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劇院、文化中心
博物館:知識/展示 institution of knowledge (display)
17世紀歐洲的遠航商人流行將各地收集回來的罕有物件收藏在一個“珍奇櫃“(Cabinet of Curiosity)並於同輩之間展示分享。這樣的精心收藏與展示可算是博物館概念的前身,規模慢慢擴展至大宅或宮殿的整個房間提及大廳走廊各處都擺放著奇珍異物或藝術品。這種原本為私人興趣的行為也有點展示/炫耀知識和財富的意味,及後於18世紀建立的國家博物館(羅浮宮1747,大英博物館1759)更是英法等帝國為了向其子民以及世界展示帝國實力。1851年的倫敦博覽會展現了當時工業發展的創新成果並開放公眾參觀,其熱烈反應讓英國議會開始討論建立公共博物館的概念。這些討論特別針對當時迅速增長的城市工人階層,相信知性培養可以解決一些“不文明”習慣如酗酒等問題,以公共教育為目的建設博物館並旨在維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生產力[1]。
第一座公共博物館South Kensington Museum(現今的V&A Museum)於1857年開幕,當時以免除入場費和配合公餘時間開放面向低下階層市民,同時上流社會人士也熱衷於贊助文化活動的慈善行為。當然其實博物館是否真的能夠比酒館或其他娛樂更吸引工人階層這點現在看來有點說不過去,但畢竟也開展了關於文化的“功能性“以及其社會/經濟效益的討論。19世紀的公共文化願景其實是一種由上而下,利用文化作為公共教育工具,不過也為後來的福利主義文化政策建立了一定基礎,標誌著博物館從一個私人珍藏的空間演變成具有社會性的公共機構。藝術文化一直被認為是小眾或上流社會的消遣,直到戰後1946年成立的英國藝術委員會(Arts Council)提出“面向大眾的藝術”(Art for all)的宗旨,試圖擺脫其“高尚”形象,進一步將美術館/博物館推廣至公眾層面。當藝術文化開始在社會上普及,20世紀後期的博物館從通過展示藏品傳達知識/訊息的“服務大眾“定位(museum ”for“ public),轉向敘述大眾關心的議題,成為“屬於大眾“(museum “of” public) 的公共文化機構[2]。許多今天最重要的文化機構如紐約MoMA或倫敦的Tate也是在這個時候建立。
劇院:享樂/表演 institution of pleasure (performance)
戲劇演出具有更悠久的歷史,遠及古代宗教和祭祀儀式早已融入庶民生活。猶如節慶戲棚或巡迴戲班,一開始的時候並沒有特定的地點或建築;中世紀的音樂或戲劇表演通常也是在宮廷或大宅中為少量觀眾演出,也沒有特別設計的建築[3]。除了古希臘/羅馬的戶外劇場,16世紀末英國伊莉莎白年代的劇場應該算是較早的正式劇院建築,例如後來因莎士比亞而馳名的環球劇院(the Globe)。相比起國立博物館或美術館,劇院作為大眾娛樂場所或許更具公共普及性。始於提供娛樂的商業行為,劇院透過售票和周邊小販等活動於公眾關係更密切,而劇院建築也成為19世紀工業化大都會的標誌。
其後現代的劇院發展有兩方面:一是商業模式劇場,包括偏向上流社會的古典音樂或歌劇等“高尚”文藝活動,或是由大眾娛樂發展成蓬勃的百老匯大型演出。這類劇院等建築風格往往模仿宮廷建築,算是讓普羅大眾可以通過一張戲票享受所謂上流社會的經驗[4]。另一方面,戲劇的公眾感染力充分發展成一種公民表達渠道,從19世紀民間通過劇作宣傳革命理念至後來常見於德語國家由市政府設立的“人民劇場”(Volksbunhne),成為了反映社會議題與公眾討論的平台[5]。這類型的劇場發展與社區營造關係密切,也支撐了其後20世紀後期公共生活或公民社會的發展。其建築形式也不侷限於“豪華”的設施,反而以此通過建築表達創新的理念。
博物館與劇院作為城市公共空間 Museums and Theatres as urban public spaces
在19世紀,展覽開幕或者是劇場首演是重要的社交場所,許多時候在劇院門廳的交流比起演出本身更為重要。雖然現今社會並不侷限於這種形式化的社交,可是文化場所的公共空間仍然是一個與不相熟識的人打交道的好地方,而文化作品也正好成為展開話題的線索。當文化作品同時也在回應社會議題,從而引發的公眾討論就成為了一種Habermas所提出的“討論型公共領域“(discursive public sphere)[6],而博物館和劇院的公共空間也變成了像咖啡廳或沙龍那樣的公眾交流場所。不同類型文化公共空間設計也反映了不同文化機構作為公共交流平台的定位。上世紀的經典文化建築如巴黎歌劇院或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均有宏偉的大廳,包括讓人停留和社交的休憩空間和餐飲服務,很多時候更延伸至建築室外。到了20世紀後期的文化機構更注重其公共空間設計,例如巴黎龐畢度中心或倫敦南岸中心,室內外的公共空間是建築的焦點目的地。這類公共空間已不限於文化活動使用,也不只是演展廳外部走廊,而是融入城市肌理和日常生活的公共活動核心空間。
近二三十年,文化建築更被視為城市發展的策略契機,無論是文化活動本身為地產發展帶來的價值,或者是文化公共空間為各類城市活動所使用。再者,因為文化建築多位於城市中心區,又或者是公營文化機構的建制背景,從1960年代至今經常被看中為社會運動聚集或佔領的地點。文化機構的角色也隨之從提供特定藝文活動延伸至更廣泛的公共生活營造,文化場所也因此成為了城市公共領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我們視文化場所為公共生活的空間,那麼具體藝術類型的區隔則顯得沒那麼重要,也因應不同的規模和環境形成不同種類的文化機構。在傳統博物館和劇場的公共性持續增長的同時,戰後歐洲所推行的福利主義社會(welfare state)也視文化服務如教育和醫療同等地位的福利政策,從而產生一種新的文化機構類型 – “文化中心“(英國稱之為“藝術中心”)。它們通常是包括展覽及表演場地以及圖書館或社區中心等綜合功能,不同於傳統博物館或劇院具有大量藏品或駐場舉目,更著重於公共空間和公民社會發展,而文化中心的使命便在於促進社區持份者的參與性。
這些想法通過文化中心建築及公共空間表達,就如前面提到的倫敦南岸中心或巴黎龐畢度中心在功能組織和建築設計的前瞻概念,從設計任務書至後期項目管理可視一種社會實驗,探討文化機構的社會角色及功能。自60/70年代開始興起的公民社會同時影響著文化發展,藝術作品的內容固然成為社會議題辯論的核心,可是文化建築的設計和營運管理亦然[7]。不論是當年龐畢度中心回應1968年法國社運的開放型建築理念,或者是近年香港西九文化區的各種爭議,都與當下的社會環境有著莫大關係。現今各地均有規模或大或小的“文化區”發展項目,持份者組成不單純是政府與市民的二元關係,而且建設目標與定位也更為複雜,所以更有必要從不同方面去探討文化建築的建設過程。
[1] Bennett, T. (1995). The Multiplication of Culture's Utility. Critical Inquiry, 21(4), 861-889.
[2] Bennett, T. (2018). Museums, power, knowledge : Selected essays. London: 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3] Carlson, M. (1989). Places of performance : The semiotics of theatre architecture.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4] Sennett, R. (1977). The fall of public man (1st ed.). New York: Knopf.
[5] Fleury, Lavin, (2014). Sociology of culture and cultural practices : The transformative power of institutions. Lanham, Maryland: Lexington Books.
[6] Habermas, J. (198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7] Raicovich, L. (2021) Cultural Strike: Art and Museum in an Age of Protest. London: Ver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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