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基本收入與創意經濟之初步探討
本篇是以創意資本(Creative capital)與創新驅動型經濟(Innovative Economy)為基礎,探討無條件基本收入(以下簡稱UBI)的相關影響。
創新驅動型經濟,性質上屬於知識經濟的衍生變化,然而卻存在一些內部矛盾,主要在於這類經濟不提供太多工作機會進行再分配,然而本身卻依賴足夠的市場規模才得以存在。
舉例來說,一個好的APP創作出來,利潤很大成分是由創新者取得,本身不會創造額外的工作機會,然而APP本身最大的成本是投資在在開發過程,一旦開發成功,產品本身的複製所需的變動成本是極低的,因此非常重視市場規模,與規模經濟效益,而在ACGN等文創領域上,也有相似之處,相較最終產品的變動成本而言,文化資本的累積與醞釀更為昂貴。
UBI對此有明顯的補強效果,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創業的門檻與風險,強化經濟體系中,少量而多樣的創新空間,進而形成與維持創新出現的生態。
創業門檻的降低,有可能補強創新驅動型經濟所需的產業資本,有些人認為台灣在ACGN等文創產業上的發展,不如日本等國的原因在於產業資本的匱乏。
當一個IP出現除了ACGN本身多媒體的互相支持外,也會周邊商品的相關產業獲利與發展,本身也將藉由IP授權費獲利,形成相互支持發展的情況,反過來說,原本的產業資本上的匱乏,也在發展初期缺乏其支援產業,獲利壓低的同時也抑制其發展速度與空間。
UBI在此觀點上,可以視為一種微型企業的補貼,而即使短期內只是微型企業,也能起到支援效果,有機會進一步演變成產業群集,並加速商業模式.管理模式等各方面的創新發展。
UBI對國內人才流動也有影響,有了UBI的保障降低了離職與移居的風險與門檻,讓有相同興趣與專長的人才可以群聚交流,並促進各類型的創業。
如果UBI的金額,能夠達到最低基本收入的額度(台灣約10000新臺幣),且年齡限制足夠寬鬆,那麼從某些觀點來看,是能代替勞基法的存在,得以讓各類企業有更高的組織彈性與僱用彈性。
如果將勞基法視為一種社會契約,其中部分功能是維護社會經濟發展與勞工生存,那麼UBI可以很大程度上代替這些功能,從而廢除勞基法在工時.薪資.資遣上的種種限制。
現行制度結構上,為了部分追求這些彈性,而有派遣公司與零工經濟的出現,當這些限制解除時,也同時提高了企業的組織彈性,以及營運與管理模式上的創新空間,甚至提供更多另人感興趣的職位,發揮人才潛力。
由於UBI能維持人口結構,進而穩定現有教育制度結構與人才供給,同時目前相關研究也指出UBI能提高就學率,可能更進一步提高人才供給。
人口多寡會影響大學的辦學精神與特色教育,當人口縮減時,為了招生維持營運,教育機構可能因此降低招生門檻,而為了配合市場需求,原本的特色教育的可能不得不放棄,因而減少特定領域上的優秀人才的供給,而這將不利於創新驅動型經濟的發展。
就這些觀點來說,其相關從業人員應該是會支持UBI的,當然就各方面來說,也都可以採用其他個別的政策補強,而不必採用UBI,不過其加總花費與效果,是否優於UBI又是另一個問題。
然而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在於我們是否能在政治上達成共識,也就是我們是否支持往創意驅動型經濟發展,如不支持,而是支持其他的經濟體系,那麼在這方面上,再深入探討的意義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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