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的可能/權利/義務?重思結構與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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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威權之下的人民究竟有多少促成社會改變的空間?我們對於自己受困其中的威權統治負有多少責任?

身處威權之下的人民究竟有多少促成社會改變的空間?我們對於自己受困其中的威權統治負有多少責任?

如果你也是海內外夾縫裡的中國人,或關注中國公民社會的人,大概常常聽到兩種不同的聲音。一種說,威權體制太強大、太堅硬,鐵板一塊,無權無勢又飽受威脅的民眾,幾乎沒有什麼能真正促成改變的行動空間。另一種卻恰恰相反,說,如果民眾真正渴望自由、願意勇敢犧牲,團結起來,他們就能扭轉乾坤——所有自下而上的抗爭促成的變革,不就是這樣發生的嗎?有些來自經歷過威權抗爭的社會的人會說:我們的民主自由,不就是這樣爭取來的嗎?We deserve it。而中國人呢,軟弱、自私、政治冷感、利益至上,不反抗,就吃下威權的苦果,甚而這苦果波及國境之外時(例如,大流行),他們也負有共謀作惡的責任。

這兩種觀點看似針鋒相對,但卻同樣落入了所謂「結構-能動性」的二元結構中。第一種觀點認為結構具有決定性作用,落入決定論(determinism)之中;第二種觀點則相信能動性的力量,故而形成唯意志論(voluntarism)。

結構-能動性這對富有張力的概念,是社會學核心理論議題之一,已歷經長久的爭辯。而如今,現當代理論對於這個議題更深層的反思和重新概念化,可以為之帶入新的視角和洞見。以此出發,我們可以重新思考國家-社會的關係,治理,壓迫,抵抗或無抵抗等諸多重要議題。在這篇文章中我會援引制度論(Institutionalism)、Foucault、Bourdieu、關係社會學(Relational Sociology)以及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理論觀點,來挑戰、鬆動、重建我們對於結構與能動性的想像。


制度:挑戰關於「結構」(和「能動性」)的迷思

社會學家常常愛說社會結構,但它究竟是什麼?也許,是某種堅固的,持久的,外在的,獨立乃至超越個體的,對於個體具有決定性或限制性力量的東西(Hays 1994:57)。Hays(1994:60-61)將其描述為「社會生活中的模式(patterns),不可化約為個體的,足夠持久、能夠抵抗個體試圖改變它的努力;有其動態,有其底層邏輯,能夠協助其跨越時間的再生產。」我們或可將其想像為我們所居住的房子,或是房子的屋樑骨架——只不過是一種相對隱蔽和彌散的形式。但如果結構是如此,它如何運作、如何再生產它自身?我們如何解釋「結構」之中真實發生的社會變遷和差異?制度主義的發展,能夠幫助我們釐清關於結構的普遍迷思。

在制度主義理論中,制度(institution),或,若我們視之為一個過程,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指的是「令某些結構、配置(schemes)、規則、例行常規建立成為社會行動的權威指引的過程和機制」(Scott 2007: 2 of 14)。制度作為治理結構(governance structure),引導、規管和限制社會舉止和行動 (Scott 2007: 2 of 14; Martin 2004: 1256)。制度有慣性(inertia),也就是一種抵抗改變的傾向,能夠持久長存,往往有路徑依賴(Scott 2007: 2, 6 of 14; Martin 2004: 1256)。這些特質,和我們前述的結構,非常接近。

早期討論個體/能動性與制度/結構之關係的理論,常常捲入這樣一系列二元論(dualism)的爭辯:主觀vs客觀,個體vs集體,內在vs外在,物質vs理念,利益計算vs規範制約,靜止vs活躍(Hinings and Tolbert 2008; Hays 1994)。例如,在功能主義傳統中,Spencer相信社會性、功能性、環環相扣的結構,是從個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競爭和交換中產生的,而Durkheim則主張社會團結是來自於理念性、規範性的外在力量對於個體行動的限制(Hinings and Tolbert 2008)。在這對差異中,「個體」被勾連到物質利益,而「集體/社會」則關聯到理念規範,並且非此即彼、只能由其中一個來驅動社會秩序的形成。

當代制度理論處理這些主題時不再這樣採取嚴格二分的模式(Scott 2007)。首先,制度並非「外在」或完全獨立於個體及他們的能動性。它既非預先存在,也非自動維續,而是透過能動者的具身/具體化(embodiments of agents)而組構和重組(Martin 2004:1257)。若沒有這些能動者和他們的持續參與,制度便無法持續或再生產。以中國來看,若非監控單位及其職員實行審查,以及民眾實行的自我審查,審查系統就無以為繼。此處,我們可以首先拒絕開頭提到的結構決定論,也就是認為威權下的民眾毫無權力,沒有什麼可做的,或者認為威權體制就是一個抽象的、謎一樣的、自動運作、沒有裂縫的黑箱子。值得留意的是,結構並非一個我們去迎合、適應(fit in)的模具,而是人類的創造(Hays 1994:61)。人們和社會結構總是在共同、互相生產彼此(Hays 1994:61)。

其次,將制度是為一個治理結構,意味著它不僅限制社會行動,還會引導、涵納和協助行動(Scott 2007: 2 of 14; Martin 2004: 1256)。制度論的理性選擇流派,就將制度視為用於追求或保障個體和集體利益的規管系統。從這一視角出發,制度/結構,既是限制性的力量,也是使動性(enabling)的力量(Hays 1994:61),並且某種程度上,這種使動的功能是透過限制、規定而達成的。它們形成了日常生活與自我認同的基礎,讓人們在世界上能有安穩位置、施展力量;即便是最具有變革性的行動的工具和可能性都仍然是基於結構(Hays 1994:61)。因此,當我們說能動性依賴於結構,並不是僅僅在說結構為個人能動性「留出」或「騰出」了多少空間,而是在說結構本身就是能動性得以施展的基石和工具。

Hays(1994:63-64)進而區分了兩種類型的能動性:結構再生產的能動性(structurally reproductive agency),與結構變革的能動性(structurally transformative agency)。能動性發生在一個「從結構再生產⋯⋯到成功的結構變革的連續體(continuum)」之中,而這些,無一例外,都是「在由社會結構的使動特徵所提供(make available)、由結構制約的堅實基礎所可能(make possible)的選項裡做出選擇」的社會行動(Hays 1994:64)。

此處,我可以分享一些最為明顯、突出的例子來闡明這個論點——但請記得,這對於我們平凡的日常生活同樣適用。「明顯」的例子是:官僚體系和法律政策,常常會被用來鎮壓公民社會的行動者(activists),但它們也被後者用來談判、協商、討價還價,或保障他們自身的權利。而更通泛地說,生活在這些制度當中,它們雖然限制我們,但也承托著我們的基礎生活需求。例如,警察和法律系統會被用於防範和打壓抗議,但當我們失竊、或遇到其他(民事)權益損害,往往還是會先嘗試報警(雖然不可否認,有時會不奏效,甚至形成二次傷害)。即便是在爭取某些集會和言論的權利和自由時,這些法律和警政系統,仍然會是我們(在論述上甚至實踐上)援引、協商、尋求支持的對象。

然而,這樣的理解並不必然帶來更樂觀和賦權的感受。因為正當化(justification)和正常化(normalization)正是這樣在日復一日的生活實踐中開展、固化。譬如,電子監控與生物信息收集,往往被自由派批為邪惡的、奧維爾式的可怖技術,但不少民眾卻習以為常乃至支持,這是因為經由電子支付和人臉識別等領域的廣泛應用,形成了人們日常生活裡的無所不在的基礎設施,不僅是一個便利選項,而是沈澱成為一種不假思索或不可或缺。

因此,制度主義也強調制度有理念性、象徵性、文化性的面向。正如結構有時會被視為與文化相對立(Hays 1994),制度也會被視為僅僅是物質資源的安排,而再一次,我們應當跳脫二元論的窠臼,看到制度中的文化性。制度常常帶有合法化意識形態(legitimating ideologies)(Scott 2007: 2 of 14; Martin 2004: 1257),例如種族主義(Ray 2019: 27)或性別歧視的意識形態(Martin 2004:1257)。制度也是理解性的,塑造人們的認同,內化到人們心中(Hinings and Tolbert 2008: 484; Martin 2004:1257)。制度主義的規範性理論強調,價值和承諾會內化到制度內的個體、並引導他們的行為。文化認知理論,也相似地聚焦在文化意義,但採取一個更廣闊的視角,討論組織如何鑲嵌在特定的外部情境脈絡中。象徵層面對於理解結構/制度如何維續和再生產非常重要,因為它正常化了當下的(不平等、不正義)的社會安排和模式,並且將它們浸潤到日常實踐之中。我們會在Bourdieu 和Foucault的段落再次回來討論文化和結構的關係。

另外,制度並非一個連貫的整體,我們應當看到制度內部及其周遭的權力動態與衝突(Hinings and Tolbert 2008: 481; Martin 2004:1257-1258),以及制度的不一致性inconsistency)(Martin 2004:1257)。即使是威權治理體制也不是鐵板一塊。它包含了不同的內部系統,不同的層級、不同的部門,有權力鬥爭,有差異化的組織目標、規則和利益。而維持這些制度的集體和個體能動者也有衝突和不協之處(在後文的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段落,這個議題會更深入討論)。例如,周雪光對於中國威權官僚體制的研究,就鮮明體現了這些組織的運作邏輯和模式,是從衝突、不協、及政策的非預期後果中產生的。這些裂隙、衝突、不一致,也許會導向政策失敗,但也會為正規制式途徑以外的另類實踐提供機會。例如,以往中國環境NGO就經常利用中央與地方、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組織目標及利益差異找到推動自己議程的空隙。

這種觀點進而為理解和想像制度變革(institutional change)乃至社會變革打開了門(Scott 2007: 12 of 14; Martin: 2004:1257)——理解制度是如何為社會過程所形塑,又影響著社會過程(Hinings and Tolbert 2008: 482; Martin 2004:1258)。如前所述,結構不僅是限制性也是使動性的,甚至為另類實踐和改變提供機會。即使是新的(亞)文化也不是隨機產生:「既有文化和社會關係的模式和邏輯,既提供也限制著可能性。」(Hays 1994:68)所有我們能看見的隱微的、邊緣化的反抗,另類選擇,批判性論述與思考,以及亞文化,雖然與現有的主流制度結構差異乃至對立,但仍然是「生」於同一片土壤。

此外,結構這個概念有時顯得太過模糊和廣泛,但運用制度論可以幫我們聚焦在特定的領域(例如教育、婚姻、性別、種族的制度)。組織制度主義(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alism)還進一步將研究重心聚焦在組織的層級(Hinings and Tolbert 2008:477),視之為「社會的縮影(societies in miniature)」(Hinings and Tolbert 2008:478)。這種中觀層級(meso-level)的研究外顯化、在地化制度如何運作,並且能夠連結個體和社會系統,也就是微觀和宏觀層級。

讓我在此處談多一點文化。就如Hays(1994:65)所批評的,文化往往被放在一系列的二分概念裡理解:對立於物質利益和理性決策,對立於客觀的外部世界,或對立於堅不可摧的「結構」。但Hays主張,文化——作為意義的系統——就是結構的一部分(結構的另一部分是社會關係的系統)。而這也意味著 ,文化同時兼有上述所有那些雙重屬性:既是物質的也是理念的,既是個體的也是集體的,既是客觀的也是主觀的。回到我們開頭的主題,你也許聽過這樣的說法,將當代中國的種種問題歸咎於文化(或國民性),說這是根植於千年的中央集權統治之中,內化在每個個體身心,難以撼動的。然而,這種決定論式的、純粹理念型的「順從的文化」的解釋方式,就像是所謂的「貧窮的文化」,可以輕易被與之不符合的經驗資料挑戰,或者對事情的理解毫無助益(Swidler 1986:275)。這種解釋的其中一個問題,是將文化僅僅等同於價值,並假定社會行動是被價值所引導。然而文化卻可以有許許多多其他的成分,例如,可以理解為「人們藉以構建行動策略的一個裝載著習慣、技能和風格的工具箱」(Swidler 1986:273)。文化的光譜可以從意識形態,到傳統,到共識不等(Swidler 1986)。在這樣一個歷史沈澱下來的,隨著不同地域和社群而差異化的工具箱裡,便不會只有單一方向的「順從」或「冷漠」習性。

在這個名為文化的工具箱裡,也許你扒拉到一張白紙、一截蠟燭,也許你困擾於一些黏稠的陳舊的家庭連帶,也許你被紅旗晃累了眼睛,也許你的身心在日復一日的內卷中習慣了高速運轉,但這些零碎、哪怕看似南轅北轍的絲線,在不同情境脈絡下,或許有一些時刻,就會被創造性地組成一張新的網。

。。。未完待續,敬請期待。。。

本文翻譯自本人於當代社會學理論課期末報告,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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