可以依照使用者的意志來殺死使用者。在法律概念上,這樣的一台機器,性質和一把槍、一把刀甚至一根繩子是完全一樣的,只是機構和性能比較複雜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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