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在我左右你才追求孤獨的自由」:幾點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可斟酌之處》
(原刊於 端木皚 Facebook,十月四日)
本文接續之前兩篇《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幾點觀察》,其中提及的前設和方法,就不再重複了。
本文想討論幾點我之前未有太多時間仔細斟酌的細節,某程度上不影響前兩文的基本觀點和邏輯,但作為自己的思考練習,和也想聽聽各位讀者的意見。
「唔洗通知教會住」的客觀效果
二公子在九月一日傳達的遺願中曾有這樣一個細節:「通知 姨媽 姑姐 大伯/簡簡單單祈個禱,直接火化就得;唔洗通知教會住,安撫哂屋企人,搞完哂火化先通知,唔搞公開聚會啦」。
我的疑惑是,究竟這句「唔好通知教會住」在實際操作上會是怎樣的呢?因為如果牧師直至臨終仍一直經常出席教會聚會,和教會同工有一定程度的聯絡(二公子曾指有教會職員通知他牧師入了院),而教會也有一定數目的弟兄姊妹知悉和一直關心牧師的病情,其實應該很難將逝世的消息隱瞞。而如果教會知道牧師逝世的消息,「唔使通知教會」的其中一個客觀效果,就是由於沒有來自遺孀一方的「通知」,教會不會知道這個所謂的「牧師遺願」,教會就會自動執行其一貫的傳統,舉行追思禮拜。
這某程度上加強了我最初那個「若牧師要教會不搞追思,牧師就理應告知教會」的觀點,因為若信息不被第三者傳遞,教會就不會按遺願行事。傳統就會自動被執行。
當然,另一個可能的客觀效果,是教會主動和遺孀一方接觸,查詢和安排相關的事宜。這會提供一個傳達遺願的機會。但這會令忠心執行牧師遺願的遺孀一方陷入一個道德兩難:因為確認逝世才能傳達「不搞追思」的遺願,但確認逝世就代表無法執行「火化後才通知教會」- 遺願的另一部分。似乎難有兩全其美的方案。
似乎惟一能令遺願兩個部分同時得到執行的情況,就是教會在牧師逝世後,直至火化 - 以我對香港殯儀的認識是至少需時幾個星期甚至一個月以上(註) - 都不會知道,甚至不會採取步驟去確認病重的牧師到底是否仍然健在,而因此除非遺孀一方主動告知,教會是不會知道牧師逝世的消息,亦不會舉行追思禮拜。
所以如果我們要接受遺願的內容和詮釋均如遺孀一方所言,我們就要接受,either (1) 牧師主觀上想不到他遺願兩個部分中間的 tension/執行困難,or (2) 主觀上的判斷是,教會是不會知道(甚至不會去找出答案)他是否已經辭世的。我不知道真相為何,但分析上只有這個可能性才能令兩者共存,和讓「不搞追思」的遺願得到執行。
(值得留意的是,遺孀在今天(4/10)較早時透露牧師最後一次入院時,醫院在牧師「情況急轉」後,「找來教會電話通知了教會」,這個情況出現的最大可能,就是牧師曾將教會的電話給醫院作為(至少其中一個)緊急聯絡電話。究竟牧師在主觀上對教會是否能在遺孀以外渠道知悉他病逝消息的判斷,我交給各位讀者自行結論。)
「牧師臨終時住在.....?」:#可能在我左右你才追求孤獨的自由
在爭議期間有一個耐人尋味的小插曲:有一位叫 Jason Cheung 的仁兄聲稱「只望就我所知一二,提供佐證,以正視聽」。他指出,「牧師告訴我,電療/化療後,晚上睡不好,很多時候要白天補眠,家人為了牧師能夠安靜休息,所以騰出附近另一單位⋯⋯未料竟讓有心人利用做文章,指家人與牧師不和」。
這位 Jason 仁兄發公開帖後,二公子在下面留言「感謝你」,遺孀也轉發,並附帶三個字「平常心」。最直接的理解,就是他們同意這個「牧師臨終時住在家人為他安排的另一單位」的說法。
這個說法當然和盧龍光牧師在九月二日的追思禮拜上指牧師「需要自己離開教會支付租金的宿舍,去租住不同的酒店」的說法有衝突。本來這羅生門難以輕易拆解,但最近遺孀再接受訪問,和在她的 fb,也同意牧師在臨終時其實確實住在酒店(目的是「想自由」),甚至其實早在患病前,已經會在牧師「想靜下」,或和遺孀意見不合時,偶然離家住在酒店(「已經係一個習慣」),甚至(根據遺孀),當家人邀請牧師回家時,牧師堅持住在酒店。 最後,遺孀也承認,她曾經考慮和牧師離婚(最後當然沒有)。
當然,我們除了為牧師痛心外,我們終於有一點關於牧師和遺孀關係的資訊,去衡量遺孀對所謂的「牧師遺願」原因的理解,到底有多可靠:因為若我們不像某些人一樣失憶,我們應記得,遺孀曾指牧師在向她交代遺願時並沒有提及原因,而她認為的原因,「是靠平時傾計」知道的。於是問題必然是,這些「平時傾計」的數量和質量,足以令她能如此確實不容質疑地宣稱牧師遺願的原因(和範圍)嗎?另一個為遷就思考一向不太複雜的人的問法,就是究竟遺孀是正常「二人成為一體」夫妻痛失丈夫的遺孀,還是「二人唔喺一齊」、「梅媽/梅啟明」式的「遺孀」?
當她的說法將可靠性和「平日傾計」,並她作為遺孀的身份掛勾時,這一切都會變得相關。
另外,我們也必須詢問,遺孀一方為何在一位聲稱知道真相的 Jason Cheung 提供一個和她們心中事實不符的辯解時,竟然表示感謝,暗示該說法是真相呢?是否當任何說法 - 不論是否與真相相符 - 只要對他們有利,她們都會照單全收?
在一個只有口講無憑的情況,證人的誠信至關重要。而單單因對她們立場有利就同意和(她們心中)事實不符的說法的人的誠信到底為何,相信已不用我多言。
遺願的另一重意思
最後我必須指出,遺願若涵蓋教會的追思禮拜,代表牧師遺願禁止旁人在上帝面前為他的一生禱告和感恩。作為一個終身事奉上帝的牧者,無論如何謙卑(我們當然對此毫無爭議),究竟有多大可能會作出這樣的禁止呢?
這些都是遺孀一方聲稱遺願詮釋的困難。當然,他們,和他們的 #粉絲,會繼續漠視這些困難,和攻擊一切指出困難者(正如港共政權曾/會攻擊一切指出問題者為 #不愛國)。但我仍然願意指出,因為我仍然相信,和願望,牧師真正的遺願,應該得到確實的執行。
註:今次整個過程共歷時一個月零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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