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到「數位中介服務法」:台灣社會言論自由的收緊

Henry Yang
·
·
IPFS
·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口袋罪化

自「社會秩序維護法」出台以來,目前的訴訟中,有動輒認定擾亂社會秩序的傾向。「社會秩序維護法」內的罪名,口袋化適用的現象日益嚴重,導致任意地頻繁定罪,背後折射出當今台灣社會治理中過度倚重刑法的現象。

社會秩序維護的範圍過於寬汎,這與大陸被稱為的「口袋罪」的「尋釁滋事罪」相似,從理論上來說,應對大陸法系,設置這一類「口袋罪」似乎是有必要的。這是一個關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區別的問題。對於英美法系,法官裁決時有兩個重要規章進行參考。首先,法官裁決案件時需要參考先前案例;其次,如果沒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在條件充足的情況下,這個案件可以被設為此類案件的第一個「先例」以及標準,供以後的類似案件參考。但對於大陸法系,法官唯一能參考的就只有法律條文。所以當一個案件不適用於任何法律條文時,與允許創造新條款的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陸法系沒有空間讓你這樣做。所以你需要一個「口袋罪」來解決大陸法系中「解決不了」的問題。

當今刑法學界對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問題,主要有兩種方案:一是立法上廢除;二是通過法解釋明確限定該罪的處罰範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兩種方案都難以奏效。且不說剛出台的法案在立法院執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能否被廢除,即便予以廢除,完全可能出現套用其他罪名的做法,也即迅速會出現其他替代性的口袋化罪名。就解釋論的方案來說,單純依靠解釋方法與技術,難以有效制約刑罰權的發動,更不要說反制強大的政治與社會壓力。

台灣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散佈謠言條文,曾被執法機關大量移送,但出現不罰的情形為多,這除了證明「口袋罪」已經為司法者處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質複雜的案件提供了方便的法律工具,但也帶來了執法的隨意性和侵犯公民權利的危險性。賦予政府機構行政權力過大會對社會自由、信任產生巨大衝擊,建議刪除政府機關針對加註警語之權力。

民國102年時任民進黨立委林佳龍、蔡其昌、黃偉哲、陳其邁、李俊俋等人,曾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公開指稱「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現在這些人分別是民進黨所提名的縣市首長參選人,「數位中介服務法」要破壞言論自由,難道不用站出來說清楚自身立場?難道不該站出來「保障謠言的言論自由」,呼籲中央停止立法?

何況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條款的用詞,在現實中它是有可能被濫用的。舉個例子,條款中用到了很多非常「情緒化」且難以掌握的詞語,比如「任意」和「顯然不當」。大多時候這需要依賴於執法者對這些詞語的解釋。如法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又顯然不當,又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那麽「顯然不當」到什麼程度才是有害的呢?

二「社會秩序法」企圖被上升到網絡空間

而「社會秩序法」被上升到網絡空間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更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構成此類罪基本上要有兩個條件:第一,犯罪者需要知道他或她傳播的信息是偽造或者不真實的。第二,傳播必須破壞了社會秩序。這裡的「社會秩序」通常意味着必須是現實中的秩序。網絡中都編碼好的秩序怎麼會被它破壞?更形象地講,只有你故意傳播的謠言或者捏造的信息在現實中造成了社會的騷亂或普遍的恐慌,或是對現實中個人感受受到嚴重的侮辱、威脅,你才應該會被定罪。如果執法者離開了現實中的具體情況,只是根據他們在網上發的東西轉發的內容是否涉政來定罪,就完全可能是錯誤的。

民進黨政府以打假消息為名行管制言論之實,所作所為又與中共「網信辦」有何不同?如此看來,綠共紅共難不成一家親?目前已有「PTT」或「巴哈姆特」等若干平台業者指出,若政府執意立法,等於是逼迫他們關站,或者是禁止所有政治性言論;甚至連「LINE」都質疑,難道政府連民眾所有的私人對話都要納入監管、加註警語?甚至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等數位產業相關代表性團體也已發表聲明反對立法。

當一條法律的適用引起大眾的強烈批評時,我們的政府應該會重視它,並且最終滿足人民的需求。實現法治需要人民的意願和根本共識將可以被體現,且人民會掌握司法權力,比如建立一個類似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制度。更多的卷宗可以公開給大眾,讓更多人積極地參與司法過程。

三「社會秩序法」「數位中介服務法」可能走向的結果

在大陸「尋釁滋事」成了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的新罪名,簡單來説「尋釁滋事罪」=「公民讓領導不爽罪」。尋釁滋事罪名之濫用已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在網絡上發表言論可能會尋釁滋事;吃飯聚餐可能會尋釁滋事;為維護自身權益找領導反映問題可能會尋釁滋事;紀念某個事件或某些人可能會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罪像一個大口袋一樣,什麼都可以往裏裝。不僅維權人士、媒體人,甚至有不少平民百姓、普通線民都因此被囚。而且近年來這個罪名的使用似乎有上升的趨勢。一宗又一宗被控尋釁滋事的案件讓人疑惑,到底這個罪名如何被使用?我們集結了近年眾多相關的例子,藉此分析尋釁滋事罪的入罪類別,以及它如何成了可能不經意犯上的罪名。

罪名加重、範圍擴闊

此罪名過往只適用於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但隨著習近平著力推動,政府於2013年宣佈把適用範圍擴闊至網路世界。自此,尋釁滋事罪便成了一條更易觸犯的罪名。北京維權人士王荔蕻指:「所有當局不喜歡的人和事都會以‘尋釁滋事’為罪名加以處罰。包括對一些上訪者,只要對當局有不滿言行,就會以此罪名關押、判刑。並以此威嚇敢於發出不同聲音的人。」

聲援被捕人士、維權行動或社運

即使沒有參與實際維權,只是聲援被捕者或維權工作,都同樣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維權人士王荔蕻曾於2010年因在網上呼籲線民到福建法院週邊觀,以聲援“福建三網友”案中因言入罪的三名線民,她因此被控尋釁滋事罪,遭判處監禁9個月。另外,在去年爆發的深圳佳士工人運動中,關注勞工的非政府組織“打工者中心”成員付常國,因在警局外喊口號聲援工友的維權行動,遭當局指他「收受境外資金指導工人行動」,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拘留及與外界隔絕,他的罪名其後被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中國大陸亦有多名人士因在網上表態支持香港的雨傘運動,紛紛被扣上涉嫌尋釁滋事的帽子,包括被判入獄4年半的維權人士王默。

作出批評或諷刺

別以為只有關注維權工作的人才可能犯上尋釁滋事罪。3年前,深圳有線民因訂制印有中國流亡富商郭文貴口頭禪——「一切都是剛剛開始」的T恤,被控尋釁滋事罪,判監一年半。當局後來稱這行為是「聯合海外勢力進行反共的恐怖活動」。在2017年中國十九大期間,廣州線民張廣紅因在網上批評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窮兵黷武”,以及過去多次批評政府,最初被控侮辱罪,當局後來改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監禁1年半。

如果只可以保留一個法案,那也許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爲一切行爲都可以是擾亂社會的,只要經過合理的刑法解釋。這是一種不加解釋的認爲某種行爲就是不能幹,幹了就是違法的粗暴言論,但定罪量刑的法應盡可能清晰明確,不能太過於模糊,否則司法機關都不知道該怎麼用,然後他們就會亂用,最終導致選擇性執法。如果一個執政黨推行這類口袋罪罪名,就是將法律作為維護統治的政治工具。執政黨會將他們認為需要處罰、鎮壓的行為、個人,都會放到這種口袋罪當中。

如果任何行為都可以適用這個罪名,都可以進入這個口袋。這意味權力的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法院或者檢察院就可以按照行為任意判斷,他們覺得是有害,就可以實施抓捕。但是什麼是有害,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基本上是黨說了算。

CC BY-NC-ND 2.0 授权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