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解說】Marriage For All Japan「讓所有人都能結婚」:日本婚姻平權系列訴訟東京一審判「違憲狀態」
本日,東京地方法院就「東京 1 次訴訟」的婚姻平權訴訟宣判。法院雖然駁回 8 名原告的訴求,但同時,法院也認定日本法律制度的現狀,婚姻只限異性戀伴侶,不允許同志結婚已是「違憲狀態」,立法機關應該要盡速推出可以讓同志伴侶成家的婚姻制度。
「違憲」和「違憲狀態」的差異是,如果法院作出「違憲狀態」的判決後,國會並沒有在「合理時間內」盡快透過立法或修法程序解決這個「違憲狀態」,就會變成「違憲」。但這個「合理時間內」是多久?並沒有明確規範,但總之就是督促立法或行政機關儘速修法的意思。
日本的婚姻平權訴訟的前情提要
簡稱「マリフォー(MFAJ)」的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Marriage For All Japan — 結婚の自由をすべての人に」,是在 2019 年的西洋情人節(2/14),日本北海道札幌、東京、名古屋與大阪共有 13 對同志伴侶,以國家拒絕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為由,正式向日本政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年 9 月,九州的同志伴侶也加入訴訟行列,向福岡地方法院提訴。
2020 年,跨性別男性一橋穂(化名)與伴侶武田八重(化名),因為一橋先生還沒有變更戶籍上的性別,雖然是跨性別男性與順性別女性的異性戀伴侶,在法律上卻沒有辦法結婚,準備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以一橋穂為首的訴訟案稱為「東京 2 次訴訟」,原告團 8 人當中除了跨性別還有泛性戀等多元組成的同志朋友,在 2021年3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以上這 5+1 起訴訟合稱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
宣判結果一次違憲、一次合憲
截至昨日為止,這一系列訴訟只有:去年(2021)札幌地方法院和今年 6 月大阪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而且兩案判決結果有很大的不同。
去年 3 月,札幌地方法院認為,日本政府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已違反日本《憲法》第 14 條的「法律下的平等」原則。但政府拒絕受理同性婚姻並不違憲,政府不需要為此賠償原告,因此駁回 3 組同志伴侶原告的請求。
今年 6 月,大阪地方法院則認為,日本《憲法》並沒有想定,也就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所以《民法》或是《戶籍法》等規定並沒有違憲。換言之,政府不承認同婚合憲。
總的來說,前兩起判決法官都刻意繞過日本《憲法》第 24 條,避免處理日本《憲法》是否限定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組合」的問題。不過本次「東京 1 次訴訟」的訴訟結果不同,法官針對《憲法》第 14 條、《憲法》第 24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都做了完整的說明。
日本同婚訴訟的訴訟爭點
再度複習一下,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的爭點有:
-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反《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法律下的平等」?
-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反《憲法》第 24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
-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為國家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是的話,原告可以因為政府的立法不作為,權益和精神上受到損害,請求國家賠償。
基於這些訴訟爭點,就會有 3 種判決結果:
- 完全勝訴:
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已違憲、政府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已造成原告權益上的損害,必須要賠償原告。 - 實質勝訴:
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已違憲,應儘速制訂相關法律;但還沒有到政府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的程度,所以不需要賠償原告。 - 敗訴:
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並不違憲(合於憲法),駁回原告請求。
而這次「東京 1 次訴訟」的訴訟結果,雖然法官沒有說禁止同婚違憲,但判決內容已經接近「實質勝訴」的狀態——政府不需要賠償原告,但應該要儘速完成相關修法或立法程序。
以下按照本次判決要旨全文的脈絡順序做摘譯:
《憲法》第 24 條第 1 款:合憲
負責「東京 1 次訴訟」的池原桃子法官認為,《憲法》第 24 條第 1 款是婚姻關係在法律上的基礎,但具體而言「要如何結婚」、「誰和誰才能結婚」等問題,是交由立法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は、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し、夫婦が同等の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基本として、相互の協力により、維持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法官接著寫到,目前《憲法》第 24 條預設的婚姻,確實是指異性間的婚姻關係,但社會上婚姻關係或是對家族的想像,會隨著時間出現價值觀上的變化。近年確實有不少國家改變對同志族群的看法,現在社會對於同婚抱持反對意見的比例也在減少中,但現時點還有一定比例的民眾反對同婚,認為這會影響到「傳統婚姻關係,認定男、女結婚就是為了生育後代、共同生活的價值觀」。
考量當時制憲的時代背景,《憲法》第 24 條預設的婚姻關係並不包含同性間的婚姻關係,所以現行婚姻體制只限異性戀伴侶,並沒有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1 款。
《憲法》第 14 條第 1 款:合憲
法官接著寫到,《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是「法律下的平等」,以本案來說,就是要討論《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是否有違反「法律下的平等」的問題。
第十四条 すべて国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条、性別、社会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会的関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
法官認為,關於(民法)婚姻關係的細節,是交由立法機關依據《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制定法律。在立法機關握有婚姻制度裁量權的狀況下,「在有合理根據的情況下」,婚姻制度會因為性傾向而有別,並沒有違憲。而這裡所謂的「合理根據」,指的是前述《憲法》第 24 條第 1 款,當時法律上的婚姻制度,是以「男、女結婚就是為了生育後代、共同生活的傳統價值觀」為前提進行立法。
現行法律體制只承認異性間的婚姻,不承認同婚,這已經超過立法裁量權的範圍,屬於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而《憲法》第 14 條只保障在法律之下,不能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同志不能結婚,不是因為同志的性別認同是什麼而有區別),所以並沒有違反《憲法》第 14 條。
這裡其實有點文字遊戲。日本《憲法》第 14 條確實是只有寫到「性別」,而沒有列出「性傾向」,所以括號中筆者補充的潛臺詞是成立的。「東京 1 次訴訟」的原告團,確實都是男同志或女同志的「同性戀」,但等到「東京 2 次訴訟」的原告就有跨性別和泛性戀的當事者,屆時就不能說「當事人的性別」並不影響當事人是否能結婚了。
《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違憲狀態
2 配偶者の選択、財産権、相続、住居の選定、離婚並びに婚姻及び家族に関する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ては、法律は、個人の尊厳と両性の本質的平等に立脚して、制定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承前,《憲法》第 24 條的「婚姻」是以異性戀的婚姻關係為前提,但法官這裡說得很清楚:「《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並沒有談到同性間婚姻,如果有法律依據《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承認同性婚姻,或是推行同性間的伴侶制度,只要這一類型的法律或制度並沒有侵害個人尊嚴、兩性實質的平等或超過立法裁量權的範圍,都不會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
光是有前面這一段就是一顆定心丸了,法官接著寫到:
- 性傾向並不能透過個人意志改變
- 婚姻關係,除了是當事人和親密他人結合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標形成的家庭之外,這個關係也受到法律上的保護及社會上的認可。
- 原告只因為身為同性戀,就一輩子不能和異性戀夫婦一樣,和特定伴侶共組生活,這是對當事人人格生存的重大威脅及阻礙。
上面幾點已經字字珠璣了。這份判決書最後指出,現在日本很多地方政府都已經推出伴侶制度,地方政府能做得到,沒有理由中央做不到。日本中央開放讓同性間伴侶共組生活,並不會影響傳統婚姻價值觀。只是,日本今後看是要比照異性戀的婚姻制度、同志伴侶制度,還是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推出類似婚姻的制度?就要立法機構基於國家傳統、國民情感的社會現狀,並考慮孩子的社會福祉,在國會裡進行充分討論後,依據立法裁量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法官也強調,透過建立上述制度,讓同性伴侶也可以在法律保障下共同生活、養育孩子,強化社會基礎,可以讓包括異性戀者在內的整體社會更加安定。現行法律制度無法讓同志成家,已經是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的違憲狀態。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讓同志成家並不一定只有結婚這個辦法,這部分最後還是要交由立法機關決定,所以現行法制不允許同性結婚,還不能說是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也就(還)不需要賠償原告。
寫在最後
和前兩次的結語一樣,這一系列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還有「東京 2 次訴訟」、名古屋和福岡的一審還沒宣判,札幌和大阪訴訟也已經上訴二審,其他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很可能也會連帶影響到其他法院的判決,或今後訴訟團上訴二、三審的訴訟方向。
除了持續關注系列訴訟後續宣判的結果,「東京 2次訴訟」的動向依舊值得關注。因為「東京 2次訴訟」的原告團不再只是訴求「同性婚姻」,而是希望能達到婚姻平權,希望讓所有相愛的 2個人都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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