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局DQ|鍾錦麟、施德來遭永久釘牌 大律師譚俊傑不獲續任紀律委員會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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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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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工註冊局上任後,據悉有七名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的成員「任命失效」,除了捲暴動案的社工陳虹秀、活躍社運,正就新田發展環評提司法覆核的「抗河蟹」社工謝世傑外,據《集誌社》了解,另一名委員、大律師譚俊傑,也不獲「續任」。翻查資料,譚俊傑有民主黨背景,多次為反修例運動案件的被告辯護。此外,47 人案罪成的被告鍾錦麟和施德來,上月中已被社工註冊局永久釘牌。

(原文刊載於集誌社)

文|集誌社記者

首宗涉國安罪永久釘牌個案

《社工註冊(修訂)條例》修訂後,新註冊局成員於七月初宣誓就任,除了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約有七名成員不獲續任外,社工註冊局在上月也引用條例,正式將兩名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的社工,永久釘牌。兩人為 47 人案的被告鍾錦麟和施德來。


社工註冊局回覆指,近兩個月內,共有兩名社工,因涉及《社工註冊(修訂)條例》附表三(即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罪,註冊局已按條例第 24A(4)條,將兩人的姓名,在註冊紀錄冊內永遠註銷,並已按條例於報章發布。

翻查 8 月 15 日一份本地中文報章的廣告,刊登了「社工註冊局發布《條例》24A(4)條指示」,內容提及,社工註冊局於 7 月 25 日會議上,指示註冊主任在註冊紀錄冊內,將註冊社工施德來及鍾錦麟的姓名永遠註銷。理由是兩人已被裁犯《條例》附表3 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兩人曾被裁定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有關指示,於 8 月 15 日執行。

此外,《集誌社》早前報道,最少有至少有兩名曾涉反修例案件的社工申請續牌不獲批,也有社工因涉及社運罪行,將會被停牌半年至三年不等,但仍可在 28 日內提出答辯。據了解,目前已有近十宗個案,因社工涉及刑事案件,而不獲續牌,或被釘牌,主要是引用社工註冊條例第17(3)(b)條,考慮該社工,是否仍是可予註冊的合適和恰當的人(a fit and proper person)。

去信通知任命已「失效」

除了社工被釘牌外,陳虹秀、謝世傑等約七人,在社工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的委任,也在本月「失效」。謝世傑向《集誌社》表示,日前已收到社工註冊局的信件,信中感謝他以往對紀律委員會的支持,但指出,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最新修訂,他在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的任命已「失效」(lapsed)。

謝世傑在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的任命已「失效」。

謝世傑指,信中沒交代他任命「失效」的原因,他對此表示極度遺憾。他已去信社工註冊局,要求局方交代,是根據最新修訂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中,哪一條條文而作出有關決定?由誰決定「任命失效」、有何準則、註冊局認為他「任命失效」的具體原因。

謝批無刊憲撤銷其任命 不符程序公義

他又指出,自己在 2022 年 12 月收到註冊局的電郵,對他作出任命,任期會由 2023 年 1 月,至 2026 年 1月,該電郵指,任命將在 2023 年 1 月刊憲。他質疑,註冊局並無刊憲撤銷他的任命,只憑一紙之信「聲稱」他任命失效,未免兒戲,及不符程序公義。


大律師譚俊傑不獲續任 潘熙榜上有名


最新一份社工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共有 162人,包括 86 名持學位的註冊社工、 21 名持文憑的註冊社工,及 55 名非註冊社工。除了謝世傑和陳虹秀,據了解,本身是「非註冊社工」類別備選委員的大律師譚俊傑,也不獲續任。《集誌社》向譚俊傑求證,仍待回覆。而名單之內,則有資深大律師潘熙的名字。

翻查資料,譚俊傑有民主黨背景, 2009 年開始執業,曾參與反東北示威案、梁頌恆、游蕙禎被褫奪議席司法覆核等訴訟。他近年也在多宗反修例相關案件為被告辯護,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鄒家成「投訴信案」等。

陳虹秀、謝世傑等約七人,在社工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的委任,也在本月「失效」。

新成立法律事宜專責小組

據了解,新社工註冊局委員,在七月初宣誓就任後,新成立了「法律事宜專責小組」,以回應勞福局局長孫玉菡曾提出,對註冊局成員及社工問題的關注。法律事宜專責小組的主席為大律師范凱傑,他是選委會成員、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粵港澳大灣區香港社會服務專業聯盟有限公司董事。而決定不為部分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續任,其中一個考慮是,個別人士在觀感上,或其言論,會否令人感到,不是一位合適和恰當(fit and proper)的人選。

社工註冊局:不存在剔除或新加入任何人士

集誌社向社工註冊局查詢,被剔除「備選小組」人數是否七人?可否提供被剔除者名單及原因?

社工註冊局回覆指,社工註冊條例於 7 月 5 日實施生效,所有原有的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成員委任已告失效。註冊局隨後按《條例》規定,委任備選小組成員,有關委任於 9 月 6 日刊憲生效至另行通告為止,「整個過程不存在剔除或新加入任何人士」。有關委任,按《條例》第 26 (1)條作出,註冊局作出有關委任時,已小心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條例》第 26 (1)條列明,在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的委任,註冊局須委任不少於12名均持有認可社工學位的註冊社工、不少於12名均持有認可社工文憑的註冊社工;及不少於十名不是註冊社會工作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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