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解說:國家安全法與香港的未來
隨著民主抗爭的代價和風險加劇,這場運動接下來應該如何發展下去呢?
此為流傘原創文章,原文可見於此。
北京計劃向香港施加新的國家安全法—許多人認為這會是香港「一國兩制」框架的終結,亦有人認為這是中國政府對香港的自主權的徹底侵害。在這篇短文中,我們希望解釋一下這套新的法律、它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它對香港的未來意味著什麼。
新的國家安全法是什麼?它為什麼引起那麼大的爭議?
北京計劃施加一套新的國家安全法,其內容包括刑事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及進行恐怖活動的行為。
這實際上會取締各種形式的政治行動,其中包括至今在香港發生的社會運動的大部分內容。涉及煽動和顛覆政權的法律將會侵害香港人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任何與外國政治組織的關係將有可能被納入「境外勢力干預」的範圍。與警方發生衝突—即使是處於對對方不當武力的自衛狀態—仍有可能被視為恐怖活動。
不過,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對香港而言並不新鮮。香港憲法的《基本法》中第二十三條便涉及了這樣的國家安全條款 。2003年的五十萬人大遊行成功阻止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進一步實施。這次的國家安全法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有關消息引起如此大的騷動?為什麼民主派議員郭榮鏗稱之為「自回歸以來對香港最具破壞力的事情」?
經過過去一年的抗議活動,北京方面總結出不能在通過及實施國家安全法方面繼續信賴香港政府(包括立法會)的結論。
換句話說,中央已經對香港忍無可忍,亦不再滿意以往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處理香港抗爭時的手法。習政權從原來遠距離觀望的狀態,轉變為直接插手香港的立法進程,從而逼迫香港人服從「法律的統治」。
由於不再對香港的立法進程有信心,習政權打算把在香港頒布國家安全法的任務轉移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手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什麼?它在香港的政治及法律系統中扮演何種角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由中國共產黨成員所領導。我們可以把它視為結合了香港立法機關和終審憲法法院權力的機構—它有權力草擬法律,亦有權力判定香港基本法的草案是否合憲。
與香港立法會不同,人大常委會不會因為受制於香港緊張的政治形勢或民主抗爭的壓力而導致無法通過國家安全法。這意味著北京可以單方面繞過原本的立法流程會面對的來自香港本土的阻力,快速起草並通過這些新的法律。
北京方面可以直接為香港頒布法律嗎?
通常來說不行。但人大常委會有一個秘密武器:香港基本法第18條。該條款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在香港施行某些法律,但也只有部分法律符合要求:即有關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國家安全法到底能否順利地歸入這三個領域中的任何一個?幸運的是,顛覆甚至恐怖活動一般不被認為是國防或外交事務(它們屬於另一稱為公共秩序法的類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安全法屬於香港政府的管轄範圍,故此亦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之外的法律。因此,北京方面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通過國家安全法的行為不太具有合法性。然而,但這並不會阻止人大常委會通過相關法律。
這些法律可以受到司法挑戰嗎?
可以,香港法院可以就這些法律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具體來說,法院可以質疑它們是否超出了香港基本法賦予它們的權力。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樣的挑戰甚至可能成功。但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擁有最終解釋權,因此他們可以否決法院的裁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意味著它將香港基本法所有的憲法保障降級為「承諾」,其實現與否將取決於中國共產黨的志向。換句話說,香港特區從來沒有真正的憲法與法治,它的法律秩序一直服從於北京的政治意願。
所以本質上,新的國家安全法是可以被挑戰的。但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法律作最終解釋,從而推翻任何不利的法院裁決。幾乎可以肯定人大常委會一定會這樣做,因為它就是制定和頒布這些法律的同一機構。
我們還需要關注什麼細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新國家安全法的決議草案》,中央將指示香港政府「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但如果香港政府失敗,中國中央政府也可能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自己的國家安全局,以執行這些法律。這將意味著中國的執法和安全機關可以直接干預香港。
國安法就是把法律直接從北京引入香港的法律途徑。換句話說,不用把香港人引渡到內地去審訊,因為屆時內地的法律體系已經可以在香港應用。
這一安排的細節尚未公佈,但此舉符合中國政府越來越大膽的做法,即完全繞過香港的政治與法律架構,以施加更為直接的控制。
這對於香港的未來意味著什麼?
這些法律通過之後,無論群體性還是個人的政治抗爭行動都將面臨更加嚴峻的後果。介入任何被視為煽動性的或者對中央政府不利的政治活動,對香港的抗爭者而言都將比以往更有風險。很多香港人亦匆匆安裝VPN來保護他們的網絡身份。
但國安法的後果遠遠超過其內容本身。這不是2003年的再度重演。北京方面直接在香港施行法律及依照其意願隨意解釋法律的權力,宣告了「一國兩制」原則的終結,亦宣告了特區僅剩的政治或法律自治權表象的消亡。
如果去年的《逃犯條例》是繞過香港的法治和司法架構,將人送到內地的法律途徑;那麼新的國安法就是把法律直接從北京引入香港的法律途徑。換句話說,不用把香港人引渡到內地去審訊,因為屆時內地的法律體系已經可以在香港應用。
如果說我們從香港的社運歷史中明白了什麼,就是我們能夠期待香港人將會繼續抗爭。
遊戲規則已經變了,香港的社運亦必須改變。隨著香港人的命運與內地被邊緣化、被壓迫的群體連接而變得更為緊密,香港人必須與同樣面對中國政府壓迫的內地人共同抗爭,不撤不退。
現在不是向西方看齊的時候,而是聲援中國工人、中國社運人士、中國受壓迫的人民,與他們共同抗爭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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